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明、王璐源:蒲鲁东正义观的基本诉求和根本缺陷
——以唯物史观为方法论基础的分析
长期以来,对蒲鲁东思想的研究多聚焦于其价值理论和社会改良方案,而较少关注其正义理论。即使论及后者,也大多流于一般性评述而疏于对其内在逻辑和理论内容的梳理与反思。实际上,如果缺乏对蒲鲁东正义理论的深入了解,就难以理解其价值理论和社会改良方案。特别是其正义理论以极具迷惑性和煽动力的小资产阶级吁求,不仅在历史上而且在当下依然影响甚或左右着人们对正义的观念建构和现实努力。因此,以唯物史观为方法论基础,对蒲鲁东正义理论予以批判性考察和分析,不仅有助于看清蒲鲁东思想的整体面貌,把握其内在逻辑,加强对小资产阶级正义观的鉴别和批判,而且有助于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一、正义何以“必要”
作为19世纪法国小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以“人民代表”自居的蒲鲁东从一开始就将其理论聚焦于现实社会问题,把“确定正义的观念、它的原理、它的性质和它的公式”看作其“全部著作的主题”。在他看来,形成关于正义、公道、自由等道德问题的科学认识对于人类社会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和必要性。
(一)“没有正义,社会生活是一种谬误”,会陷于贫困和灾难中难以自拔。蒲鲁东认为,人类之所以不幸、社会之所以陷入苦难和无秩序状态,缘于“我们从来就没有懂得这些如此通俗和如此神圣的名词的意义:正义、公道、自由;关于这些原理的每一项,我们的观念一向是极端模糊的”,而“这种愚昧无知的情况就是置我们于死地的贫困和人类所遭受的一切灾难的唯一原因”。对此,蒲鲁东解释道:首先,与物理学等自然科学一样,人们关于道德的科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谬误。因为,如果根据心理学家和哲学家的观点,把观念、范畴看作先天的,那么在“习惯”这一如同人的“第二天性”的作用下,人们就会不自觉地把根据孤立的事实或表面现象所得的错误判断当作范畴的新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和偏见。其次,与自然科学的谬误“无损于地球的实体”不同,由于“我们道德上的规律却要在我们身上并通过我们发生作用”,所以“如果我们的关于道德规律的科学是错误的话,那就显而易见,当我们想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我们却在做着对自己有害的事情”。最后,由于这一谬误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在习惯的作用下具有十分强烈的“先入为主”的作用,以至于人们即使在理智和良心上对其进行反对与谴责,但在行动上也会加以维护与遵从。因此,在这一谬误持续、强烈而又隐蔽的破坏作用下,不但作为社会基础的原则中“最古老的、历史最悠久的原则”被毁坏,甚至会催生出贫困、暴力等一切社会恶果。
(二)没有正义,良好的社会制度和秩序就是一种“异想天开”。蒲鲁东认为,“正义决不是法律的产物,相反地……法律永远不过是正义的表示和应用”,所以“如果我们对正义和公理所形成的概念不明确,如果这个概念是不完全的甚或是错误的,那么显而易见,我们在立法上的一切措施就会是有害的,我们的制度就会是有缺点的,我们的政治就会是谬误的;因而就会产生骚动和社会的混乱”。这就是说,正义是法律、制度等政治形式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制度等又是社会秩序的前提和基础,正义决定着法律、制度,进而决定着社会秩序。因此,如果没有关于正义的科学认识,就不仅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与政治,社会秩序也将陷入混乱。退一步讲,即便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出现了(如法国大革命那样)从君主政治到民主政治的历史性跨越,建立了所谓变革了旧社会秩序的、推崇“所有的人生来和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新制度,但实际上,由于正义观念及其所规定的权利并未发生变革,即仍然是“用人的偏见来代替正义”、以财富和等级上的不平等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所以这一新的制度和秩序在政体和主权形式上并未发生本质上的革命,甚至会导致人民为了寻求自由与平等而不得不承认所有权,从而“重新堕落到特权和奴役中”这样一种倒退。可见,没有关于正义的科学认识,就没有良好的制度和秩序,哪怕“在最完善的民主制度下,人们可能仍然是不自由的”。
(三)没有正义,协作和共享就是“不可想象的”,社会也就无从谈起。蒲鲁东认为,“社会意味着各种关系的总和,总之就是体系,可是一切体系只能在某些条件之下才能存在”。那么,这些条件是什么呢?蒲鲁东的答案是:平等。这表明,蒲鲁东已经将平等视为正义的应有之义。他认为,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除了“所有者”之外的社会成员想要生存,就要依靠他人的帮助,与他人“交换产品和劳力”,即“共享”,因为“我们如果不靠别人的帮助,单靠自己是一事无成的”;而要进行共享,就要联合起来为了彼此的利益而劳动,即进行协作,因为如果“我们没有在一起进行生产,我们就不能共同享用”;而要进行协作,就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则,使彼此作为占有同样劳动条件的、平等的“合伙人”。因为“如果没有平等,无论商业、工业或农业的任何协作都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是说,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情况下,一方面,以协作为前提进行交换,是社会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的原则保证劳动条件和地位的平等,又是协作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没有协作,就不能交换,而没有平等,就不能协作。
