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思想自提出以来,就一直是衡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属性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将共同富裕具体目标落实到发展战略中,只有在当代中国才有可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逻辑。马克思指出,“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从新中国建立后的普遍贫穷状态进入到整体上较富裕的阶段,从基本建成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扶贫减贫到全面脱贫,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成就,为我国走向共同富裕奠定了基本物质基础。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进一步期盼,凸显了共同富裕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些都是我国对时代命题的积极回应。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澄清影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理论误区,正确认识其内涵、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
一、正确认识坚持共同富裕目标与所有制结构的内在统一关系
物质财富构成共同富裕的基础性要素,物质财富的社会分配格局决定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程度。从物质财富角度看,共同富裕作为衡量社会生产的标准,既包含着一般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支配,也包含着生产成果的分配与享有。因此,谈到共同富裕就不能不联系社会生产的所有制结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从来不将共同富裕作为施政纲领,原因就在于它无意触动或无力改变私有制占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共同富裕必然会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成为中心议题。
1. 共同富裕内涵的多重性和统一性
共同富裕目标包含着多重含义。第一,共同富裕可以在最终消费的意义上即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体现出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经营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足以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从最终消费的意义上理解共同富裕,关键是看社会生产对人民合理需要的满足程度。在新时代我国将人民群众的期盼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同富裕的这一定义。
第二,共同富裕可以在社会生产目的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主义生产的内在特征体现为共同富裕的目标驱动。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200由于所有人的富裕即共同富裕成为生产的直接目的,使物质财富仅仅成为基础性的条件,而不再成为支配人们的工具。也就是说,在历史的发展中,财富和幸福的衡量标准也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第三,共同富裕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来认识。从社会主义制度属性来理解共同富裕,就是从保障劳动者利益、使劳动者获得自由和解放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成员的共同占有和共享分配问题。马克思指出,公有制社会“把生产发展到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这样,就将共同富裕与消除旧的私有制度放在对立的地位进行了科学阐述。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坚持了这一思想,从而也将共同富裕的实现与消灭剥削现象、消除两极分化结合起来。列宁也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而且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一定会实现这一点。”列宁同样强调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必然联系。
应当指出,上述三者即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要求、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社会主义制度是相互统一的,在逻辑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它包含了共同富裕所涉及到的一些核心范畴,即社会主义社会中财富的内容、财富增长的路径和形式以及财富的社会占有状况等内容,并且通过社会主义生产条件的分配、资源的利用形式和生产成果的分配等体现出来。这些相关论断和科学论述,可以为我国当前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2. 共同富裕不能建立在私有制经济主体基础之上
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完全实行公有制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具有曲折性和复杂性,实现共同富裕的任务更加艰巨。这一点决定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要性。习近平指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强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首先就是坚持从制度属性上肯定了共同富裕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同时也坚持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主要规定性。
众所周知,市场具有“马太效应”。在一般意义上,市场机制易导致贫富分化,这是由商品经济的主导规律——价值规律决定的。价值规律的作用主体是私有制经济,私有制的属性与共同富裕是不兼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私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但市场机制仍会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要发挥决定性作用。只要存在着市场配置资源,生产效率的差异就会带来劳动成果的差别和效益的差别,从而也决定了不同经济实体中不同行为主体的利益差别。有的时候,这种差别对于其中的个人行为选择是决定性的,从而也会导致高质量从业人员向效益好的行业、企业集中,并进一步拉大企业间的差异。在这种情形下,即便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收入水平也会不断拉大,并带来富裕程度的两极分化趋势。
市场机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共同富裕不可能通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来实现。有人认为,共同富裕首先要富裕起来,做大蛋糕才能分好蛋糕,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快速富裕进程中发挥了作用,这一趋势还可以保持下去。这种囿于较短时间周期和经济现代化起步阶段的观点不仅短视,而且有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市场经济较充分发育时面临的情况完全不同。对后者来说,市场导致的分化会更明显,分配差距的形势也更严峻。托马斯·皮凯蒂(ThomasPiketty)对欧美国家分配不平等的历史分析表明,库兹涅茨(SimonSmithKuznets)关于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倒U形”假设在长周期中是不能成立的。实际情形恰恰相反,财富和资本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远远高于劳动收入的不平等程度。[8]可见,脱离所有制条件,期望通过市场化的深化来促进收入合理化是不现实的。
3.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与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相结合
