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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1)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1-07-11 12:26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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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1)
  19世纪中叶后,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经典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公开出版, 引发了世人对意识形态现象及其理论的深切关注, 社会现象的考问和解释更多地注入了意识形态诉求。现实生活的复杂化则反过来加剧了意识形态思想语义的嬗变和认知逻辑的断裂, 各种意识形态观相继出场, 可谓论峰迭起, 纷繁复杂。虽然在集中释读经典作家意识形态理论的本文中无法更多涉猎, 但需要指出的是, 它们的出现与流变, 既有现实生活的某些事实逻辑作支撑, 更有理论渊源的逻辑事实作为理解前提。对于后者, 从根本上说, 它是由对意识形态理论第一次做出全面系统之科学说明的马克思恩格斯提供的。他们关于意识形态的众多解释, 隐含着后来对意识形态做出各种界定的思想胚芽或理性元素。认定和厘清这个问题, 需要我们重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文献, 阐明其关于意识形态现象的释义视角及其语义逻辑。

  一、解释视角的解释

  对马克思恩格斯解释意识形态现象的解释方法做出解释, 澄明何以如此解释的理据, 是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解释, 从属于并支持着他们对社会生活总体性的唯物史观解释。唯物史观比较完整的科学表述同对意识形态现象的系统解释, 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同时完成, 充分说明了这两个方面的理论具有严密的同构性。我们应当沿着他们关于唯物史观表述的基本学理线索去寻绎其解释意识形态的逻辑架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理论建树的总的结果作了纲领性的表述。 这表明, 唯物史观对社会结构的分析, 总是由社会生产力推及并解释生产关系, 再由生产关系推及并解释阶级的政治关系及其制度, 最后才由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推及并解释作为意识形态的思想关系的。这是马克思所说的“从地上升到天上”地解释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文化现象的唯物主义路线。采取这种从经济而政治、再到精神文化的理论推及和现象解释, 实际上遵循着以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为顺序的动因关系的历史逻辑, 并从功能上揭示了意识形态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驱动作用的自反应机制。这种反应是通过社会的权利配置、阶级划分实现的, 是处于不同地位、拥有不同权利、以不同的方式维持自己生活的人们, 对自己的社会存在形成情绪的、心理的、进而思想理论的感知所达成的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感知与反映, 既是主体依据自己的生存方式进行精神文化的生产, 形成意识形态的主体性建构; 又是主体接受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的熏陶和规约, 实现社会对主体精神的再生产。主体把社会生活的样态、要求从精神上复现出来, 也就是社会以其生活方式从精神方面把自己的主体不断再生产出来。因此, 要准确描述和科学解释意识形态现象, 必须深度揭示意识形态的主体性机制, 从主体间方面透视意识形态内涵的“思想的社会关系”意义, 克服像黑格尔那样对精神现象作无人身的客观唯心主义解释的同时, 彰显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和政治功能。

  此外, 我们还必须看到, 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思想关系, 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现象, 它有自身的内部构成和文化特质。一方面, 它是一个社会意识的总体, 成为对社会生活的系统表达和全息回响; 同时又是一个由众多意识形式门类构成的精神世界, 具有思想性的社会关系, 需要理解其组成部分之间的意识关系。另一方面, 意识形态是一种充满理想、充满实践诉求的精神生活, 是理性意识与实践意识的交织, 未来理想与现实律令的统一, 思想解释与行为规范的融合, 精神教化与榜样示范的一致, 是集意、情、理于一体的社会精神在认识与实践的统一场中活生生的表演。对意识形态的解释, 必须注意从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因果互动机制、社会功能机制, 以及意识的主体性机制之统一中, 去揭示意识形态的认识─实践机制。

  本文以为, 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学理要义, 给出了指引我们准确理解他们关于意识形态解释视角的逻辑线索。

  其一, 要从对社会生活的经济始动因素自行反应的方面, 去揭示意识形态适应并影响社会存在的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这方面的解释, 构成以经济生活为始因的因果解释。它以意识形态在顺应经济结构的作用中所发生的自然反应之“自然历史过程”的“事实逻辑”为说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做出能动反映的“逻辑事实”提供理解的客观前提。这方面的思想理路, 是我们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理论视角的第一个向度的逻辑基石, 即从经济结构对于意识形态结构的元建构意义, 亦即从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自顺应机制, 去理解经典作家关于意识形态生成论的原始理据。同时认为, 意识形态天然地包含着由阶级意志、利益诉求、政治性向驱动的实践旨归, 它必然介入生活, 回归实践, 作用于派生出它的社会物质生活。基此, 本文采取由经济结构而意识形态, 中经对意识形态的阶级性、主体性分析, 最后进行意识形态之知行合一的分析, 将经典作家解释意识形态的不同视角, 按意识形态起于经济结构、物质生活, 成于阶级的政治统治及其主体性精神操作, 复归于实际生活世界这样一种意识运演的逻辑进路, 分三个大的向度展开叙述顺序。同时注意客观的事实逻辑优先分置, 然后再及意识形态阶级论、政治学的价值逻辑分析, 最后进行意识形态认识论、实践论的知行逻辑探讨。这是依据意识形态生成、运演的轨迹来解释意识形态, 并不拘泥于经典作家论述的出场先后去厘析问题。