可见,在蒲鲁东看来,正义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正义观念不仅是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也是协作和秩序的基础,总之是整个社会的基础。那么,如何看待蒲鲁东的这些观点呢?
其一,蒲鲁东颠倒了社会生活与正义观念之间的关系。从唯物史观来看,“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因此,“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一切正义观念、正义标准和正义原则,都不过是人们对于所处其中的现实关系的评价。虽说评价作为一种“价值意识”,不同于对“事实”的认知,但它与事实认知一样,是对现实关系的观念反映和表达。因此,有什么样的现实关系,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正义观念、正义标准和正义原则。在谈到分配正义问题时,马克思指出,由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受到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决定和制约,所以就一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而言,“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此,与其说马克思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确认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和标准,毋宁说是在强调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对分配正义观念的决定作用,即强调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对正义观念的决定作用。蒲鲁东不理解社会结构及其存在方式,不了解“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即恰恰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抽象的、观念的表现”。因此,其所谓“没有正义,社会生活是一种谬误”的认识,是对正义观念与其现实基础之间的关系的颠倒,是其观念论哲学在正义问题上的典型表现。
其二,不是正义观念决定法律、制度与秩序,而是特定的经济秩序决定法律、制度和观念。就秩序本身而言,它在本质上不过是现实经济关系的不断再生产,而法律、制度与观念也不过是在国家和意识形态层面对这种秩序的政治强化和观念确认。一如马克思所言:“很清楚,在这里也和一贯的情形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规则和秩序本身是经济关系不断再生产的结果,而与正义观念及其对错没有必然联系。同时,相较于习惯、传统等非正规规则,统治阶级还会通过建立法律和各种制度在国家意志层面以法权形式将这种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正式确立下来。因此,所谓法律和制度,本质上是统治阶级事后用于维护和巩固其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治工具。换言之,只要有需要被巩固和确认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与法律。同理,之所以存在某种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也是统治阶级给予符合其利益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以一种观念的自觉和意识形态辩护。就此而言,所谓法律、制度乃至社会秩序以正义观念为基础,纯粹是一种表面现象(即假象)。事实上,既不是观念决定法律、制度与秩序,也不存在超阶级、超历史、绝对“对的”或“好的”法律、制度与秩序。蒲鲁东不理解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只是注意到制度和秩序的维系受到观念的影响和制约这一现象特征,却看不到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经济动因。换言之,他不明白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要对历史产生影响,必须先转变为利益”,而人们最根本的利益就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权构成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
