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林: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思考
一、《意见》忽略了财富公平、工会和三方机制
在2013年继续贯彻新、老“36条”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通知》(以下这两个文件简件“文件”),以求“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简言之,就是争取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有明显进步。但是,国内外的有关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表明,目前私营经济已占GDP的60%左右,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资产构成中界线较明确的公有制企业占比仅为21.6%,其他成分占78.4%,而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的资产已超过国企50%以上(未计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城乡私人资本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快速发展,主导着城乡就业和“强资弱劳”,在这种权利格局下,中国在未来10年、20年还像过去一样,靠大力发展各种私营经济来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将随着绝对贫困人口的减少而越来越有限(也不排除出现美式“丰裕社会陷阱”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左右阶级关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对贫困”问题将更加突显。
如果新的“人的城镇化”快速推进,私营部门牵头的土地流转和农业新生产经营体制加快发展,劳资间“利润与工资”的冲突就将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集中地突显,城镇低端服务业中大量工作不稳定的低收入者的相对贫困问题就将更加突出。此时,政府公共服务的财力也将在经济增长减速时期迎来新的巨大压力。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大国依靠使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里高度集中和“强资弱劳”路径来解决“收入不公”、实现“共同富裕”问题的先例。虽然西方曾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渗透效应”会发生一定作用,但这种观点也受到了严厉的质疑和批评。
至于更进一步地实现“共同富裕”问题,西方经济学是不承认的。而在“依法治国”的美国,法律则干脆禁止工会信仰和宣传主张共同富裕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政府对制裁这种“信仰、言论自由”的“人权”身先士卒,对反对意见不屑一顾。美国工人阶级为了改善待遇而进行罢工或游行,往往一再成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违法主体,一再成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国家”——美利坚的最大牺牲品和讽刺。在政府的帮助下,美国资本家对付工人阶级的经济战略和高科技手段是:尽快、尽可能地用机器代替活劳动。而被排挤出来的劳动力则由市场调节,大量进入了分散化的、不稳定的、低收入的低端服务行业。今天的富士康似乎也是在重复这种选择,准备用大量机器人代替可能跳楼的年轻工人。
由此来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论,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景来说,如何解决财富公平,如何发挥工会和三方机制作用解决劳资分配关系,不能不说将是两个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这两个因素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人们对收入分配状况的前景就难以持乐观态度。即便大量农村人口进入了城镇的低端制造行业和服务行业,政府仍需直面解决充分就业、低收入及相关贫困问题的难题,防止“城市化陷阱”。当然,也有少数经济学人认为,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重点是反垄断、反腐败和反灰色收入。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垄断国企是可以被消灭的(如英、俄等国的私有化),不正当垄断行为也是可以反的(也可以不反,如欧美就鼓励一些垄断企业跨国扩张),但垄断本身作为竞争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是“反不掉”的。由此,难道收入分配问题就永远悬而不决了吗?而高调指责“行政垄断”者,往往避开了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国内还有几个行业没有中、外私人资本的渗透或私营企业?私人垄断能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吗?G7成员国中哪个成员国曾把本国垄断行业拆分成竞争性行业,并以此“政策”来解决严重的贫富差距?有关文献中还有一个提问:“前30年”国企很多,怎么没有出现如今这种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至于腐败、灰色收入是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的观点,在定量研究上就饱受争议,没能得到政府的认可。
