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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才栋:历史让“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越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4-11-24 10:18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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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才栋:历史让“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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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邓小平诞辰110周年

 

 

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时期所论述的一个重要思想。近些年来,这一重要思想遭到了一些学者的经院式的解构。其实,“集中力量办大事”之为优越性,不是一个思的理论命题,而是世界近现代工业化进程的产物,是生产社会化的一般要求与后起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趋严酷这两种客观因素共同促成的。

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被解构

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个重要内容就是,根据变化了的国内外形势和战略任务,对历史上形成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进行以分权放权为大方向的改革。众所周知,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多次强调分权放权问题。

但是,邓小平主张分权放权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能搞掉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这个优越性是邓小平曾经多次强调的。1982726日,他在有关负责人谈论“六五”计划和长远规划时说:“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个决心要下,明年就要开始。现在资金太分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32页。)1992年初,他在视察南的谈话中说:“现在,我们国内条件具备,国际环境有利,再加上发挥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今后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阶段,是必要的,也是能够办到的。”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199073日,他在视察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馆时又说:“这么多亚运会建筑,是集中力量在短时间搞出来的,而且搞得这么好,证明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什么困难的事都能搞成。”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7页。)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在对邓小平关于分权放权的思想津津乐道的同时,却对他关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优越性的思想重视不够。近些年来,一些学者甚至脱离这一重要思想的历史背景,对它进行了经院式的解构。按照激烈程度,这种解构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最温和的解构是,不否认“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优越性,但强调“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越性是需要前提条的。“社会主义可以发挥举国之力,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必须以科学民主决策为先决条件,否则,社主义这个优越性是不可能发挥的,至少是不可能充分发挥的。” (马龙闪:《集中力量办大事必须以科学民主决策为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5期。)

其次,对“集中力量办大事”是否优越性进模糊处理,强调要辩证地看待。有的学者一方面认为“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优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取得的重大成就,与这一优势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又指出某些地方政府因为不能科学理解“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个道理,做出了不少违背科学发展的事情;因此,他强调要对“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行辩证地分析,以防止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错误。(陶文昭:《辩证看待“集中力量办大事”》,《北京日报》20111114日。)有些学者认为,邓小平提出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观点,具有特定时代背景和客观条件,讨论起来意义大,需要讨论的是作为举国体制的“集中力量办大事”;集中力量既可以办大事、好事,也可以办错事、坏事,只有在特定条件下,集中力量才能办好大事。(王俊拴、魏佳:《关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学思考》,《社科纵横》2013年第3期。

再次,就是直接否定“集中量办大事”是优越性的结论了。为此,有的学者采取了三个步骤:(1)将“集中力量办大事”优越性的观点与邓小平分割开来。强调邓小平是坚持两点论的,即既否定“权力过分集中”,又肯定“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种优越性。在做了这种分割之后,就放手指责:“某些学界人士”把“集中力量办大事”说成是“社会主义优越性”,是对于官方、舆论和民间的严重误导。(2)强调“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所有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所共有的优越性)只是政体的效能优越性,而不是它的价值取向的优越性,从而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中性化。(3)强调“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只是解决重大个案的优越性,不是系统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优越性,而且权力高度集中所必然产生的制约乏力会导致各种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从而得出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弊大于利的结论。(王占阳:《“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是什么优越性》,《领导文萃》2010年第9期。

最后,最激烈的解构就是集中力量攻击“集中力量办坏事”了。有的学者对“集中力量办大事曾经被一些人抬到吓人的高度,说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表示不屑。他说:其实它是集权体制的共同特征,关键在于如何集中力量,如何办大事。在说完这句还算公道的话后,就开始拿现实中的各种事例声讨“集中力量办坏事”了。(张曙光:《警惕阻碍改革的两大理论误区——“国家经济安全”、“集中力量办大事”之析》,《绿叶》2009年第5期。

概括地讲,对“集中力量办大事”之为优越性的质疑集中在这样如下几个方面:

1)强调大事有好事和坏事、对事和错事之分,“集中力量办大事”也可能是“集中力量办坏事”,因此“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优势还是劣势,就成了疑问。有的学者指出:在“事”字即办事的性质上,要分清是好事还是坏事。“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势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求所办的“大事”是好事、是正确的事。如果所办的是坏事、错事,那么它就不仅不是优势,反而是劣势了。秦始皇集中力量造阿房宫、修秦皇陵,以及建驰道,埃及法老修建金字塔,都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并不是什么好事。在社会主义中国,历史上出现过集中力量“大炼钢铁”之类的事情,现实中也出现过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中力量搞面子工程之类的事情。(陶文昭:《辩证看待“集中力量办大事”》,《北京日报》20111114日。)有的学者指出:希特勒发动世界大战,这是集中力量办大坏事。我们搞“大跃进”,这是集中力量办大错事。我们集中力量“搞两弹一星”,这又是集中力量办大好事。所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实际只是这种政体的效能优越性,而不是它的价值取向的优越性。这种效能优越性本身是中性的,它能与不同的“主义”(重要价值取向)和决策相结合,产生各种不同的以至截然相反的社会效果来。(王占阳:《“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是什么优越性》,《领导文萃》2010年第9期。

2)强调大事与小事的数量差别,并有意无意地将大事与小事对立起来,以此说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是有限的,甚至是不偿失的。有的学者指出:大事数量少、小事数量多,不能因为“集中力量办大事”,而忽视了大量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小事。该学者还以一些地方热衷于面子工程为例,强调了“集中力量办大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的妨碍。(陶文昭:《辩证看待“集中力量办大事”》,《北京日报》20111114日。)有的学者把大事作为个案,与国家和社会的系统治理剥离,乃至对立起来;他承认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拥有“集中力量办大事”、解决某些个案的优越性,但将“官僚主义特权、初次分配失衡、二次分配不公、权力资本化、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社会治理不公、经济难以持续有力增长、道德严重滑坡、官民关系和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社会裂痕日益加深等等成系列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一概归咎于政治权力的集中,从而得出了“集中力量办大事”总体来说得不偿失的结论。(王占阳:《“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是什么优越性》,《领导文萃》2010年第9期。

3)强调集中有民主集中与专制集中之分,并含糊地指出只有民主的集中才能保证办好事,因此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成为悬案。有的学者将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打了包,说只有以科学民主决策为先决条件,才能使“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社会主义优越性得到发挥。(马龙闪:《集中力量办大事必须以科学民主决策为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5)有的学者指出:没有民主的集中,会放任长官意志,“办出事情的效果也多有悖人民的根本利益。 ”(陶文昭:《辩证看待“集中力量办大事”》,《北京日报》20111114日。)有的学者指出:脱离了民主的“集中”可能办错事,因为脱离了民主的集中缺乏政治合法性,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家长制或个人专断;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能办好大事,因为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具有先进性和效率性,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王俊拴、魏佳:《关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学思考》,《社科纵横》2013年第3期。

这些质疑乍一看颇有几分道理,但如果仔细加以推敲,是不难发现其中的破绽的:

1)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把某些地方和部门的政绩工程视为“集中力量办大事”,未免有些牵强,有泼脏水之嫌。“集中力量办大事”中的“大事”即使不是中央一级的大事,也应该是在某个地方压倒一切、并对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大事。比如,2003年春天,北京防治非典;2008年夏天,四川抗震救灾。

2)把少量的大事与数量众多的小事对立起来,把大事作为个案与国家和社会的系统治理对立来,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实际上,真正的大事数量虽少,但却对全局发挥着关键作用,办不好这样的大事,绝大多数小事根本就无从谈起。例如,在近代中国,不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想通过兴办教育、实业来强国救国,就是空想;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不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就不能维护国家安全,更谈不上较快地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在2003年春天的北京,不防治好非典,整个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

3)关于集中实现方式的讨论,有人为制造议题之嫌。论者只强调集中有民主的集中与专制的集中之分,并强调民主的优越性,却不知道有很多好事、大事是必须通过集中才能办好的,至于到底是民主的集中还是专制的集中,那是一个次要的问题。比如对于苏联卫国战争的胜利,我们的论者是想说它是通过民主的集中打胜的呢?还是想说它对苏联人民是一件坏事呢?

