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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2)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1-07-11 12:32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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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2)
  二、“从地上升到天上”的意识形态解密

  马克思在叙述唯物史观原则及其解释意识形态的基本思想路线时明确指出: 与唯心主义“从天上降到地上”的方法不同, 我们的方法是“从地上升到天上”, 即是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 这里, 马克思借用物理学“反射”与“回响”的概念, 指出物质生活对社会意识具有一种派生性、规定性, 意识形态如同镜面和声屏, 一定会在总体上、在本质的方面对经济结构运行的作用与形态生成相应的回馈和表征。对经济结构与意识形态的能动关系加以因果性的解释, 并将其作为关于意识形态之主体性、阶级性、功能性及认识论解释的前置基础, 成为经典作家解释意识形态的第一个向度。

  (一) 经济基础的“思想上层建筑”

  马克思指出: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 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 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 在他看来, 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是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直接产物。意识形态的形式必须从物质生产的矛盾中, 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马克思这一总体性观念, 构成了唯物主义社会结构论的基本思想, 成为人们讨论意识形态问题的总体性理据。其实,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反应论”和经济生活“基础说”, 远在唯物史观的思想起步时就有过明确论述: 1844 年他在谈到对社会旧制进行革命的理论批判和实践批判时指出, “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 即在经济的运动中, 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 也找到理论的基础。” 后来, 恩格斯多次发挥了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作用之“反应说”的思想, 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 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 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恩格斯还认为,“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 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近或远的枝叶”。 缘何如此呢? 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所以, 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 .......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 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因而, 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 恩格斯从揭示精神生产的历史前提和物质基础出发, 论证了每一当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必然受制于物质生产的规律。意识形态具有自己肯定性的经济基础, 是可以从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对应关系中进行唯物主义还原论分析的, 而决不像萨特所言, “一种意识形态的体系是一个不可还原的体系”。 也决不像英国学者霍尔等非决定论者所言: “经济关系本身并不能提供一种对现实的单一、固定、不可替换的定义”; 相反, 同一种现实生活“能够在不同的意识形态话语中‘得到表达’”。

  同样, 关于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反映作为社会生活结构性的话语, 亦非后结构主义者将社会经济结构与意识形态联系的差异性逻辑推向极致后所主张的那样, 认定意识形态是一个完全自足的领域, 与经济生活没有对应性的结构关系。强调意识形态具有自身肯定性的经济基础这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它为我们今天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完善意识形态建设, 奠定了话语空间和思想理据。否则, 如果一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就只有对意识形态的否定性理解, 那么我们所进行的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个最伟大的意识形态事业, 我们所进行的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核心价值的精神文明建设事业, 岂不就成了言之非理、持之无据、大谬不然的事情了从对经济基础的反映维度把意识形态理解为“思想上层建筑”, 内在地强调了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是在能动的反映中实现其反应机理的, 具有社会的建构性。其具体意旨如次: 它不是凭空产生的, 而是“建筑”在经济基础之上; 它不是从天降落的, 而是物质生产资料支配者的有意作为与权益表达; 它不只是一般的平民精神, 而主要是与政治主宰力量相结合并且被安置在社会上层的统治思想; 它不是虚静无为的理性意识, 而是积极关注经济活动、充满政治诉求、介入现实生活、维系社会秩序的实践精神。有了这种忠实于经典作家原意和社会结构本身的理解, 我们就不会片面地只讲意识形态的权能而否定其“反应—反映论”的意义了, 就不会以意识形态某些时候、某个门类、某种观念的虚幻性而去否定它在总体方面、在总的发展中的历史合法性与合理性了。

  (二) 关于政治法律制度的国家机器理论

  关于意识形态阶层的精神劳作与国家政制之理论构想的联系, 马克思指出: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 对这种哲学的批判不但是对现代国家和对同它联系着的现实的批判性分析, 而且也是对到目前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最彻底的否定, 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 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的涵指之一就是关于国家机器的构想。恩格斯在解释国家法律制度如何经过法学论证而表达经济要求的过程时也如此谈道: “在现代国家中, 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 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 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这样, ‘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 建立和谐的法体系。”

  此处所论, 法学家及其法意识所实现的对经济关系的法律“翻译”以及对法体系内部矛盾的逻辑消解, 无非就是意识形态法律门类对法律制度的论证与设计。对意识形态此种政治性向的解释, 透露出思想的政治性和政治的思想性在意识形态中的结合。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了特定情况下意识形态对剥削阶级国家制度论证的思想特征: “所有过去的时代, 实行这种吸血的制度, 都是以各种各样的道德、宗教和政治的谬论来加以粉饰的: 牧师、哲学家、律师和国家活动家总是向人民说, 为了个人幸福他们必定要忍饥挨饿, 因为这是上帝的意旨。”“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 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他充分肯定了特殊时期宗教意识形态在政治生活中直接成为国家机器之思想规范的事实。马克思还进一步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论证和设计国家制度时的鲜明政治性: “我们知道, 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 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 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 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 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在他看来, 国家机器及其运行法则的资产阶级建构, 总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基本理念的制度化、权能化、实践化, 是这一阶级政治方面的理论理性变为实践理性的过程。意识形态阶层, 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着由经济而政治、由市民而国家、由思想而制度的信息传递和社会编程, 在为其所属的那个阶级礼赞歌德的同时不忘为他们的统治出谋划策, 设计规则, 观念性地建构种种制度。意识形态阶层对精神王国的经营, 是直接为统治者的政治法律活动及其秩序化、制度化服务的。基于意识形态这样一种生•于经济、功于政治、型塑于国家机器的社会文化品格, 马克思恩格斯认定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意识形态表达, 思想观念在社会政治领域的实践表达, 与对社会阶级、党派、国家机器的意识表达, 具有某种同质化、同构化、同功化的属性。正像“封建的教会组织利用宗教把世俗的封建国家制度神圣化”一样, 一切意识形态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或理性或工艺、或观念或形象地把国家制度神圣化, 变成世俗化、刚性化的宗教。