另外,在生产性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带来的收入差距面前,这些观点也显得软弱无力,不能自圆其说。例如,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2012年我国私营企业存量资产达31.1万亿元。这些资产的运营会给投资者个人带来多大的利润和其他收入?2012年,仅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就获得利润18172亿元,个人财富同比增长20%。而在利润更高的一些房地产和服务行业,私人企业主获利就更多。例如,“胡润2013年富豪榜公布,中国超美国成10亿富豪最多国。……中国富豪中财富来源最多的行业仍然是房地产”。另外,一些大中型私企经营者年薪也高达数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元。而我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才2.1万元左右,这些低收入者的其他财产或非常少,或没有。一个经济学人总不能说这些私营企业主和高管手里快速增加的数十万亿元的巨量人民币,及其不断带来的其他相关收入,对中国财富和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的贡献率等于零,或者说贡献微不足道吧?城乡收入之间的3倍差距,在判若鸿沟的劳资差距面前仅仅是一抔黄土——它掩盖不住财富和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大问题。例如,进城入户后的农民工除了一点点难以维持生计的城里人的福利之外,直接面临的就是劳资之间远不止300倍的财富和收入差距。
再反过来看,被美国政府和国内少数人恨不得立马消灭掉,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自居的国资委下属的百十家央企,2010—2011年其负责人65万~70万元之间的平均年薪与私营企业主的财富或私企高管年薪比较,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即使按一个国企2个主要负责人(即董事长、总经理)年薪70万元计算,117家央企的234个主要负责人一年才总共拿到1600多万元人民币的年薪,还不及马明哲、杨元庆近亿元的个人年薪高。再把数量增加一些,就算这些央企高层负责人的年薪总共拿到1个亿,那也才超过杨元庆的个人年薪一点点,等于私营企业资产的30万分之一。这些央企负责人的年薪(或再加上部分人的少量持股及分红),对拉高中国财富和收入基尼系数的作用有多大?估计其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更何况,央企的主要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而非个人所有的。少数几家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高管的年薪较高,100万元出头或再高一些;个别在香港等地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高管名义年薪有上千万的,但由于这些人更少,在总量上的影响也是非常小的。对国企高管的收入进行“限高”、“规范”虽有一定理由,但又能解决多少全局性的问题呢?进一步说,谁又能够真正对“市场自由定价”的马明哲、杨元庆等的年薪“限高”呢?至于有一天真正对国企高管的年薪“限高”了,在十多亿中国普通老百姓面前,私企富豪们就完全茕茕孑立,形影相吊,有可能成为唯一的众矢之的了。 “全民瓜分”国企更没用。2011年工业领域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为10923.21亿元,年末人口134735万,人均分得810.7元就解决“收入公平”了?就是加入五大商业银行等的所有者权益再平均一下,也就人均千把块钱,如果某人发烧打点滴可能一次就把钱用完了。加上国企的利润分光吃净,全国人均所分再加上1000多元,今后不过日子了?那么,如果把国企卖给私人,那么99%的打工仔对1%的所有者就会像美国的“1%的人所有﹑1%的人治理﹑1%的人享用”一样,难道就没有“收入不公”和“两极分化”了?
由此可见,以反垄断、反腐败和灰色收入为理由来回避或淡化财富公平、劳资分配关系是缺乏道理的,也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腐败和灰色收入要反,不当垄断行为也要反,但更要直面财富分配状况和劳资关系以及解决这两大基础性问题。那种国企私有化的主张则只能是适得其反。对工人群体特别是对其中最大多数低收入的雇佣工人而言,国务院批转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一方面提到了反腐败、规范收入和完善二次分配等问题,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初次分配中直接影响收入分配不公的财富分配问题。令人奇怪是,虽然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了该文件的制定,但文件在有关部分,却只说收入分配“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而没有出现“工会”、“三方机制”两个关键词,更不用说加强或充分发挥工会、三方机制在调节劳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了。
文件在最后的“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部分,仅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国有企业、行政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列为“突出重点”,要求“强化实施”,却仍然没有提工会和三方机制,真正做到了从头到尾的只字不提它们。
如果在这次全国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工会和三方机制真的游离在外了,《工会法》也失灵了,那么在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从业的绝大多数工人群体,将靠谁的“组织领导”来解决其“集体协商”和“收入分配不公”呢?这可是比规范国企高管收入更重要、更困难的问题。显然,以上缺陷的存在,使人们对文件预期能够取得的良好效果产生了疑惑。
二、“机会公平”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吗?
