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报》文章:国有企业考核制度的变化
【香港《信报》4月15日文章】题:国有企业考核制度的变化(作者廖建章)
企业业绩的考核是控制效益重要方法之一。
在中国,国有企业的考核程序可分两个层次,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部门考核,这与西方企业的情况无异;另一方面,则是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考核企业的整体业绩,这点与西方有显著的分别,主要是政府经常参与企业的决策及日常运作,并制定业绩考核的指标及奖罚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对企业是采取高度权力集中的管理,企业全无自主权。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逐步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干预,增加它们在生产、供销、融资、定价、人事、及工资等决策上的自主权。但为了保留一定的控制,政府便推行承包责任制,与大部分企业签订承包合约,委以利润、生产数量、质量等有关指标,并配合适当的奖罚,形成了新的考核制度。
承包制实行初期颇有成效,但随着社会的变化,作用逐渐减弱,其原因可用下列各点来分析
一、很多企业形成了包盈不包亏的习惯。企业达到盈利目标当然会获得奖赏,但不能达到时,政府很难有效地惩罚企业的负责人,因为大部分承包者财富有限,最大的惩罚只是职位的不保,所以承包者多采取高风险的经营政策。
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由于产业结构复杂及市场变化急速,企业的主管部门往往未能掌握充分资料与承包者谈判及制定合理的承包指标。后者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充分了解自己的能力及企业的生产及市场情况,大部分的承包指标因此过分宽松。
三、订定合理、公平的承包指标极为困难。承包指标通常是参考过去几年的业绩来订定,逆境时所定的指标容易偏低,而顺境时所定的指标容易偏高,因此,很难找到公平的基数水平。此外,各企业可能有不同类型的承包指标,甚至职工生育计划也可成为指标之一。虽然这能照顾到个别企业的特殊环境,但亦会使各企业觉得竞争并不是在同一基础上进行,增加不公平感觉。
四、善变环境使指标不实际。改革开放使许多企业成为多种新经济政策的实验场所,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松紧难料,造成成本、价格及需求波动甚大,不可控因素大增,企业很难制定准确的长期计划及承包指标,而业绩亦得不到公平的考核。
五、承包期过短。大部分的承包合约均为三年,这样短的期间并不配合很多产品的开发过程、技术的改造、机器的更新循环,及长期计划的制定。同时亦会助长短期行为的发生,而不计将来的后果。
六、缺乏客观的资产评估环境。资产增值亦是普遍的承包指标之一,但资产增值的计算极依赖准确及专业的评估。一向以来,企业的房地产及许多机器设备均由政府供应,并无市价,而且转让及交易不多,很难找寻较客观的价格。因此,资产增值只能计算出一个主观模糊的数字,不利于承包指标的制定及日后企业业绩的公平考核。
七、奖赏吸引力不足。承包者达到指标,只能带给他们微薄的奖金。权衡轻重后,部分承包者认为以权谋私反比因增加企业效益所得到的利益更为划算。
八、承包者的素质问题。合约的承包者大多由上级部门指派或未经公开竞投而获企业的经营权。因此,他们的经营能力颇成疑问。
九、承包合约条款太笼统。若干合约条款过分笼统,例如指标可随时更改,奖罚未有明确书写,政府对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亦没有具体清楚的列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体会到,承包制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在放权给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所推行的权宜考核制度。纵然这个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它毕竟已发挥了历史的作用;亦促使了国有企业接受业绩的考核规范,比以前只有追求产量指标的情况,已有相当的进步。
现在,大部分的承包合约已陆续期满,相信有一定的数量不会再延续。政府的意向似乎是鼓励企业采取西方式的现代管理制度,并希望企业的运作能遵守最近颁布的“公司法”,企图以此来改善企业的效益。同时政府亦强化税收制度,谋求从税收方面增加的收入来弥补承包制分成收入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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