其三,既不是平等—正义观念决定协作,也不是协作决定交换,相反,在特定的交换和协作的基础上会产生特定的平等—正义观念。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和经济活动,无论协作还是交换,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的存在条件。一方面,“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即协作是一种“协同劳动”,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社会结合”的表现。因此,任何协作都是一种“结合劳动”,或者说是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而作为一种结合劳动,协作是物质生产发展(而非正义观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因为与“单独劳动”相比,作为结合劳动的协作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并且“劳动者集结在一定的空间是他们进行协作的条件”。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协作本身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者之间的“技术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工艺特点或技术性能决定的”,而蒲鲁东所谓的根据平等的原则使劳动者成为占有同样劳动条件的平等的合伙人,则属于“发生在人与劳动条件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属于生产过程中以劳动条件(物)为中介而形成的所有者(人)与劳动者(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不仅如此,蒲鲁东所谓的交换指的是商品交换,而任何商品交换都以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生产关系为前提,是从这一生产关系中产生的,与协作本身没有本质性联系。即便是最初发生于原始共同体之间的物物交换,交换双方也“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做独立的人相对立”。可见,尽管蒲鲁东注意到了私有制与协作、协作与交换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但是,由于他未能深入具体的、历史的生产过程,研究不同性质的协作方式,区别不同历史形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分辨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性质不同的关系,所以要么将它们归结为抽象的平等诉求,要么得出一些基于个别现象和经验推测的似是而非的结论。
二、究竟何谓“正义”
在蒲鲁东看来,尽管正义观念对于社会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和必要性,但长久以来,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却始终处于普遍谬误之中。鉴于此,“通过一种绝对可靠的调查方法”来确定“正义的本质”,就成为蒲鲁东给予自己的理论任务。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义是社会的永恒原则和绝对定律,意味着否定所有权。蒲鲁东指出,从前关于正义的各种认识,无论是将正义理解为自然意志和神性秩序,还是视为人的理性反省和权利要求,都是无意义的。因为它们都没有“确切地、具体地”认识到,正义是“一切社会的一般的、原始的、绝对的定律”,“是位居中央的支配着一切社会的明星,是政治世界绕着它旋转的中枢,是一切事物的原则和标准”,而“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行动,无一不是以公理的名义发生的,无一不是依赖于正义的”。可见,在蒲鲁东看来,将正义视为社会的原则和定律,理应是一切正义理论的共同本质,也是“正义的原先的概念”。而人们的各种正义观点,不但没有给予正义具体说明与阐释,反而在“习惯”的作用下,歪曲了正义原则和定律。那么,这一“原先的概念”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呢?对此,蒲鲁东指出,“既然正义主要是在政治中、在人们的身份中和在对物的占有中得到确定的”,那么,只要我们“按照普遍的意见和人类思想上的进步来判断,在什么条件下,政治是合乎正义的,公民的身份是合乎正义的,物的占有是合乎正义的;然后,在去掉一切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因素之后,其结果就会立刻告诉我们……什么是正义”。就是说,要澄清作为正义的“原先的概念”的确切含义,就需要对“政治、公民身份和所有权”的历史形式进行分析。这样,我们就会发现:一方面,正是所有权及所有制的存在,阻碍了“政治”即“人对人的权力”形式发展到符合“良好的政治”的最后阶段,并使得人们的地位和公民权出现了不平等。因而,所有权是应该被“去掉”的因素。另一方面,所有权本身就是对正义的不断侵犯。因为一切试图为所有权辩护的理论——无论是以“先占、劳动、自然法、普遍承认”等为依据来确立所有权的基础,还是以其具体实现方式如“收益权”来论证所有权的现实性——都不仅不能证明所有权,反而会因为它们否定了平等而得出否定所有权的结论。因此,作为一种“原先的概念”,正义意味着否定所有权。
