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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国良:列宁与苏维埃民主的最初形态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2-07-10 09:23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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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国良:列宁与苏维埃民主的最初形态

  一、列宁对苏维埃的发现与论证

  
苏维埃出现于1905年的革命过程中,在1917年二月革命中复活后逐渐演变为独立于政权之外的准政权体系,并于十月革命后最终转化成了国家权力机关。苏维埃在俄国一出现,列宁就抓住了它的实质和核心,并在此后反复不断地进行了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论证。于是,一个代替那被理论上否定了的议会民主的新型民主的肯定形式的轮廓便逐渐凸显了出来。

  列宁在1905年第一次提到苏维埃时就认为,“必须把工人代表苏维埃看作临时革命政府的萌芽”。(注:《列宁全集》(以下所引该书皆为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12卷,第57页。)在1917年的新形势下,他对苏维埃的论证更加丰富、具体和完整了。列宁认为,工人代表苏维埃应当被看成是革命政权机关,“这个在1871年巴黎公社和1905年俄国革命的经验中得出的理论原理,恰恰应当根据俄国革命的这一阶段的实际经验加以阐明并且更加具体地加以发挥”,而“沿着1871年巴黎公社和1905年俄国革命的经验所指引的道路前进的无产阶级,应当把一切被剥削的贫苦居民组织起来和武装起来,使他们自己能够直接掌握国家政权机关,自己组织起这种政权的机构”。“俄国工人在第一次革命的第一阶段,即在1917年2—3月,就已经走上了这条道路”,(注:《列宁全集》,第29卷,第17、37~38、39页。)它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最终完成这一过程。列宁要求布尔什维克党向群众说明:“工人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要让他们了解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必要性。即使布尔什维克在大多数苏维埃中处于少数的情况下,也不应当抛弃苏维埃,而只能巧妙地、谨慎地、循循善诱地引导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前进,从“两个政权”进到工人代表苏维埃掌握全部权力。这里的问题不在于走得多快,而在于往哪里走。(注:《列宁全集》,第29卷,第29、53~54、123~124页。)从二月革命到十月革命后一段时间里,列宁反复强调,苏维埃不是资产阶级所希望的那种职业组织,而是政权的萌芽。(注:《列宁全集》,第29卷,第240页;第30卷,第1~3页。)所以会出现政权危机,就是因为与临时政府并存的苏维埃在某些问题上也试图行使自己的权力。当临时政府与苏维埃都试图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二者的权力指向又相左时,政权危机便是不可避免的了。要从根本上打破这个局面,就必须把政权全部转归苏维埃。“苏维埃只有在取得全部国家政权之后,才能真正发育起来,才能发挥自己全部的潜力和才能,否则就会无所作为,或者仍不过是个胚胎(而过久地作为胚胎存在是不可能的),或者成为玩物”,两个政权并存就意味着苏维埃的瘫痪。(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297~298页。)要么作为革命政权机关实实在在地存在,要么成为无用的玩物,这就是苏维埃的命运;而人民革命之所以创造出苏维埃来,这本身就已经明确地做出了选择。十月革命把政权交给了苏维埃并通过苏维埃把政权交给了劳动阶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注:《列宁全集》,第34卷,第4页。)立宪会议与苏维埃的冲突以立宪会议被解散而宣告结束,它标志着在俄国议会民主制的废除和苏维埃制的确立。列宁说,苏维埃政权和立宪会议的冲突是由俄国的全部历史造成的,苏维埃在1905年一出现,“社会党人就已经懂得,随着这些苏维埃的建立,一种伟大的、世界革命史上从未有过的新事物正在形成。由人民完全独立地创造出来的苏维埃,是一种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制都无法与之相比的民主形式”。“革命一开始(即从1917年4月起)我们就直截了当地公开说过,苏维埃是一种比立宪会议高得多、完善得多、适宜得多的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制高得旧民主制无法比拟。苏维埃不是某一个政党所臆造的”。它既不是遵照谁的指令,也不是根据哪个政党的决议建立的,它在1905年诞生并在1917年成长起来,建立起新型的共和国,这决不是偶然的。“这种新型的共和国欧洲国家现在没有,而且只要那里还有资本的统治,将来也不会有”。(注:《列宁全集》,第29卷,第113~118页;第33卷,第242、298~299、305~306页。)