首先,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初次分配领域,财富特别是生产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对收入分配不公具有重要影响。前些年,杨承训教授和张新宁博士经过调查研究,“用‘综合权重’的方法测算出影响基尼系数的各种因素所占比重是:垄断业占2.86%,城乡差距占8.5%,地域差距占23.4%,私有经济占58.94%,其他高收入占6.29%……这说明私有经济的相对过度发展是形成基尼系数过高的主要原因”。现在由于相关统计数据和文献更为丰富,国家统计局也发布了国内收入分配基尼系数(还应当发布财富基尼系数等),2005年联合国UNDP的一份报告曾经做过这方面的努力,党和政府更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学术界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进一步开展对这种问题的研究,科学地把握、平衡发展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关系,筹划“共同富裕”的大战略。
仅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看,分析收入分配问题和考虑财富分配问题(或所有制因素)对收入不公有重大影响也是合理的方法。财富分配基尼系数高对收入分配不公有重大影响。在此仅举一例,美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教授就曾结合美欧的有关情况指出,劳动收入“不公平的根源是什么?答案首先应该在劳动报酬方面寻找”,但“收入方面最大的不公平来源于财产收入的差别”,归根到底,“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
既然在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社会分层固化时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差别微不足道,那么促进个人能力平等的机会公平,如教育公平的作用就更“微不足道”了。这就如同组织“分层固化”的传销组织一样,培训手册可以说芸芸众生在组织内享受“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自由竞争”,但处于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尖上的只能是“1%”者——给“99%”众生的只是渺茫的希望(或加上成功的“个案”),给1%“领导”的却是最大的实惠。
近年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也说,美国是不公平的竞技场,政客们拉选票时说机会平等的证据在哪里?另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教授也指出:“平等的机会,美国的神话!”但是,它在社会分层固化的中国就能成为真话?
马克思、邓小平等在这种问题上更是直言不讳: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防止两极分化。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有关文件也曾指出,私营经济中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近年来,学术界对这种问题的讨论正在深入展开。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国光研究员前些年就一直提醒要注意这个问题。近期,天则研究所一位负责人的文章也建议,“缩小贫富差距,要从财富分配不公入手”。理由是:“在贫富差距中,收入分配固然重要,但在现实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财富分配而非收入分配。”为什么他不说缩小贫富差距应从“机会平等”入手呢?想必作者也知道。几十年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就曾批评了以“机会平等”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做法。
当然,体制内也有人认为,“公平的核心是在生存﹑竞争、发展的机会上人人平等,而不是基于财富或其他特权的平等”。这等于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贫富差距”、解决收入公平与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特权”之间的逻辑链接给切割了,客观上也把马克思、邓小平等人的思想给切割了。这种观点不仅在经济学上站不住脚,而且在事实面前也显得很窘迫: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凡是大肆宣传“机会平等”的理论家、改革家、政治家或者党派,最后面对的都是财富、收入的两极分化加剧和经济增长掉入陷阱,“共同富裕”更无从谈起。中国社会分层已经固化的现实,实际上也在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不应当再迷信这种来自西方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的神话。
其次,中外经济史和劳动经济学告诉我们一个常识:在初次分配领域,工会和三方机制在调节劳资关系,特别是在调节劳资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从劳资关系角度看,在政府干预有限的欧美,雇员工资的高低以及福利和劳动条件的好坏,大都与工会和三方机制作用发挥得如何有关。英国撒切尔夫人实行劳动力市场自由化改革,导致了英国“血汗工厂”的增加。美国里根实行同样的改革,促成了美国实际工资长期下降趋势的形成,中产阶级也逐渐成为“下流阶级”。
然而,该文件就是没有提“工会”和“三方机制”的关键词,只是简单重复了一句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的老话。《工会法》指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也确认,“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近年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工会作为中国劳动者最大的社会组织,在最应当依法发挥作用的收入分配领域,怎么在2013年政府有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就隐埋姓名了呢?在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十四条的核心就是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文件怎么能比“老36条”在工会问题上的立场还退步了呢?
“三方机制”也同样如此。我国的“三方机制”虽然还需要完善或健全,但它毕竟是同收入分配利益攸关的几个大型社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和中华全国工商联等)与政府共同处理有关问题的一种重要机制,更是进一步发挥既有社会组织作用的一个重要大型平台,怎么它也没有出现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呢?这是不是反映了文件在表达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失?
另外,虽然文件(包括《意见》和《通知》)中说,“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仅仅被诠释为“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问题是,资本与劳动在起点上从来就没有平等可言,现实是“强资弱劳”,它们能够共享“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吗?而在本身就不公平的竞争中,又如何“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难道在初次分配领域除了“机会公平”,雇员就不能够要求“做一天正直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了吗?