4)把当今中国的诸多经济社会问题(特别是初次分配失衡)一概归咎于权力集中导致的制约乏力,是一种武断的推理和混淆视听的说法。这很难三言两语加以澄清,在这里仅指出一个事实:权力的集中并不必然导致缺少制约。人们在谈论权力制约时,往往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在主权国家之上,往往有国际垄断资本的经济、文化、社会(NGO)霸权和霸权国家的政治、军事霸权。这种外在制约,不仅使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成了相对权力,而且足以导致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重组。近代普鲁士和沙皇俄国自上而下地废除奴制,就是对这种外来压力导致内部国家社会关系重组的生动说明。当人们在宣讲“绝对的权力等于绝对的腐败”的时候,应该反思一下自己所讨论的权力是否真的是绝对的权力;当人们强调多党竞争、分权制衡时,应该反思一下自己是否在为外部霸权开辟道路。如果论者指的是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缺乏制约,那么加强中央集权正是加强权力制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当我们置身于这样一种历史环境中,在这里,不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就不能办好绝大多数小事;集中力量并不一定能办成大好事,但是不集中力量就一办不成大好事。我们还有闲情逸致对“集中力量办大事”评头论足吗?

二、历史性地理解“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之为优越性,并不是一个纯粹思辨的理论命题,而是世界近现代工业化进程的产物,是生产社会化的一般要求与后起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趋严酷两种客观因素共同促成的。

生产社会化,不论是表现为生产集中化,还是表现为社会分工的发展,都会产生出对“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客观要求来。

关于生产集中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系统的论述。实际上,他们所说的生产社会化,主要是指生产集中化。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领导下的生产社会化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从前由个人使用的生产资料变成一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生产过程的社会化(从前生产过程表现为单个人的行动,现在则表现为一群工人的社会行动)、产品的社会化(从前的产品是单个人的产品,现在的产品则是许多工人的共同产品);生产社会化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受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束缚,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构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种基本矛盾表现为企业内部生产的计划性与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生产无限扩大与有效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趋势是,生产力以日益增长的威力要求资本主义私有制承认它作为社会生产力的性质,也就是说让生产越来越集中化,竞争让位于垄断,直至整个工业部门的生产统一在一个托拉斯之下,而托拉斯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无计划生产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计划生产投降。(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99-809页。)后来,列宁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产集中化的设想,提出了把整个国家的生产集中在一个大辛迪加之中的设想(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202页。),乃至全世界的生产集中在一个世界托拉斯之中的前景。(列宁:《为尼·布哈林〈世界经济和帝国主义〉一书写的序言》,《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5页。)当整个部门乃至整个国家的生产都集中在一个托拉斯或辛迪加之中的时候,已经不仅仅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了,而是整个生产都要集中经营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产集中化的判断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中得到了部分的证实,然而后来的资本主义生产还表现出了一种分散化、企业小型化的趋势。为此,有的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产集中化趋势的判断提出了修正:(1)生产集中化只是生产社会化的表现之一,生产社会化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即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且这一思想已经体现在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的理论当中: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生产产生于社会分工所造成的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矛盾,这一矛盾必须通过交换得到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生产社会化是一切商品生产的共同特征,而不是到资本主义生产这里才出现的特征。(2)生产集中化是协作劳动规模的扩大化,社会分工的发展是生产过程和环节的分化、协作内容的简化,前者产生规模效益,后者提高个别生产力,两者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3)生产集中化的趋势受到企业内部劳资矛盾的制约。资本主义生产集中化的动机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内部劳资矛盾产生的管理成本有可能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递增,从而使生产集中化的趋势受到抑制。(邱海平:《生产社会化的二重发展与企业规模的变化》,《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4

既然生产社会化不只是仅仅表现为生产集中化,那么单纯从生产集中化趋势来看待“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必要性,就显得不够了。作为生产社会化另一表现形式的社会分工的发展,与“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是什么关系呢?

实际上,社会分工的发展也在客观上要求“集中力量办大事”,而且把这一要求大大提前了,提前到远在整个部门的生产集中在一个托拉斯之前。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主流也承认,由于存在着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场失灵现象,市场机制并不总是能够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通过微观经济政策加以干预(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上册 微观部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437页。);而这种弥补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政策,就是程度不同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比如由国家对垄断行业实行管制,提供国防、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实施环境保护等等。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在近现代工业化进程中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重工业的外部性问题。重工业的外部性表现在:其产品作为中间产品,除了与轻工业产品之间有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消费品种类和产量的增加,导致对中间产品需求的增加;中间产品种类和产量的增加提高收入水平,导致对消费品需求的增加)以外,还有一个消费品所不具备的性质,即它们可以通过和消费品生产之间的技术联系,提高消费品生产的效率,因此重工业比轻工业具有更多的正外部性;因此,投资重工业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私人对重工业的投资常常不足,天然地需要国家加以扶持。(姚洋、郑东雅:《外部性与重工业优先发展》,《南开经济研究》2007年第2期。 国家对重工业的扶持,不论是财政补贴、奖励,还是重工业国营,都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表现形式。

