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起源于19世纪初的欧洲,主要是针对早期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超长劳动时间而提出的改良工人待遇的方案,并伴随19世纪中后期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成为全世界工人的共同主张。五四运动前后,八小时工作制的理念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初就将这一理念广泛运用于中国工人运动之中,并在中国革命的具体进展中不断深化认识、推进实践,形成以八小时为基础,同时符合中国革命实际的八至十小时弹性工作制。关于八小时工作制,学术界在劳动立法史和工人运动史研究中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从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与实践的角度,梳理党的认识、实践与八小时工作制实施、调整之间的互动关系仍然不够。实际上,八小时工作制在中国的落地不是纯粹的工运和立法问题,而是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史和根据地政权建设史密切关联的复杂问题。本文即从党对八小时工作制的认识与实践的变化出发,详细考察八小时工作制在中国的适应及弹性工作制的形成这一历史过程,以展现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立足中国实际在劳动治理方面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一、建党初期八小时工作制写进党的纲领
八小时工作制是国际工人运动和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产物。1817年8月,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设想中提出,“每天的劳动不超过八小时”。自此,实现八小时工作制成为工人运动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并在早期欧美工人运动中得以零星实践。1866年9月,第一国际通过的《关于限制工作时间的决议》正式提出,“把工作日在法律上限制为8小时”,真正让八小时工作制具有了世界意义。于是,实现八小时工作制便成为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行动纲领,特别是在1889年7月第二国际决定将每年5月1日作为国际劳动节之后,实现八小时工作制更是成为全世界工人共同追求的目标。
五四运动前后,八小时工作制的理念传入中国。在1920年的五一劳动节,《新青年》杂志推出“劳动节纪念专号”,李大钊在当期专号上以专文介绍了五一劳动节的来历,并提出希望“早日完成那‘八小时’运动的使命”。在该期专号上,《新青年》还发表了李泽彰翻译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一次向中国人介绍了新生的苏俄政府在法律上落实八小时工作制的情况。《新青年》“劳动节纪念专号”完整地阐发了八小时工作制的思想,让中国人第一次了解到八小时工作制已在一些国家得以实践。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将开展社会革命作为党的任务,而实现八小时工作制便是党的重要社会革命目标之一。1922年5月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发起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会前发布的会议通告中提到开会的宗旨,即“纪念五一节”,“联络全国工界感情”,“讨论改良生活问题”,等等。该通告虽未明确提到八小时工作制,但八小时工作制实际已纳入会议讨论范围。如李达于当年5月1日出版的《先驱》第七号谈到他对此次劳动大会的希望时,就谈到了“制定八小时劳动法”。陈独秀于同期发表的《告做劳动运动的人》一文中也谈到,“八小时工作制及星期日休假,是劳动运动中重要事件之一,此目的不达,一切教育问题、卫生问题、集会问题都无从谈起”。而与上述二人关于八小时工作制观点略有不同的是,当日李大钊在《晨报副刊》发表《五一纪念日于现在中国劳动界的意义》,在关于“改善工人境遇”的部分也讲到八小时工作,但另加一句“额外工作加薪”,则显得更有灵活性。同日,毛泽东在长沙《大公报》发表的《更宜注意的问题》中提出,“能生存而且得了业的人自然应该进而要求八时间制,至于那些不能生存的人失业的人,问题则在如何使之生存与得业,在现时的湖南我愿大家特别注重在这里”。可见,毛泽东看到了在当时的中国社会条件下对八小时工作制不能一刀切,已经注意到了八小时工作制在不同人群、不同区域的适应问题。
中国共产党建党先驱们在1922年五一节对八小时工作制集体发声,代表着党对八小时工作制的初步主张。尽管他们当时的认识略有差异,但总体上他们对于把八小时工作制作为改善工人待遇的原则是有共识的,这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有明显的体现。是次大会共计通过10项决议案,其中包括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代表李启汉所提的《八小时工作制案》。李启汉认为,八小时工作制在欧美各国已经有所实行,澳洲工人甚至要求实行六小时工作制,而我国工人工作时间甚至超过12、13小时,“终日劳动不休,如同牛马”,“非努力奋斗,达到八小时工作不可”。他提出“以本会名义要求大总统命令规定”,“如各东家不遵依此制,一律采取同盟罢工手段,务期达到目的为止”。由此可知,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思路是寄希望于当时北洋政府劳动立法,如雇主不遵从法律则采取同盟罢工,通过罢工为工人谋求利益。可见,八小时工作制既是工人罢工的目标,也是工人罢工的依据。历史地看,这是一种单纯通过改良手段为工人谋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缺乏彻底地开展社会革命的长远眼光。正如蔡和森所言:“增加工钱、减少时间,这本是劳动运动迫切的急务,但这不过是工人阶级在社会革命未实现以前,为一天一天的生活所压迫,不得不日日从事这种救急的要求运动罢了。”
