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就衡量收入不均等程度的基尼系数而言,数值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28上升到2009年的0.47,早已突破0.4的国际警戒线。制度是现实的决定因素,收入不均等的现实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应该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历次党的会议上确定的分配原则尽管均有不同的表述,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创新与发展,但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确定“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原则以来,这一核心原则表述就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以来,也依然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但多年来这一分配原则实施的结果,却是国内居民贫富差距呈逐年加大趋势的冰冷事实,二者间形成明显的矛盾,陷入理论难以解释现实问题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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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施按劳分配原则也不能完全消灭贫富差距。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列宁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实施按劳分配原则,“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1](P303)。“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方面领到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2](P21)但这种分配仍然受到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影响,从这一法权关系的角度,尽管按劳分配在原则上是公平的,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因为,“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P305)。并且,在考虑到家庭供养人口等情况时,“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1](P305)。由此可见,按劳分配并非平均分配,会产生一定的贫富差距。但同时我们也可以逻辑地推断,这种贫富差距是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的。这是因为,在生产资料公有的条件下,个人分配所得仅依赖于自己的劳动,尽管这种劳动由于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而有所差别,但从资本主义社会按要素分配向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的过渡趋势看,劳动的差别是逐渐缩小直至最终消失的。作为过渡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中劳动差别所体现的重要性显然要比之前的资本主义社会低得多。并且,按劳分配是“有折有扣”后的分配,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人群,还设立特别基金进行社会救济,这些都使按劳分配将贫富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之内。
那么,如何解释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与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二者之间矛盾的事实呢?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还是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具备实施这一分配原则的条件?换言之,是理论上可行但现实执行中发生走样,还是理论上就不可行从而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实施这一分配原则?认识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直面而非回避现实矛盾,基于事实而非想象,基于科学的理论而非教条来分析这一重大问题,为现实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探讨上述问题,从逻辑上,首先要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可否兼容,因为如果二者不可兼容,则探讨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也就失去了意义。但如果二者可以兼容,也并不必然可以推出我国目前就能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而需要进一步分析实现这一分配原则的现实条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可否兼容
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的经济形式。其一般性特征,包括资源配置市场化、企业行为自主化、宏观调控间接化、市场管理法制化等方面。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就是按要素分配,依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就是按要素边际生产力分配。由于资本在与劳动的博弈中居于强势地位,从而在分配中二者居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结果。
作为一种开创性的伟大实践,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效率与公平双赢的结果。“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践证明,在我国目前发展阶段,效率非经市场经济难以达到。如果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可以很好地兼容,加之在我国目前特定政治体制下,政府的作用相对较强,如果能够很好地克服自由放任的市场在公平分配方面的弱点,那么实现效率与公平双赢的可能性更大。
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可否兼容,不妨先归纳一下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持否定观点者的主要论据为:第一,马克思按劳分配设想所要求的“单一的公有制”、“产品经济”、“计划经济”、“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等条件现阶段并不具备。第二,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衡量尺度存在差异,货币工资收入与劳动量之间难以等同,按劳分配原则与商品经济过程、价值规律及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不相融性。第三,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实际,已越来越多地采取按要素分配的方式,而非采取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理想方式。第四,“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并不能真正运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之中。
持肯定观点者的主要论据为:第一,应把按劳分配的本质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反对剥削,反对平均主义,其实现形式应该和一定社会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第二,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具有共同性,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只是一种原则,不必苛求与现实完全符合。第三,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公有企业,按劳分配存在非纯性、媒介货币化等特征,需要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非否定按劳分配原则。
形成上述观点矛盾的缘由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是否按照马克思原著中按劳分配的理想模式,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问题。凡坚持理想分配模式者,理应得出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不可兼容的结论,反之亦然。
表一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生产了水平 | 不断提高 | 很发达 | 极度发达 |
劳动能力在分配 中的作用 | 按照能力差别进行分配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重要性较低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作用消失 |
分配方式 | 按要素分配 | 按劳分配 | 按需分配 |
社会形态 | 资本主义社会 | 共产主义第一阶级 | 共产主义第二阶段 |
所有制特征 | 私有制为主体 | 单一的社会公有制 |
表二我国在经济落后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生产力水平 | 极端落后 | 比较落后 | 比较发达 | 很发达 | 极度发达 |
劳动能力在分配中的作用 | 按照能力差别进行分配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重要性很低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重要性开始降低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重要性较低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作用消失 |
分配方式 | 剥削型分配 | 平均分配 |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 按劳分配 | 按需分配 |
社会形态 |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向共产主义过渡阶段) |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 共产主义第二阶段 | |
所有制特征 | 私有制 | 一大二公 | 公有制为主体 | 单一的社会公有制 |
毋庸讳言,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具体条件与我国目前状况存在较大差别,相应地其理想分配模式与我国现实情况也有相当不同。表一所示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其生产力条件、所有制特征等方面与我国现实均有较大差别。而实践上,我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表二)。在经历一大二公、平均分配之后,我国开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现阶段实行“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且,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由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同,我国目前仅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理应不同。