从世界近现代工业化的实际进程来看,与生产社会化一般趋势相联系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率先在后起的工业化国家付诸实践,这决不是反常现象,也不是偶然现象,这是因为:与率先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相比,后起的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往往是比较不利的,而且越来越不利,这就使得后起的工业化国家不得不充分发挥创造性,冲破现有经济教条的束缚,以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经济条件所能达到的效率空间。

后起的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日趋严酷,主要是由于这样几个因素发挥作用的结果:(1)幼稚产业面临着率先实现工业化国家强有力的竞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则面临着技术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学者以亚洲四小龙为例强调比较优势战略的优越性,对后起工业化国家跨越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做法提出了批评。(林毅夫、蔡昉、李周:《赶超战略的再反思及可供替代的比较优势战略》,《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3)这种观点在理论层面忽略了垂直分工对产业利润的转移,在实践层面忽略了近代以来没有一个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大国倚重比较优势战略的事实。(2)资金来源变窄,同时工业化所需要资金的门槛不断增高。率先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往往通过殖民掠夺获取很大一部分工业化所需的资金,但这种可能性随着势力范围的瓜分进程而变得越来越小,而且后起的工业化国家本身可能就是殖民掠夺的对象。工业化所需要资金门槛的提高与工业的成熟程度、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关。(3)国家安全形势恶化。工业化起步越晚,自身受殖民掠夺的可能性越大,国家安全越成问题。

由于所面临的具体环境有一个逐步恶化的过程,后起工业化国家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也经历了一个由虚到实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英美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阶段;以德日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工业化阶段;以苏中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

人们一般将英国视为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这是就机器大工业而言的。实际上,在17世纪,荷兰才是真正的霸主,它不仅是著名的“海上马车夫”,而且是毛纺织大国。为了保护本国纺织业,英国从1485年亨利七世即位到1846年废除谷物法的400年间,一直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甚至用初犯砍左手、再犯处死刑的严刑峻法禁止羊毛等原材料输出。到了1700年,连自己殖民地印度的棉纺织品也禁止进口。尽管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就大力鼓吹自由贸易,但1820年英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平均关税率是45%-55%,而荷兰是6%-8%,德国和瑞士是8%-12%,法国是20%。(黄阳华:《寻租总是经济发展的阻碍吗?——给李斯特和熊彼特一个机会》,《演化与创新经济学评论》2011年第2期;贾根良:《中国稀土问题的经济史透视与演化经济学分析》,《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左大培:《混乱的经济学》,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335

为了排除英国等国的竞争,美国也实行了长达100多年的贸易保护主义。早在建国之初的1791年,时任财政部长的汉密尔顿就提出了利用保护关税保护幼稚产业,以实现美国的工业化的主张。不过,他的主张被国会拒绝。1812-1815年英美战争之后,保护关税的主张得以实施,1816年的关税法案规定了76%到30%的税率,对棉花、羊毛、生铁等产品实施了特别的保护。此后,致力于工业化的北方和固守农业的南方围绕着提高还是降低关税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但总的来说,保护关税的政策并没有发生动摇,反而在南北正式摊牌之后,以1862年通过的莫理尔法案为标志步入了高额关税的历史时期。1864年关税法案规定平均关税税率为47%1890年提高到49.5%1930年提高到48.4%1932年提高到53.2%。直到罗斯福新政,美国才逐步走上自由贸易的道路。((美)福克讷﹒HU:《美国经济史》上卷,王昆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13-220399-400450页;(美)福克讷﹒HU:《美国经济史》下卷,王昆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5246-252368427-428页;(美)吉尔伯特·C·菲特、吉姆·E·里斯:《美国经济史》,司徒淳、方秉铸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30-331337)另外,据研究,18301832年,美国棉纺织品的实际关税(考虑原材料关税的影响)为71%;1872-1889年,美国钢铁业实际关税为89.9%。(萧国亮、隋福民:《世界经济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贾根良、杨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美国经济的崛起——19世纪下半叶美国钢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年第1