为此,在不久后召开的党的二大上,中国共产党在大会宣言中提出,党的最终目标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同时基于中国社会的现状提出,中国共产党为保障工人和贫农的“目前利益”,要引导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这个“目前利益”就有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其中包含八小时工作制。这就意味着八小时工作制已经成为全体中国共产党人所要致力于完成的任务。在1923年6月的党的三大上,八小时工作制作为“共产党之任务”,写入了党纲草案。
党的二大结束后不久,直系军阀吴佩孚所掌控的北洋政府宣称要恢复国会,制定新宪法,这给中国共产党提供了一个尝试通过劳动立法实现八小时工作制的契机。1922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出通告,号召各劳工团体“乘此制宪运动之机会,将劳动者应有之权利以宪法规定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劳动立法四项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十九条,其中在工时部分提出,“日工不得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过六小时,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休息”,“禁止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如有特别情形,须得工会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时间”。9月3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北京招待国会议员代表,再次提出要求八小时工作制,认为“此在欧美已通行,且有六小时者,我们此举,并不过分”,希望议员“真诚的援助我们”。在各方不断请愿和工人不断斗争之下,北洋政府最终在1923年3月29日推出《暂行工厂通则》,其中在工时部分规定:“幼年工每日工作除休息时间外至多不得过八小时,成年工每日工作除休息时间外至多不得过十小时。”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当时并未真正实施。
二七惨案后,工人运动进入低潮,中国共产党开始总结建党以后包括争取八小时工作制在内的工人运动经验教训。在1923年底召开的党的三届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地代表均报告了当地的工人运动状况,其中广东代表提出,“三年来带经济性质之运动已普遍做过,加薪减时之口号,在现在很难使用”。1924年3月,在党内负责工运工作的邓中夏也总结道:“从前做劳动运动的人,都只做两种工作,一是组织工会,一是援助罢工,完完全全是引导劳动者向纯经济的斗争的道路。固然这种工作不能说是完全错误,不过经济的斗争如果不先得到政治的自由,何能顺利的达到目的?”他提出就中国当时的状况而论,“应先做政治革命”。可见,在工人运动的这一段低潮期,党认识到单纯的经济斗争无法取得胜利,要引导工人运动由经济斗争向政治斗争方向发展,在政治革命中争取经济权益。1924年5月,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决议指出:“工资、工作时间、每星期的休息、人道的待遇等,这样日常的斗争,应发展而且能发展成为总的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
此时大革命初兴,国共两党初次合作,在1924年1月通过的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将“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作为国民党的政纲之一。这条政纲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故而此时党的思路已转变为首先与国民党合作进行政治革命——国民革命,赢得打倒列强、除军阀的胜利,进而实现劳工立法、改善工人生活等经济斗争目标,而不是一味向北洋政府请愿。这是争取八小时工作制历程中重要的转变。
受此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期间强化了在政治斗争中解决八小时工作制的认识。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既通过了经济斗争决议案,也通过了政治斗争决议案,提出在中国当时的经济斗争中,工人切近的要求是八小时工作制,“这个数目只有往下少,不能再往上加”,同时指出工人阶级的经济斗争,一定要变成政治斗争。1926年5月北伐战争前夕,出于动员工人支援北伐的需要,党在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提出,“我们要求八小时工作制度的规定”,但在所通过的《劳动法大纲决议案》中却将1922年所提出的大纲内容作出了更有弹性的处理,如“作工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禁止时外的劳动,遇必要时,须得工会的允许”,“工厂作工时间如果超过规定时间,须照延长时间之数,加倍付给工资”。北伐开始后,1926年7月,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更进一步提出:“因为中国政治情形的纷乱和经济情形的复杂,全国工人的要求很难得到一致……关于工作时间,我们应立即宣传至多不得过10小时。”这是党内第一次在坚持八时制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实际提出“不得过10小时”的弹性工时制设想。
由上可知,党在成立后便将八小时工作制作为引领工人阶级进行经济斗争的重要目标,并写入党的二大宣言和三大的党纲草案,而且借助于全国劳动大会、劳动立法运动和工人运动的具体实践,党在建立之初及大革命时期广泛地将八小时工作制与革命斗争形势相结合,体现出无产阶级政党在“必须支援工人阶级”方面的高度原则性。但基于中国当时的政治形势、工业发展水平、地区差异以及工人运动的潮起潮落,在大革命后期,党已结合实际考虑八小时工作制的弹性空间,初显出对工时制度在执行层面的灵活性。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八小时工作制在苏区的初步实践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随着中国共产党在各地建立苏维埃政权,党得以在苏区颁布自己的劳动法,尝试将为之奋斗多年的八小时工作制付诸实践。