  俄国革命的创造使列宁发现了苏维埃这一新的民主形式。但仅仅经验的总结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新的经验再理论化,从理论上阐述为什么苏维埃是议会民主的替代物。列宁认为,苏维埃是巴黎公社的继承者,是巴黎公社民主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以马克思的理论设想与逻辑起点为基础,列宁对议会民主与苏维埃民主作了详细的比较。其一,就权力来源看,在议会民主制下,权力的产生是以承认和遵循现存的法律和秩序为条件的。而苏维埃则来自人民群众的直接的创举,它不承认现存的法律秩序。苏维埃是在俄国革命中创造出来的政权机关,“这种政权就是专政”,“它不是依靠法律,不是依靠形式上的多数人的意志,而是直接依靠暴力”。(注:《列宁全集》,第29卷,第131~132、351~353页;第31卷,第314~315、318页;第35卷,第237页。)其二,在议会制下,人民选举代表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事务。在苏维埃制下,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这表现在(1)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2)用全民的直接武装代替脱离人民、同人民对立的机构即常备军和警察。(3)官吏或者由人民自己的直接政权取代,或者至少要接受特别的监督,变成不仅由人民选举产生、而且一经人民要求即可撤换的官吏;他们处于普遍的受托者的地位,从领取资产阶级高薪和肥缺的特权阶层变为特殊“兵种”的工人,其报酬不超过熟练工人的一般工资。(4)议会制下,人民除了在选举时或较少见的全民公决的情况下,一般是处在政治生活之外的。而苏维埃则依靠它的层层组织把广大劳动群众组织起来并卷入政治领域。其三,针对议会民主制中地域代表制存在的弊端,苏维埃采行的是生产单位代表制,即在苏维埃制下,按经济和生产单位(工厂等)而不是按地域划分选举单位。这种选举办法可以使苏维埃同各个行业的生产单位、经济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其四,苏维埃“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297页。)苏维埃不仅把立法权和对执行机关的监督权集中在自己手里,而且通过苏维埃全体委员把直接的执行法律的职能也集中在了自己的手里。也就是说,苏维埃代表要亲自制定和通过法律,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行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负责。这便是列宁设想的作为“工作机构”而不是“清谈馆”的苏维埃。其五,资产阶级议会民主更多地表现在形式上。而苏维埃民主则首先主要是让居民中曾受资本主义压迫的那些阶级能实际地享受权利和自由,因为它“剥夺资产阶级的房屋、印刷所和纸库,并将它们全部交给劳动人民及其组织支配”。(注:《列宁全集》,第35卷,第248~250页;第36卷,第169页。)

  二、苏维埃民主的第一个可操作模式

  
不难看出,列宁最初描绘的苏维埃民主还只是一种纯粹的理想蓝图,但它毕竟不是俄国的现实,即便是革命胜利后的现实。为了使苏维埃成为活生生的现实中的人民权力机关,列宁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在十月革命前后到左派社会革命党分道扬镳的这段时间内,列宁的探索是以各社会主义政党的共存为政府和实践的前提的。在一系列的著作和讲话中,他向人们展示了一幅苏维埃政权的动作流程图。

  (1)苏维埃的政治基础。任何一个政体形式都有它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只有承认这些基本原则者才能在该制度下合法地存在并参与政制的动作。苏维埃明确表示,它是劳动者的政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据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根据十月革命取得的全部成果,“俄罗斯共和国的全部政权属于苏维埃和苏维埃机关。因此,任何人或任何机关攫取国家政权某种职能的尝试,都应视为反革命行动。任何这类尝试,苏维埃政权都将使用所拥有的一切手段予以镇压,直至使用武力”。(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233页。)愿意参加政府的政治势力必须“执行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批准的,采取渐进的、然而是坚定不移的步骤走向社会主义的纲领”。(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71页。)如果说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被允许参加政府是因为他们接受了苏维埃政体的原则,那么,立宪会议被解散和立宪民主党遭到镇压,则是因为它们不承认苏维埃的法权基础,并试图与一个事实上的政权争夺合法性。要行使民主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这就是,第一,必须巩固地建立一种有可能按大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第二,必须使这个大多数在阶级成份上,在其内部和外部各阶级的对比关系上能够协力地、有效地驾驭国家这驾马车。列宁指出,“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清楚,在关于人民大多数以及按这个大多数的意志处理国家事务的问题上,这两个现实条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22页。)