(二)正义表现了人的社会性,是一个与平等相等同的范畴。蒲鲁东认为,对人的本质的忽视和误判,是从前关于正义的各种认识出现谬误的可能性原因。因此,要把握正义,还需要“借助于心理学并对人的本质进行彻底的了解”。在肯定亚里士多德将人看作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基础上,通过将人界定为“一种过着社会生活的动物”,蒲鲁东得出结论:正义就是人的社会性,“实行正义就是服从社会性的本能;完成正义的行为就是做一个社会性的行为”。其逻辑在于,作为社会动物,人只有处于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而社会作为体系,只有依赖于正义原则才能存在和维系,所以,作为社会原则的正义,就自然构成了人的社会性。不过,蒲鲁东强调,不能据此将正义仅仅视为人的社会本能,因为社会本能和道德感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将正义与社会本能等同起来,非但不能把人和动物的道德感完全区别开来,反而会赋予正义一种盲目的和不规则的特征。因此,就作为人的社会性而言,正义表示人区别并高于动物的、人类特有的禀赋,即“思考和推理的能力”,蒲鲁东称之为人的“第二级的社会性”。在此基础上,蒲鲁东进一步指出,由于“社会性就是有感情的生物彼此所感到的吸引力,正义是带有思考和知识的同一的吸引力”,所以,如果我们把正义“放在等量的范畴之中”来理解,就可以推出“正义是平等,非正义就是不平等”。这就是说,如果从考察人的本质出发考察正义,那么正义首先是人所特有的第二级的社会性;而如果将其视为范畴和观念,那么正义就是一个表示与平等观念相“等同”的范畴,正义就是平等。就此而言,正义是一个社会本能和平等观念相结合的双重性概念,可以被理解为“从平等的角度看到的社会性”。换言之,“社会、正义和平等是三个相等的名词,三个互相可以解释的用语,它们的互相代替使用是永远合理的”。
(三)正义是永恒原则和社会性的“统一”,意味着财产的绝对平等。蒲鲁东指出,与一切动物都具有同样的禀赋而自动联合起来不同,人的才干和能力存在显著差别。因此,尽管人会按照正义原则而联合,但实际上,由于人的这一差别既表示一种不平等,又蕴含着一种使劳动专门化、使劳动者个别化、孤立化而疏于联合的倾向,所以,只有形成一种比正义更为积极的、作为“第三和最后一级的社会性”——“公道”,才能保证人的联合与平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道成了比正义更为积极的社会原则和社会本能,是“带有钦佩和敬意的正义”。但是,蒲鲁东强调,不能据此将公道凌驾于正义之上,来为“以才干的优劣论证地位和财富的不平等的正当性”和主张“按才分配、按才配工”从而导致工资和财富不平等的理论辩护。因为从本质上讲,正义和公道是社会性分别在它的第二、第三级上的确切定义,“没有正义,公道是不能存在的”。并且,“社会不能容忍任何一种资本和事业集中在一个人的手里,也不能容许任何对于劳动的垄断和侵占行为”,也就是说,社会之所以为社会,意味着每个人不仅“对自然财富和劳动产品有平等享受的权利”,而且是“在劳动的平等条件下使每个人分享一份相等的财产”。因此,作为人的社会性的表现,无论正义还是公道,都意味着在同等的劳动条件下获得同等的财产。这样,尽管公道是带有敬佩和敬意的正义,但由于“钦佩和敬意是无法计量的”,所以在事实上,非但不能将公道凌驾于正义之上,借口“才干的不相等而容许工资的不平等”,相反,为了保证财产的相等,“维持正义的责任对我们的拘束力高于维持公道的责任”。由此可见,当蒲鲁东把正义视为社会的原则和人的社会性的统一时,正义就意味着财产的绝对平等,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如果没有财富上的平等,正义是什么呢?是一具使用假砝码的天平而已”。
显然,蒲鲁东的正义概念,堪称“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一方面,其基于永恒原则将正义与“政治”、与“公民身份”联系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法权概念;另一方面,又基于人的本质在正义与平等之间划上等号,为其找到了伦理学基础;最后,他还从中提炼出反对所有权和要求财产平等的含义,使其具有分配—正义的色彩。然而,无论是何种层面、何种意义上的诠释,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都是一种抽象的正义观。
其一,从其实际内容来看,蒲鲁东宣扬的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反映小生产者利益诉求的正义观。由于正义既意味着否定所有权,也意味着劳动平等条件下的财产平等这样一种要求,所以,他所反对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仅限于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即“剥削”)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他并不反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和小资产阶级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在马克思看来,财产和财产权“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以法权形式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不同,财产权的性质和内容也就不同。当个体私有制与社会分工相结合而形成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时,所有权会表现为劳动者对自己创造的劳动产品或通过等价交换而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即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占有;而当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分工相结合而形成资本主义条件下发达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即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所有权则必然转化为非劳动者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资本家阶级对他人劳动的占有。前者,劳动和所有权是统一的,人与人的关系既是平等的也是自由的,因而是正义的;后者,劳动和所有权则是分离的,人与人的关系既不平等也不自由,因而是非正义的。