任何一个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合理性,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因此,任何一个事物的出现也有消极的方面。一个事物的积极的方面和消极的方面的消长决定着这个事物的发生、发展。“塘约道路”出现只有两年左右时间。它的出现的积极意义决定了这个道路的合理性,而它作为一个客观存在,消极的方面很快为许多同志、前辈所指出。
一、“塘约道路”的有无问题
有人曾质疑,中国经济发展有无自身道路、模式。鲁迅先生说:“希望本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从中国革命的经验看,在某些情况下,鲁迅先生的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在这些情况下,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世界本没有路,有一个聪明人走了,也就成了路。”毛主席搞革命,在一开始,他所选择的正确道路并不被很多人看好,走的人不多,事实却逐渐证明却是成功的,并且引导越来越多的人走了他的路。毛主席在新中国搞建设,更是前无古人。他不仅“敢为天下先”地搞了五年计划,在高龄时搞的人民公社和鞍钢宪法也是“敢为天下先”。实际上,道路的有无和成败是一个共性和特性的问题。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从少数先进人士开始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英明的党中央是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核心。这个英明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党中央是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体现在这个党中央能够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见微知著、不失时机地把全党并通过全党把中华民族引导到光明的前途。所以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暂时看起来还非常弱小、渺小的积极因素往往最后发展成强大的力量。从这个理论分析看,即使现实中的道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极为严重,中国经济发展也必然有自身优化的甚至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道路和模式。由此推理,“塘约道路”的概念是可以成立的。
二、“塘约道路”的优化性程度问题
“塘约道路”的概念可以成立并不代表当前所概括的“塘约道路”必然就是可以在中国广大农村普遍推广的道路。要推广“塘约道路”,必须尽最大可能利用“塘约道路”中的积极因素,尽最大可能克服其消极因素。否则,可能因塘约这个单个事例的成功中有偶然因素,有特殊条件因素,导致简单化理解下的过度推广引起政策改革的失败。因为在其他农村中,可能不存在导致成功的这些偶然因素和特殊条件因素。而且,中国悠久的历史文献表明,许多事业的一时的成功经过一段时间后却在一定意义上归于失败。太平天国起义如此,李自成起义也是如此。人民公社也大都解体了。因此,正确认识“塘约道路”中的可复制积极因素、不可复制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是为中国农村发展找出正确道路、模式的前提。
据文献,塘约村是国家二类贫困村,直到2014年还是。2014年遭遇百年不遇的洪灾,使这个贫困村雪上加霜。
从2014年到至今(2017年),只在短短的三年中,塘约人实现了相对自己历史成绩的快速的经济发展。一方面,从很多其他指标看,这些指标也只是使塘约人脱贫而已。所以,“塘约道路”到底能使塘约人在今后的五十年乃至百年中发展到何种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小岗村依靠国家支持30余年似乎也未能得到长足发展的事实提示出这样一个问题:“塘约道路”到底能够走多远?当然,这并不是说,塘约人应该期待把塘约建成纽约一样,也不可能塘约人都成为马克思、李白、钱学森。笔者赴美访学期间,看到美国著名大学所在的小镇居民生活也只是一般,自然风光较好而已。许多居民一生未离开过本地。另一方面,从塘约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所使用的方法看,离不开资本(如大棚)、技术。然而,资本和技术由谁来提供?如何组织?这是关系到塘约经济发展利益由谁来享受的重大问题。塘约经济发展不假,但如果塘约的农民们只能拿到每月一千元或两千元的工资,他们的收入确实比几年前十几年前高很多,但是他们的辛苦劳作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如果被资本的拥有者和技术的拥有者拿走了不少,那么塘约的道路其实就包含了资本主义的道路。这恐怕就正是许多同志、前辈看到的“塘约道路”中的消极的方面。如果在“塘约道路”或者任何其它什么道路中的每一个企业、项目都采取了资本的拥有者和技术的拥有者拿走巨额剩余(至少是相对农民、工人工资收入)的模式,那么,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角度看,这种道路具有看似新实际旧的本质,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相悖。很显然,它是非创新的、非绿色的(将会污染环境)、非协调的、非共享的。而且,“塘约道路”中如果包含着不需要使用巨型机械、高级技术的地方却使用了巨型机械和高级技术(巨型机械中就有高级技术)(可能性见下图;当然,下图并不一定真实),资本的拥有者和技术的拥有者拿走的剩余就越多。这种现象越普遍,带有这种现象的“塘约道路”或其它任何什么道路的消极性就越强。如果推广,就会产生不必要的后果。如果再由政府推动推广,则中国农村发展就可能即使摆脱贫困陷阱,也会掉入新的陷阱。
