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行业自律实行专家管理
【本报伦敦12月6日电】(记者李国威)1994年英国巴林银行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对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机构的合理运行,成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最大课题。英国是成立金融监管机构和制订这方面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英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较多,除了总监管部门——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之外,其它22个独立的专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英国金融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金融管理分为强制和自律两种。在英国,证券和投资市场不是由政府官员来直接管理的,而是交给真正懂得市场规则的专业人才来管理的,于是在英国出现了以金融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制。
1986年问世的英国《金融法》规定,对投资领域的监督由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主持,其工作得到一些“自律组织”和“被认可的专业机构”的协助。
《金融法》还规定,不同的业务要受到不同监管者的管理。比如银行,其零售业务部分受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而投资业务要受有关自律组织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管理。一家公司的投资业务归投资监管部门管理,其他活动还要受《公司法》条文以及政府贸易和工业部的控制。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按照《金融法》规定设立的“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一家私营机构,资金来自它所监管的投资公司,但同时它与政府又有密切的联系。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每年要向财政大臣提交工作报告,财政大臣再向国会汇报。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董事会由投资领域的公司高层人士及某些代表客户利益的人士组成。其专职的董事会主席过去由政府贸工大臣和英格兰银行行长共同任命,从1992年起,贸工部的这一任务移交给了财政大臣。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规则,它将《金融法》的有关条款具体化,使之适用于投资业务,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1990年,修改后的《金融法》使金融监管形成了三级体制:第一级是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总则,一切自律组织的具体细则都要符合这一总则;第二级是自律组织为其成员制订的各个特定投资业务领域的规则;第三级是具体公司根据总则和分则为本身的业务做出的解释和规定。
英国金融界称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一只“带牙的看门犬”,它既能看门,又能咬人。此机构不仅制订规则,而且具有执法功能。它也可以向法庭起诉违反投资规则的个人或公司,帮助客户追回钱款,或者根据破产法向法院要求对公司进行清偿。
目前,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一半以上的执法活动是查处那些非法从事投资服务的人和机构。在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的一年中,共查处此类非法行为512件。另外,该机构还充分利用《金融法》授予的权力,剥夺投资领域不合格人员的职务,对严重违法行为则提交法庭。1988年以来,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向法庭提交的案件中,有80%的当事人最终被确认有犯罪行为。这说明该机构的执法作用是十分有效的。自律组织和被认可的专业机构
英国金融业自律组织分工很细。目前,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下属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三个:1、证券和期货机构,其会员公司从事股票、外汇、期货等交易;2、投资管理监管组织,其会员公司从事投资管理活动,为企业、互惠投资公司等充当代理人;3、个人投资机构,负责监管与公众个人有关的投资业务。
在金融监管领域还有“被认可的专业机构”和“被认可的投资交易所”,比如伦敦股票交易所、伦敦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所等。这些交易所的业务本身无需经过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经营许可,但也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检查。自律式金融监管的利与弊
英国金融监管的特点是自我管理和专家管理。这样,监管体系的日常运行非常有效,规章制度十分严密,避免了大量非专业人员介入监管造成的效率低下等问题。
但是,自律式监管也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特别是监管人员的非独立性正逐渐导致公众的不信任感。现在,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董事们还都在其他公司担任职务,而这些公司又多受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监管。自律组织的领导人也多在公司有职务。这样,一旦他们所在的公司出现违法行为,这些执法者能否完全客观公正地采取行动,有时令人怀疑。
英国最重要的自律组织——证券和期货机构今年8月提出了一份内部备忘录,提出该机构应在将来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监管人由被监管公司选举产生。
备忘录指出,该机构必须改变目前“俱乐部式”的形象,应该提高效率,加快对违法公司的处理,赢得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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