从共同富裕的多重内涵可以看出,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分配公平问题,公平的分配必然会涉及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组织制度和财产制度等多种因素。因此,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将分配结构的合理化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完善结合起来。公有制之所以能成为我国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最重要和最坚实的基础,由多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其一,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目的,决定了其在提高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从实体内容来说,物质财富当前仍然是富裕社会的基础。但与私有制社会中商品拜物教中的颠倒现象相区别,物质财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并不仅仅局限于表现为货币和利润,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回归其本身,即体现为物品的使用价值。尽管“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以及直接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其对象都是供消费用的产品本身。”但产品本身的消费,总归是要建立在使用价值基础上。私有制经济通过交换价值的迂回形式,在满足人们消费时需要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要受到工资所决定的消费能力的制约,最终往往难以实现。可见,在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物质财富的利用程度和惠及人民群众的程度是不同的,相比而言,社会主义社会对财富属性更强调其使用价值的一面。当前我国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就科学地遵循了马克思的物质财富观,强调了住房的居住属性与人民群众生活改善之间的关系。正是在社会生产目的的意义上,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
其二,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原则的确立,使共同富裕的实现具备了现实条件。公有制经济排除了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获取他人劳动的可能性。生产资料社会占有可以消除不劳而获的制度基础,即“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进一步地说,在公有制经济中,尽管劳动者的技能差异和智力差异以及劳动效率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拉开其收入差距,但这种差距不足以达到不合理的程度,更不会产生两极分化。贯彻按劳分配,还可以普遍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财富更快增长,从而为更快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
其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推动就业增加和普遍提高就业者的收入,并在税收增长基础上推动社会再分配的更加公平。公有制经济内部的积累,也远非私有制企业的资本积累所能比拟,它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积累资金和社保基金来源,从而惠及全社会。即便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缩小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上也会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相当比例的发展中大国,也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将会长期存在的迈向现代化的国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农民就难以组织起来,就不能摆脱小农生产的局限性,从而也不可能使农民真正走向共同富裕。习近平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农业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对于农民增产增收和生活富裕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之下,大量的私有制经济虽然也可能以“劳资和谐”“利润分享”等形式发挥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但其作用范围有限,而且其财富共享的“涓滴效应”难以扭转财产差异导致的巨大分配不公。所以,无论是从长远看还是从现实的要求看,实现共同富裕都需要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最后,社会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也决定和反映着政权的性质,从而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产生影响。私有制经济主导的社会,其政府往往是以服务资产者为政权基础的,这样的政府不可能出台有利于广大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调节政策,即便偶尔出台这样的政策也是出于缓解社会阶级矛盾的暂时需要,不可能持久。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党的领导本质上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这决定了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基本出发点。习近平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必然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优越性,从而更好和更快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二、明确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新内涵和新要求
促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是对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本质论的继承和进一步拓展。一方面,它延续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目标并加以强化;另一方面,它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内容和要求上又有所不同。
1. 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目标的理论定位
邓小平同志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极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还普遍处于较低水平,社会总供给还面临着短缺的约束。资源缺乏、资金紧张、科技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的基础不足和积累不足是主要难点,劳动积极性普遍不高影响到社会生产的发展。同时,由于“左”的观点的影响,贫穷在社会性意义上具有道德优势,致富成为人们避而远之的事情。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同志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观点,其重要意义在于拨乱反正,在理论上重申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贫富观。在马克思看来,物质财富的富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走向解放和实现自由的基础。“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观主要是作为经济发展的策略提出的,而不是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提出的。
实际上,在经济发展起来以后,邓小平就开始强调共同富裕的重要性。他指出,“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从历史发展要求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上看,改革开放初期强调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和“先富带后富”,共同富裕还不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心课题,因为当时改革不适应社会生产力要求的经济体制更为迫切,发展起来是硬道理,尽快增强综合国力促进社会财富总量增长是首要任务。而当前强调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进展,就是要使共同富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中心课题。习近平指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由此可见,促进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其定位与最终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是有差别的,后者更重视将生产力发展作为共同富裕的前提,而前者更注重现实的目标和近期的实际绩效,注重将生产力发展最终成果与共同富裕目标结合起来。
