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业劳动互助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注重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同时,通过劳动互助来整合劳动力、促进农业发展。研究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劳动互助的探索和实践,分析其思路的形成、具体措施及实践发展,对于全面理解与认识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经济发展及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针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尚少。有鉴于此,本文以《红色中华》、苏维埃政府工作报告及回忆录等文献为中心,尝试对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业劳动互助的探索及实践进行初步梳理,以期深化相关研究。
一、“礼拜六义务劳动”与劳动互助的 初步形成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引导下,广大群众踊跃参加红军,这为巩固政权、推动革命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群众参军后,家庭会面临劳动力缺乏、生产困难等问题。另外,伴随革命事业的发展,物资的搜集、运输等战争勤务仍需群众进行支援和配合。因此,保障农业生产和战勤工作的顺利开展,是苏区时期党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党积极借鉴苏俄“礼拜六义务劳动”的做法,在苏区开展劳动互助,保证革命与生产两不误。1919年,为保卫十月革命的胜利果实,喀山铁路工人自发开展无报酬劳动,被称为“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列宁认为,这“是战胜自身的保守、涣散和小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战胜万恶的资本主义遗留给工农的这些习惯”,是“比推翻资产阶级更困难、更重大、更深刻、更有决定意义的变革的开端”。劳工大众、青年利用星期六开展义务劳动,有助于人民战胜利己主义、养成“自由的自觉的”社会新纪律,证明了“无产阶级代表着并实现着比资本主义更高类型的社会劳动组织”。
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进行军事斗争和巩固根据地的实际需要,借鉴苏俄“礼拜六义务劳动”的有效做法,将这种劳动互助形式运用到苏区各项建设中。1927年 11月,海陆丰建立苏维埃政权后,即在生产劳动中倡导实行“礼拜六义务劳动”。比如,海丰县“为鼓励劳动习惯亦决定实行共产党礼拜六,每礼拜六早晨五时起全体党员均动员外出做工七时始息”。海丰县第二区农民协会执委会也要求:“每礼拜六早五时起身,以鸣炮为特号,一闻炮声,即为公众作二点钟工作,农民应替该乡出来当兵的农民耕田,其他各界民众亦应找公家工作来做,过了限定时间始得做自己的私事。”1931年 2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局要求组织“青年团员的礼拜六”来帮助红军“搬运粮食、掘战壕、运枪械”,女团员要“缝制军衣、军鞋、修补军装等”,并强调“这个办法在苏区团的工作中应该经常地应用”。1931年 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中规定,“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应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
依据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自 1931年 11月开始,“礼拜六义务劳动”在苏区乡村得以推广。如青年团员“帮助政府实现优待红军条例——耕作红军公田,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帮助红军运输与收贸粮食等等”;苏区工人团员应参加“礼拜六义务劳动”,除满足军事的需要外,还应“与农村同志一起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各级工会应“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及一切家庭事务。工人要领导农民来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特别是各级工会负责同志要实行礼拜六,站在工人前头,做工人的领导与农民的领导”。1934年 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要求各级党政干部“应参加实行优待红军家属的礼拜六工作”,各级党团组织要“将本条例进行最广大的宣传鼓动并提到每个支部大会,乡代表会议,军人大会,群众大会上报告和讨论,造成礼拜六工作的热烈空气和自觉的负责的有纪律的按期进行礼拜六的工作”。