等到德日启动工业化进程的时候,它们所面临的已经不止是率先工业化国家经济上竞争的问题,连它们自身的安全也已经成为问题了。德国不仅在19世纪初惨遭拿破仑蹂躏,而且在19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又面临着小拿破仑的军事威胁,普法战争后又面临得到英国支持的俄、法两线夹击态势;日本则于1866年被欧美列强强迫签订不平等条约,失去了关税自主权。安全问题使得德日一方面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优先发展重工业,另一方面使得它们冲破了政府不干预经济的自由主义教条,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工业化的道路。在这里,保护关税已经不再那么重要,因为政府对经济实行了更广泛、更积极的干预乃至直接参与。

德国的李斯特以抨击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学说、主张贸易保护而著称,其主张被在1834年成立的德意志关税同盟那里开始得到实施。不过,关税同盟主要是解决了国内市场的统一问题,保护关税政策在德国的真正实施是在187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在俾斯麦执政十多年后的1879年才开始的。(刘云龙:《欧美近代经济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231页;韩毅:《论德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起源及形成》,《辽宁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戎平、开邑:《俾斯麦的经济政策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高师函授学刊》1994年第1期。)日本由于长期丧失关税自主权(直到1911年才实现关税自主),所以保护关税姗姗来迟。1926年和1932年日本政府对关税进行了两次修订,1932年使关税平均增加了50%。(高德步、王珏:《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实行了更加严格的贸易保护,即对民间进出口贸易实行审批制度和外汇额度分配制度,60年代初的所谓贸易自由化是指解除这种外贸管制,而不是取消保护关税。(杨栋梁:《日本近现代经济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360-362页;左大培:《混乱的经济学》,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4页。

除了保护关税以外,德日还都采取了这样一些国家和政府干预措施:(1)通过财政补贴、国家订货等多种形式扶植私人企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德日工业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发展军事工业,因此军事订货是它们扶植私人企业的重要方式。此外,德国还利用出口津贴,让本国企业可以以低得破产的价格穿透外国的关税壁垒。(恩格斯:《保护关税制度和自由贸易》,《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345页。)日本通过廉价处理在“殖产兴业”过程中兴办的国营企业,来扶植财阀;还设立了奖励基金,对所扶持的行业(造船、钢铁)给予量化奖励。(2)兴办基础设施(铁路、邮政、电讯等等)。德国在19世纪后半期兴建了欧洲最发达的铁路网,这不仅是它工业化的强大动力,而且是它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得以在东西两线迅速调兵的物质基础。日本在“殖产兴业”中低价处理国营企业之后,政府不再兴办企业,但仍然在兴建基础设施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3)发展教育,奖励发明创造。德国建立了等级制的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并且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就陆续在各邦实施强制性义务教育,到19世纪后半期已经成为文盲率最低的国家。普鲁士在工业革命准备期就成立了技术委员会,颁布了专利法。日本在1948年就普及了初中教育,以后又普及了高中教育。

强化私人垄断组织,兴办国营企业,是德国的一大特色。德国颁布法令,禁止企业在协议到期前退出垄断组织,规定企业在转让或继承时应连同其对垄断组织所承担的义务一起转让或继承。俾斯麦还大力实行国营化政策,将德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大型钢铁企业、24%的发电设备和20%的制盐生产都收归国家所有,并把80%以上的铁路线收归国营。(刘云龙:《欧美近代经济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8页。)德国的这种做法,与它更为险恶的国际环境(长期面临着被肢解的危险以及两线作战的压力,虽然这种处境部分地是它自身造成的),以及义无反顾地优先发展重工业有很大关系。

相比之下,日本由于国际环境比较宽松,所以它的重工业长期集中在军事工业方面,民用工业则优先发展纺织业等轻工业,机器设备依赖进口,这是它不像德国那样热衷于促进私人企业组织化和发展国营企业的原因,但这种产业取向和组织取向也是它的工业化进程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得以完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日本在政府干预方面也有它的特色,这就是从1955年开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性的经济计划。

苏联和新中国的工业化不仅面临着强大的外部压力,而且面临着外无资金来源的新困难,这是两国采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推动工业化的客观原因。