古典西方经济学和现代西方经济学都不承认这种空空荡荡的理论,而是指出在竞争性的劳动市场中存在工人“完全依赖雇主”的事实。马克思早就指出,在劳动与资本交易的形式平等背后,存在着实质不平等。只有资产阶级才会认为,“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
再从文件的文风看,13亿多中国人都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利益攸关,但有几个老百姓(包括“中产阶层”)能够真正看懂文件里面这些“黑板经济学”味道十足的表达,如“机会公平”、“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等?而在现在的政府文件中这种现象却不断增加。政府文件应当力求让最大多数人喜闻乐见、明白易懂并能深入人心,而不是弄得大多数老百姓一头雾水、莫名其妙。
由于一些人如此偏颇地信仰、宣扬初次分配中的伪公平问题,也就难怪在这个文件中不提工会和三方机制以及财富公平问题了。要知道,历史、理论和现实的逻辑都是——起点不公平的劳资竞争等于企业主通吃,工人倒霉!——工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等于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向底线赛跑!
如此,“创造”劳资之间的“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工人有什么好处?而工人之间“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又有利于谁的“利益最大化”?
读者不妨自己来想象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未来10年中国庞大的工人阶层能得到什么样子的收入“公平”——难道形式平等的自由市场竞争+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工人的“收入公平”?并且,在这里二次分配得到的一点点利益对雇员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不可能冲销薪水不公的基本问题。当然,市场供求关系能够带动工资起伏。迄今为止,劳动力市场自由化的结果,总是使社会相对贫困不断加深。例如,二战以来欧美工资和福利提高的过程,都是政府和工会干预自由市场的结果。这种干预一旦被削弱,工资和福利就开始下降,中产阶级就开始坠落,经济增长疲软,周期性波动加剧。
对资本来说,劳动力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确定无疑的前景是带来利润大增。在现实生活中,这起码意味着由于全国的低空向有钱人开放,漂亮的私人飞机将越来越多地在蓝天中飞来飞去,在穷人和“中产阶层”们的头上冒烟、轰鸣,制造更多的PM2.5,并像“传销巫术”一样激励着十多亿素面朝天的“待富”者在“共同富裕”的大道上“追梦成真”——这是不可能的。国内普世派“向往”的“欧美模式”里面都“99%”面对“1%”了。其中,又以在“机会公平”名义下加快实现自由劳动力市场制度的美、英两国为典型代表。
说到底,中外历史表明,工会和三方机制只不过是缓解一下劳资关系的方式罢了。现在,国内普世派的经济学人都认为,该文件太空,有的人还对其中的最低工资、集体协商、社会福利内容耿耿于怀,——那也是“权力干预市场”,“养懒人”哩!
三、建议
政府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不提财富公平问题、不提“工会”和“三方机制”是缺憾。同时,文件一直强调的所谓“机会公平”,在西方经济学中并非解决收入不公的“葵花宝典”。虽然它也是欧美政治领导人的口头禅,但它确实同自己所归属的西方经济学一样——“在很多重要方面状况欠佳”,并没有解决“欧美模式”中愈演愈烈的两极分化问题,以至于被人称为“神话”。所以,建议对该《意见》进行再“改革”。其三个要点如下:
第一,在组织上要提高统筹解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谋划、决策层次。由党中央统筹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其他各方(如国务院、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按照分工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国务院在统筹兼顾上功能有限,因此要扬长避短。
第二,在政策上要制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长远战略。这个战略要瞄准并服务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大目标。为此,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首先要通过改革财富分配公平来缩小贫富差距和完善收入分配公平的战略原则。要科学地平衡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要有一个量化的测算和动态的发展规划。要善于利用政策手段和竞争来促进工商业、农业等领域中多种公有制形式的发展,壮大解决财富、收入分配不公的经济力量。在这方面,切忌目光短浅、随波逐流、大而化之和唯GDP、“人均收入”偏见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这方面的既有全球视野又具有中国经验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性方案。要破除“机会平等”迷信,全面、准确、批判地对待西方经济学,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第三,在社会上要高度重视工会和三方机制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改善和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是工会工作的重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也要积极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真正重视和发挥工会等大型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几年前,一位经历过20世纪50年代并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资深人士曾经这样说道:“在调整劳资关系力度方面,现在还不如20世纪50年代。今天,如果工会不给力,我们也难办。”反过来呢,政府不给力,工会更难办。