回到前面的矛盾观点,笔者认为,矛盾的缘由主要在于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或角度不同,即如何处理理想与现实间的差异,而非分析本身。如果坚持马克思的理想分配模式,则我国现实条件显然是不满足的,只能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如果坚持按劳分配的本质,即反对剥削,反对平均主义,而突破马克思的理想分配模式,则既坚持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又为创新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开辟了道路,这可能是理论研究者努力的一个方向。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存在的差异出发,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按劳分配相应区分为探索型按劳分配模式与理想型按劳分配模式。前者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的一种探索,而后者则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施的理想分配模式。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可能实施理想型按劳分配模式,但可以实施探索型按劳分配模式。这与马克思“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P306)、“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3](P433)的思想也是一致的。
从上述分析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原则是可以兼容的。因为坚持反对剥削、反对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本质,探索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本来就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也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目前是否实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兼容只是一种理论分析,并不等于我国目前已经真正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同理,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来确定“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也并不等于现实中已经实现了这一分配原则。
生产条件决定分配状况,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之一,这一点显然是毋庸置疑。那么,如果说我国已经实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其证据恐怕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已经实现了按劳分配,从而全社会实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我们先看第一个证据: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按所有制形式划分,我国经济形式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前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而后者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公报》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从事第二、三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概数中值约为425.2万个,占企业法人总数的85.8%。另据中央权威媒体的数据,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已从1978年的0.2%增加到2007年的75.7%。[4]2007年“民营经济”创造了GDP总量约65%。[5]全国实际上已经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6]
再看第二个证据:公有制经济内部已经实现了按劳分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单一的公有制也不能保证就能够实施按劳分配。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全社会“一大二公”,但实施的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分配,而非“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按劳分配。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在各个公有企业而非全社会这一层次实行,但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事实证明我国目前在公有企业层次从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尚未实现按劳分配。一是不同公有企业之间劳动者收入差距较大,广泛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行业收入差距上。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的数据,2008年收入最高的金融业员工,其平均工资为61841元,是公共设施管理业员工平均工资22182元的2.78倍,是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员工平均工资12958元的4.77倍。从两大类公有制经济来看也是如此,2008年,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31005元、18338元,前者是后者的1.69倍。当然,这种差距也可能来自员工受教育年限、年龄等因素导致的合理差距,但实证计量研究表明,仅仅由于行业因素导致的收入差异已经占到总体个人收入差异的13%以上,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在不同公有企业之间尚未实现按劳分配。二是公有企业内部尚未实现按劳分配。一项国有企业的案例研究表明,由于薪酬制定程序不公平,企业的收入分配集中于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收入既与企业业绩无关,也与其投入不相称,并且这种分配差距已经达到了社会收入分配的警戒线,这种现象其实是我国大部分公有企业的一个缩影。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国有垄断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太大,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72%的员工认为收入分配不公。[7]
此外,由于政府在收入调控方面也不尽如人意,从而我国目前在再分配环节也没有达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要求。早在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设想中,已经考虑到再分配对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提出劳动产品经过六项扣除(包括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后才进行按劳分配。但目前在我国实践中,尚未达到再分配促进社会平等的预想效果。研究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再分配机制在提高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再分配机制一直存在“逆向调节”,虽然近几年这种趋势开始有所转变,但作用有限。对城乡之间来说,再分配收入的逆向调节作用远大于再分配支出的正向调节作用,再分配机制总体上扩大了城乡差距。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回到前面关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分析,我们也特别有必要对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现实中非公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之间的矛盾做出说明。
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阶段而非局部阶段来看待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如表三所示,在初级阶段的实践中,我国经历了由“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向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转变的过程。之所以进行这种转变,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适应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又快又好地提高生产力水平。当生产力比较发达之后,为了更好地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会逐步加大公有经济比重,形成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通过实践,会逐步探索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有效实现形式,为过渡到按劳分配方式做准备。
表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特征与分配方式
生产力水平 | 比较落后 | 不断提高 | 比较发达 | 很发达 | 极度发达 |
劳动能力在分配中的作用 | 能力差别再分配中的重要性很低 | 主要按照能力差别进行分配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重要性开始降低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重要性较低 | 能力差别在分配中的作用消失 |
分配方式 | 平均分配 |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 按劳分配 | 按需分配 | |
社会形态 |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共产主义过度阶段) |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 共产主义第二阶段 | ||
所有制特征 | 一大二公 | 民营经济为主体 | 公有经济为主体 | 单一的社会公有制 | |
公有制为主体 |