苏联和新中国都是通过革命的方式挣脱对外依附而建国的,因此在建国初期都面临着强大的外部压力。苏联的前身沙皇俄国虽然本身也是个帝国主义国家,但其工业化很不成功,在经济上特别是财政上严重依赖于英法等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伙同英法等协约国对德、奥、土耳其等同盟国作战,遭到惨败,将国家拖入了绝境。十月革命拯救了俄国,但遭到协约国14国武装干涉。在粉碎武装干涉之后,虽然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于1924年与苏联建立外交关系。但在1927年英苏断交、苏联驻波兰大使遇刺之后,苏联的外部环境再次趋于恶化。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德日两个战争策源地的出现,更是让苏联感受到了新的世界大战的危机。在半殖民地中国,不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工业化。但新中国冲破了帝国主义的东方战线,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殖民枷锁,很自然地遭到了帝国主义国家的包围、封锁和禁运,巴黎统筹委员会针对中国的禁运清单比针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还多500种;60年代开始又遭遇中苏关系破裂、直至双方在边境陈兵百万的严重局面。强大的外部压力一方面使得苏中两国必须走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以确保军事安全和经济独立;另一方面必须尽可能迅速地发展经济,与随时可能到来的战争争夺时间,这就不能不造成严重的资金积累的压力。

同时,苏联和新中国已经不可能从外部获取资金以缓解工业化的资金压力了。在历史上,且不说外部压力不大的英美曾经从殖民掠夺、对外扩张中大获其益,就连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德日等国,也从对外掠夺中获取了很大一笔资金。德国通过普法战争,从法国手中获取了50亿法郎的巨额赔款,以及盛产煤铁的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从中国获取了2亿两白银的赔款,三国干涉还辽之后又获得3000万两白银的追加赔款,在“庚子赔款”中又连本带利分得7500万两白银。凭借着这些赔款,日本建立了金本位制度,健全了国内信用制度,并使日本金融市场同欧美密切联系起来,极大地增强了日本对外的竞争能力。(吴闻:《中国赔款与日本工业化》,《经济研究参考》1997年第35期;(日)浜野洁等:《日本经济史1600-2000》,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彭曦等译,第119-123页。)此外,日本还对朝鲜和中国东北、台湾进行了长期的殖民掠夺。但是,这扇大门在19世纪末期已经对后来的国家关闭了。

强大的资金积累压力必须通过自身化解,这是苏联和新中国走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道路的关键。1927年底、1928年初出现的粮食收购危机促使苏共将农业集体化提上议事日程,就是最好的说明。粮食收购危机的本质是农民(特别是富农)拒绝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征购价格为工业化贡献积累,而农业集体化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强制手段从农业中获取积累。为此,斯大林明确地提出“贡税”的概念。中国农业合作化在1955年的加速,实际上也是粮食收购问题促成的。对此,毛泽东195895日在第十五次最高国务会议曾经直言不讳地谈到过。(《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页。

当然,这里必须澄清一个错误认识,即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说成是剥夺农民。实际上,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高积累、低消费是针对全民的,只是因为农业集体经济不在国家的直接掌握之中,所以才需要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来实现。

以纯粹公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指令性计划经济和有限的商品经济(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不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对于苏联实行高积累、低消费以快速实现工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卫国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对战后迅速医治战争创伤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虽然经历了“大跃进”这样的波折和“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冲击,但仍然建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初步地实现了工业化,并为下一阶段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优先发展重工业所积蓄的消费品生产能力(重工业产品除了一部分服务于国防以外,大部分最终还是要转化为消费品生产力)需要得到释放,勒紧裤带搞建设的局面也不可能长期保持。即使国际形势不发生有利于和平和发展的重大变化,战略调整以及相应的体制改革也在所难免。但这决不意味着对历史的否定性评价,也不意味着“集中力量办大事”就可有可无了。如前所述,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需要“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只要还处于工业化进程中,还在追赶发达国家,其内外部环境就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为了在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复兴的进程,中国有必要保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有必要保持国家和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有效调控,有必要掌握一支足够强大的战略机动力量——国有企业。

在长期遭受以崇尚个人主义、市场自发调节为突出特征的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当今中国,在美国高调“重返亚洲”、我国外部环境趋于复杂化的情况下,尤其应该坚定对于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自信,并紧密结合世情、国情的新情况、新变化,加以恰如其分的应用和发挥。否则,我们不仅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反而有可能在内外部压力和诱惑下误入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歧途,将党、国家和人民多年来奋斗和牺牲所换取的成果毁于一旦。

 

 

(本文以《历史让“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越性——邓小平”集中力量办大事“思想不容被解构》为题发表于《探索》(重庆)2014年第5期上)

 

 

网络编辑:嘉扉

 

《探索》(重庆)2014年第5

发布时间:2014-11-24 1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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