目前所知苏区最早颁布的劳动法规是1929年10月的上杭县《劳动问题》(《上杭劳动法》)和1930年2月永定县颁布的《保护劳动法》,但这两部劳动法没有限定劳动时间的条款。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闽西劳动法》中首次规定了劳动时间,并对不同行业、年龄工人的工作时间作了区分,如工厂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自由手工业工人“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八小时”,“十六岁以下的青年工作不得超过六小时”。
1930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护法》。该法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未满十六岁的男女工人绝对禁止雇用”,“未成年工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禁止一切额外工作”。在《劳动保护法解释书》中特别说明,“此项规定不带丝毫的限制,即不容许有任何条件”,并要求苏维埃政府组织劳动监察机关负责监督该法执行情况。由于此《劳动保护法》作为中央层面的法律,是各苏区劳动法的上位法,故而在这部劳动法颁布之后,各苏区新订劳动法和原有劳动法都要随之调整。1930年7月,湖南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暂行劳动法》几乎照搬了《劳动保护法》,在工作及休息时间的部分保留“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未成年工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但删除了“禁止一切额外工作”的条款。1930年9月,第二次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正了原来的《闽西劳动法》,保留了工厂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的规定,删除了自由手工业工人的工作时间限制,增加了雇农工人的内容但没有限定其工作时间,将青年工人部分改为“14至16岁的青工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11月,闽西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中明确指出,“本政府根据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与闽西第二次大会颁布劳动保护法,制定监察条例”,“店东或厂主要工人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做工)或做夜工,不执行工会决定加资者,应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这些都充分显示出《劳动保护法》对各苏区劳动立法的影响。1931年3月,为了更好地促成劳动法的执行,中共苏区中央局专门发出通告,要求苏区工会“促成政府和领导工人,用斗争方式要资本家来执行,使工人阶级实际取得在苏维埃区域一切利益和解放”。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32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在工作时间上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工作时间,依本劳动法的规定,不得超过八点钟”,“十六岁至十八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点钟,十四岁至十六岁的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点钟”,同时还特别规定,“除非经过劳动检查机关或工会对于某项工业部门的特别允许,任何工业和季候工作,不得做比劳动法所规定的时间以上的额外工作”。1932年4月,中央劳动部颁布训令,在劳动法的执行方面提出:“八小时工作制,青工十六岁至十八岁六小时,十四岁至十六岁四小时的严格执行。如因目前工作情形必须延长者,须由各级检查员检查后,由劳动部或劳动科批准者方能继续工作,但工资加倍。”可见,与《劳动保护法》相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继续坚持了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却也为额外增加劳动时间预留了空间。
苏区劳动法总体上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但这在当时的苏区以及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属于无法实现的过高的劳动保护目标,因而从一开始的执行过程中就暴露出一些问题。张闻天在1933年4月19日所作的《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一文中,就举出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不相适应的各种事例,如木船工人因为要执行劳动法的工时,将船撑到半路就停下来。张闻天认为:“我们执行《劳动法》时不是官僚式的下命令,而是能够具体的估计到企业的大小,企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形,有伸缩性。”他提出:“我们的党与苏维埃用十分审慎的态度来解决我们在执行《劳动法》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问题,使《劳动法》的执行更能够适合于我们目前的环境与需要。”陈云在当时也批评了脱离苏区实际的劳动保护做法:“机械地执行只能适用于大城市的劳动法,使企业不能负担而迅速倒闭;不问企业的工作状况,机械地实行八小时和青工六小时的工作制,……这种‘左’的错误,非但不能提高工人阶级的觉悟和积极性,相反地,只能发展一部分工人不正确的浪漫生活。”他提出:“对于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这两个条件,不是呆板的,而是灵活的。我们应该领导工人坚持要求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因为这是工人阶级的基本要求,不能放松。但是,八小时工作时间的运用,星期日休息的办法,是活动的,不是机械的。”这就将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比较完整地表述出来了。
