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以来,这一理念正在赢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党和组织的认可,被多次写入联合国决议和文件则是国际社会高度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现实写照。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会议公报更是明确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这一重大事实判断。显然,这一判断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认同现状的明确回答。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为何这一理念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深切了解和信服?回顾当前研究现状,学界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认同的研究相对较少,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认同的形成机理尚未形成系统性研究。鉴于此,有必要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的现象进行解释性研究。本文尝试从认同前提、认同扩散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回答。从学理上回答这一问题不仅有助于明确中国理念国际认同的形成机理,也有利于为中国理念国际认同的实践工作提供可鉴的政策建议。
一、科学性与契合性: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认同的重要前提
在国际社会中,理念、观念和规范的认同形成,首先是由理念、观念和规范的科学性与契合性所决定的。这种科学性与契合性是指某一理念、观念和规范精准把握了时空环境的演变方向特别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类历史发展的方向,契合了当前国际社会特别是进步力量对于推进人类文明发展和维持人类社会稳定的主流认知倾向,代表了国际社会大多数国际行为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而言,也正是因其契合了基于当前全球化趋势所塑造的国际合作的倾向,精准反映了国际社会大多数国际行为主体对于推动国际合作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革新的普遍诉求,这一理念才具备了被国际社会所认同的根本前提和潜在可能。
当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协同和分工协作,促成了一个内在有机、紧密连接的人类社会,国际合作的倾向也在全球主义、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倾向的反复拉扯、博弈和协调中逐渐根植于国家等国际行为主体之中。在这一全球化持续深入的进程中,面对当前全球化带来的种种全球性问题,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加强全球治理、应对共同的挑战也就自然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看法。那么,因坚持“合作共赢”这一核心理念而契合全球化趋势特别是国际合作倾向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排除西方基于“小圈子”利益、搞集团政治的“伪多边主义”等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外,理论上能够得到国际社会大多数国际行为主体的认同也就不足为奇。
但是,由于主控国际体系(国际合作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或者说对国际体系影响较大的国际行为主体主要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及其主导的国际组织,国际话语权主要掌握在前者手中,所以当前国际合作体系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全球治理体系也就不可避免隐含着霸权性、剥削性和强迫性等一系列伪多边主义的色彩。马克思早在论述资本主义全球扩张、构建世界体系时就曾指出,“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对于非西方国家(主要指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言,也就随即具有了虚假“承认”和试图“反叛”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合作体系及全球治理体系的倾向。
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而言,如果仅仅是一种契合全球化趋势及其塑造的国际合作倾向的国际合作理念,那么这一理念将因其自身的“空洞”而被误判为西方倡导的以个体主义为基、以伪多边主义为实的国际合作理念的中国“翻版”,也就容易落入仅仅表征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样态的“中国中心论”的话语陷阱之中,非西方国家也将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西方理念的同质性而感到反感和疑虑。但事实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了不少非西方国家及其政要、学者的赞赏和认同。这是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契合了当前全球化趋势和国际合作的倾向,更在西方国家主控的国际合作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应对当前全球治理难题日益失效、失灵、失策的趋势下,顺应了非西方国家对于深度革新国际合作理念和全球治理理念的普遍诉求,贴合了非西方国家对于真正实现国际合作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公平正义的强烈情感。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同于西方国际合作理念所表露出的个体主义倾向,所关注的也不仅仅是国家自身的私利,而是建基国家利益诉求基础上的“人类”整体。正如有学者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应对全球现代性危机以及促进实现全人类共生共存价值目标的独特智慧和积极贡献。”正是凭借着这一建基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整体性、共生性、共存性的“运作价值”(Operating Value),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才得以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同。
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扬弃西方理念的同时,也就违背了西方对于主导国际体系的强烈意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采取漠视、敌视的态度也就成为应有之义。由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起草的《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就明确建议美国拜登政府与欧洲国家保持共同的价值观,反对中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组织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西方理念的扬弃并不意味着要把西方的利益诉求排斥在外,恰恰相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设想的是把西方和非西方都包括在内的“以关系改善和互惠建构为特征的新型国际制度安排”,构建的“是国家基于共生关系和制度安排所塑造的一种全球性国际社会结构”。
二、理念的扩散: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认同的形成过程
在当今世界舞台,西方推行的大量理念和规范已在绝大多数议题领域占据主流地位;不过非西方国家所提出的新理念和新规范仍可在不俗的实力支撑下,借助有关机制在国际社会进行推广和扩散。正是在此情境下,从国际规范扩散的角度来理解理念认同的形成无疑有利于简化理解复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获得国际认同的机理。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际行为体的某一理念或规范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高度认可、成为国际社会共有观念的过程可以被理想化地看作是理念或规范在国际社会的社会化过程。玛莎·芬尼莫尔等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国际规范的接受和扩散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需经过兴起、普及和内化三个递进的社会化阶段。此后国际规范的研究基本围绕周期理论进行研究,虽然后来有学者对国际规范的这一社会化进程进行了批评、调整和完善,特别是对规范扩散的具体机制、行为体对国际规范的施动性、身份退化、规范衰败与规范生成进行了细化探索,但规范接受和扩散须借助相应的扩散机制已基本成为学界的共识之一。