在前者,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不仅表现在他们具有相同的身份,即都是“交换者”,而且表现在他们承担着相同的经济职能,即完成商品在不同形态之间的变换,还表现在他们之间互为目的和手段,并且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等等。因此,蒲鲁东既希望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财产关系,又企图保留小资产阶级私有制和财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蒲鲁东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也正是“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
其二,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由于蒲鲁东把正义视为永恒原则并与人的本质相联系,所以,其正义观是对现实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歪曲表现和反映,最终流于脱离现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空洞词句。按照唯物史观,所谓“原先的”“永恒的”正义概念纯属子虚乌有。无论在法权关系还是在伦理关系抑或在人的本质的意义上,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任何正义观念都包含着由特定的评价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具体内容。一方面,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正义观念是由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对这一经济基础的反映。它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否则就会沦为毫无内容的空话和废话。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就是说,在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础上,产生了具有特定含义的平等和自由观念,即特定的正义观念和正义标准。如果离开这一现实的基础,平等和自由观念就会因丧失具体历史条件和环境而成为一种抽象观念和空洞词句。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意识,正义观念是由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其中,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和法律关系,进而决定人的价值观念,而经济关系在本质上是人们最根本、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当人们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的时候,他们就会把这种经济关系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在政治上确立下来,并在观念上论证其“正义性”;反之,当人们的实际利益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就会把这些经济关系看作“非正义的”,并且把批判矛头指向作为经济关系的政治表现形式的法律和制度。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人的东西”和“非人的东西”这样的价值评价和价值意识时所指出的:“这里所谓‘非人的东西’同‘人的东西’一样,也是现代关系的产物;这种‘非人的东西’是现代关系的否定面……‘人的’这一正面说法是同某一生产发展的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一定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满足需要的方式相适应的。同样,‘非人的’这一反面说法是同那些想在现存生产方式内部把这种统治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满足需要的方式加以否定的意图相适应的。”可见,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价值意识,经济基础和经济关系构成了正义观念的实际内容,或者说正义概念的具体规定就存在于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之中。蒲鲁东显然不理解正义观念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何以“实现”正义
在蒲鲁东看来,既然正义意味着否定所有权和保证财产的绝对平等,那么要实现正义:一方面在正义的“科学”上,要借助“社会的原则”超越以所有权为理论前提的政治经济学,超越主张“按才分配”而预设劳动和财产的不平等的共产主义学说,重建一门能够“制定,或者更确切地说,发现并证实那些为了维持地位之间的平等而限制所有权和分配劳动的经济法则”;另一方面在正义的“实践”上,要借助人类联合的社会形式既超越保障着所有权的私有制,也超越“按才分配”的共产制,重建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形式。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种超越与重建呢?
