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非常反感连坐制,认为那是不人道,没有亲情和人性的表现,甚至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才是最人道,最有人性的制度,哪怕对于贪官污吏,害国误民的恶行也不能检举揭发,而应该包庇纵容。但是能够这样吗?考虑过这样做的后果了吗?
其实现代社会实行的已经不是连坐制了,按现代的法律,叫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限于在有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和单位内部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之间实施,范围是比较小的,而连坐制的范围要大一些,其不限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而是扩展到了家庭外部的邻里之间,一般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比如家里有人贪污和有其它犯罪,你不去检举揭发就是共同犯罪,属于包庇罪,受到什伍连坐。现在的社会已经很乱了,乱世需用重典,实行大义灭亲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而且是迫切需要,否则这个社会只会越来越乱,很可能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不妨借鉴一下连坐制或加强连带责任的使用。
有人反对连坐制甚至于连带责任,说“建国之初很乱,也没见毛主席用重典连坐!”我认为,历史问题应该历史的看待,事情一直都是在发展变化中的,时代不同了,不能固守教条而不知道变通,古人说的“乱世需用重典”在任何时代都是有道理的。
首先,重典不等于连坐,连坐也不等于重典。重典的作用是加重对个体的处罚以达到惩治犯罪使之不敢再犯,最终减少犯罪的目的。连坐的作用是相互监督,检举揭发,让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彻底暴露,以便于国家管理更加有效和节省治理的成本。在某种意义上“连坐制”是通过民众的守法自治来实现的,意味着每个人都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都要关注国家大事和家庭小情。“连坐制”其实是民间或地方自治的一种表现,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群众路线,群防群控。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到了秦代,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连坐制”,其内容包括: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和农业社会,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负责生产粮食发展经济,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按照现在的用语,是符合当时的国情的。统一后秦国将此制度推广至全国。
为什么说“连坐制”是通过民众自治来实现的呢?商鞅变法时代有自治吗?有,而且很充分,差不多可以说是全民自治。
商鞅变法中涉及多重自治,第一重自治是秦孝公放手对商鞅的自治,第二重自治是商鞅放手对各级官吏的自治,第三重自治是各级官吏放手对民众的自治。
商鞅的自治
商鞅认为,治理国家要靠自立和自治,依靠外国或他人是不会成功的。“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强敌者,先自胜者也。”(《商君书.画策第十八》)依靠天下人的人,天下的人就会抛弃他;只有自己依靠自己的人,才能得到天下。得到天下的君主,首先是要自己得到自己的人;能战胜强大的敌人,首先要自己能够战胜自己。“大凡中国人,十有八九都知道享有‘千古奇变’荣耀的商鞅变法。可是,很少有人知道,商鞅变法时的秦国国君是谁,他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孙皓晖:《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中),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429页。)秦孝公在整个变法过程中基本上都是隐居幕后的,很少干预商鞅的变法活动。这也就是历史上我们为什么只知道有商君之法(包括已经流传了二千余年的《商君书》)和商鞅变法活动,而不知道有孝公之法和秦孝公的任何明显活动轨迹与蛛丝马迹。可以推想,在商鞅变法活动中,秦孝公接触最多的人应该是商鞅,最信任的人也是商鞅,由于商鞅的人品和能力十分突出,值得充分信任,因此秦孝公也就非常放心地让商鞅在前台自治,着手改革与变法,自己则退居幕后。这是第一重自治。
关于秦孝公放手让商鞅自治变法而不加干涉,文学家郭沫若先生有一段精彩评论:“使商鞅成了功是秦孝公,我们也不好忘记,他确实是一位法家所理想的君主。他能够在二十余年间让商鞅一人负责,放手做去,不加以干涉,真是难能可贵的事。”(郭沫若:《十批评书》,人民出版社,2012年3月,第254页。)而商鞅也非常相信、信任秦国民众和各级官吏的自觉性,通过制定一系列良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取信于官吏和百姓,放心让民众和官吏自治与自我管理。商鞅深知,“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商君书.农战第三》)只要法令清晰,赏罚公平,那么“万民皆知所避就,而皆以自治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法令一定要定名分,因为“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商鞅变法要求“壹刑与壹教”,这种“壹刑与壹教”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就会“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商君书.赏刑第十七》)也就自然而然用不着刑罚和教育了,一切都将自动运转。这就是自治的效果。