由此可见,苏区开展的“礼拜六义务劳动”,主要以党员、团员、干部为主体,通过帮助农民特别是红军家属进行农业劳动、开展战勤工作、完成公共事务等活动,实现革命与生产两不误。此举一方面“使红军家属不致因耕田困难而去招回他的丈夫子弟回来耕种”,解决了红军战士的后顾之忧,有效实现了乡村革命动员,使革命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比如,兴国县因“充分执行共产党礼拜六工作”,迅速“扩大红军壹千四百四十余名”。另一方面,还以实际行动逐步引导和培养了党员群众“做公家事务”的习惯,有效提高了群众的公共意识、集体观念和互助精神,培育了农民群众新的劳动习惯,为乡村社会互助生产模式的形成和发展打下了初步基础。
二、“共同耕种”与乡村集体生产的尝试
在以“礼拜六义务劳动”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导群众解决军属生产困难和开展战勤工作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借鉴苏联“共耕社”的做法,在苏区尝试以“共同耕种”来开展乡村集体生产。
“共耕社”亦称“土地共耕社”或“土地协作社”,是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初期经济组织的一种初级形式。“社员只有在播种、耕种、收拾等季节共同劳动,耕畜、农具等仍归社员私有,但在共同劳动中共同使用。共耕社的收入一部分按参加集体劳动的多少进行分配,一部分按交给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另外,有相当一部分土地仍归社员个人经营。”共同劳动但产品私有,这是“共耕社”的基本特征。
1928年,毛泽东领导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就涉及到共耕问题。该土地法中规定的苏维埃政府分配土地的方法主要有:分配农民个别耕种;分配农民共同耕种;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虽强调以农民“个别耕种”生产模式为主,但又指出“遇特别情形”或“政府有力”时,可采用“共同耕种”和“模范农场耕种”,这为土地平分后乡村实行共耕等互助型农业生产方式预留了空间。1929年前后,湘鄂赣、鄂豫边和赣西南苏区曾实行共耕制度。
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分析可见,当时部分苏区围绕“共同耕种”的实践或设计大致有两种方案:
一是共同劳动但产品不均分。平分土地之后,乡村在遭遇敌人烧抢、缺乏农具耕牛等情况下,需要“几个或十几个农民组织起来,合伙耕种”。这是在因敌人破坏或原有生产资料缺乏导致乡村生产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以免田园荒芜”而采取的乡村集体生产方式,且这种“合伙耕种”,“可说是一个农村生产合作社,也可以说是共耕制度的一种”,但“只共同生产而不共同消费”。
二是共同劳动且产品平分。1930年,右江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土地法暂行条例》中规定,“如在某种军事困难时期,乏人耕种土地时,可由苏维埃指定用共耕的办法以解决之”。随后颁布的《共耕条例》,规定全乡土地归苏维埃政府管理;全乡民众“均要负责全乡所有土地的生产工作”;全乡所有耕作工具如犁耙、耕牛等,完全归乡苏维埃政府管理;乡苏维埃政府“负责计算全乡土地生产的农产品及副产品的数量,及统计人口,按照平分的原则分配”;剩余农产品“完全归苏维埃政 [府 ]贮积管 [理 ],以备不时之需,或作苏维埃政费及建设公共事业之事用”。
然而,实现共耕的基本前提,是土地“完全归苏维埃政府管理,由土地委员会协同经济委员会负责”,但这在当时并非普遍现象。1931年,邓小平在《七军工作报告》中指出:“东兰、凤山分配土地的结果,共耕仅有两乡、多数地方是平分土地。”因此,共耕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不具备充分的社会条件。1930年,中共中央决定:“共耕制度,必须是不得已的时候(例如贫农分得土地而没有充分的耕具的时候),由自愿的农民自己订立契约去实行,——不应当由政府强迫行施”,反对“勉强的实行共耕制度”。从历史实际来看,此时的共耕实践还只是部分苏区借鉴苏联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而进行的一种农业劳动互助的探索,并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尽管如此,它反映了土地平分前提下中国共产党早期对乡村集体生产方式的探索,仍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三、“春耕运动”与“耕种互助”的倡导
为解决农业生产困难,推动乡村经济发展,自 1931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春耕运动”中倡导乡村“耕种互助”。
1931年,毛泽东在《才溪乡调查》中指出,才溪乡“调剂劳动力的主要方法,是劳动合作社与耕田队。其任务是帮助红属与群众互助”。5月 5日,毛泽东与朱德发布训令,要求红军“在不妨害作战及警戒情况下,应立时在各地帮助农友栽秧耕田”。6月4日,鄂豫皖中央分局强调,“党团守备队、少先队、童子团以及在当地休息的红色战士组织栽秧队,在苏维埃指导之下去帮助农人栽秧”。无论是耕田队还是栽秧队,都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当时乡村农业生产困难而在调整生产关系、创新生产模式方面进行的实践探索。
