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从这个概念的字面上便很容易地让人知道,它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既包含着民主的过程,也包含着集中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它既包含着民主制,也包含着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民主集中制既讲了民主、民主制,又讲了集中、集中制,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其中的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更进一步地会问道,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二者孰轻孰重,究竟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四种不同的解读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现分别列举并略加说明如下:
第一种,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但其中的集中制是主要部分,民主制是次要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这个观点是在分析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首创者列宁的有关论述后得出来的,因而可以说是列宁的观点。
由于19世纪初俄国是专制制度国家,列宁建党时只能采取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但在1905年俄国发生了革命,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决定充分利用这样的政治局面,从原来主张的集中制原则转向“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4月召开了党的四大,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第一次写入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俄国虽在政治民主方面有所松动,但其专制性质并没有根本变化。因此,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一节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当然,这些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说明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实质有清楚的论述。但通过对这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乃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这就是说,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需要指出的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较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党内一些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
第二种,民主集中制就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两个部分组成,是集中制和民主制共处于一个整体,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这个观点一直是苏联在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和苏联共产党以及苏联理论界所一贯主张的观点。
以斯大林时代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为例,该书编写的“民主集中制”条目指出:“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在这里,明确地把列宁创立的民主集中制解读为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部分的相加和结合。
那么,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制呢?该条目指出:“党有统一的党纲和党章,有统一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大会,而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则有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服从中央,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少数服从多数;党实现着一切党员与党组织都必须同样遵守的牢不可破的自觉纪律。”这些解释说明,集中制就是党员、少数、下级对组织、多数、上级直至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的服从,对党纲、党章和党的决议的服从,对纪律的遵守。什么又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呢?该条目指出:“布尔什维克的民主制,表现于各级党领导机关的选举制和报告制及其工作中的合议制,表现于一切共产党员之参加党组织的生活,表现于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党积极分子会议、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定期举行,同时也表现于批评与自我批砰的开展及与群众的联系。”这些解释说明,民主制就是各级组织选举制、各种会议制、工作报告制等,体现了党内平等、协商和民主的精神。
《苏联大百科全书》中的“民主集中制”条目认为,1952年苏共十九大拟定的《党章》根据1934年十七大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地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由最低的到最高的,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机关向自己党的组织定期作工作报告;(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根据以上对集中制和民主制内涵的解释,这四条规定前两条属于民主制,后两条属于集中制。
《苏联大百科全书》就是这样地阐释了民主集中制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构成的,以及实行集中制和民主制有着各自明确的内容。它显然认为,这两种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顺序上还更突出了集中制,首先来论述集中制,然后再论述民主制。它也强调了这两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共产党的集中制跟党内民主制有着有机的联系”,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其民主制是具有集中结果的民主制。
第三种,民主集中制就是把民主制与集中制本来是两种对立、互相排斥的组织原则结合在一起,但在实践中各有侧重,总的说应侧重于民主制,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放先生提出来的观点。
1988年和1989年,高放先生先后发表了《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实质》(载《百科知识》1988年第7期)和《无产阶级政党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历史经验》(载《党建文汇》1989年第6、7期)这两篇论文,以后全文收入高放文集《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高先生认为,“在19世纪时民主制与集中制本来是两种对立、互相排斥的组织原则,到1905以后才形成为统一的原则。这两种对立的原则结合在一起,在实践中要区别情况各有侧重。一般说来,在地下秘密斗争和革命战争环境中要强调集中制,在合法斗争中尤其是在成为执政党后的和平环境中则要强调民主制;社会主义建设越向前发展,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程度也要越高。”因此,我们要认清,“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核心是民主制,而不是集中制。”
