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问题,提出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其基本精神与核心要义,特别是其中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民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法治创新与法治借鉴等重大关系的思想,对于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澄清在这些重大关系问题认识上的理论是非,坚定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反复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针对一些人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否认法治当中有政治,脱离政治讲法治,以所谓法治的“普适性”为借口否定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法治的根本区别,甚至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在党法关系上制造政治陷阱和思想混乱。习近平总书记尖锐地指出,在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这就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当代中国,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反映了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关键地位。党的领导必须体现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外交及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和领域,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才能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键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共产党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以中国工人阶级为其阶级基础的,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特别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始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因而党在成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同时,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就在确立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斗纲领的同时,担负起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早在党独立领导人民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始局部执政的时期,就已经认识到必须坚持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并使之融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建设之中,这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红色基因。抗日战争时期,党先后领导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各抗日根据地开展的抗日民主法治建设,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前夕,党领导各民主党派通过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代行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随之开展人民民主法治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启奠定了重要基础。20世纪50年代初期,毛泽东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的过程中,就明确提出了“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一重大理论观点和政治原则。随后,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一重要文献中,又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作为鉴别人们言论行动是否正确的最重要的政治标准。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持续探索,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的领导作用。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当时出现的否定共产党领导的自由化思潮,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在五四运动以来的六十年中,除了中国共产党,根本不存在另外一个像列宁所说的联系广大劳动群众的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并一再强调“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原则问题,必须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动摇。对于在我国法治建设上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加以驳斥。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2.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要不要依靠法治、依靠什么样的法治、怎样依靠法治?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始终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重新提出和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提出和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最终形成了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判断。
从“五四宪法”的制定开始,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构建起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并通过党的八大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国的认识。然而,自1957年夏季开始主要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逐渐发展,导致“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淡化,“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逐渐取代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中整个国家和社会陷入混乱状态。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深刻总结这一历史教训,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初步回答了要不要依靠法治、依靠什么样的法治的问题,并逐渐使依靠法治来治理国家成为全党的共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党对依靠什么样的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先后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重大理论观点,基本解决并回答了党的领导要不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重大问题。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党对法治的认识提高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制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党是否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和怎样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重大原则问题,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纲领。
3.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又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中国共产党党章》既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又明确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从根本上反映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的本质属性,进而为二者的统一提供了根本依据。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基本原则。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首先将废除国民党旧法制作为创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前提,并在较长的时间内形成了主要靠党的政策来组织和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传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通过和“五四宪法”及一批重要法律法令的颁行,表明党已开始从依靠政策办事向依法办事过渡,并初步奠定新中国法治的基础。后来一段时间,党对法治重要性及党法关系认识产生动摇,导致对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认识和处理上的一系列偏差和错误。痛定思痛,才有党在改革开放以来对党法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既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也不能忽视、轻视甚至动摇依靠法治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认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二者的统一,既要防止“党法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而导致忽视法治的倾向重新出现,更要警惕离开党的领导,去搞所谓“普适性”的法治或宪政而导致否定党的领导倾向的重演,避免落入“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既要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又要牢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下,民主即是指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即是指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探讨民主与法治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关系的根本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针对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人离开法治讲民主,用人民当家作主动摇甚至否定法治,而在强调法治时又往往出现某些忽视民主甚至否定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以及罔顾国情、不察国本,抹杀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根本区别,进而把民主与法治对立起来,否定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内在统一等错误倾向,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在带领人民争取人民民主、探索民主新路的过程中先后提出了“工农民主”“抗日民主”“人民民主”等民主概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创造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适合中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新路进行了深入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我国广大人民依法享有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广泛的权利。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同时,开创了具有本国特点和优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之一,也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经验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总是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作为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指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指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充分体现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保障
