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博士,点评十堰纪委干部自杀一案
题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高了,虽然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不错,但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还差得很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司法部门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近期连续曝光的敲诈案,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于相关案责任问题的思考。刑事冤假错案,古今中外,无不有之。让错案必纠,责任必理,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官是不是公正,通过办理案件完全能够反映出来。司法人员应时刻保持警醒,在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时,既要具有敬畏之心,又要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不然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近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丁慧敏,对时下发生的几起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其中点评了十堰市男纪委干部自杀一案和灌云县辅警敲诈勒索等相关案件,文章标题为《致那些被滥用的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大家看看有助于普法学习!
以下是全文内容:
近期,随着吴秀波案女主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女辅警向有染男领导索要巨款定敲诈勒索罪、十堰男干部被情人女同学要挟离婚,否则赔付40万元被定敲诈勒索罪等等一系列新闻,将敲诈勒索这个财产犯罪中的重罪推到风口浪尖。当前,敲诈勒索罪专治各种胡搅蛮缠,包治各类情感奔现方。
敲诈勒索罪是财产犯罪中的一个重罪,敲诈勒索五十万元法定刑起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它的法定最高刑可是无期徒刑。是不是只要纠缠对方要求拿钱,就可以不管基础法律事实如何,一律可以祭出这个重罪吗?我想读者肯定也不会同意。但当前司法就存在这样的败笔。
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哪怕维权过度
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法益。这是这个罪存在的目的。它不是保护被害人被温柔以待,也不是保护被害人心理感受。也就是说,只要对方有要钱的法律基础,哪怕说了狠话,不给钱就要去闹、去告,就不能说要钱这一方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所谓的被害人,他原本就应该给对方钱款。如果将这种情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似乎这个世界债主不温柔就是犯罪一般。
内蒙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张三被李四把头打出血,住院一个月花销大几万(几年后脑疾复发,再次治疗又花销大几万),张三要求李四赔三十万,否则报警。李四答应给张三三十万,两人还是在派出所去找民警见证,给钱事了。几年后,张三因其他事情案发,这比旧账被翻了出来。法院竟然给张三定了敲诈勒索罪,单罪判了十年。
李四把张三打伤,原本就应该给张三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一系列赔偿款。张三只是绕过了法院,在民警的主持下实现了自己的权利。难道李四能不赔吗?难道权利的主张就得去法院走漫长程序,不那么温良恭俭让就会犯罪?
又如,山西某县发生这样一起案件。当地政府拆迁某村时,村民王某不满意赔偿数额,当起了钉子户。该村村支书同情王某,没有在他的拆迁文件上盖章。后来,王某遭遇强拆。村支书和王某成了敲诈勒索强拆方的共犯。现在国家尊重产权,我国也已经过了急速城镇化的时代,强拆和抢劫有什么两样?强拆就是抢劫不动产!作出这样判决的法官,不知道他的良心痛过没有。这不是司法、这不是判决、这是作恶。
基于社会一般观念有要钱立场,但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要钱也不宜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赌债虽然不受民法保护,但用要挟、威胁方式讨要赌债,也一般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近期热议的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中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女辅警果真怀孕了,打胎了,作为女方要求男方给与一定的补偿是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但法院公布分判决书,压根就没有提这个细节,因为在法官看来似乎这一点并不重要。只要要钱了,要挟了,就是犯罪了。
再如,刚刚爆出十堰男纪委干部自杀一案。他和大学时的女同学刘某搞婚外情,被捉奸在床。刘某丈夫提出与刘某离婚,刘某单身后想让该干部也离婚,否则给四十万补偿。刘某并没有说要去检举揭发该男。“要不离婚娶我,要不给我四十万”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的胁迫(以恶害相通告)行为了。难道娶刘某,也是一种恶害吗?显然不会,不然也不会曾经在一起。
这个案子真正离谱之处还是在法官认定男方自杀是女方要钱造成的。这就有些居委会大妈断案的意味了。
首先,男方自杀是他自己的选择,难道他不是个理智成年人,他的生死一定要别人负责而不需要考虑他本人对自己生命的态度、立场和行为?
其次,如果男方的自我了断是根本原本,男方应该为自己的自杀行为负责。那么一定要说触发因素,也是刘某丈夫的举报行为导致男方颜面扫地所致。刘某要钱的时候男方还精神没有奔溃自杀,也不能说这是触发因素。
请我们尊重权利,立足事实。好好对待要钱这件事。不要作恶是司法的底线。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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