2. 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面临着新的现实情况
共同富裕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强调,“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上,他指出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需要通过不均衡发展战略来逐步实现突破,即“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正是在这一策略的指导下,我国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思维的禁锢,实现了经济快速腾飞,仅仅用40多年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走过的现代化过程,完成了使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不过也应当指出,我国过去对共同富裕的强调和取得的成就仍然是初步的,还存在着一定的短板和缺陷。而这恰恰是当前强调“共同富裕取得更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所要致力解决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后者的内涵和要求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在邓小平同志强调的“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论断中,共同富裕更多地指向总量上的富裕和整体生活水平上的富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其关注重点,而收入差距问题当时还不成为主要问题,甚至提出了要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要求。尤其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刚刚发展起来,财产差异还没有突出显现。因此,富裕程度的差别赖以衡量的指标还相对较窄。而当前由于城乡、地区和城乡差距的拉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贫富差别,我国提出的共同富裕目标则不仅包括总体富裕和总量上的财富丰裕,而且还包括结构上、全面的共同富裕。习近平指出,“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以及缓解财产差别带来的社会压力等,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方向。
3. 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所涵盖的新内容
在“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观中,囿于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富裕”概念主要立足于人均产出水平(人均GDP),并通过人均收入反映的国民消费水平来衡量生活水平的实质性提高。在富裕程度的横向比较上,它还通过中外不同发展阶段的国民收入水平对比体现出来。在其物质内容上,则更多地以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方面作为判断的依据。这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普遍生活条件决定的。从实践来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的确为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改善奠定了基础。居民收入之所以能够提高,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中现代产业部门的崛起和壮大,使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也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从而为全体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创造了条件。
需要看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还有着根本的差距。一方面,普遍的小康生活仅仅是整体上的,人均收入反映出的生活改善指标并不能涵盖全体社会成员,局部的贫困或相对贫困现象还仍然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即便以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我国目前也仅能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1/6到1/5,从总体上达到全社会的富裕还有着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这个重要历史节点和发展的关键窗口期,将共同富裕突出强调,才能使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式现代化真正划开界限,避免掉入西方国家“富裕中的贫困”陷阱和重蹈贫富两极分化的覆辙。因此,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进展,不仅仍然需要强调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和整体生活水平,还需要强调在整体上保证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特别是要让低收入群体更快提高其收入并改善生活状况,不能让部分群众的生活水平在经济发展中停滞不前。
富裕或者贫困的范畴概念不仅和收入相关,还与很多其他因素相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所能得到的物品数量、服务和福利保障,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改善社会成员的富裕状况。当前我国提出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进展,超越了传统的富裕观和衡量标准,不仅涵盖了人均产出水平、人均收入,还包含了缩小社会成员间财富和收入差距、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均等化、幸福指数的提升等标准。共同富裕的物质内容则从传统的衣食住行等方面进一步拓展,教育、医疗、生态和生活环境、社会保障等也进入“人民群众的期盼”中,成为新时期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 共同富裕实现路径与工作重点的调整
进入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发展阶段,并不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超越了初级阶段,也不意味着目前中国积累的物质基础已经可以自发实现所有人的富裕。换言之,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进展,与目前就可以实现全社会的同等富裕和同步富裕之间有着不同的指向。正如我国当初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所依据的物质文化落后状况,并不构成初级阶段的经济特点,而是作为初级阶段要消除落后贫困状态的任务论述的。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提出,所依据的也不是新时代的经济特点,而是作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而提出的。
2021年中央财经工作第十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尽管我国目前强调的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同样不能被理解为同等富裕和同步富裕。但它在着重点上与“先富带后富”也有着明显的不同。当前的共同富裕,我国强调要通过高质量发展来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包含着对劳动者的尊重和肯定、对协调发展的要求和对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追求,这与“先富带后富”中资源、政策等向少数地区、人群倾斜是不同的。在高质量发展中,科技创新将发挥先导作用,劳动致富将成为致富的主体渠道。同时,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进展,也意味着更多的普惠政策的实施和更大范围的发展成果共享。