不久,中央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并于1933年10月重新颁布了劳动法。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修法说明中讲到:“经过一年半实践的经验,认为该劳动法的条文有些地方不合于现在苏区的实际环境,对于雇佣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与手工业者,没有变通办法的规定,在执行上发生困难,而且有许多实际事项没有规定进去,而这些事项又迫切需要规定。”这实际上承认了原有的劳动法有脱离实际的问题,在执行上发生了困难。在新修订的劳动法中,就对涉及到八小时工作制的某些内容作出了调整或补充规定,比如劳动法所涉及到的劳动者范围,在第一条规定,“本劳动法,对于凡受雇佣的劳动者均适用之”,但又特别加了说明,“对于雇佣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得到工人与职工会的同意,均免除受本法某些条文的拘束”,“遇有特别事件发生(如防饥、防灾及战争事件等缺乏劳动力时)中央人民委员会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同意,得在一定限期内颁布特别法令实施之,免除适用本法”。在工作时间的部分,第十三条规定,“所有被雇佣的劳动者,从事各项工作,通常每日的实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同时在第十九条又作出规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按照一般原则禁止之,但在工作上有必要时,经过工人与职工会的同意及当地劳动部的批准,得作额外工作”;另外,第二十条规定,“进行额外工作的时间,连续两日,共不得超过四小时”。上述规定也就给了增加额外工作时间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总体而言,这部修正的劳动法仍然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但在适用对象和额外工作上给予一定的弹性。正如刘少奇所言,“规定许多‘例外’以及许多带有伸缩性的条件,是这次修改劳动法和制定农业工人要求纲领的主要精神之一”,但“必须指出,这些纲领和新的劳动法,同样是不能机械的执行”。
这部修正的劳动法颁布后两个月,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八小时制的实施,两年来在苏区的一切城市是普遍实现了。农村中的雇佣劳动者,每日的实在工作时间也少有超过八小时。”3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给赤色职工国际的报告中也提到,苏区“长期的工人,差不多完全实行了八小时工作……还有在生产合作社的工人,有些工人不愿实行八小时的未实行,此外还有一些因工作上有特别的关系不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的(如撑船顺风水等)没有实行,但这是很少的、暂时的”。从上述报告来看,劳动法颁布特别是修正后的劳动法颁布之后,八小时工作制在苏区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实践,其主要特点是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同时在执行中赋予一定的灵活性。
由上可知,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党在各地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党得以将八小时工作制运用于根据地的社会实践当中,实现了八小时工作制从理论主张到实践遵循的重要转变。不过,由于受到当时社会条件和思想观念的局限,一开始制定的苏区劳动法比较机械地规定实施八小时工作制,而脱离了苏区的实际。党及时地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对劳动法的工时制度进行修正,在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原则的基础上,留有一定伸缩性。但此后中央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利,大片革命根据地丧失,苏区劳动法也就失去了继续实践的土壤。
三、全面抗战时期一度实行十小时工作制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后,中日民族矛盾空前尖锐,动员一切力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坚持抗战、夺取抗战胜利提供物质保障,成为党所面临的重要任务。而在当时敌强我弱、缺乏外援以及技术水平难以迅速提高的条件下,适当延长劳动时间能够增加生产、保障供给。这意味着苏区时期的单纯以缩短工人劳动时间来追求工人福利的做法,已经难以满足抗战需要,工时制度亟待调整。然而,在当时各抗日民主政权,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后仍沿用苏区劳动法的做法,并没有及时改变苏维埃时期制定的八小时工作制。如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主席林伯渠在边区参议会上谈到苏维埃过去的作用时就说:“工人获得劳动立法的保证,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时任边区司法部长的谢觉哉也提出:“苏维埃颁布的劳动法,雇农条例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最低工资等,依然有效。”七七事变后,中共陕甘宁特区委员会在11月24日颁布的《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中仍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改善工人的待遇。”到了1939年1月,边区参议会所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也规定:“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同时提高劳动热忱,增加生产效能。”将增加生产的着力点放在提高劳动热忱,而不是适当延长劳动时间。1940年3月,林伯渠在边区县长联席会议上作《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报告,虽已认识到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资本家是同样的受到保护”,但仍然提出“在劳资间要有适当的调整,须保证八小时工作制及改善工作条件”。1940年4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拟定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也仍规定:“工人每日实际工作八小时,青年工人工作六小时。”