综合国际规范扩散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国际规范的接受和扩散基本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国际规范的接受和扩散离不开倡导者的宣传、鼓动、议程设置,倡导者可通过“规范说服”(normative persuasion)的方式来影响对象的思想、观点和态度,此外倡导者也可以通过“框定战略”来影响对象的思想、观点和态度;其次,强调奖惩机制,尤其是物质激励所带来的示范意义;最后,承认“国际社会结构”中共有观念的正当性及其对个体观念的能力优势,倡导者可借助规范接受者主动“传授”(teach)规范和理念,但对于行为体的某一理念和规范而言,传授的前提是将这一“私有”的理念和规范“嵌入”(embedding)国际社会结构之中,从而在承认行为体(个体)施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嵌入”机制影响和修正国际社会结构的文化性质,同时强化行为体理念和规范的国际合法性,使之真正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共有观念和国际规范,进而在此基础上借助有关扩散机制进一步社会化,强化行为体对于理念的内化程度和认同效果。
之所以需要“嵌入”机制这一前提,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传授机制实际上假设了少数行为体(西方国家)作为既有规范塑造者的道德优越地位,从而将其他行为体(以中国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置于边缘地位,为此需要打破这种规范扩散研究路径所隐含的以静态性为特征的结构化规范研究范式,注重以实践性、过程性为特征的生成性规范研究路径及其对传统规范扩散研究路径的完善,强调其他行为体可以主动作为规范倡导者和塑造者积极参与国际规范调整和塑造,将自身符合全球时空环境变化趋势的理念和规范“嵌入”国际社会结构之中,从而实现“嵌入”机制对“传授”机制的修正,进而在“嵌入+传授”双向社会化机制配合衔接的前提下实现对国际社会结构的合理重构和动态调整。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更离不开行为体在国际规范调整和塑造中的国际地位提升和战略战术谋划。总的来看,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实现理念认同固然需要传授机制的扩散效应,但更为关键的是实现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规范性崛起,强化自身在国际规范竞争中的话语权力。基于对国际规范扩散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本文初步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认同建构的理想化模型。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而言,虽然这一新兴理念因契合全球化趋势、国际合作倾向以及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对于重塑国际合作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的诉求,理论上具备了被国际社会特别是非西方国家认同的可能;但不可否认,国际社会对行为体某一新兴理念形成认同离不开必要的社会化过程和扩散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获得广泛认同,实际上是大致依靠了“倡导”“示范”“嵌入”等扩散机制增进了国际认同的可能(见下图1)。不过需要澄清的是,虽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新兴理念目前尚不完全具备体系层面的合法性,但体系层面的不少扩散机制仍然适用,原因在于诸多扩散机制的运作机理是以结果性逻辑而非适当性逻辑为前提。
图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同的自变量、因变量及主要干预机制
(一)扩散的起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广泛倡导
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倡导是理念认同的重要推动力。诸如军备控制领域、气候治理领域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推动积极的公共议程,在议题上形成道德优势有助于推动国际规范的建立。虽然这种道德优势本身隐含着道德等级制的色彩,但对于打破“少数西方大国作为规范倡导者的道德优越地位”,推动国际规范的改革、实现非西方国家特别是我国的规范性崛起则是必要的现实策略。当前,为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认同的形成,中国率先推动设置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公共议程,将契合当前全球时空环境中物质环境和观念环境变化趋势、深度革新国际合作理念和全球治理理念之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传出去、讲清楚,从而影响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看法和态度,促使国际社会自觉接受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从具体的倡导过程来看,中国积极通过主场外交和领导人外交等外交活动,创设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公共议程,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方面,中国通过召开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海组织青岛峰会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等主场峰会来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讲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人类共同价值和所反映的时代危机的共同性,从而引发“听众”和“受众”(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潜在理念接受者)的价值共鸣和情感共鸣,并通过中国与其他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和沟通,让国际社会自己独立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增强行为体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另一方面,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印度尼西亚国会、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等重大外交场合呼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定位、基本内涵以及实践路径作了深入阐释,强调世界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治理难题和重大危机。显然,这种领导人外交也可以被看作是中国通过规范倡导、规范说服的方式提升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接受程度的重要方式。此外,中国官方对外新闻媒体、有关部委和机构(如智库、高校等研究机构以及民间文化交流组织)也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对外交流和创设国际公共议程(如举办国际论坛、搭建交流平台),积极配合国家外交活动进行国际传播和公共外交,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焦点放大和舆论扩散。
总的来看,通过主场外交、领导人外交等外交形式以及多渠道国际传播等倡导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内蕴的顺应全球化趋势以及重塑国际合作体系的运作价值得以彰显,不少国际组织、国家和政党、政要、学者、媒体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表示赞赏和认同。
(二)扩散的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示范
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示范亦是理念认同的重要形成动力。从理性选择理论出发,国际行为体对理念或规范的接受实际上是一种理性计算的行为。一旦理念践行将带来积极收益并(部分)满足国家的(部分)物质利益需求,得到部分国家的工具性认同也就不足为奇,而且理念践行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也将拉动理念或规范的进一步扩散。也正是在工具性认同的基础上,更高层次的价值性、情感性认同才存在不断形成的可能。从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到合力应对气候变化,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到引领全球减贫合作,中国也正以实际行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当前,中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就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设想的“合作共赢”式的“新型国际合作模式”的现实抓手。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走深务实,“合作共赢”式的新型国际合作模式所带来的发展红利逐步惠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广大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研究组的量化贸易模型结果显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将使“发展中的东亚及太平洋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加2.6%至3.9%。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来的可观收益,国际社会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参与度和认同度也将随即提升。已有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5月,中国政府已先后与138个国家、30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与此同时,尽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认同度不可避免地面临意识形态沟壑以及战略竞争壁垒的影响,但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及其示范效应的增强,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也因这一示范效应的增强而不断提高。