(一)在理论上,建立“构成价值”理论,以形成合乎正义的“科学”。蒲鲁东认为,首先,从方法上来说,“为了求得真理,绝不能排斥对立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意见,而必须协调两者的主张”。而所谓“协调”,就是通过对斗争双方力量的分析,以及对它们各自的积极面与消极面的分析,使双方互相吸收彼此的优点,消除各自的缺点,从而形成一个高一级的、第三种概念。因此,若要形成一门关于正义的科学,就要分析、协调政治经济学与共产主义学说。其次,从对二者的分析来看,由于共产主义的实践一再失败,但政治经济学却显示出把自己的一切主张都付诸实践的可能性,所以在二者在一切观点上都针锋相对的情况下,对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同时也就是对共产主义学说的逆向判断。这样,对二者的分析、协调便可集中于政治经济学。再次,从对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来看,由于其一切范畴都以价值这一因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矛盾而必然处于不确定和未构成状态的概念为出发点,“用现代哲学所确认的术语来说,就是二律背反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特点”,所以协调政治经济学,就在于用“正—反—合”的二律背反公式来协调价值矛盾,使其形成一个表示价值矛盾得以解决、价值由以构成的“构成价值”概念。最后,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由于价值的未构成或者说价值比例的不确定,是造成交换的不平等从而导致所有权和财富不平等的原因,所以只有依靠构成价值理论,即“依靠严格和不可变更的劳动规律和价值的比例关系,依靠交换的诚实和职业的平等……一句话,依靠精确地解决一切对抗”来确定价值的比例,才能建立起人与人的平等。由此,蒲鲁东认为,“价值尺度理论或者价值比例理论其实就是平等的理论”,“社会的公平不是别的,就是价值的比例”。只要“遵守经济学上的这条最基本的原理,那么贫困、奢侈、压迫、邪恶、犯罪和饥饿将一起在我们之中趋于消失”。
(二)在实践上,保留个体私有制和实行无政府主义,以形成合乎正义的社会形式。在蒲鲁东看来,首先,所有权起源于人的独立个性即推理能力与社会性的矛盾运动,是人的个性对社会性的“否定”;私有制作为所有权的制度保障,同样表示对社会性的“否定”;而与私有制相对立的共产制,虽然是对社会性的“肯定”,但也只是在人不从事生产的情况下的一种“消极”的肯定。因此,就社会的联合形式而言,“共产制——社会性的最初表现——是社会发展的第一项,即正题;与共产制相反的私有制是第二项,即反题”。这样,“通过最后一次对于它们两者的特点的研究,来消灭那些与社会性相抵触的特征。两个剩余部分的结合将给予我们人类联合的真正形式”。这就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合乎正义的社会形式,同样在于以“正—反—合”的公式,分析、协调共产制与私有制以求得二者的“合题”。其次,从对二者的分析来看,如果说在私有制中,是所有权凭借“专属权”和“收益权”,导致强者剥削弱者而侵犯了正义的话,那么在共产制中,就是一切财产乃至人身和意志都为国家所占有的一种“绝对所有”,导致弱者剥削了强者而破坏了正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标志着正义得以实现的社会形式,就是一个既能消灭不平等的占有,又能保证每个人的平等占有的社会,即一个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保留劳动者的个体所有制的社会。而蒲鲁东认为,只要运用构成价值理论,以劳动为尺度确定价值的比例,并按照这一比例进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和分配,就能使劳动产品被社会承认而成为社会财富,使每个人成为“用自己的产品换得自己十足的劳动所得、自己的劳动的十足价值”。最后,如果说所有权是由于过分强调人的独立个性而破坏了社会性,从而导致了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和等级划分而破坏了正义的话,那么共产制就是因为追求一致性而消解了人的思考和理智这一本质属性从而否定了正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标志着正义得以实现的人类联合形式,就在于建立一种新的政治形式来代替人的意志的统治,从而使人的社会性和独立个性达到平衡。而只有用与正义概念相符合的法律来取代人的意志,社会才能在这种“无政府状态”中寻求正义。
在笔者看来,且不论蒲鲁东的“正—反—合”这一方法是对黑格尔的拙劣模仿和在政治形式上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仅就其将构成价值理论视为实现平等的理论,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保留个体私有制视为消除不平等占有、实现“十足的”等量劳动的交换和分配的正义路径而言,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企图开历史倒车、徒劳无益的小资产阶级幻想。
其一,蒲鲁东的构成价值理论并非实现平等的理论,而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反向解构。众所周知,蒲鲁东将其构成价值理论视为平等理论的关键支撑在于:一方面,将劳动时间视为衡量和确定价值的尺度,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其中由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且劳动日是相等的。但问题是,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并非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就说明,蒲鲁东其实并不理解,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要凝结为商品价值,就必须经过交换使私人劳动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所以他要求基于个别劳动时间进行等量劳动的平等交换,实际上就是要求消灭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取消商品生产和交换。