1932年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四次常委会决定:“为增加群众的福利,和提高苏区的生产,以增加革命发展的力量起见,决定在目前立即发动一个春耕运动。”2月 8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要求,春耕运动“由雇农工会贫农团来领导,在春耕中实行‘耕种互助’运动,无论人工、耕牛、农具、种子一概彼此帮助,以便适当的解决目前春耕中各种困难问题”,“各地要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帮助红军家属耕种,并耕种红军公田,地方武装在可能范围内亦应帮助当地群众耕种”。
至此,在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层面,正式形成了乡村农业生产互助理念及其工作要求,即由当地农会来组织与调剂劳动力,在优先保障红军家属生产前提下,共同推动乡村农业生产。综合前文所述“礼拜六义务劳动”及红军优待工作可以看出,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倡导的劳动互助既有解决生产劳动力缺乏、促进农业生产的经济意义,又有发扬乡村阶级互助、拥护红军的革命动员意义。
经临时中央政府的倡导与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耕种互助”。1931年 7月,鄂豫皖苏区第二次代表大会要求,“增加生产使苏区的土地一寸不要荒了,组织生产队,适当调动人力牛力帮助人力牛力缺乏的地方耕种”。1932年 5月,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大会提出,“政府应当注意耕种中各种困难问题(如耕牛农具肥料资本等),经常来计划解决方法,如鼓励耕种互助”。但面对日益严峻的军事斗争形势,仍有部分政府对于春耕训令执行“极不充分”,主要在于“缺乏动员群众的工作以至不能成为群众的运动”。如何进一步实现春耕运动中群众的“耕种互助”,成为当时苏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乡村生产,包括传播农业知识、动员群众增产增收,亦包括充分利用“礼拜六义务劳动”“耕种互助”等方式直接帮助群众开展农业生产。1933年 2月 22日,时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副部长吴亮平在《红色中华》发表文章,介绍了苏联开展的协助运动,即城市工人、红军“被派到农村中去,在物质上文化上劳动上帮助农民生产的改良、发展及集体化”。随后,文章又结合当时中央苏区实际,提出协助运动“应该成为巩固工农联合的重要方法之一,用来帮助实现我们目前的一切战斗任务”。文章指出,党政军相关组织应“规定自己对于附近某一乡或区举行协助”,且“应该特别注意红军公田的耕种,组织礼拜六或特别义务劳动来帮助农民耕种,首先是帮助耕种红军公田”。
综上可见,伴随军事斗争的不断推进,苏区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劳动力等农业资源缺乏问题日趋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通过开展“耕种互助”、发起“春耕运动”等,把群众更加有效地组织和动员起来,在解决农业生产困难、推动农业生产的同时凝聚了革命共识,一体推进根据地建设和革命斗争。期间,苏区政府倡导的“协助运动”,则是借鉴苏联经验来加强“对于农民的领导与帮助”。但这些“协助运动”在具体实践中还不够成熟,“鼓励农民群众,组织各种集体生产、合作的各种形式还是非常的薄弱与迟慢”,具有规模性的乡村“耕种互助”仍须借助具体的经济组织来落地见效。
四、劳动互助社与苏区农业生产互助的成型
1933年,在大力倡导与推动下,中央苏区已出现多种生产互助组织。比如,中共江西省委召集省级各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开会,“讨论组织耕田队”来帮助红军家属春耕;总兵站后方分站政治部组织春耕队“到郊外帮助春耕”;红军第四医院组织春耕突击队“帮助农民犁田,砍柴,挑粪,割草”。只不过此时春耕队、耕田队、突击队等组织,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党政军干部对乡村群众的生产协助,还不是成熟稳定的互助合作机制,制度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
实践证明,要有效解决农业生产困难、发展农村经济,单靠党员、干部与农民之间偶发性、临时性的帮扶互助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提高劳动互助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扩大劳动互助的范围,让劳动互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向更高层级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互助社应运而生。1933年,中央政府土地部颁布《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规定劳动互助社“是在农村中农民互相帮助做工,有计划的去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这个办法“特别是在一年中几个农事最忙的季节,如莳田、割禾等有极大的作用”,同时在这个办法影响下,“养成了群众的阶级互助精神”。1933年 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县区土地部,“必须立即催动尚未组织劳动互助社的乡村,按照中央所颁布的苏区劳动互助社的组织纲要,马上进行组织。