  其二, 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是一种广义的政治思想, 直接表征社会的政治结构, 为政治服务, 成为阶级的政治话语系统及其政治行为的思想预设与理性规制。解释意识形态, 必须深深植根于社会的阶级划分、权利配置、政治秩序以及各主要社会集团的地位、作用、使命、理想等政治生活的主体性元素及其社会境遇的分析中。意识形态常常是作为社会主体的身份符号、阶级权利的合法性论证、政治行为的理性表征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的, 是一种“主义化”的理性精神。我们只有结合对社会主体的政治结构、阶级结构、权利结构等社会性的主体因素分析, 才能深刻揭示意识形态经由直接对政治结构的表征而最终反映经济结构的生成演化机制。意识形态对经济结构的自反应机制, 作为意识形态主体自觉反映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经由意识形态的阶级性主体、社会性主体对自身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配置、地位作用、角色使命的自觉意识形成对经济生活的思想反映实现的。在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中, 客体的“反应”与主体的“反映”之间, 内涵着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 又体现着意识形态之主体性、社会化的思想机理, 两者共居复杂的函变关系中。

  其三,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理性意识与实践意识合一的精神, 关于它同生活世界内在联系的分析, 同样成为解释意识形态现象的重要向度。马克思恩格斯从这方面深刻说明了意识形态维系社会秩序、规范价值体系、调节大众行为的实践精神特征。他们曾在不同的场合下分别对社会心理与意识形式、统治思想与“精神制度”、科学逻辑与“通俗逻辑”、理论意识与实践意识等思维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 多方面地透视了意识形态与大众生活的内相关性。他们在发生学意义上指出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生活过程的回响, 许多方面是以约定俗成、自然发生的方式出现的; 同时又指出意识形态以日常思维的“通俗逻辑”、生活行为的“道德核准”、共同价值的“庄严辩护”、大众心理的“普遍安慰”形式渗入生活世界, “成为关于人的生存方式最切近的逻辑规定的观念”或“精神制度”, 充分肯定了意识形态的实践性特征。这些关于意识形态在生活世界中的升华与下渗及其思想理路的解释, 使我们既能认清这个精神王国的世俗根源, 在其发生学上坚持唯物史观, 坚持“从地上升到天上”的社会认识论逻辑。同时, 又能从社会结构和功能相一致的意义上, 理解意识形态的文化配列, 认清它的实践取向、生活意旨、精神特质与作用方式; 掌握意识形态复归实践、沉入生活, 转化为常民大众的思想方式、生活理念、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被人们称为“社会工艺”的意识方式及其文化路径。因此, 我们需要从阶级性向与社会结构、政治性向与经济结构、价值性向与生活结构、认知性向与实践结构等一系列范式的统一中, 去理解意识形态的社会底蕴。

  其四, 解释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解释是理解意识形态现象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经典作家从来是在对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文化生活作意识形态的解释中去解释意识形态的, 把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文化现象的意识形态批判, 作为解释意识形态的语境和出场路径, 从中做出关于意识形态范畴的理论界定与逻辑分析。同时, 他们又把关于意识形态现象的理论诠释, 当作意识形态批判的思想武器和科学方法, 从批判性的思想发散中深化对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与理解。研究意识形态问题的经典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 是将对意识形态现象的思想批判和理论建树融为一体的典范。它实际地表明, 意识形态的批判与建树、解释与被解释相互缠绕, 是一体两面的精神劳作。意识形态的解释中必然生成一种解释的意识形态, 要涉及如英国学者汤普森坦言的: “解释意识形态就是阐明象征形式推动的意义与该意义建立和支撑的统治关系之间的关系。意识形态的解释.......涉及积极构建意义, 创造性地阐明代表什么或说什么。意义通过正在进行的解释过程被确定和再确定”; 同时“意识形态解释进入了断定与反断定、论点与反论点的领域; 它不仅仅是提出具有可能性的意义, 而且是对社会生活的潜在干预, 那就是说, 提出具有可能性的意义也许干预解释对象所要支撑的那种社会关系, .......提供一种批判的可能性。”

  汤普森的诠释, 明确了人们需要面对的三个问题: 一是对意识形态的解释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既阐发、构建、确认某种意义的过程, 又是揭示意识形态话语与其支持、服务的阶级统治之关系的过程; 二是意识形态解释会遭遇大量语义分歧、价值多样、语境转换、“一”“多”不对称、肯定与否定等方面的矛盾, 既要敢于批判, 更需科学对待; 三是意识形态的解释和被解释, 因深入牵连社会关系, 本身必然是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 具有鲜明的批判性命意。所有这些都是我们思考和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解释视角需要特别关注的。在叙述了马克思恩格斯解释意识形态现象的逻辑线索之后, 还需对本文论题的核心概念———“视角”作简要说明。曼海姆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视角”理念: “‘视角’所指的是一个人观察对象的方式, 他在这个对象那里觉察到的东西, 以及他如何在他的思维过程中解释这个对象。因此, 视角并不仅仅是某种纯粹从形式角度决定思维过程的东西。它也表示各种存在于思想结构之中的性质方面的成份。” 照此理解, 我们探讨马克思恩格斯解释意识形态的视角, 便绝对不止于对其意识形态概念使用方法的分类, 绝对不是简单地对经典作家在个别语境下之意识形态语用的不同赋义与释义。而是要系统解读、阐发他们在观察和研究意识形态现象过程中秉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理解他们解释问题的认知方式、价值诉求、语义逻辑及其深藏其中的理解前提; 揭示其理论视角中由事实与经验的“前有”、观察与研究的“前见”、分析和阐释的“前识”等元素形成的“理解前结构”, 厘析和说明他们在解释意识形态过程中采取的背景知识, 运用的科学方法, 形成的思想范式, 得出的逻辑事实, 倡导的价值主张, 做出的哲学建树。通过对解释视角的解释, 明确关于意识形态的原生经典语义, 揭示解释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借以澄明意识形态研究的许多理论是非, 深化对当今社会异常复杂的意识形态问题的探讨, 推动思想文化的社会主义建设。

  
发布时间:2011-07-11 12: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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