  (2)多数党组织政府。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而在并非单一政党存在的条件下,由代表机构中占多数的党组成政府则是通例。在苏维埃政权下,这一原则仍然是有效的。列宁指出,“我们坚持苏维埃政权的原则,即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多数派掌握政权的原则”,而“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党占了多数。因此,只有这个党组织的政府才是苏维埃政府”;作为多数党,它“不仅有权利,而且对人民负有义务组织政府”。(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67~68、71页。)任何一个承认民主原则的政党都应当接受这一事实。既然布尔什维克党中央向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了清一色布尔什维克的人民委员会名单,而代表大会批准了它,那么这个政府便是合法的苏维埃政权,“它的全部权力是苏维埃代表大会给的”,也就是说,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后,直到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或直到苏维埃改选,或直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新政府时为止,只有布尔什维克政府才能被认为是苏维埃政府。既然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多数派在没有将任何人排斥在外的情况下把政府交给了清一色的布尔什维克政府,那么“拒绝这个政府,就不可能不背叛苏维埃政权的口号”。(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40、60、90页。)布尔什维克党也并不排斥联合政府。列宁在反驳对布尔什维克党的责难时说,“说我们不肯让步,不愿和解,说我们不愿意同别的政党分掌政权”,“这是谎话!”,“我们曾经建议,而且还在建议同左派革命党分掌政权”。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退出了,“这不能怪我们”,他们是由于成了少数才退出的,“他们知道我们愿意成立联合政府,我们没有把任何人排除在外。他们不愿意同我们一道工作”(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30~31、40~41、58~60、67~69页。)当然,吸收哪一个党派进入政府是由多数党决定的,被吸收者如果同意进入政府,也就是默认了多数派管理国家、组织政府的领袖权。否则,它可以不同意进入政府而继续留在苏维埃内并保持对政府的批评权,并时刻准备和争取和平接管政权,这样它便默认了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威。它也可以不承认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从而对该政权采取暴力的手段进行颠覆,这样它便是苏维埃政权的敌人了。布尔什维克之所以选择了左派社会革命党,是因为只有它才有合作的可能性,而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是根本不承认布尔什维克政权的合法性的。

  (3)苏维埃中权力的和平转移。承认多数党组织政府的原则事实上也就等于在理论上、在法理上认可权力发生和平转移的可能性,因为任何政党,即使是无产阶级政党,也并不总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占据多数。当然,无产阶级政党可以采取正确的政策、成功的策略来取得并保证多数,但只要承认苏维埃内部有不同政党存在并承认多数党组织政府的原则,那么在某种条件下布尔什维克党成为少数并不是没有逻辑上的可能。在谈到二月革命后俄国革命和平发展的可能时,列宁曾特别解释说,“苏维埃内部各阶级间和各政党间的斗争在全部国家政权及时转归苏维埃的条件下能够最和平痛苦最少地进行”。“在苏维埃独掌全部政权的基础上,执政的阶级和政党的更迭本来是有可能在苏维埃内部和平地进行;苏维埃内部的一切政党同群众的联系还可能仍然是牢固的,而不会削弱”。(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7页。)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组成了合法的政府,列宁也并没有放弃而是坚持了苏维埃内部权力和平转移的思想。他说,在“俄国,已经争得了苏维埃政权,因此,政府由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转到另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无须通过任何革命,只要通过苏维埃的决议、苏维埃代表的改选,就可以实现”。(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67~68页。)如前所述,他在反驳那些攻击布尔什维克的言论时曾说过,布尔什维克党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争得了多数,因此,直到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或苏维埃改选或中央执行委员会重组新政府为止,只有布尔什维克政府才能被认为是苏维埃政府。这里的言外之意是,任何政党只要有能力在下一届苏维埃大会上或在苏维埃改选时或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新政府时能争得苏维埃中的多数,它当然也有资格组织政府。