高先生从理论历史和现实实践的分析出发,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他首先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现在流行的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不对的,根本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提法,是苏联理论界“把后人的理解附加在马克思头上。”马克思恩格斯阐明,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对立的,民主制实行民主平等,集中制搞密谋专制。民主制强调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制则强调各级领导人的权力;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则强调权力中心在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党委,并且实际上凌驾于各级代表大会之上。民主制使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对党的领导人的批评权、监督权,还有参与党的决策的建议权、讨论权;集中制则使党的领导人独揽大权,号令一切,甚至还有指定他的接班人的权力。因此,共产党只能采用和实行民主制。
高先生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在特殊条件下提出来的,是一个把“水”与“火”结合起来的创新。列宁在俄国建党时,遇到了与马克思恩格斯在西欧建党时不同的情况。在西欧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建立的社会主义政党大多是合法存在的、公开活动的。列宁在俄国建党则是在沙皇专制制度迫害之下,只能建立秘密的、从事地下活动的党。在这种环境下,机械地照搬马克思恩年建格斯的民主制原则是行不通的。所以,从1899年到1904年列宁只讲集中制。后来,列宁从罗莎•卢森堡的批评中多少感到自己的提法有不全面、不周密之处,所以在1905年以后在集中制前加上“民主的”这个词,以示自己讲的集中制不是专断的集中制。但是他强调的中心还是集中制。 “民主的”这个形容词、限制词,中文翻译时把“的”字省略,叫民主集中制。按原意应是“民主的集中制”。
高先生认为,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后来有了新的发展。1917年二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的政党活动可以公开了,列宁回国后马上就强调发扬党内民主:重新选举党的各级领导人,强调中央向全党报告工作。十月革命后党成为执政党,列宁就更加强调党内民主了,实际上转向了民主制。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也根据列宁的运用和发展,应该说,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民主集中制不应该是民主制加集中制。集中是从属于民主的,是民主制本身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
第四种,民主集中制就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和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或者官僚集中制的对立,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先生提出来的观点。
王贵秀先生于1995年出版《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一书。作为研究民主集中制的专著,王贵秀先生对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的关系、民主集中制的形成、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实质等诸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王先生首先划清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的区别,指出民主集中制和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范畴。“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属于组织范畴。它无论适用于国家政体即政权构成形式,还是适用于政党,抑或适用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是作为组织原则出现的。而民主则与此不同。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一个政治范畴,而不是组织范畴。不论是在国体意义上,就‘阶级统治’来说,还是在政体意义上,就‘少数服从多数’来说,民主都是作为政治原则、政治范畴来使用的。”民主是这样,民主制也是这样。
王先生指出,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各种组织所实行的组织原则,不管有多少具体形式和名目,也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概括起来都不外乎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或者官僚集中制;一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接着他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这两种组织原则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其共性在于它们都要求组织成员的意志和行动的集中统一,都要求对统一意志的某种服从,因而都同于‘集中制’这个范畴。换句话说,‘集中(制)’是一切组织的通则。”
王先生认为,虽然世界上只有一个集中制的组织通则,但是,集中制在现实中总是具体的,是有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之分的。“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的分野和界限,最根本的恰恰也就在于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内在基础还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换句话说,少数服从多数正是民主集中制区别于专制集中制的最根本之点。”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最本质的规定性是少数服从多数,或者也可以说是民主的集中制。
二、简要的评论分析
为什么同一个理论概念,对其实质的把握会出现以上四种不同的解读呢?一方面,这涉及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既是历史形成的又是现实发展的十分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如何准确理解的问题。因此,要对以上四种不同的解读作出评论分析,无论是指出其正确之处还是指出其不足或失误之处,都必须遵循着既着眼于历史也着眼于现实的原则,遵循着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原则,应该紧紧地抓住这两条原则。
对第一种解读的评论分析。列宁把民主集中制看成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集中制作为其中的主要结构,民主制是其次要的部分,由此得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的观点,完全是着眼于当时的历史状况。列宁的分析和论点,无疑是正确的,无可厚非的。
列宁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深知马克思主义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也深知民主制和集中制是根本对立的。早在提出民主集中制之前,他就分别论述了集中制和民主制的原则规定。关于集中制,根据《怎么办?》和《进一步,退两步》中的论述主要有4条:(1)党要组成一个“职业革命家组织”,只包括那些以革命活动为职业并且在同政治警察作斗争的艺术方面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这些人无需经由选举产生;(2)在党的外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群众组织,但它们应服从职业革命家组织的监督,接受职业革命家组织的领导;(3)坚决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4)要用集中制反对自治制。关于民主制,在《〈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中指出有6条基本原则:“(1)少数服从多数;(2)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实行民主代表制度的原则;(3)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4)党的-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上可见,列宁于1905-1906年提出来的民主集中制,其具体的内容规定,既有别于完全的集中制,也有别于完全的民主制,确实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了,但其主体和实质是集中制。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层级和不同的情况来分别实施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并使两者之间发生积极的相互影响。