商鞅认为,君主放手让民众自治,然后借助民众自治的基础来完成国家治理的任务,那么天下就能够大治,“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自治与民主、高效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充分相信民众的力量,放手发动群众,给予其充分民主和自治权力,那么就能实现高效率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和谐稳定的目的。
官吏的自治
商鞅治理秦国,也非常注重官治,办法是普及法律、法令,让各级官僚按照法律规定自我管理、自我运行、严格履职。
在《商君书》中关于官吏自治的规定和内容也很多,包括法治清明、严格依法、长期任职、及时断案等。如“常官,则国治。”(《商君书.农战第三》),意思是依法选用官吏,保持较长任期,官员自治,官职稳定,则国家就能做到社会安定。“常官,治省;迁官,治大。治大,国小;治小,国大。”(《商君书.去强第四》),意思是官员职务保持稳定,他就能把政事治理得很好;官员职务如果经常变动,那么治理起来就很繁琐和麻烦。治道繁多,国家就会弱小。治道简省,国家就会强大。“故圣人明君者,非能尽其万物也,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也,察要而已矣。”(《商君书.农战第三》),意思是圣人和英明的君主并不是能通晓和运用万物,而是掌握了世上万事万物运行的规律和要领,他们治理国家的办法只要辩明要领,就能让民众和官吏自治。“主贵多变,国贵少变。”(《商君书.去强第四》),意思是君主贵在多谋善变,灵活机动,国家贵在法制稳定,官民自治。“国治:断(于)家,则王;断(于)官,则强;断(于)君,则弱。”(《商君书.说民第五》),“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第五》),“行治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宿治者,削。”(《商君书.靳令第十三》)等。所以,君王(立法者)只要能制定官吏必行之法,不用过多干预,就可以放手让他们自治。
民众的自治
商鞅治理秦国,非常注重民治,办法是普及法律、法令,让民众按照法律规定自我管理、自我运行。商君立法之宗旨,是公布法律,使百姓都明白知晓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此为是非对错判断之标准。故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四个字:明法自治。老百姓明白了法律的内容,就可以自我管理。《商君书》的定分篇详细论述了“为法置官吏”的制度和意义,以及法官法吏的职责。一国之法律只要能做到法令明,名分定,则人民必将自治,社会必将和谐,国家距离大治也就不远了。在《商君书》中多次提到要民众自己断案,将案子(民众的利益冲突或家庭矛盾等)解决在家庭内部或基层的规定。如,“十里断者,国弱;五里断者,国强。”(《商君书.去强第四》),意思是事情在十里之内才能做出决断的,国家就弱,在五里之内能做出决断的,国家就强大。“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治理国家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效果:如果能够在民众的家中决断是非,那么国家就能称霸天下,如果由官吏来决断事情(或案件),那么国家就可以强大,如果下面都解决不了,非得由国君来决断,那么国家就会衰弱。道理是事情(或案件)如果不能在下面就加以解决,非得闹到官府或国君那里,那么事情(或案件)就会越积压越多,以致于最后根本无法解决(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那么民众的矛盾就会堆积爆炸,地方就会不安,国家将会动乱,甚至可能崩溃。“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如果有坏人坏事,老百姓自己就能够做出判断,采取措施。“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成于家,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国君发布的命令民众知道如何响应,器物在民众的家中作成,但要得到官府的许可才能通行使用,那么事情就能在家中决断。“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器用断于家。”(《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称王天下的人能让百姓或民众心中明辨赏罚,器物用具的标准在百姓的家中就能明确。“治,则家断;乱,则君断。”(《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国家能治理好,是因为民众在家中就能判断对错。国家治理混乱,非得在君主那里才能做出决断。“治国者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治理国家可贵的是由下面的百姓来做决断,所以在十个村子以内做出决断的国家就弱,在五个村子以内能够做出决断的国家就强。“家断,则有余;官断,则不足;君断,则乱。”(《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事情在民众家里就能决断,则官府办事时间就会很充足,事情在官府那里才能决断,官府的办事时间就会不足,事情必须由君主来决断,国家就会非常忙乱。“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第五》),意思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官吏处理政务不必听从君主的,民众处理事务也不必听从官吏的。法治能让一切自动运行。