乡政府必须召集乡农业工会、贫农团与代表会等,把互助社的好处,对群众作详细的宣传解释,使每个群众都了解互助社是调剂农村劳动力多余与不足最有效的办法,在秋收秋耕是有其极大的作用;要使每个人都自愿入社,但不许强迫命令。过去如长汀等县虽有这样互助组织(在秋收农忙几家实行劳动互助,俗叫‘搭伴’),可是范围很小,具 [俱 ]缺乏阶级互助的精神。你们必须把互助 [社 ]扩大,按割禾时间的迟早;乡与乡村的互助社,双方互订帮助合同,进行广泛的阶级的互助运动”。劳动互助社,是苏区时期农业劳动互助生产模式经过不断探索和调适后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组织形态,不仅扩大了劳动互助的主体,由党员与农民的互助拓展到党员和农民、农民和农民之间的互助,而且制度化、组织化、正规化程度也得到明显提升。
一方面,劳动互助社实现了更为广泛的民众动员。正如当时《红色中华》的一篇文章所分析的:鉴于“每年的秋收,农民群众最感觉困难的就是劳动力的缺乏”,“我们必须纠正过去的缺点,要发动广大工农群众,普遍的提出协助运动,依照中央政府土地部训令,组织劳动互助社,使农民群众热烈的把一乡一村一屋的分散的劳动力组织起来,互相协助,有计划的来进行秋收运动”。由原来的党政军工作人员对乡村的协助,扩大到农民群众之间的互助,互助主体大大拓展了,农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也被激发起来,乡村劳动力资源结构得到进一步整合和优化。
另一方面,劳动互助社是经过长期不断实践探索后形成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农村互助工作形态,在培养群众新的劳动习惯、构建乡村多阶级之间的互助、实现更为广泛的乡村动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劳动互助社是群众“互相帮助耕种与收获的组织”,既实现了组织群众进行集体生产从而有力保证了农业生产,又动员群众参与巩固和发展红军的工作,使红军、民众共同致力于苏维埃革命和苏区建设的发展,为革命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933年《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的出台,加上苏维埃政府的推动,使苏区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呈现了较为迅速的规模化发展势头。1934年“春耕运动”期间,中共中央要求,“须应用去年的经验,在每个村组织一个劳动互助社”。1934年,瑞金各区在秋收运动中,新增加劳动互助社社员 1万余名,妇女占半数,超过春夏耕种发展数量的一倍,还成立了 260个妇女生产学习组,发展组员 3000多名;西江县全县劳动互助社员已发展到 23774名;兴国建立劳动互助社 329个,发展社员18220名。
劳动互助社的发展,实现了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开展农业生产以及配合当时军事斗争的目的,也提升了群众对党和苏维埃政权的认同感。比如,瑞金下肖区官山乡在秋收期间,有农民表示“一定要把红属的田禾管理得比自己更好,并决定首先割红属的禾”。如此一来,红军家庭的农业生产“不但不发生不好的影响,而且更加扩大了改良了”。正如家属们给前方战士书信中所写:工农群众、后方部队及机关人员“在春耕夏耕及秋收的时候,他们组织了耕田队,割禾队,劳动互助社来帮助我们耕种收割”;“你们安心罢!家中没有一件事要你们挂念的,苏维埃给了我们一切”;“你们应该为苏维埃运动而奋斗到底!更要努力,千百倍的努力杀敌!更迅速的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争取革命战争的全部胜利!”
五、小结
综上所述,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基于农村和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借鉴苏俄(联)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苏区具体实际,在农业劳动互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礼拜六义务劳动”“共同耕种”“耕种互助”“劳动互助社”等,都是在实践中出现的互助合作形式。通过梳理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业劳动互助的探索,不难发现,这一时期的劳动互助社尽管尚处于初步发展和探索阶段,但在推动苏区农业生产和革命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生产互助运动提供了经验借鉴,也为我们理解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动员、军民关系、农民运动和乡村治理等多重问题提供了有益视角。
(作者:耿磊,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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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的文献》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