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尽管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不长,但已经开始群说纷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这是从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强调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其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这是从更加多面的层次来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其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在
国家治理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治理理念确立起来、使国家能够顺利运行的体制机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意味着:(1)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是符合时代潮流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公共治理,也就是说治理是大家的事,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家族或者几个家族的事。吸引最大多数人参与政治过程、政府决策,是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现代化的治理还应当是善治,也就是不断废除一些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这10多年来,我们的治理就是沿着这样的理念发展的。
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统筹各个领域治理主体、处理各种主体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水平与质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1)以制度为基础,正确处理各种重大关系。这里的关系包括:以现代财税体制为基础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以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指导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为基础处理好党与政府的关系,以坚持人民是改革的主体为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等。(2)以治理主体为轴心,实现“四有”的状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努力使各个治理主体到位不越位,有为不乱为,实现市场主体竞争有序、调控主体主动有度、社会主体积极有位、个人主体创业有利的经济社会状态。市场主体竞争有序意味着要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市场主体找到自己的位置;调控主体主动有度意味着已经建立了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相机抉择水平,使市场主体能够在政府的调控中获得最大化的发展空间;社会主体积极有位意味着各种社会组织活力得到发挥,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个人主体创业有利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的自主创业者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成功。(3)形成一个局面: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和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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