  (4)苏维埃的选举、监督和罢免。苏维埃的选举方式是按生产单位选举代表、直接选举与多级选举相结合及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主要是在基层,即由工、农、兵群众直接选地方苏维埃代表;选举按生产单位即企业、机关、军队及农村的村镇等进行。多级选举是指上级苏维埃由下级苏维埃推举代表构成而不是由选民直选。这样便形成了上下级苏维埃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党所得选票多寡按比例在代表机构中分配代表名额的一种制度,就它切实反映各政治势力的实力对比、保证它们都有自己的代表这点来说,它比简单多数制要公平。列宁称它“的确是最民主的选举”,“比多数选举更民主”。(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2~103、107页。)监督与罢免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注:《列宁全集》,第34卷,第186页。)因为代表人民选举产生、受其委托并对其负责,他们随时有权召回即罢免和改选代表。列宁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对代表的罢免,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2~103、106页。)如果只给选民选举权而不给他们罢免权,人民监督权就是一句空话,因为情况往往是,靠人民选票当选的人却去帮助镇压人民,而这时人民却没有撤换和采取有效措施的民主。有了罢免权,人民随时可以撤换自己的代表,这不仅是直接的、彻底的和立即有效的民主原则,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政权从一个政党转到另一政党手里,只要通过和平的方法,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这样便可以保持社会安定和政权的和平交替。

  三、苏维埃民主的嬗变与列宁晚年的思考

  
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确实存在一个短暂的革命民主阶段:苏维埃代表由基层群众选举产生,各党派进入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它们在群众中拥有的影响按比例分配;各企业均由职工普选的工厂委员会或工厂会议负责领导,市或省一级成立地方工人监督委员会,全国成立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处于革命激情中的劳动群众经常举行集会讨论和决定问题。但这种浪潮中的直接民主不仅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十分短暂。在随后的实践中,苏维埃民主没能按照预设的轨道运转,而是出现了游离与滑轨。多党共存格局的消失和一党制的确立、委任制的普遍化、权力集中化趋势的加强等诸多合力催生了一个新的体制框架;它既不同于列宁最初的理论设想,也与苏维埃初掌政权时的设计大异其趣。最初的设计中,苏维埃是权力的核心,管理权即使不与苏维埃合一也是隶属于苏维埃的,党在苏维埃内活动,它是靠自己的纲领、组织来领导苏维埃的;而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权力日益从代表机关向行政机关向党的机关向党中央并最终到党的政治局集中的趋向。最初的设计中,苏维埃拥有监督和罢免权;而随着委任制的普遍化,监督与罢免权大大弱化了。最初的设计中,苏维埃遵循的是由地方逐级指向中央的权力构造程序;而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巩固和地方权力的日渐式微,却形成了权力从上向下的单向流动。这一体制的毛坯是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的,也是列宁等苏维埃制度的最初设计与缔造者们始料不及的。

  权力的天平是这样倾斜的:随着多党制向一党制的转化,苏维埃代表大会彻底布尔什维克化了,原先存在的多党制的代表大会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与清一色布尔什维克或布尔什维克和左派社会革命党联合组成的人民委员会之间的正常制衡状态不复存在了。但布尔什维克党却保留了多党制下形成的斗争传统——党团纪律。它规定,参加各级苏维埃的俄共(布)党员都必须组成党组(党团),党组直接从属于各级党的机关,这些党组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在执行委员会里,对有非党人士参加的苏维埃机关所要研究的问题都毫不例外地事先做出商讨和决定。如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之前,“中央委员会责成全体党员把苏维埃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无条件地事先交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全俄共党团讨论”。(注:《列宁全集》,第40卷,第93页。)党组成员的活动是不能代表本人意志的,他必须服从党的决议。党组通过并由相应党委批准的决定再交由苏维埃机关批准。这一做法为俄共(布)八大和第八次代表会议正式肯定。(注:《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71、597~598页。)当存在多个政党的情况下,其它政党多少还可以对布尔什维克的决议提出批评或修正,而在清一色的布尔什维克组成的代表机构里,批评自然也就消失了。其实,即使在多党存在的时候,权力已开始向行政权——人民委员会倾斜,而人民委员会是由布尔什维克组成或布尔什维克占绝对主导的机构,委派制更加重了苏维埃机关的布尔什维克化。这样,苏维埃机关包括全权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已在向党靠拢了。而在党内,由于集中制的传统,党员受严格的党纪约束,他们必须服从党中央的指示。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更加强了对党员的约束。结果,“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注:《列宁全集》,第39卷,第27页。)而这时的中央全会已经“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了,党的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全会的名义处理”。(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373~374页。)于是理论上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向中央全会负责而中央全会向代表大会负责的顺序事实上已变成了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会并由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的逆向结构。“这样一来,就成为最地道的‘寡头政治’了”。(注:《列宁全集》,第39卷,第27页。)十月革命刚刚六个星期的时候,在高尔基主办的《新生活报》上曾发表一篇言辞尖刻的文章批评布尔什维克政权,文章说,“‘全部权力归苏维埃’的口号事实上已变成了‘全部权力归少数几个布尔什维克’”,“苏维埃已在失去其功能,它的作用在消失”,“苏维埃共和国?空话!它实质上是寡头制共和国,少数人民委员会的共和国”。(注:Oska,Anweiler:the Soviets:The Russian Workers,Peasants and Soldiers Councils,1905—1921,New York,1974,pp206~207.)当时任何一个布尔什维克不会把这种“攻击”放在心上,至多把它当成敌视新政权的大合唱中的一个音符而付之一哂。但这一次,“寡头政治”却出自列宁之口!“狼”怕是真的要“来了”。