法治是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重要目标和标志。一个社会的法治越健全,文明程度越高,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也就越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无论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还是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法治逐步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新时代,要“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就从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的角度,揭示了法治保障人民民主的基本内涵。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整合社会利益、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保持国家制度稳定、政治稳定,引领国家始终沿着正确发展道路前进;三是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力量,扶正祛邪,增强社会凝聚力。说到底,就是要实现人民民主的法治化,通过规范和治理法治主体及其活动达到良法善治,实现法治的价值性与功能性、实体性与程序性、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内在统一。
人民民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施是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的必由之路,法治文化是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的重要支撑,法治工作队伍是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党的领导是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之下,“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才能真正确保实现人民对民主政治发展前景的向往和期待。
3.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统一的
党在领导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不断排除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和影响,逐步深化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形成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正确认识。
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做好如下三点。一是要牢牢把握民主的核心和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不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人民事实上没有掌握国家权力,也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治。法治与民主的密切联系,是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和加强、法治措施的有效实施,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又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二是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民主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长期斗争取得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各种民主权利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条件、程序和方法,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人民运用法律的武器,既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监督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三是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的原则。民主理念所包含的“程序化原则”,已经内含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我国民主实践的历史也已经证明,民主若不能得到法治的保障,就不能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当家作主”;而按照“法是一切行为的正当根据”来理解法治,其意蕴则主要在于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即法治所体现的是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的逻辑。“没有法治的相应保障,民主终将成为一句空话,其结果不是演变成无序化的动荡,就是倒退回专制;而法治若不以民主为其实质和目的,就不能全面地保障人们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反而会沦落为专制统治的暴力工具,法治也终将蜕变回人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已经和正在证明,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统一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就要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同时,人民也要认识到,法律既是自己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只有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才能充分发挥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力量源泉作用。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但是,在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认识上,普遍存在着割裂德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的错误倾向,要么忽视或贬低德治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么否定法治对德治的保障作用,还存在把“德治”等同于“人治”,借口反对“人治”而否认“德治”重要性的错误倾向。针对这些错误倾向,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二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1.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德治的重要作用
认清德治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必须厘清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明确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道德是对人们行为活动良善丑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的总和。道德的功能集中表现为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社会主义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比历史上任何道德都更加广泛、深刻和强大。德治作为一种治国理论和道德规范,在中国是由孔子在周人提出的“明德慎刑”“为政以德”思想基础上创立,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达成礼法合流,最终由《唐律》确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历代所尊崇。“现代德治”与“传统德治”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现代德治”主要是指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因而被称为内心的法律。这也就是说,德治是在法治的框架下充分发挥道德的独特作用,注重社会成员具有遵法守德的品行以及社会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道德精神和价值原则对法的支撑和性质的规定”。“‘传统德治’是在‘人治’框架下运行的,而‘现代德治’是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的,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但无论是“传统德治”还是“现代德治”,都肯定道德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手段,二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2.依法治国必须强化法治之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依法治国,必须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领社会生活,“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基本确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既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其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等基本特征。它的作用包括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和破坏,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
法治,通常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管理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良好法律秩序,其形式上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体制机制,实质上则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原则”。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强调良法之治,这就在实际上指明了法治的两重含义:一方面,国家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并能够获得普遍的遵守;另一方面,大家所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思考治国理念、探索并实践治国方式的过程中,也提出过“以法治国”“任法而治国”“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等思想,由于这些思想本质上是为加强和巩固专制统治服务的,其实质是“以法治民”。“现代‘法治’,是一套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政治价值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有着自己发生、发展和完善的规律,有着自己独立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特点。”
在当代中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解决正确认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大作用,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正确认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德治与法治虽分属于不同的范畴,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但在国家治理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凡是现实中在法律领域或道德领域出现较大争议的问题,在本质上都可能会涉及如何认识和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只有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使其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国家治理才能做到井然有序,社会发展才能健康运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厘清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前提。德治与法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古代中国,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再到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至宋元明清延续德法合治,都留下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治国经验。在近代世界,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也都在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基本原则的同时重视德治的作用,避免因为将法治与德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产生的各种片面性,坚持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以道德滋养法治,以法治保障道德,使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协力推进德法共治。