网络编辑:岚河水
在2013年继续贯彻新、老“36条”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通知》(以下这两个文件简件“文件”),以求“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简言之,就是争取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有明显进步。但是,国内外的有关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表明,目前私营经济已占GDP的60%左右,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资产构成中界线较明确的公有制企业占比仅为21.6%,其他成分占78.4%,而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的资产已超过国企50%以上(未计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城乡私人资本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快速发展,主导着城乡就业和“强资弱劳”,在这种权利格局下,中国在未来10年、20年还像过去一样,靠大力发展各种私营经济来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将随着绝对贫困人口的减少而越来越有限(也不排除出现美式“丰裕社会陷阱”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左右阶级关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对贫困”问题将更加突显。
如果新的“人的城镇化”快速推进,私营部门牵头的土地流转和农业新生产经营体制加快发展,劳资间“利润与工资”的冲突就将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集中地突显,城镇低端服务业中大量工作不稳定的低收入者的相对贫困问题就将更加突出。此时,政府公共服务的财力也将在经济增长减速时期迎来新的巨大压力。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大国依靠使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里高度集中和“强资弱劳”路径来解决“收入不公”、实现“共同富裕”问题的先例。虽然西方曾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渗透效应”会发生一定作用,但这种观点也受到了严厉的质疑和批评。
至于更进一步地实现“共同富裕”问题,西方经济学是不承认的。而在“依法治国”的美国,法律则干脆禁止工会信仰和宣传主张共同富裕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政府对制裁这种“信仰、言论自由”的“人权”身先士卒,对反对意见不屑一顾。美国工人阶级为了改善待遇而进行罢工或游行,往往一再成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违法主体,一再成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国家”——美利坚的最大牺牲品和讽刺。在政府的帮助下,美国资本家对付工人阶级的经济战略和高科技手段是:尽快、尽可能地用机器代替活劳动。而被排挤出来的劳动力则由市场调节,大量进入了分散化的、不稳定的、低收入的低端服务行业。今天的富士康似乎也是在重复这种选择,准备用大量机器人代替可能跳楼的年轻工人。
由此来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论,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景来说,如何解决财富公平,如何发挥工会和三方机制作用解决劳资分配关系,不能不说将是两个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这两个因素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人们对收入分配状况的前景就难以持乐观态度。即便大量农村人口进入了城镇的低端制造行业和服务行业,政府仍需直面解决充分就业、低收入及相关贫困问题的难题,防止“城市化陷阱”。当然,也有少数经济学人认为,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重点是反垄断、反腐败和反灰色收入。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垄断国企是可以被消灭的(如英、俄等国的私有化),不正当垄断行为也是可以反的(也可以不反,如欧美就鼓励一些垄断企业跨国扩张),但垄断本身作为竞争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是“反不掉”的。由此,难道收入分配问题就永远悬而不决了吗?而高调指责“行政垄断”者,往往避开了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国内还有几个行业没有中、外私人资本的渗透或私营企业?私人垄断能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吗?G7成员国中哪个成员国曾把本国垄断行业拆分成竞争性行业,并以此“政策”来解决严重的贫富差距?有关文献中还有一个提问:“前30年”国企很多,怎么没有出现如今这种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至于腐败、灰色收入是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的观点,在定量研究上就饱受争议,没能得到政府的认可。