  阿尔都塞和詹姆逊先后都把意识形态解释成“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并非偶然, 因为确实存在着为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出来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化的现实。但阿尔都塞、米歇尔等人认为“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并非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表达, 而是实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场所和手段”。 他们切割意识形态的认识论意义, 将它解释成为一种直接存在于国家机器中的客观因素则过分放大了意识形态的外化力量及其政治现实性。而游走于“知识权力论”边缘的福科则认为: 应该“承认权力与知识的相互包含; 没有相关知识领域的构建, 也就没有权力关系。” 他意识到了意识形态对于国家权力关系及其政治制度的理性建构作用, 但把意识形态直接当作一种权力, 则流于简单和粗鲁。因此, 我们要厘清马克思恩格斯与阿尔都塞、福科等人在理解意识形态方面的本质差异: 前者是从意识形态作为国家机器的灵魂去言说其思想的政治功能的后者则是从意识形态的操控力量去指认其直接就是国家机器的, 对意识形态的解释存在着将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设施的上层建筑相互等同的事实混淆和逻辑错误。

  (三) “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关于意识形态, 马克思认为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系统, 包括“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 简言之, 意识形态的形式”。在谈到统治阶级及其意识形态阶层的精神生产时,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 “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 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 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 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社会的意识形态何以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呢?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精神方式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由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 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 ......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 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这里, 马克思从生产关系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关系对精神文化生产的必然制约中, 揭示了精神文化生产为什么必然要同构于物质生活方式的客观逻辑, 阐释了意识形态为什么必然表现为统治阶级之思想的社会认识论理由。

  当新兴统治阶级能一定程度地代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意向时, 其阶级意志、政治主张及其思想观念便会因此具有某种普世性, 成为主流精神, 内在地获得由社会主流赋予的某种支配权。而当获得政权的统治阶级已不能长久保持革命之初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时, 为着粉饰其将社会普遍利益特殊化、集团化的巧取豪夺, 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种将自身利益普遍化亦即将社会利益独占化的逻辑表达, “抽象地讲, 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 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这样, 统治阶级必然在精神生产资料的社会配置中, 在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强化自己的思想霸权, 进行权与利的阶级论证和文化贯彻, 使其思想观念成为社会最为合法、最有支配力的思想。霍尔以其“知识倾斜论”和“符号统治权”的理念描述了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 “知识的社会分布是倾斜的.......统治思想圈确实积聚了替其他人规划或划分世界的符力它的一切变成理所当然的。统治思想可以通过限定哪些看来是理性的、合理的和可信的来控制社会中的其他观念......对知识生产工具的垄断......当然与长期获得符号统治权不无关系。” 这如实地表述了经济生活的宰制者必然使自己的权利意识成为统治思想的机制。

  当统治者个人作为思维者、精神文化的生产者直接出场, 调节思想文化的生产和社会注意力的分配时, 他们不仅会在政治、法律的层面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社会主导力量的代言人直接生产出维护经济关系和统治权力的意识形态来, 而且还会依据自己的社会地位、活动方式、生活经验以阶级或阶层的“著作代表”来进行自己的思想文化演绎和阐释, 形成表征和维护其生产方式的社会主流文化。他们会因为政治代表与著作代表的合一, 必然将其精神生产的理念、思维方式和价值逻辑带入权力的操作中, 使其权力运作、制度安排形成思想统治的外观, 使统治者的思想成为形式上真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同样, 当统治者在进行意识形态的精神生产时其经济利益、阶级意志、政治权力以及国务活动经验又会作为认知立场、思维取向、价值诉求和经验材料被纳入思想的营构中, 在内容方面使统治者的思想成为具有统治意志及其政治属性的统治思想。

  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 还有一大批并非物质生产资料的支配者但依附于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承担其主体性的劳动, 许多人不乏个性化的自由追求并有特殊成就。但受制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自在规定和由社会主导力量发出的社会政治意志的自为规定, 他们总得一定程度地作为统治力量的代言人, 社会生产方式的表征者去进行文化诠释。为物质生活资料支配者所把持的文化话语权对他们的思想引导和意识操控, 由物质生活资料的分配所决定的个人生计的思考, 都将使他们多方面地抑制自己那一分非属主流社会的个性, 依循生活的大格局去言说社会, 解释人生, 诠释是非、善恶、美丑, 展开精神劳作。其中必定产生某些违心成分, 但这显性文化上个人的违心言说却往往隐性地表达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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