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概要:平民受难,铁证如山。
1938年2月18日,山城重庆,早春的空气里裹着一股清冷的山茶花香和少许尚未散去的年味。尽管时局艰难,老百姓们还是平安地度过了这个年份的第一个节气,立春。明天就是雨水了,大家伙都盼着,望着一场春霖给这个硝烟弥漫的年头消消火。这天的一大早上,做工的到了工厂做工,种田的到了田里播种,读书的娃娃们也都到了学堂里读书。似乎一切都是祥和的,偶尔从天空掠过的飞机和远郊传来的爆炸声也没能够引起大家伙的注意。直到傍晚时分,空袭警报才响彻街区,大户人家的收音机里断断续续地播出了日本开始对重庆试探性轰炸的报道。
当年十月,日军在付出惨痛代价之后攻陷了武汉,就迫不及待地以武汉为基地开始实施对重庆的正式轰炸,妄想挟惨胜的余威瓦解中国政府抗战的意志。家住较场口鼎新街的栗远奎正和自己的哥哥、姐姐、妹妹一起在家门口的步行街上嬉戏打闹,此时此刻尚全然不知未来的五年多里将遭遇到怎样的磨难。
从这一年的12月开始,日本侵略者驾驶着飞机轮番对重庆市中心区无差别地投放燃烧弹和炸弹,战时首都的重庆一步步沦落为人间炼狱。据资料记载,仅在1939年5月的两次轰炸就导致了3991人死亡,2323人受伤,约20万平民百姓无家可归的惨状。栗远奎的家也被燃烧弹所引发的大火所吞噬,他和幸存的家人以及街坊邻居都躲到了防空洞里,一切正常的生活都随战火而灰飞烟灭。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潮湿阴冷的防空洞就成了年幼的栗远奎和他的伙伴们保全生命的栖身之所。
然而,嗜血的恶魔军团岂会轻易放过躲入防空洞中的无辜百姓。1941年6月5日,在防空洞避难的栗远奎遭遇到了人生中最大的劫难,并亲眼目睹了人间的修罗场。这一天的傍晚直到午夜,日本的轰炸机连续地对山城实施无差别的、地毯式的轰炸战术。栗远奎和他的家人在防空洞外草草地吃过晚饭之后就一直躲在较场口防空洞的深处,突然,洞口出传来一声巨响,接着洞内的电灯和通风装置都不运转了。原来是日军飞机接到了汉奸发出的信号,有目标地对防空洞口和通风口实施了定点轰炸。不一会儿, 洞内的难民们就开始觉得缺氧无力,甚至出现了窒息晕倒,于是,大家开始纷纷涌向洞口以求生,然而,光线的昏暗以及呼吸困难引发的恐惧造成了互相践踏。据报道,这一天,在防空洞中死于窒息和践踏的死难者达到了一万七千三百余人。而栗远奎则是那极少数的幸存者之一。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重庆大轰炸”受难者及其家属从来未曾忘记日本军国主义者加害在他们身上的伤痛。中国人民历来是珍爱和平,热爱友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纵战争罪犯的法律责任。今天距离那场苦难已经过去了七十九年。七十九年的光阴在人类史册中不过一页纸的分量,但却几乎是栗远奎和活下来的受难者的一生。然而,加害者毫无悔罪之意,遑论赔偿之行,这更是让他们的一生都活在“重庆大轰炸”的阴霾之中。
迄今,包括栗远奎在内的“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民间对日索赔团已经多次向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过诉状,要求日本政府承认“重庆大轰炸”的事实,并进行道歉和赔偿。
据报道,从2006年3月至2013年10月,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庭二十五次,并于2015年2月,作出了一审裁定,承认“重庆大轰炸”属实,但是,拒绝道歉和赔偿。
其后,索赔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东京高等裁判所在进行了两次简单的开庭后,于2017年3月17日宣布二审结案。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无论是在第一审程序中,还是在第二审程序中,由于法庭翻译工作的缺位,既听不懂法官的询问,也听不懂被告方的答辩,遑论表达自己的诉讼主张和意见。就是在这样一种诉讼权利被实质剥夺的状态下,东京地方裁判所和东京高等裁判所竟然堂而皇之地作出一审判决和宣布二审结案。
公理法理:一审、二审裁判程序违法,判决无效。
《国际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充分的公平审判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独立且公正的法庭公开审理的权利;(2)无罪推定原则;(3)有足够的时间及设备可以准备防御的方法;(4)接近诉讼代理人的权利;(5)和证人交互诘问的权利;(6)请求免费翻译员协助的权利。所有的法庭都有义务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上述权利的行使,否则,该法庭的审判将面对程序不公和实体错误的责难,即使作出了判决也必将由于失去了公正,而不会得到尊重和执行。
不仅是作为人类文明基准的国际公约有这样的规定,日本国内法也同样要求法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包括获得翻译协助的基本诉讼权利。
日本宪法第31条所规定的法庭负有保障诉讼当事人享有正当程序性权利的义务,第32条规定了“任何人都享有的接受公正裁判的权利不得被剥夺”的人权保障条款,第82条规定了“判决必须由基于公开的、公正的庭审而作出。”。上述宪法规定确立了日本法院负有保障程序正当的义务,法官负有保障所有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而进行交流,并为其提供法庭翻译的责任。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告知当事人法庭辩论的时间和准备事项,还是对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询问,都应该是以口头对话的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乃至于旁听人员是不通晓本国语言的外国人的话,法院应当为之提供翻译,法官在无法与之进行询问和交流的情况下,不得作出任何裁判。
因此,无论是从国际人权公约来看,还是从日本国内法的来看,语言不通的当事人在没有获得正确的法庭翻译的时候,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根本就无法充分行使。“重庆大轰炸”受难者民间索赔团在东京地方法院和东京高等法院进行的庭审都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且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理应宣告审判无效,重启诉讼。
我方主张:“重庆大轰炸”民间对日诉讼案一审、二审程序违法
正如一位有识之士所言,“近代史上对中国和中国人民造成最大伤害的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三千多万人伤亡,五千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这场战争才刚刚过去半个世纪,不少受害者还健在,战争的创伤还未愈合,用手一摸就痛。”
当前,日本当局应该依据国际公理和本国法律判决原告方胜诉,让全体日本人了解和反省曾经对中国进行的侵略历史。具体而言,基于2016年11月18日的开庭审理情况,原告方主张,本次开庭所有原告和律师拒绝出庭,理由是法庭不提供翻译,原告听不懂庭审,原告律师又不会中文,完全是一场闹剧。这种程序违法的所谓“审判”严重损害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剥夺原告方参与诉讼,提出抗辩的基本权利。因此,建议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日本诉讼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且由于法庭不给予原告配备翻译,一审所有审理程序无效。
日本当局应该即刻重新受理对“重庆大轰炸”受难者民间索赔团的起诉,并提供法庭翻译确保原告方的诉讼权利,以最大的诚意作出公正的判决,向原告方道歉和赔偿。总而言之,日本当局只有认真审视历史,通过谢罪与赔偿解决战争责任问题,才能构建真正的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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