另外,在生产性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带来的收入差距面前,这些观点也显得软弱无力,不能自圆其说。例如,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2012年我国私营企业存量资产达31.1万亿元。这些资产的运营会给投资者个人带来多大的利润和其他收入?2012年,仅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就获得利润18172亿元,个人财富同比增长20%。而在利润更高的一些房地产和服务行业,私人企业主获利就更多。例如,“胡润2013年富豪榜公布,中国超美国成10亿富豪最多国。……中国富豪中财富来源最多的行业仍然是房地产”。另外,一些大中型私企经营者年薪也高达数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元。而我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才2.1万元左右,这些低收入者的其他财产或非常少,或没有。一个经济学人总不能说这些私营企业主和高管手里快速增加的数十万亿元的巨量人民币,及其不断带来的其他相关收入,对中国财富和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的贡献率等于零,或者说贡献微不足道吧?城乡收入之间的3倍差距,在判若鸿沟的劳资差距面前仅仅是一抔黄土——它掩盖不住财富和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大问题。例如,进城入户后的农民工除了一点点难以维持生计的城里人的福利之外,直接面临的就是劳资之间远不止300倍的财富和收入差距。
再反过来看,被美国政府和国内少数人恨不得立马消灭掉,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自居的国资委下属的百十家央企,2010—2011年其负责人65万~70万元之间的平均年薪与私营企业主的财富或私企高管年薪比较,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即使按一个国企2个主要负责人(即董事长、总经理)年薪70万元计算,117家央企的234个主要负责人一年才总共拿到1600多万元人民币的年薪,还不及马明哲、杨元庆近亿元的个人年薪高。再把数量增加一些,就算这些央企高层负责人的年薪总共拿到1个亿,那也才超过杨元庆的个人年薪一点点,等于私营企业资产的30万分之一。这些央企负责人的年薪(或再加上部分人的少量持股及分红),对拉高中国财富和收入基尼系数的作用有多大?估计其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更何况,央企的主要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而非个人所有的。少数几家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高管的年薪较高,100万元出头或再高一些;个别在香港等地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高管名义年薪有上千万的,但由于这些人更少,在总量上的影响也是非常小的。对国企高管的收入进行“限高”、“规范”虽有一定理由,但又能解决多少全局性的问题呢?进一步说,谁又能够真正对“市场自由定价”的马明哲、杨元庆等的年薪“限高”呢?至于有一天真正对国企高管的年薪“限高”了,在十多亿中国普通老百姓面前,私企富豪们就完全茕茕孑立,形影相吊,有可能成为唯一的众矢之的了。 “全民瓜分”国企更没用。2011年工业领域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为10923.21亿元,年末人口134735万,人均分得810.7元就解决“收入公平”了?就是加入五大商业银行等的所有者权益再平均一下,也就人均千把块钱,如果某人发烧打点滴可能一次就把钱用完了。加上国企的利润分光吃净,全国人均所分再加上1000多元,今后不过日子了?那么,如果把国企卖给私人,那么99%的打工仔对1%的所有者就会像美国的“1%的人所有﹑1%的人治理﹑1%的人享用”一样,难道就没有“收入不公”和“两极分化”了?
由此可见,以反垄断、反腐败和灰色收入为理由来回避或淡化财富公平、劳资分配关系是缺乏道理的,也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腐败和灰色收入要反,不当垄断行为也要反,但更要直面财富分配状况和劳资关系以及解决这两大基础性问题。那种国企私有化的主张则只能是适得其反。对工人群体特别是对其中最大多数低收入的雇佣工人而言,国务院批转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一方面提到了反腐败、规范收入和完善二次分配等问题,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初次分配中直接影响收入分配不公的财富分配问题。令人奇怪是,虽然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了该文件的制定,但文件在有关部分,却只说收入分配“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而没有出现“工会”、“三方机制”两个关键词,更不用说加强或充分发挥工会、三方机制在调节劳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了。
文件在最后的“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部分,仅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国有企业、行政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列为“突出重点”,要求“强化实施”,却仍然没有提工会和三方机制,真正做到了从头到尾的只字不提它们。
如果在这次全国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工会和三方机制真的游离在外了,《工会法》也失灵了,那么在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从业的绝大多数工人群体,将靠谁的“组织领导”来解决其“集体协商”和“收入分配不公”呢?这可是比规范国企高管收入更重要、更困难的问题。显然,以上缺陷的存在,使人们对文件预期能够取得的良好效果产生了疑惑。
二、“机会公平”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吗?