对第二种解读的评论分析。《苏联大百科全书》关于民主集中制就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两个部分组成,是集中制和民主制共处于一个整体,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集中制与民主制结合的观点,很值得推敲、质疑。这个观点,如果从历史角度分析,它不符合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分析以及革命胜利前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事实。如果从1934年以后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四条规定分析,也存在两个严重的缺陷。
其一,《苏联大百科全书》把《苏联共产党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中的“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这两条规定说成是集中制,这与列宁所说的集中制并不一样。列宁讲的集中制,是指党的秘密机关实行的集中制,主要是指这些机关可以不经过选举产生,而是经过指定产生的;不需要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经过讨论作出决议后进行党的领导的,而是直接可以对下级下达命令、指示。列宁从来没有说这两条就是集中制的规定。
其二,不但列宁没有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是集中制,马克思恩格斯也没有这样说。恰恰相反,马克思恩格斯(也包括列宁)认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是民主制。众所周知,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制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由他们参与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章程》还规定,同盟中具有普遍的和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提交全盟讨论”,由集体议决,形成决议。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此时尚未明确规定多数决定的原则,但是集体议决事项在实际过程中必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鉴于《章程》缺乏明文规定的不足,到了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地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生活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少数都要服从多数”,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不言而喻,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其中自然包含了服从和集中的规定,集中是民主制中的一个必要因素和特征。开展民主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集中和统一。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理所当然地对少数人具有约束力,少数人不能不执行。由此可见,《苏联大百科全书》对民主集中制四条规定的解读,不是前两条是民主制,后两条是集中制,而是四条全部都是民主制,后两条不过是民主制下的集中。这样一来,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只能是民主制了。
对第三种解读的评论分析。当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高放先生率先在理论界提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组织原则是民主制而非集中制,强调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完全对立的两种制度的观点,纠正了由苏联学者带头搞起来的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组织原则理解为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这是最值得称道的。历史上代表空想社会主义的早期无产阶级政党极力主张集中制,后来的一些工人政党如以拉萨尔为代表的全德工人联合会,也要搞集中制,都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坚决反对。正是由于高放先生揭示了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制度的对立和分野,阐述了什么是民主制的内涵规定、什么是集中制的内涵规定,坚持了共产党只能实行民主制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才使我们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获得了广阔的视域、正确的思路。
高先生明确指出,列宁是在白色恐怖和秘密活动的条件下提出党要实行集中制的原则,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合法斗争的出现同时在考虑了卢森堡的意见后转而提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列宁把本来对立的民主制和集中制巧妙地结合起来,实行“民主的集中制”,用民主来限定集中,但集中制仍是主要的、是中心,这完全适应了革命斗争的需要。因而,在革命时期,此时的民主集中制其实质必然是集中制。而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实行集中制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环境和条件都变化了,民主集中制就要回到民主制的轨道。因此,从革命胜利后和长远的观点看,民主集中制的实质确实就是民主制。
高先生还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阐述了集中不等于集中制的重要观点。集中制就是搞密谋专制,个人独揽大权,号令一切,其中当然包括多数对少数甚至对某个个人的服从、集中。因此,集中制也就是专制制,是与民主制相对立的。但集中不等于就是集中制,因为“民主制本身包含一定的集中。例如通常所说,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等,这正是民主制本身的应有要求”,“只有不民主的集中,没有不集中的民主。”这说明,集中有两种,一种是属于民主制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另一种是属于集中制的集中,即不民主的集中,专制式的集中。
如果说高先生的观点还有瑕疵可挑剔的话,那就是他把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理解为“民主的集中制”,其中的“民主的”,只是形容词、限制词,民主集中制就是带有“民主的”集中制。应该说,当初列宁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与集中制”的结合,实际上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组织制度同时并存实行的状态,而不是从上到下都实行一种所谓的“民主的集中制”。其实高先生自己也说明过,列宁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怎么又否认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民主制加集中制”,而认为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不是民主制,只是作为形容词、限制词的“民主的”呢?前后在逻辑上也说不通。
对第四种解读的评论分析。王贵秀先生认为,把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说成是集中制、或民主制、或民主制和集中制的辩证统一(结合),都是不对的。他指出,即使这些观点是对的,也没有揭示其任何最本质的规定性。因为要揭示某一事物的实质,就是要揭示其规定性。例如,说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那么,集中制的实质也就是它的具体内涵又是什么呢?并没有给出回答,并没有说清楚。正是从这样的诘问出发,王先生推出自己的观点,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应该说,对于实质问题的探求和理解,要求给出具体的规定性,讲清楚内涵,这在方法论上和逻辑上都是十分正确的。而且,他认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也包含着一定的正确性。