既然如此,何谈价值决定和平等交换呢?另一方面,他把劳动价值与商品价值等同起来,认为当以劳动价值来衡量商品价值时,即当商品都以劳动价值为基础相互交换时,交换的公平就能在价值的构成中得以实现。但问题是,“像其他任何的商品价值一样,劳动价值不能成为价值尺度”。这就说明,蒲鲁东其实并不理解,如果一个劳动日的交换价值与一个劳动日的产品的价值相等,就意味着生产产品本身所耗费的劳动量与产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即劳动价值)并列成为决定商品价值的尺度,进而意味着决定价值的劳动概念是“二元”的,并且“购买的劳动”排除了“耗费的劳动”在价值决定上的唯一性,从而颠覆了劳动价值论。既然如此,又何谈基于劳动确定价值比例以实现平等交换呢?
其二,个体私有制并不能消灭不平等占有,相反,其必然会发展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并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如上所述,蒲鲁东实现正义的路径之一,就在于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保留个体私有制来消除由资本主义所有权导致的不平等占有。但问题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个体私有制,由于“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所以,“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当“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这就是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生产资料的积聚,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私有制必然会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代替,小生产者必然会被大资本家所剥夺。这是由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蒲鲁东要求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时保留个体私有制的正义方案,不仅严重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就是要求商品货币关系不要发展为资本关系和雇佣劳动制度。对此,马克思指出:“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
其三,个体私有制并不能实现“十足的”等量劳动的交换和分配,相反,在个体私有制下,等量劳动的交换和分配只是一种趋势。如上所述,在蒲鲁东看来,只要根据劳动确定价值比例,就可以实现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十足的”交换和分配。但问题是“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就是说,从具体的交换实践来看,在商品交换中“由于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则是必然的,所以等价交换或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并不成立,实践与原则并不一致”。换言之,只要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就必然存在价格波动,因而等价交换原则就只能作为一种趋势,在“总的结果”和“平均数”的意义上存在并发挥作用。这样,由于任何商品交换都以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在个体私有制条件下,蒲鲁东所主张的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十足”的等量劳动的交换和分配,就只能是一种空想。
可见,在何以实现正义这一问题上,由于蒲鲁东不仅误判了产生不平等占有和分配这一所谓“非正义”现象的经济根源,而且没有认识到个体私有制与商品交换之间的本质性联系,所以他不理解要实现消除不平等占有、按照等量劳动来交换和分配的正义诉求就必须彻底消灭商品交换关系,且必须从根本上废除私有制,建立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相反地,他把保留个体私有制和实行简单商品交换奉为实现正义的“真正秘诀”,认为只要“清除个人交换中的一切对抗因素”,就能找到“他希望社会采用的‘平均主义的’关系”。这就导致其不可避免地陷入既想保留商品交换关系,又想克服这一关系所固有的弊端的幼稚和空想中。正如马克思所言,蒲鲁东“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归结起来不过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所有权关系或法的关系作为尺度,来衡量交换价值的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即“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这是一种典型的小资产阶级的正义诉求。而历史证明,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客观规律面前,任何企图开历史倒车的小资产阶级幻想都将被击得粉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2-24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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