首先,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初次分配领域,财富特别是生产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对收入分配不公具有重要影响。前些年,杨承训教授和张新宁博士经过调查研究,“用‘综合权重’的方法测算出影响基尼系数的各种因素所占比重是:垄断业占2.86%,城乡差距占8.5%,地域差距占23.4%,私有经济占58.94%,其他高收入占6.29%……这说明私有经济的相对过度发展是形成基尼系数过高的主要原因”。现在由于相关统计数据和文献更为丰富,国家统计局也发布了国内收入分配基尼系数(还应当发布财富基尼系数等),2005年联合国UNDP的一份报告曾经做过这方面的努力,党和政府更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学术界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进一步开展对这种问题的研究,科学地把握、平衡发展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关系,筹划“共同富裕”的大战略。
仅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看,分析收入分配问题和考虑财富分配问题(或所有制因素)对收入不公有重大影响也是合理的方法。财富分配基尼系数高对收入分配不公有重大影响。在此仅举一例,美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教授就曾结合美欧的有关情况指出,劳动收入“不公平的根源是什么?答案首先应该在劳动报酬方面寻找”,但“收入方面最大的不公平来源于财产收入的差别”,归根到底,“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
既然在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社会分层固化时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差别微不足道,那么促进个人能力平等的机会公平,如教育公平的作用就更“微不足道”了。这就如同组织“分层固化”的传销组织一样,培训手册可以说芸芸众生在组织内享受“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自由竞争”,但处于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尖上的只能是“1%”者——给“99%”众生的只是渺茫的希望(或加上成功的“个案”),给1%“领导”的却是最大的实惠。
近年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也说,美国是不公平的竞技场,政客们拉选票时说机会平等的证据在哪里?另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教授也指出:“平等的机会,美国的神话!”但是,它在社会分层固化的中国就能成为真话?
马克思、邓小平等在这种问题上更是直言不讳: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防止两极分化。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有关文件也曾指出,私营经济中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近年来,学术界对这种问题的讨论正在深入展开。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国光研究员前些年就一直提醒要注意这个问题。近期,天则研究所一位负责人的文章也建议,“缩小贫富差距,要从财富分配不公入手”。理由是:“在贫富差距中,收入分配固然重要,但在现实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财富分配而非收入分配。”为什么他不说缩小贫富差距应从“机会平等”入手呢?想必作者也知道。几十年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就曾批评了以“机会平等”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做法。
当然,体制内也有人认为,“公平的核心是在生存﹑竞争、发展的机会上人人平等,而不是基于财富或其他特权的平等”。这等于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贫富差距”、解决收入公平与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特权”之间的逻辑链接给切割了,客观上也把马克思、邓小平等人的思想给切割了。这种观点不仅在经济学上站不住脚,而且在事实面前也显得很窘迫: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凡是大肆宣传“机会平等”的理论家、改革家、政治家或者党派,最后面对的都是财富、收入的两极分化加剧和经济增长掉入陷阱,“共同富裕”更无从谈起。中国社会分层已经固化的现实,实际上也在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不应当再迷信这种来自西方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的神话。
其次,中外经济史和劳动经济学告诉我们一个常识:在初次分配领域,工会和三方机制在调节劳资关系,特别是在调节劳资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从劳资关系角度看,在政府干预有限的欧美,雇员工资的高低以及福利和劳动条件的好坏,大都与工会和三方机制作用发挥得如何有关。英国撒切尔夫人实行劳动力市场自由化改革,导致了英国“血汗工厂”的增加。美国里根实行同样的改革,促成了美国实际工资长期下降趋势的形成,中产阶级也逐渐成为“下流阶级”。
然而,该文件就是没有提“工会”和“三方机制”的关键词,只是简单重复了一句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的老话。《工会法》指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也确认,“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近年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工会作为中国劳动者最大的社会组织,在最应当依法发挥作用的收入分配领域,怎么在2013年政府有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就隐埋姓名了呢?在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十四条的核心就是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文件怎么能比“老36条”在工会问题上的立场还退步了呢?
“三方机制”也同样如此。我国的“三方机制”虽然还需要完善或健全,但它毕竟是同收入分配利益攸关的几个大型社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和中华全国工商联等)与政府共同处理有关问题的一种重要机制,更是进一步发挥既有社会组织作用的一个重要大型平台,怎么它也没有出现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呢?这是不是反映了文件在表达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失?
另外,虽然文件(包括《意见》和《通知》)中说,“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仅仅被诠释为“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问题是,资本与劳动在起点上从来就没有平等可言,现实是“强资弱劳”,它们能够共享“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吗?而在本身就不公平的竞争中,又如何“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难道在初次分配领域除了“机会公平”,雇员就不能够要求“做一天正直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了吗?
