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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论宗教信仰自由与高校学生信仰选择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2-03-06 09:46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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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论宗教信仰自由与高校学生信仰选择

  一、宗教信仰的基本范畴

  (一)宗教和宗教信仰的界定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宗教作为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很大贡献。宗教是世界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与人类文明同步。世界上一切国家,一切民族,都有不同的宗教存在,不同的宗教也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文化、民族习惯、法律意识和政治制度,宗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文化现象。当今我国的宗教,是指流传于我国并被部分群众所信奉,并且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东正教)等。

  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

  (二)宗教信仰的产生和本质

  1.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双重作用

  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落后,人与自然混为一体。对于自然界的变幻莫测无法解释,人们对自然既依赖又恐惧,于是出现了图腾崇拜,把日、月、星辰、风、雨、土、动物、植物等作为崇拜对象。马克思把这种“自然宗教”看成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1]35。到了氏族社会还出现了神灵崇拜,把祖先的灵魂为崇拜的一种宗教信仰形式。灵魂崇拜是原始宗教的重要形式,它标志着人类的崇拜对象由实物转向精神,这是宗教发展的一个飞跃。

  进入阶级社会,人们受到的压迫来自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两个方面。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安慰,于是把对于现实的需求转化为对于天国的希望。于是,世俗世界的最高统治者也就演变成天上的最高统治者,成为主宰宇宙的神。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发展成为有意识的“人为宗教”。

  2.宗教信仰的产生基础

  (1)社会根源—在阶级社会和形态中,社会力量对于人们来说,都是难以捉摸和难以对付的。当现实令人困惑和恐惧时,很容易让人产生对神话的异己力量的渴望,这是宗教产生的根本原因。

  (2)认识根源—人的认识过程是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反复的规律进行的,是从感性认识再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它不能不受到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对梦的认识、生和死的认识“,人们会用一种新的不自觉的或逐渐自觉的神秘的天意来代替现实的、尚未知道的体系。”[1]242这就为宗教的出现奠定了认识基础。

  (3)心理根源—宗教信仰是一种和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有关的心理活动,它主要是由某种恐惧、自卑、好奇加以想象、模仿等心理活动构成的崇拜、乞怜等情绪。这些情绪成了宗教产生的心理基础。

  3.宗教信仰的本质

  马克思把宗教看成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是符合宗教的本质的。马克思还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列宁说“: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劣质酒”,“是终身给他人劳作、为穷困和孤独紧压着人民群众到处蒙受的精神压迫的一种”[2]62。因此宗教信仰是对阶级社会异化的社会关系的歪曲的虚幻的反应,是人的本质和对人的否定的表现。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诠释

  1.宗教信仰自由于法有据

  (1)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2)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3)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4)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5)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6)1994年2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7)我国《刑法》25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正当的宗教信仰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对与大学生来说,要清醒地认识什么是真正的宗教,不能盲目的信仰所谓的“宗教”。(8)我国《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2.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人的私事

  一个人皈依某一种宗教,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他选择什么样的宗教信仰,应当看做是他个人的事。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共产党员能否信仰宗教,和普通教徒一样烧香、拜佛、做祷告,党的性质和纲领从根本上决定了它的成员只能是无神论者,而不能是宗教徒。一个共产党员应当坚定的信仰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去认识自然和社会,指导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如果信奉宗教,就背离了党的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失去了党员的先进性。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这并不能成为党员信奉宗教的理由。提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有充分的理由,但他是以不能妨碍国家、社会和别人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的。对于那些利用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如果信仰宗教进行上述活动也是要受到严厉的制裁的。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我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3.宗教信仰是人的精神世界的问题

  毛泽东指出:“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3]157宗教信仰是人的精神世界的问题,必须予以保护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宗教的产生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其消亡的历史条件成熟以前,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也就会有人信仰宗教。

  二、青年学生的信仰选择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学习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论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青年学生之所以对共产主义信仰产生怀疑和动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从来没有认真地、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对马克思主义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是道听途说。一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其发展的进程中遇到了困难和挫折,他们就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进而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丧失信心,感到迷惘,发生动摇。实践证明,只有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才能被马克思主义的伟大思想所吸引、所折服,从而坚信它的科学性及其实现的必然性,真正确立起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

  (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

  一个人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没有为社会历史的发展而献身的精神,无论选择任何信仰,即使为一时的冲动所驱使,产生非常强烈、激昂的热情,到头来会变得脆弱。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只有以马克思主的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为指导,才能正确的了解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只要坚定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信仰,在任何困难面前都会朝气蓬勃,矢志不移。大学生要树立远大的目标和人生理想,珍惜校园宝贵的时光,珍惜稍纵即逝的青春年华,以学习为主,以前途为重,激发力量,刻苦读书、奋发向上。

  (三)了解我国高校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

  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是依法治校、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4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加强高校宗教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律和教育制度的根本要求,是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和良好育人环境的基本需要,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

  (四)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实践中作出正确的信仰选择

  毛主席说过一个人总该有点信仰,大学生是祖国未来建设事业的主力军,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精神支柱,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必将遭受挫折和困难。青年一代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能仅仅限于书本上学习马克思主义,也不能仅限于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口号和公式,最重要的是还通过参加社会活动、公共服务和义务劳动,从平常的工作中理解共产主义。只有去实践才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理解更深入,才能更加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才能打心理信仰马列主义、信仰共产主义,是真信而不是冠冕堂皇的信。只有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才能作出正确的信仰选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 995.

  [2]列宁全集:第1 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 959.

  [3]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 977.1



  责任编辑:王佳菲

 

发布时间:2012-03-06 09: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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