但是,王先生认为无论是把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说成是集中制、或民主制、或民主制和集中制辩证统一的结合,都没有把具体规定性或内涵说清楚,这实际上是不符合事实的。从上述所介绍的除王贵秀先生本人之外的三种解读来看,其实它们都已经把集中制、民主制、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的内涵和具体规定性说明的清清楚楚了。因而,当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或民主制、或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时,人们便很容易知道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因此,为简洁起见,讲到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或民主制、或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也就可以了,不至于不知道它的具体规定和内涵。
反过来说,王先生把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归结为少数服从多数,虽有正确之处,但也失之偏颇。少数服从多数只是民主制中的一个规定,还有公开性、选举制、代表制、监督制,都是很重要的,不能忽略的,岂能只突出一个,而抛掉其他不顾。
当然,王先生是不同意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的。对于民主制,他的看法是,这根本就不属于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组织范畴内。民主或民主制,是属于政治原则、政治制度的政治范畴,是高于组织范畴的,它和民主集中制不在一个层次上,如果把它们放到一块了,是“混淆和抹煞了组织原则、组织范畴和政治原则、政治范畴的区别。”这样的观点,是大有问题的。因为高放先生已经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组织原则是民主制,可见,民主制也是可以属于组织范畴内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高先生在说明这个观点时,详细引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论述,并且依据国际共运史的诸多事实,论述的十分细致周密。这些论文于1988-1989年发表,早在王贵秀先生1995年出版《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著作的六、七年之前。王先生如果认为民主制不属于组织原则和制度的组织范畴的话,起码应该关注到和针对着高先生的观点从理论上予以反驳,甚至还有必要对马克思恩格斯所明确认定的民主制组织原则作出否定性的理论说明。但是,王先生并没有这样做,他只是简单地引述了列宁和毛泽东的两句话,“列宁说过:‘民主只是政治方面的一个范畴。’毛泽东也说过:‘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两句话中无论是列宁还是毛泽东,谈的都是“民主”,而居然被王先生拿来不但作为论证“民主”,也作为论证“民主制”属于政治范畴而不属于组织范畴的根据,“民主”的概念就这样被悄然替换成“民主制”的概念。须知,民主不等于就是民主制。
客观地说,作为90年代中期出版的王著,在思想观念上却要比80年代中后期的高文陈旧的多、落伍的多。因为王先生还在坚持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这一点早为高先生说破了,那不过是苏联学者附加在马克思恩格斯头上的不正确的理解。由于王先生不承认民主制也是组织原则、组织制度,所以他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凡有“民主制”、“集中制”的话语,一概不引。对列宁著作中屡屡出现的把“民主制”和“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论述,也一概回避。
至于王先生认为的,从组织原则来说,一切组织只有一个通则,就是集中制的通则,这样的观点也值得商榷。王先生的理由在于,因为作为组织来说,最后总是要求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也就是必然达到集中。这是从最终的结果而言的,它并不是组织过程的全部。如果从怎样达到统一来说,也就是达到统一的过程来说,在实行民主制下,它首先需要一个广泛的民主讨论、民主酝酿的过程。而如果实行的是集中制,当然根本就没有或也不需要这个过程。为什么只能从组织的结果来界定组织的通则是集中制,而不能从组织的过程来界定组织通则是民主制呢?由此可见,组织通则不是一个,而是对立的两个,即民主制与集中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承认这两个组织原则和制度的。由于王贵秀先生不承认民主制,当然就只剩下一个了,但不要据此说成只有一个组织通则。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民主不等于民主制,集中也不等于集中制。有时候集中制(即专制制)也会采用一些民主的方法,但不等于就是民主制了。而民主制中必然包含着集中,这也不等于说民主制变成集中制了。必须分清楚民主与民主制、集中与集中制的区别。如果分不清这一点,当然会把民主制中有集中,说成就是集中制,集中制中有集中便更视为是集中制了,从而这个世界上存在的就只有一种集中制通则了。这一点,看来王先生是分不清楚的,在他的著作中,在讲民主时,往往也把民主制捎带上,用的都是“民主(制)”的表示方法,表明他这里讲的既是民主,也是民主制,完全把两者混淆在一起。
王先生有一个强调至极的核心观点,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或官僚集中制的区别,“最根本之点”在于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一般来说,这固然不错,但却有重大遗漏。其实,“最根本之点”不仅只是此。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的区别还应该看有没有选举制、年会制、报告制等广泛的实行民主的过程和程序,而专制集中制是根本没有这些规定的。难道这不是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区别点吗?说到底,王先生只是从集中制的角度考虑问题,他认为无论是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都可以归结为是集中制。因此,才会把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的最根本区别点规定为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也即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区别。但问题也在这里产生了,绕了半天,王先生还是回到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对立上来。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直接从民主制的角度考虑问题呢,况且连王先生自己也承认,“少数服从多数”本身就是一个民主的原则。如果从民主制出发,要说明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或官僚集中制的区别,最根本之点就不仅是“少数服从多数”了,重要的还要有“少数服从多数”之前先决的民主讨论、民主酝酿等因素。可见,绝不能从集中制出发去说明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或官僚集中制的区别,因为“少数服从多数”虽然是一个集中的要素,但却是一个根本的民主原则,它从属于民主制,因此,“少数服从多数”与“多数服从少数”相对立这个命题,说到底,就是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
以上本文已分别论述了关于民主集中制实质的四种解读及其作出的简要评论分析。从中可见,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这其中的集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新的变化,进入新的形态,即在革命胜利后,它是一种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的形态。因此,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必须归于民主制,必然是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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