这种状况不仅发生在陕甘宁边区,在其他抗日根据地也有类似情形。如1940年3月,晋西总工会颁布的《关于改善工作生活办法草案》中就提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但在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下,可按时间计算增加其工资。”1940年9月,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颁布的工作纲领提出:“普遍提高工资,减低工作时间,青工、女工六小时,童工减半。”这些情况表明在全面抗战爆发后的一段时期,各抗日根据地的劳动法在工时方面仍主要继续沿用苏区劳动法的做法,并未依据抗战的新形势而及时调整工时制度。
随着抗战进入相持阶段,敌后抗战的形势愈发严峻,尤其是物质条件极端匮乏。一方面,日本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作为军事进攻的主要目标,对根据地实行严酷的经济封锁与破坏;另一方面,国民党顽固派掀起反共高潮,也对陕甘宁等根据地进行层层封锁,断绝物资供应。在此情况下,中央号召自己动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困难,鼓励各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大生产运动。在这一背景下,各根据地过去坚持的八小时工作制做法明显难以满足自力更生发展生产、保障人民生活、坚持抗战的形势需要。
1940年12月3日,中央结合新形势就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发出指示,提出“强调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已经是“不适合于根据地现时条件的过高要求”,认为“工人待遇的改善,工资的增加,工时的规定,必须以发展抗日根据地之工农商业,增加抗战生产,适合战时需要为原则,否则即有碍于根据地之坚持与巩固,也就违反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中央提出:“手工业、农业、店员工人目前绝不宜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公营工业及合作社等除已规定之八小时工作制外,应经过工会发动工人做两小时义务工。”12月13日,中央在《抗日根据地应实行的各项政策》中提出:“劳动政策力避过左,目前只作轻微改良,例如十四小时工作日者减至十三小时或十二小时,不要实行八小时制,保证资本家能赚钱。”这是中央基于抗战的新形势,第一次对提出多年、立法多年、实践多年的八小时工作制作出调整。12月25日,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论政策》中提出:“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其他生产部门,则应随情形规定时间。”在这里毛泽东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实行八至十小时弹性工作制的思想,对于此后各抗日根据地的工时制度的优化和调整有重要指导意义。如1941年2月,林伯渠就基于抗战形势的变化与中央的要求提出,“8小时工作制是将来的理想,目前不应过于强调,一般的以10小时为宜”。在1942年1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在1942年5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中,也正式将工作时间定为十小时。其他如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晋绥边区等在此前后均将工时确立为十小时。
1942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8小时工作制,是将来大工业发展时应该实行的,目前则应一律实行10小时工作制,应使职工们了解这是抗战的需要。”1943年5月1日,中央作出关于目前各抗日根据地职工运动的决定,提出“为了适应战时生产,应坚决实行10小时工作制”,同时指出对于“只顾工人眼前狭隘利益,不管工厂本身是否可能解决的一些过分要求,应给以适当的批评和纠正”。这意味着随着抗战形势的变化发展,中央将“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明确调整为“坚决实行十小时工作制”。
但这并不代表中国共产党放弃了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194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曾经出台一个《劳动政策提纲(草案)》,在这份提纲中就有清楚的说明:“三八制为世界无产阶级多年奋斗的目标,我们——共产党人坚决赞助三八制的实现。但由于中国之工业的落后,战斗之摧残破坏,生产之分散,外来工业品之断绝,战时军需工业品及一般工业品需要之激增,熟练工人之缺乏,敌后根据地必须获得经济上之自足自给,是中国工业中习惯上工作时间的过长。因此,在战时敌后暂以10小时工作为适宜。”这就清楚地解释了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放弃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实行十小时工作制是基于中国工业分散、落后的状况和战时物质需求激增的现实所作出的权宜之计,也就意味着当战争结束后,这种工时制度还会调整。所以,当1945年抗战即将胜利之际,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对新民主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工时政策作出展望:“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这就是说,基于抗战即将取得胜利以及未来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新形势,需要将工时制度调整为“实行八到十小时工作制”,这也为此后一个时期工时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可见,在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基于战时扩大生产,繁荣经济,克服封锁,为广大军民坚持抗战提供更多军用民用产品的需要,结合抗战不同阶段的特点,统筹考虑发展生产与保障工人待遇,逐步调整了八小时工作制的做法,并一度采取了十小时工作制,最后提出实行八到十小时弹性工作制。这种工时制度的调整并没有背离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不断探索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符合的工时制度的努力。