法家的韩非子也是主张君主无为而人民自治的。韩非子认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哲学界有很多人认为孙子、老子、韩非子是一脉相承,都来自兵家。孙子兵法体现的是军事辩证法,然后变成老子的就是哲学辩证法,然后变成韩非子的就是政治辩证法。所谓“事在四方”,就是国家大事在地方上,在全国各地。“要在中央”,即在君主手上。“圣人执要”,就是君主抓住了这个最关键的的东西。“四方来效”,就是四面八方都自动地会来为你服务,你用不着做什么。所以君主可以清净无为、垂拱而治,只要抓住“要”就行了。这个“要”是什么?是最高权力。君主只要把全国的最高权力掌握在手中就什么事都不用做,天下一定太平。这就是韩非法家主张的无为而治:君主无为而大臣(包括民众)自治。(易中天:《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上海文艺出版社,2013年5月版,第164页。)
其次,像毛主席这样仁慈的人和一国领袖是天下少有的,毛主席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态度是大有区别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对待政治犯(政治上或思想上的问题)和一般犯罪,毛主席是非常大度,能够容忍的,实行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政策,一般不会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但是对待经济犯罪,比如贪污犯和浪费资源的犯罪,毛主席则是深恶痛绝的,绝对不能容忍的。他的那句名言“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放到现在来看,我们很多当官的,有钱的人甚至老百姓,是不是正在犯罪了?是不是属于犯罪分子啦?不搞连坐不等于不搞大义灭亲啊,是不是?毛时代是天下为公,大义灭亲的,所以那时的犯罪很少,犯罪率很低,现在的公知诋毁毛时代的大义灭亲,说那是没有亲情,不讲人性,不实行人道主义,难道我们能够认同公知的观点吗?能够与其同流合污吗?现在由于长期不重视历史上好的经验特别是毛时代的经验,封建时代的那一套腐朽不堪的亲亲相隐制度又死灰复燃了,开始为祸人间了,就是因为长期敌视大义灭亲或连坐制的结果,虽然现在的法律制度中也有连带责任制度,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复辟的情况下,任何好的制度都难以发挥好的作用和效应。我们在这里谈连坐制的好与坏其实也没有什么意义,但是我认为要辩证的看待这种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制度,而不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推演,那完全是空谈误国,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对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也没有什么指导作用。
要说困难,商鞅变法时遇到的阻力比之当下要严重得多,困难得多,商鞅采取的是什伍连坐制,效果非常好,节省了国家治理中大量的成本,社会风气为之大变,从以前的“勇于私斗,怯于公战”变成了“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打下了秦国富强根基,为后来的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行连坐制,互相监督,大义灭亲。连坐制被广泛应用,表面上看似乎太过严厉,其实这就是治国理政的辩证法:以杀去杀,以刑去刑,以战止战。明刑之尤至于无刑也。是大仁不仁,大爱不爱。也就是我们俗话通常所讲的“严是爱,松是害”,这样的人才是人间大爱之人,是为了国家和每一个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着想的。“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第十八》)这就是军事辩证法与刑事辩证法相结合、相统一的道理。“以战止战,以杀去杀,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这是连2500多年前的商鞅都明白的道理,特色竟然不知道,改开何以能够成功,那不是天大的笑话吗?特色走资真是一代不如一代,越活越没出息了。
我建议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商鞅变法是怎么成功的,有什么样好的经验值得学习或教训值得汲取。我本人研究商鞅变法多年,博士论文就是关于商鞅变法的,论文题目叫《商鞅变法法理研究》,也出版了同名学术专著,受到了学术界较高的评价。全书就是探讨商鞅变法是怎么重视法家治国而获得成功的,成功的经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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