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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的直接同一性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4-09-16 09:44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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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的直接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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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对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辩证进行了精辟地论述。他指出,消费和生产之间有“直接的同一性: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每一方表现为对方的手段”。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在一个运动过程(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彼此发生关系,表现为互不可缺,但又各自处于对方之外。生产为消费创造作为外在对象的材料;消费为生产创造作为内在对象、作为目的的需要。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每一方都为对方提供对象,生产为消费提供外在的对象,消费为生产提供想象的对象”,“两者的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就创造对方,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生产对于消费的依赖,不仅表现在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能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而且还表现在消费是生产的前提。“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因而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也就是说,“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作为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

  

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也是如此,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媒介而存在。文化生产直接也是消费,是劳动主体的消费和劳动资料的消费过程。在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中,创作者在自己的感悟、体验和思考的基础上,在不断进行感性与理性交织的、抽象的思考过程中,最终创作出不同形式的文化作品。对于作品的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繁重而且高强度的脑力和体力耗费过程。精神文化生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也是文化生产资料的耗费过程:从最古老的纸、墨、笔、砚,到现代广播电视、多媒体、互联网,再到今天演出业的灯光音响设备、出版印刷业的激光照排、音像生产中的复制手段,等等。同时,文化产品的消费直接也是生产。文化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文化需求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来消费精神文化产品和享受精神文化服务的过程。其实质是对社会及他人提供的精神财富(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消耗,同时这种消费过程又是精神财富的消化、继承、积蓄、再造和创造的过程。由于精神文化产品满足的是人的精神需求。文化产品只是文化的载体,是传播文化信息、符号的媒介,文化产品的核心不是载体本身,而是载体所承载的内容,其内容才是消费者最终消费的目标和核心。因此,衡量文化生产力水平的直接标准是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而最终标准则是精神文化产品对人的形成世界观、价值观产生正确的导向作用如何,对于塑造人的灵魂、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是否其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正是我们强调文化生产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价值相统一的缘由所在。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一般商品消费与精神享受以及意识形态再生产的二重性”。人们对精神文化产品的消费过程,实质是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重构过程和知识体系的自我生产过程。这种“生产”,在本质上是文化消费者自身精神世界的生产和再生产。

  

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直接同一性”的特点更为突出。文化生产不仅生产出可供消费的文化产品,而且也生产出消费文化产品的主体。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一旦形成,必然会影响“艺术对象的创造”。在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中,文化消费对文化生产的依赖显得更为重要。“不仅是文学生产产生接受,接受也产生文学生产;不只是作者创造读者,读者也创造作家;不只是作品影响读者,读者也影响作家的创作”。

  

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德国并迅速在欧美产生重大影响的“接受美学”思潮,汲取了马克思的生产流通消费“循环模式”理论中的营养,提出了文艺研究不能单纯以文艺作品自身为对象,应该把读者包括到文艺科学研究对象中来的主张,强调读者能动接受的重要意义,重建读者在文学活动中的地位。他们认为,文艺作品只是以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向社会提供了某种信息,至于如何接受这个信息,如何处理这个信息,那是读者、观众的事。因此,他们要求接受者参与创作,给他们以充分的自主权。“接受美学”理论本身虽然还有不少缺陷,但是,接受美学以读者研究、接受研究为着力点,将文学研究的中心从作者和文本上转移到读者审美接受和审美经验的研究上,其意义不仅是将读者置于文学研究的中心地位,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试图通过对读者接受过程的研究,通过作家、作品和读者三者的关系的研究,来沟通文学与社会历史的联系,把握艺术经验的社会历史性意义,从文艺生产与接受的关系去认识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探求文学艺术的价值实现的途径。

  

接受美学给我们启事在于,精神文化作品的社会功能,不能仅仅根据作品的题材、主题等内容范畴来判断,不能仅仅取决于文化产品内容是什么和形式是怎样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接受了什么和怎样接受的。文化产品本身只是含有社会功能的潜力,或者说只是具有发挥某种社会功能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不能变成“现实性”,还要靠读者在接受过程中实现,靠作品自身是不能完成的。文化产品的消费实际上分为两个组成部分或两个阶段:外在接受(如购买书籍等)和内在接受(如接受作品的观点等)。文化产品的最终消费,应该是第二个阶段,即内在接受。文化产品的产生,只是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消费的对象,只是为文化产品的社会功能提供了一个物质依据,文化产品只有进入流通过程才能成为读者的接受对象,而且只有真正被读者所接受,文化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才能最终发挥出来。当下,在文化生产与消费中,过多地注重从外部为文化消费者提供消费对象(文化产品);但对于文化消费者在观念上作为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为文化生产所提供的信息和发挥的影响则关注不多。如果只是完成了前一阶段,实际上作为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完整过程还没有完结。因此,我们在探讨文化生产的特殊规律时,不能仅仅注目于生产者(如作者)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而忽略了接受者(如读者)接受什么和如何接受。只有这样,才有真正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才能真正实现文化“提升人”的功能。

  



  

网络编辑:岚河水

  

发布时间:2014-09-16 09: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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