三、何为中国农村发展模式的根本制度问题
首先,发展不是GDP的无限增长。就农村、农业发展而言,更不是农业产量的无限增长。在粮食、农副产品等基本满足国家的工业需要和人们的吃穿住行需要之后,农村、农业的维持性变量的属性就增强了。超出了国家需要的农业增长对环境不利,对可持续发展不利。
其次,农业的生产组织就如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一样,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任何一个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关系,它的生产力是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力表现为产量以及投入产出比关系。生产关系则表现为谁拥有什么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谁能够以什么条件使用谁的生产资料(使用权问题)、使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和辅助资料进行生产(技术选择和经济选择)、产品如何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分配的问题。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或国家所有,这一点已经确定。然而,在集体或国家所有权基础上,由哪些家庭或企业使用这些土地是用于生产农产品还是进行工业生产或商业经营,是生产哪些农产品以及是生产哪些工业品或从事哪些商业活动,成为今天决定中国农村收入分配的重大经济基础,成为所有制确定基础上决定中国农村发展模式的根本制度。按世界的普遍经验,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旦确定,生产关系就基本确定了。这在中国城市工商业中实践中也是如此。比如,城市中的私人企业一旦建立,私人企业老板实际上就凭借资本的所有权获得企业利润,而工人得到工资。农村的工商业企业实际上也是如此。这样来看,农村土地,作为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已经成为少数人发财致富的唐僧肉。这反过来就使得农村土地的集体或国家所有制成为虚设。也就是说,如果把农村土地的集体和国家所有制落实,那么,使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的所有个体、企业就应该向集体或国家交纳一定的收入所得。这种收入所得可以称为租金。但这种制度下的生产方式依然不是优化的生产方式,因为租金可能很难合理地获取(私企可以贿赂村干部和相关干部)。而在农村成立集体制企业,没有人能够获得私人利润,才是最具有生产力和最具有人性人道人本特征的共享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集体财富可以积累,可以用于照顾农村中需要照顾的老人、小孩,可以实现更大的发展,国家也可以借此机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农村征收剩余。而资本下乡或者农民创办企业一方面所得剩余普遍很低,另一方面获得剩余高的则由其本人及家庭享用(河北乃至华北农村的严重污染就是在此机制下形成的:一些高污染企业的老板根本无法顾及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的兼并甚至都有可能。而这是私人利润支配下的农村的农业和工商业生产不仅导致农民破产、农村环境恶化、土地无法改良,而且导致这种私人资本与当地政权紧密结合,破坏党在农村中的执政基础。这种机制在全国的复制、扩散的后果不问可知,不用实践可知。
第三,由于上面所分析的原因,农村发展模式的根本制度问题不能独立解决。实际上农村中的生产组织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属性也是城市中的生产组织的属性。如果城市中生产方式的选择使得私人资本做大,私人资本必定下乡,从而掌控农村。因此,农村发展模式的根本制度问题也是整个中国发展模式的根本制度问题。“统筹”原则要求我们必须考虑中国农村和城市在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的共性。
第四,苏联解体经验告诉我们,确权可能是陷阱。把集体资产分割给每个人后,这些人所拥有的资产可能会通过市场交易被大资本家拿走。实际上,中国在毛主席时代之所以要走合作化、集体化道路,也是因为无偿分配土地的确权制度无法根本保证贫困农民的利益。而中国农村在革命胜利后的确权比美国的确权还彻底:因为毛主席实行的是无偿分配土地,而美国人实行的是卖地。美国人卖地表面上的低价格实际上也是许多贫穷的美国人所无法享受的,结果导致了美国大农场制度的出现。基于这种种国内外的对比,农村的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使用、集体共享制度应该是世界最为先进的制度。
第五,毛主席推动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合作化、集体化和公社化)是英明之举,伟大之举。从中国工业化需要的角度看,从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角度看,从保证农村人民福利的角度看,从稳定新生的国家来看,这都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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