四、解放战争时期八至十小时弹性工作制的全面确立
抗战胜利后,解放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一批军需工业与民用工业相继建立,但在总体仍处于战争环境和敌人严密封锁的情况下,解放区的工业发展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为服务与满足解放战争的需要,保障人民生活,中国共产党以党的七大精神为指引,继续实施八到十小时弹性工作制,并注意根据不同行业、公私营企业、新老解放区、解放区与国统区的不同特点进行局部调整。在老解放区,党延续了抗战后期“实行八到十小时工作制”的做法。1945年9月出台的《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纲领(草案)》提出,“实行公私兼顾劳资兼顾,调节劳资关系的政策,共谋达到发展工业生产的目的”,要“保护职工利益,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实行多劳多得,同工同酬原则”。1946年4月,中央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工业政策的决定(草案)》,提出“为使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必须采取劳资兼顾的劳资合作分红制度,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要“保护工人的利益,适当提高工人工资,改善工人生活,以刺激工人劳动热忱,提高生产并根据情况不同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可见,在抗战胜利后初期,中央在老解放区采取的是积极稳妥的政策,沿用抗战后期的工时制度,以发展生产,支援党领导人民进行的建立新中国的斗争。
全面内战爆发后,党领导人民军队逐步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新解放区日渐增多,一批具有工业生产能力的大中城市相继解放。这些城市的生产状况事关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然而在一些地区工人翻身作主后,出现了因工人提出在短时间内实现过高的劳动待遇而造成工厂关门的现象,这对解放战争的大局是不利的。为此,1947年12月10日,朱德写信给中央,列举了在张家口、河间地区出现的这类不良现象,指出这是“自杀政策”,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毛泽东在该信的批语中说道:“如果我们党不善于领导工人阶级执行这一任务,提出了过高的劳动条件,重复过去历史上犯过的错误,致使生产降低,经济衰落,公私不能兼顾,劳资不能两利,就是极大的失败。”12月25日,毛泽东在《目前形势与我们的任务》报告中再次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对于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经济成分采取过左的错误的政策,如像我们党在1931年至1934年期间所犯过的那样(过高的劳动条件,过高的所得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者,不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目标,而以近视的片面的所谓劳动者福利为目标),是绝对不许重复的。”
不久后,1948年1月20日,哈尔滨市公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在工时上提出“公营、公私合营、私营、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人工作的时间规定为八小时,但工人为支援爱国自卫战争,得自愿延长工作时间”。1948年2月6日,中央在给东北局的指示中指出,哈尔滨市公布的劳动法“仅对劳动者福利加以详细规定,其中有些是只顾片面利益并且是难于实行的,而对于和厂方合作、积极奋斗、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责任和劳动态度,则没有提到或提得很不够”,“从这点来看文件的起草者不但对于1938年六中全会以来中央历次指示没有领会或完全置之不理,而且对于1947年12月25日毛主席时局任务报告中所强调指出的方针亦没有领会或完全置之不理”。这是很严重的批评,中央指示东北局和哈尔滨市委向中央汇报东北工厂实情,并重新起草劳动法。4月28日,东北局向中央汇报,东北“工人的劳动条件在各种企业中极不一致”,从工作时间来说“在公营企业中有作8小时的,有10小时或12小时的,有长至十四五小时,私营企业工作时间也是很不一致的,现拟规定10小时工作制”。7月23日,中央进一步指示东北局,要求修改中的哈尔滨劳动法在基本精神和一般原则上要参照中央为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起草的决议。8月1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陈云代表东北局作了报告,表示完全同意和拥护中共中央在当时战争形势下采取的总路线和各种政策,提出“在目前空前规模的战争环境下,解放区工厂工人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度”,并写入大会决议。
中央接连对哈尔滨劳动法提出要求,意在表明新解放区要与老解放区一样贯彻中央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不能另行制定与中央精神不符的地方劳动法规。同时,作为全国最早的一批新解放区,通过指导规范哈尔滨劳动法,也可为其他新解放区的劳动法提供经验与示范。