三、正确看待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得到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升。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胜利结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短板——绝对贫困问题在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全面解决,为开辟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奠定了扎实的物质基础。贫困的反面是富裕。我国贫困问题的阶段性解决,意味着国家富裕程度的整体性提高,整体富裕取得了巨大进展。
然而,与中国现代化目标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富裕程度相比,我国目前的这种整体富裕还仅仅是初步的、不稳定的和不平衡的。即便整体富裕问题解决了,整体富裕也不等同于共同富裕。从后者来看,当前面临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难题。首要的问题是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没有解决,并且还存在着固化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我国收入差距整体上遏制了拉大的趋势,从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看,我国收入差距整体上有所缩小。但从不同人群、不同行业看,局部还存在着不断拉大的趋势。特别是在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新业态和老业态企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提出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完全有必要的。
1. 居民收入相对合理是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依据
在衡量共同富裕的进展上,居民收入的相对合理和公平是一个重要指标。一方面,收入的合理性在于其要随同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增长;另一方面,收入的公平性要体现在居民之间收入水准被限制在一个合适的差距内。
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收入,应当主要从居民收入角度来衡量。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在当前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是衡量我国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尺度。这是因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如果不能公平地惠及到广大群众,使其基本生活水平得到同步提升和不断改善,或者使部分人的改善程度和改善速度过度超前于广大劳动者,共同富裕就无从实现。因此,习近平指出,一要不断把“蛋糕”做大,二要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居民收入与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其生活质量,从而影响每个社会成员对物质上的共同富裕实现程度的判断,同时也影响其幸福感和获得感等精神富裕状态。
收入分配公平被置于优先考虑事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财产占有上的分化,从而使劳动收入仍然是绝大多数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我国在国有经济中还可以直接实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全民分红,以全民共享方式落实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这样,就可以更具备有利条件,能够使低收入者享有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转移支付,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在劳动者主要以收入作为财产来源的条件下,我国也可以尽量排除财产收入带来贫富差距拉大的干扰,使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有实质性作用,使取缔过高收入和不合理收入有可靠的前提,在最大限度上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和均等化等实质性改善,使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进展充分展示出来。
2. 收入分配的橄榄型格局具有局限性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能仅仅局限于形成一个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有的学者认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就标志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实现。严格意义上这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如果这里所说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收入包含着财产收入等所有收入,则这种橄榄型格局的形成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单纯从人数上看处于中间收入阶层的数量尽管巨大,但从社会财富的角度看其数量又往往不能达到社会主体地位。美国形成的99%和1%的对立就充分说明了此点。萨缪尔逊(PaulA.Samuelson)就认为:“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
其次,如果单纯看劳动收入,橄榄型收入分配在私有制经济中虽然可以形成,但劳动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并不会弥补财产占有不公平所导致的鸿沟。在正常情况下,劳动收入毕竟和个人能力相关。当代社会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劳动收入上确实也形成了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但其贫富分化仍然严重,社会仍然对立。如果社会不同群体在财产占有上的差距不断拉大,贫富差距的问题就仍然不能得到缓解,共同富裕的目标也难以根本性推进和最终实现。
再次,从实践来看,我国着眼于“先富带后富”的政策,尽管劳动者收入普遍提高,但共富方面的效果尚不尽人意。其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还不够完善,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平衡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有效机制。邓小平曾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这里的贫富概念,实际上包含着财产与财产收入的内容。实际上,如果将财产占有差距纳入共同富裕衡量视野,形势还很严峻。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居民财富的来源和存在方式增多,资产内容多样化发展,不仅有货币金融资产,房产、地产、股权等各种资产在财富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人们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直接导致了财产占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财产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富裕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当前需要将区别看待收入分配差距与财产分配差距,并将后者作为设定共同富裕指标和衡量其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3. 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要考虑生活成本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需要健康的市场价格机制的支撑。在市场经济中,与收入水平相对应的是商品价格水平。不同地区价格水平差距过大,会影响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从政治经济学原理来看,由于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不一致,价格机制在这里实际上发挥着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类似的作用。换言之,富裕程度的差别不仅需要从收入水平的绝对差距看,还要从实际收入水平看,更要从生活成本差异来认识。生活成本的差异会导致不同劳动者的收入之间的差距被扭曲,从而使衡量富裕程度的收入标准失去其合理性。在市场调节下,城乡之间的住房和教育成本差距、不同城市间的房地产价格差别,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正如斯蒂格利茨(JosephEugeneStiglitz)所言,“即便本身是稳定的和有效率的,市场也经常会造成高度的不平等,从而给人以不公平的感觉。”因此,不能单纯从收入视角,还必须从支出角度看人们的富裕水平差别。特别是受区位因素影响较大的交通、住房、教育等支出,更应作为促进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着力点。商品价格变动因素是否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之一?这一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商品价格变动导致的生活成本增加,是内在地反映在劳动者工资水平中的,它是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因素之一,但本身并不构成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生活成本提高必然会导致工资水平的刚性上升,否则将会在区域内产生挤出效应,使社会生产所需的劳动力流失,这本身是对资本不利的事情。显然,以工资为基础的收入水平上升并不代表物质富裕程度的提高,更不代表精神上的富足感。至于政府调控物价来促进民生福利,则应当被看作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而不能单纯被视为针对收入分配的调控。