  苏维埃的全权在逐步被侵蚀、被剥夺、被吞食,苏维埃正在变成一种无权的附属物,正在成为政治舞台上的末等角色;苏维埃的会议在减少,而且即便召集起代表会议,它也只是听取报告、表决决议等,它正在蜕化为一架鼓掌机器。对此,列宁批评说,在“党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致承认的”;“甚至最琐碎、最枯燥、一连讨论几小时简直叫人想跳水自杀的这么一些问题都经常提交中央全会”;“有些具体小事都要到政治局去解决”,“一切问题都从人民委员会到政治局来了”;他承认自己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很大过错,因为人民委员会和政治局之间很多事情都是通过我个人来联系的。一旦我离开工作,两个轮子立刻就不转了”。(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10~111页;第40卷,第164页。)这是一个危险的征兆。当列宁还在工作的时候,他虽然也批评机构的缺陷,但还只是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现象,而当他一旦离开职位进行远距离观察,马上便发现了机构设置本身的缺陷。很明显,一个机构的运转依赖于某个人的存在与否,这是非常可怕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寡头政治是介于专制与民主之间的一种状态,它即可以走向民主,也可以滑向专制;而问题在于,这种“地道的寡头政治”正是从革命之初的民主制演化而来的。随着书记处地位的上升和总书记权力的加强,而且又恰恰是斯大林做了总书记,这一趋势的后果正以放大的形态显现出来。列宁对斯大林的权力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担心。其实,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是斯大林还是别的什么人,而在于制度设置的缺陷把人治的因素扩大了,即纯粹个人因素和偶然性左右事件进程的可能性增加了。在权力日益集中于少数几个人乃至有可能集中于一个人手里时,掌权者的性格特征、文化修养、领导风格、理论水平及个人好恶、少数领导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及其解决的方式等直接关系着事业的兴衰成败。列宁请求代表大会考虑撤换斯大林,只不过是当时个人因素已足以左右制度而制度设置还没有得到改革的状况下的一个权宜办法,它并不是根本性的,尽管后来看似有了改变历史进程的意义。真正具有改变历史进程意义的是制度设置。倘若一种制度能有效地防范个人权力的为所欲为,那么个人左右历史进程的份量就会大大减弱。正因为制度设置的缺陷没有得到修正,斯大林利用了这个缺陷,才使得他最终把苏维埃民主发展到了个人专制的地步。

  按照列宁的设想,苏维埃民主制是官僚制的对立物。它通过自下而上的经常的监督权和随时拥有的罢免权、通过立法权与执行权的结合而堵塞了权力腐败和滥用的通道。但实践结果表明,为了防止政权官僚化和官僚主义而创设的苏维埃体制却正在失去对权力的控制,这显然是与列宁的理想相背离的。晚年的列宁回顾苏维埃政权所走过的路,也许是不无伤感地指出,“在改善我们的国家机关方面,我们已经瞎忙了五年,但只不过是瞎忙而已,五年来已经证明这是无用的,徒劳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这种瞎忙使我们的看来像是在工作,实际上却搅乱了我们的机关,我们的头脑”。(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377、380页。)彻底地改革是必要的。为此,列宁从制度设置方面对苏维埃体制重新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遗憾的是,沉疴难起的列宁这时已经无力把它们付诸实践了。

  

  网编:客卿

 

发布时间:2012-07-10 09: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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