实际上,在哈尔滨劳动法修改期间,中央多次就这类与解放战争的实际需要不相符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提出意见。1948年2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党的一切地方领导机关,必须严肃地讨论中央的路线及全部工运政策与工运方针,坚决地纠正一切危害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及革命政府的‘左’倾冒险主义的政策与方法,迅速地使工业建设与工人运动走入正轨。”2月27日,毛泽东起草《关于工商业政策》的党内指示,提出要“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同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破坏工商业的、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应当向工会同志和工人群众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决不可只看到眼前的片面的福利而忘记了工人阶级的远大利益”。4月8日,中央致电洛阳前线指挥部:“入城之初,不要轻易提出增加工资减少工时的口号。在战争时期,能够继续生产,能够不减工时,维持原有工资水平,就是好事。”由于这个电报内容不但适用于洛阳,也适用于一切新解放的城市,所以当时这个电报也同时发给了其他前线和地区的同志。可见,中央并不是针对哈尔滨一城一地提出修法暂缓实施八小时工作制,而是站在解放战争全局上考量的,为的是尽可能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为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提供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1948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在《公营企业工资工时待遇负担问题意见》中提出:“一般工厂应实行8小时到10小时工作时间,日夜不息的工作部门,应实行8小时。”1948年晋察冀边区颁布的《公营工厂劳动保护法》中规定,工时“一般自8小时至10小时,特别影响其身体健康之工业部门,其工作时间经卫生机关检查后由工厂与工会共同协商确定”。1949年3月,石家庄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提出,“工厂工人一般实行按劳大规定8小时至10小时制”。1949年3月,冀南总工会制定的《战时暂行工资工时条例》规定,“一般规定为8小时到10小时,特殊需要经地方政府批准,方可将劳动时间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1949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决议:“职工每日劳动时间以8小时至10小时为原则,如因生产需要或有害职工身体健康之生产部门,得由劳资双方协议增加或缩短。”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国家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这就代表着“八到十小时弹性工作制”从当时的国家制度层面得到了确认。
可见,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仍继续执行抗战后期所形成的“八到十小时弹性工作制”,对违背该方针的不适宜做法进行了批评与修正,以保障生产、繁荣经济,服务于解放战争的推进和解放区政权的巩固。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在政治上具备了推行八小时工作制的条件,但基于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的百废待兴、一穷二白的情况,以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的现实,国家恢复生产、发展经济、重整社会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内骤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并不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维持与提高,也不利于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与发展。故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形成的“八到十小时弹性工作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得到了沿用。
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八小时工作制认识、实践及调整、演变的历程表明,中国共产党并不是机械地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历史条件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八至十小时弹性工作制便是为了适应中国革命具体实际和国情而不断作出调整的结果。从中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在工作方法上注重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注重从大局出发,从维护人民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考虑问题、制定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八小时工作制的认识、实践与调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理论联系实际卓越思想和工作方法的生动写照。
(作者:张龙平,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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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的文献》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