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需要普惠型福利制度的扶持。社会福利差异也是影响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因素之一。我国的社会福利体系起步较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目前仍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在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上还不够全面和成熟,各项福利政策因地区因人群而异。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福利可以视作生活成本的抵销,对人们实际生活水平具有直接重要影响。医疗、社保、环境等因素同样构成富裕程度的衡量尺度,进而影响到实现共同富裕的程度和进展。
总之,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仅要借鉴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在收入分配方面做好文章,降低基尼系数指标数值;与此同时,要在恩格尔系数、人均实物占有和使用量、社会福利均等化程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更好满足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企盼。既要在整体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富裕,借鉴人均GDP(或人均国民收入)等国际指标,使之客观地反映我国的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也要从实际出发,在提高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方面,出台针对性的衡量标准。特别是要重视居民家庭净资产这一衡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同时考虑不同地区中的生活习惯、物价水平等因素带来的影响。
四、正确看待和发挥好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作用
促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需要发挥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当前,我国提出要推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这一新的提法为探索共同富裕道路提供了新的路径。对这一实践问题需要进行理论的分析。
1.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是功能配套
推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必须承认,在我国所有制结构维持不变、经济增长现有路径持续的情况下,国民收入再分配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是不现实的。同样,在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相对贫困人口,脱贫人口还可能返贫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来推进共同富裕,短期内还存在着艰巨的压力。因此,既要重视在初次分配领域注重公平,再分配领域更加重视公平,也要发挥中华文化中乐于助人的传统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主义优势,使之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助力剂。
需要指出的是,推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指的是其功能上的协调配套,即三次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功能上的互补,而不是对收入分配格局的重构。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始终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承担着基础性功能。再分配主要发挥的是辅助性作用和修正市场缺陷作用,承担着从属性功能,而三次分配只能发挥补充性的作用,承担着临时性和救急性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三次分配方式共同构建了各有侧重又内在关联的分配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平台。这个表述值得商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体系的基础性平台只能是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只能是依托于初次分配平台发挥作用。当然,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制度性安排如果到位,就可以更好发挥积极作用,进而可以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必要的支撑。
2. 科学界定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方式的调节对象
推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需要明确三者所要调整对象的不同。一般来说,三次分配方式的地位、调节的对象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初次分配重在调动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让一切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现出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原生性分配,主要用于调节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收入分配。其意义和作用在于调整不同要素所有权之间的收入,特别是资本要素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区分。在我国,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之间有着利益上的一致性,在经济增长中可以共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财富基础。同时也要看到,资本和劳动两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对立性。对公有制经济而言,就是体现为积累和消费的矛盾以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差别。在非公有制经济中,这种对立体现为利润对劳动者工资的侵蚀,以及管理者对劳动者休假、劳保、福利等权益的漠视与侵犯。
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初次分配为基础,是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和修正。再分配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调节对象是初次分配后的结果,重点针对的是社会分工基础上生产者和非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它与初次分配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再分配所要调整的领域来看,主要包括:生产者和非生产者间的收入分配调整,资本和劳动间的收入不平衡,不同地区和部门生产要素的收入平衡,以及提供医疗、教育、科学、社会公共品、社会福利和保障等服务。再分配重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校正市场的“马太效应”,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相比之下,三次分配是衍生性分配,三次分配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为前提。三次分配本质上是劳动者之间在个人意义上的收入调整或是组合。因此,三次分配的调节对象是个人或家庭,特别是处于困难中的个人或家庭,在调节行为上也具有随机性、临时性、偶然性。三次分配重在慈善公益事业,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国民。对于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不能夸大,只能是提倡,过于强调三次分配会冲淡促进共富的核心问题,即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作用。