为此,首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其次,要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之中,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最后,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法治引导全社会更好地崇德向善,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在当代中国,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党在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的基础上,对人与制度、思想道德问题与制度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创造了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为正确认识和解决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原则,并将其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体现了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着力构建依法治国的坚实道德基础。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从而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通过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公民思想道德觉悟,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进而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另一方面,强化法治对以德治国的促进作用。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使法治中所蕴含的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深入人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增强人们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通过发挥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关键性作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总之,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使之在治国理政中共同发挥作用。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治创新与法治借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在法治自主创新与合理借鉴的问题上,既有借口从本国实际出发而排斥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关起门来搞法治的错误倾向,也有主张“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照搬照抄”等错误倾向。这两种倾向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干扰中国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要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推进法治建设的自主创新,又要以开放的态度看待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正确处理法治的自主创新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1.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着力推进法治的自主创新
中国实际决定中国道路,中国道路决定中国命运。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刻认识中国的法治国情和法治建设特点,着力推进法治的自主创新。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是一个分散落后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极端不平衡的东方大国,这是中国革命和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解决一切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过程中,一直同那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和把外国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进行斗争。党正是由于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独立自主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问题,才找到了适合中国情况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党在开创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也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正如邓小平所说:“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当代中国最大的客观实际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必须看到,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是我国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只能从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客观实际出发而不能离开或超越这个阶段来确定自己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战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立足中国自身发展实际,创造适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坚持中国的法治立场,要更多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更多体现中国自己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法治道路探索的成果,在注重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走自主创新的法治道路,而不是简单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经验。
2.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他国法治经验
合理借鉴人类文明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提出向外国学习时始终坚持的一个正确态度。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们过去曾经一度比较封闭、不够开放甚至有一段时间把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经验视为“崇洋媚外”,因而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的教训,邓小平指出:“关起门来,固步自封,夜郎自大,是发达不起来的。”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也始终强调要正确对待包括资本主义法治文明在内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中国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都离不开世界。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过去的主要问题是未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过于强调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对立和斗争的一面,而相对忽视了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还有相互学习、借鉴、合作和利用的一面。中国的对外开放方针不仅是在对当今时代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和国际形势变化敏锐观察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而且是在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对外开放问题上,“我们吃过这个苦头,我们的老祖宗吃过这个苦头”,“中国长期处于停滞和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关自守”。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一再告诉我们,关起门来搞建设、把自己孤立于世界之外是不行的,要发展就必须对外开放。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长达几百年的时间进行法治建设,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完备的法治社会,同时也创造了许多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法治文明成果,积累了许多重要的经验。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多种多样,但只要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较好地实现了“法治”与本国国情的结合,也大都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并注意吸收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正确认识和对待他国有益经验,对于我国法治道路的开辟、法治理论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文化的创新,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拿来主义,更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治模式,否则,只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走向邪路。
3.坚持法治创新与法治借鉴相结合
自主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开辟中国道路、创造中国奇迹、弘扬中国精神过程中始终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一条最宝贵的经验,是我们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思想,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治创新与法治借鉴的关系,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
创新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竭动力。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过程中,始终致力于法治创新与法治借鉴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走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充分体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创新的基本精神。新中国不仅在国体、政体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特色,而且在宪法和许多重要法律的内容上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因而较好地解决了自主创新与合理借鉴的关系,充分彰显了我国法治道路的特殊规律及显著优势。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将自主创新、以我为主与分析批判、合理借鉴结合起来,既要反对教条主义,又要反对实用主义,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创新需要守正,借鉴需要辨别,既要夯实属于中国自己的法治根基,又要汲取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
五、结语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并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一系列建议。在新发展阶段,如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加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11个坚持”,并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民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法治创新与法治借鉴之间的关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开创中国法治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而深刻认识和厘清党的领导与法治、民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法治创新与法治借鉴等重大关系问题,则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进一步揭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提供了重要的分析视角,这也是本文研究之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4]《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
[5]李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23日。
[6]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
[7]公丕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8]马怀德:《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理论的核心命题》,《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9]李婧、田克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与创新》,《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11期。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