古典西方经济学和现代西方经济学都不承认这种空空荡荡的理论,而是指出在竞争性的劳动市场中存在工人“完全依赖雇主”的事实。马克思早就指出,在劳动与资本交易的形式平等背后,存在着实质不平等。只有资产阶级才会认为,“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
再从文件的文风看,13亿多中国人都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利益攸关,但有几个老百姓(包括“中产阶层”)能够真正看懂文件里面这些“黑板经济学”味道十足的表达,如“机会公平”、“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等?而在现在的政府文件中这种现象却不断增加。政府文件应当力求让最大多数人喜闻乐见、明白易懂并能深入人心,而不是弄得大多数老百姓一头雾水、莫名其妙。
由于一些人如此偏颇地信仰、宣扬初次分配中的伪公平问题,也就难怪在这个文件中不提工会和三方机制以及财富公平问题了。要知道,历史、理论和现实的逻辑都是——起点不公平的劳资竞争等于企业主通吃,工人倒霉!——工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等于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向底线赛跑!
如此,“创造”劳资之间的“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工人有什么好处?而工人之间“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又有利于谁的“利益最大化”?
读者不妨自己来想象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未来10年中国庞大的工人阶层能得到什么样子的收入“公平”——难道形式平等的自由市场竞争+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工人的“收入公平”?并且,在这里二次分配得到的一点点利益对雇员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不可能冲销薪水不公的基本问题。当然,市场供求关系能够带动工资起伏。迄今为止,劳动力市场自由化的结果,总是使社会相对贫困不断加深。例如,二战以来欧美工资和福利提高的过程,都是政府和工会干预自由市场的结果。这种干预一旦被削弱,工资和福利就开始下降,中产阶级就开始坠落,经济增长疲软,周期性波动加剧。
对资本来说,劳动力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确定无疑的前景是带来利润大增。在现实生活中,这起码意味着由于全国的低空向有钱人开放,漂亮的私人飞机将越来越多地在蓝天中飞来飞去,在穷人和“中产阶层”们的头上冒烟、轰鸣,制造更多的PM2.5,并像“传销巫术”一样激励着十多亿素面朝天的“待富”者在“共同富裕”的大道上“追梦成真”——这是不可能的。国内普世派“向往”的“欧美模式”里面都“99%”面对“1%”了。其中,又以在“机会公平”名义下加快实现自由劳动力市场制度的美、英两国为典型代表。
说到底,中外历史表明,工会和三方机制只不过是缓解一下劳资关系的方式罢了。现在,国内普世派的经济学人都认为,该文件太空,有的人还对其中的最低工资、集体协商、社会福利内容耿耿于怀,——那也是“权力干预市场”,“养懒人”哩!
三、建议
政府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不提财富公平问题、不提“工会”和“三方机制”是缺憾。同时,文件一直强调的所谓“机会公平”,在西方经济学中并非解决收入不公的“葵花宝典”。虽然它也是欧美政治领导人的口头禅,但它确实同自己所归属的西方经济学一样——“在很多重要方面状况欠佳”,并没有解决“欧美模式”中愈演愈烈的两极分化问题,以至于被人称为“神话”。所以,建议对该《意见》进行再“改革”。其三个要点如下:
第一,在组织上要提高统筹解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谋划、决策层次。由党中央统筹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其他各方(如国务院、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按照分工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国务院在统筹兼顾上功能有限,因此要扬长避短。
第二,在政策上要制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长远战略。这个战略要瞄准并服务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大目标。为此,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首先要通过改革财富分配公平来缩小贫富差距和完善收入分配公平的战略原则。要科学地平衡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要有一个量化的测算和动态的发展规划。要善于利用政策手段和竞争来促进工商业、农业等领域中多种公有制形式的发展,壮大解决财富、收入分配不公的经济力量。在这方面,切忌目光短浅、随波逐流、大而化之和唯GDP、“人均收入”偏见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这方面的既有全球视野又具有中国经验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性方案。要破除“机会平等”迷信,全面、准确、批判地对待西方经济学,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第三,在社会上要高度重视工会和三方机制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改善和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是工会工作的重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也要积极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真正重视和发挥工会等大型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几年前,一位经历过20世纪50年代并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资深人士曾经这样说道:“在调整劳资关系力度方面,现在还不如20世纪50年代。今天,如果工会不给力,我们也难办。”反过来呢,政府不给力,工会更难办。
网络编辑:岚河水
发布时间:2013-07-24 14: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