3. 三次分配方式协调配套必须以初次分配基本公平为前提
从历史经验和各国分配制度情况看,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初次分配的失衡。因此,要促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重点还是要在初次分配中贯彻公平原则,通过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真正发挥按劳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正向功能和作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终归是建立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毕竟“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当前我国总体富裕的脚步越来越快,但不同群体富裕程度差距越来越大。其中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即广大劳动者的收入增长缓慢是造成国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需要辩证地看待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初次分配既要考虑到不同劳动者的社会贡献,考虑到其对社会财富增长的贡献,也要考虑到收入差距的合理限度。因此,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合理拉开差距,使人们既能从共同富裕中得到满足,又通过适当的差距体现贡献差异,激发人们提高自身素质、奋发有为。[18]促进初次分配公平,首先,要形成良性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合理化和制度化。在具体做法上,可以考虑采取职工工资增长指数化的办法,在整体上参照每年GDP增长率制定工资增长率,同时给企业预留根据经营情况调整的空间。在国有企业内部,则要严格限制高管人员薪酬增长幅度,确保其与职工工资增长等指标挂钩。其次,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和计件工资标准,扩大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范围,将快递、外卖、代驾等新型就业人员纳入劳动保护范围,将农民工、学徒工、保姆等低收入群体纳入最低工资保护范围之内。规范企业提成工资,保障员工保底工资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能力。再次,制定科学的小时工资标准,落实劳动者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禁止企业将津贴收入违规列入最低工资。最后,要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对于企业的“996”等超长时间加班和超强劳动措施加以管控,对重点企业可以依据员工举报派出工厂视察员,对企业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使员工利益保障落实到具体个人。此外,应加强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和产业扶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农民收入。
4. 完善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制度设计
国民收入再分配要合理确定财政货币调控重点,着眼于缩小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差距。习近平指出,“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国民收入再分配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渠道。要充分使用好国家财政预算、税收等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工具。要出台调控财产性收入的法规政策,抑制资本过快积累。财产性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调控财产性收入,一方面需要拓展贫困和低收入群体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载体和渠道,如农户承包地、宅基地的收益等,保障其财产性权利的流动和变现,促进贫困群体收入持续性增长;另一方面,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富裕群体财产性收入的调控,要适时推出和完善财产税、遗产税等调节税种,出台移民税等新税种。特别是要平衡好资本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平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过低、范围过广,且都是单位代缴,真实反映了劳动者的税负水平,其最高边际税率45%在削平收入差距上作用巨大。但由于高收入群体中大量人员都有自己的公司,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向资本所得税的转化来逃避监管。同时,资本所得征税不仅征税标准相对较低,且征收制度不成熟,征收手段不完善,处罚也过轻。这也是富人阶层用各种手段逃税避税的原因之一,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演艺明星逃税事件就是一个现实的例子。
健全与完善国民收入再分配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前提。要根据共同富裕要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扶贫开发机制,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持;完善财政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货币政策,推动普惠金融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集中行业的政策性扶持,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三次分配的建设重点是基础性制度安排。问题的关键是要理解什么才是基础性制度安排。有的人认为是要加强道德建设和呼唤出先富者的良心,有人则提出要形成和完善促进富人捐款献爱心的社会气氛,还有人提出应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应当说,这些方面都有其现实作用。但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应重在制度的构建。本文认为,这一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要建设、管理和规范好中介性的慈善性机构即所谓的“现代第三部门”,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而不是无原则地照搬西方慈善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当在慈善组织的搭建和行动中发挥主导作用。由政府搭建和规范监管慈善平台,不是取而代之,而是发挥我国文化基因中慈善官办的传统,增强民众对慈善的信任和参与。萨拉蒙(LesterM.Salamon)就指出,将国家和中介性志愿团体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固有的冲突,是不正确的,政府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资助非营利组织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从而使两者关系合作多于对抗。中国历史上的情况就是这样,既有官方主办的慈善机构,也有寺院宗教类的中介类慈善组织,还有宗亲慈善、民间互助、周朋恤旧等民间济贫救助模式,这一传统可以作为今天完善第三次分配方式的借鉴。总之,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在三次分配的扶持措施上政府还是要通过税收制度鼓励人们从事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事业,特别是在针对公有制经济和社会成员个人的慈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便利和补偿性政策。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这些企业的企业主,一方面要鼓励其主动参与三次分配进行慈善捐助,另一方面也要在税收等政策的设计上要防范利用慈善制度逃税避税或变相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修订发布,原刊于《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