由此可见,局部阶段民营经济为主体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矛盾,相应地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并不等于初级阶段也不会实现这一分配原则。当前,我们既要避免罔顾现实,强词说我国已经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也要避免由于现实未达到,从而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可能实现这一分配原则;更要避免由于我们宣称要实现这一分配原则,从而认为现在“国退民进”过了头,需要赶紧回头使公有经济为主体。笔者认为,我国所有制结构由“一大二公”向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逐步转变,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这期间未能很好控制收入差距,主要是政府宏观调控因素所致,所有制结构变迁因素是次要的,也是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并且是为了效率而不得不在公平方面做出的牺牲。只有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之后,经济社会条件要求以公有经济为主体,才能顺应现实发展,实现逐步过渡,并且在成熟实践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逐步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三、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的努力方向
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同时能够将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一直是全社会的努力方向。基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真正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不但需要相应的所有制基础,还需要成熟的可操作方法,需要在现实中不断探索。另一方面,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严重偏离按劳分配思想、偏离公平正义的分配方式,需要严肃对待,下大力气予以纠正,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终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奠定基础。
一是在合理控制贫富差距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向公有制为主体乃至单一公有制过渡的现阶段,发展生产力是第一要务。要淡化所有制问题,各种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都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出应有的贡献。判断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的依据,应该看在合理的贫富差距范围内,哪种结构更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而非单纯地看谁多谁少。应该勇于承认而非回避现实,淡化所有制结构问题,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我国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我们以最终实现单一公有制、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为奋斗目标,并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与实现社会公平。至于目前民营经济为主体、下一步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都是达致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过去我们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条件下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被证明是错误的,现在坚持无论现实条件如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何时期都要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的想法同样是错误的。只有在生产力比较发达之后,才能实现所有人的较全面发展,从而缩小劳动能力差距,并在成功探索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终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二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探索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首先,要降低公有制经济内部包括国有企业之间、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分配不公状况。我们知道,由教育等人力资本投资因素导致的分配不平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是不公平的。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却是由于行政垄断、与民争利等因素导致的部分公有企业长期拥有高额垄断利润,从而职工收入远高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的事实,成为贫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所以,需要加强对垄断等特殊行业中公有企业的经济规制,消除其因定价过高等因素导致的高额垄断利润,并通过对公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使用税等办法,消除级差收益带来的企业间利润的巨大差别。其次,要降低公有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平状况。目前,公有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太大与平均分配两种极端不合理现象并存。一方面是企业高管与普通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太大,另一方面是各层次职工之间收入与个人人力资本投入、努力程度等因素关联甚少,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所以,需要通过确定各层次高管薪酬上限、完善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工资制度等途径,探索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实施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是合理控制非公经济内部以及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研究显示,不但国企内部,而且民企内部也出现了高管与普通员工薪酬差距快速拉大的趋势,引起员工不满情绪。而在外资、国有、集体、民营等不同经济成份之间,也广泛存在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尽管行业、地区分布、企业规模、员工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等能够部分解释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但许多实证研究仍显示经济成份是导致这一差距的重要因素,表明在不同经济成份之间广泛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需要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薪资谈判制度、减免困难企业税费等途径,健全对低收入企业普通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提高普通员工收入。另一方面,需要规范公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并探索建立民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制度,将各类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此外,还要通过对某些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全面调控,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健全并实施资源占用税和利润上缴制度等措施来控制其可分配收入来源,缩小不同经济成份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四是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理论与实践早已表明,市场经济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弱点,需要政府调控之手予以配合和纠正。探索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改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实问题,需要在把握按劳分配原则本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调控之手的最佳着力点与适当形式。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反对剥削、反对平均主义,其现实可操作之处在于个人收入分配是基于其劳动差别,包括能力、努力程度、劳动量等方面,而非经济成份、行业、地区分布、企业规模等与劳动本身无关的因素。因此,首先,需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通过收入再分配,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稽,加大对落后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变再分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逆向调节作用。其次,探索对不同经济成份、不同行业的平等化调控方法,使不同经济成份、不同行业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等方面获得同等地位,逐步实现所有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公平地参与收入分配。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建设。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既有市场的原因,更有政府本身的原因,包括资源分配不公、再分配偏向强势群体、行政垄断、行业和地区分割、政企不分、政府与民争利等多个方面,都需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予以改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调控措施,逐步使收入分配体现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张卓元.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带来生产力大解放[N].人民日报,2009-01-19(07).
[5]崔鹏.4万亿元沉甸甸[N].人民日报,2008-11-17(13).
[6]黄孟复.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N].人民日报,2010-07-28(07).
[7]<?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网络编辑:客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