此外,通过地区性、局部性、领域性的践行示范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物质激励,在物质联系过程中也往往伴随着行为体之间的非物质性联系:价值融通和情感沟通。例如,中国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坚持“把合作和团结放在应对疫情的中心位置”的事实表现和为抗击全球疫情做出的卓越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中国所践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从浅层上看,我国在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全球抗疫合作中所给予国际社会的仅仅是物质性的医疗援助和建设性的合作举措,但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并非仅仅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工具性认同,更是建基于援助国与受援国、援助国与其他受援行为体互动基础上的价值性和情感性认同。已有研究表明,情感联系构成并维系着群体间认同和群体共同身份,共同情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基础,而灾难外交(援助、互动、尊重受灾国文化和情感)有助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共同情感的形成。
(三)扩散的进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度嵌入
目前,中国将理念“嵌入”国际社会结构,并在后续进程中依靠国际组织向国际社会“传授”理念是形成理念认同和深化理念认同的两大动力机制。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接受规范不是外力强制的结果,而是“心甘情愿”,目的是想表明他们已经适应了社会环境,并成为其中的一员,以满足自己成为集体成员而不被当作异类的心理需要。在这一承认逻辑和身份逻辑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认同某一理念和规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从中获得道德和情感层面的自豪和尊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所认同的是已嵌入国际社会结构的理念和规范,而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理念和规范。那么,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中国理念而言,只有上升到世界理念的范畴,成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宪章原则和决议条文,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制定依据或国际制度安排的规范性文本的时候,理念本身才具备体系层面的合法性。
近年来,中国积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国际制度安排的规范性文本,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社会结构中的“嵌入”程度。目前,中国从重塑国际合作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的高度出发,连续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载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关于“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决议、联合国第72届联大负责裁军和国际安全事务第一委员会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安全决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等联合国决议中,在有关决议的磋商中还得到了七十七国集团等国际组织的积极支持。
但从推进成效来看,虽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推了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地区性国际社会结构的嵌入程度,虽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嵌入全球性国际社会结构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尚未被完全纳入到“地区+全球”的国际社会结构之中,具体体现为理念由微观层次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规定向中观层次的组织性规范直至宏观层次宪法性基本规范的渗透程度仍然不高,特别是理念在国际规范中由抽象性原则转化为具体义务和行动守则、具体领域的解决办法和机制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可以说,着眼于人类整体利益、针对“人类世”当前及未来可能面临的全球性挑战的“一套基于命运共同体规则的新型国际规范”还未完全构建成型。
而且受制于西方国家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垄断影响,如何进一步破局还有待进一步思考。但有理由增强信心的是,伴随着国际力量对比的“东升西降”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博弈底气和博弈能力的提升,实现国际社会结构的调整和重塑既是不断凝聚的国际共识,也将是必然趋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嵌入全球性国际社会结构的进程也将随即加速。由此不难发现,通过增强制度性话语权引领国际规范和制度的改革已然成为夯实理念认同的制度基础、推动理念“嵌入”国际社会结构的重要实践路径。
三、从理念到行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认同的提升路径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正将中国界定为“修正主义大国”“战略竞争对手”等角色,并采取经贸制裁、污化攻击、数字冷战等一系列柔性且强硬的手段来遏制和打压中国的和平发展。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反华势力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行污名化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由于中外文化思维差异、意识形态差异等方面影响,这一中国理念的国际认同也自然遭受了一定的影响。当前,中国应在审慎反击西方反华势力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污名化的同时,也要正面做好相应的国际传播和认同工作。基于本文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认同形成机理的浅识,中国当前可以从国际规范扩散机制入手,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认同度。
首先,中国需要采取多种办法进一步推动形成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公共议程,做好有关国际传播工作。为此,在议程设置上,中国应强化中国政府、主流媒体和智库机构的议程设置思维,掌握进入国际议程的平台和渠道,积极、主动、提前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议题设置和议题延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强在国际议程上“发起、合法化和倡导政策问题的能力”。在传播主体建设上,中国既要强化国际传播主阵地(官方对外新闻媒体)建设,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主流外宣媒体,也要强化国际传播的“副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海外社交媒体,发挥其交流沟通便捷、内容传播广泛、信息流通迅速的特点,从而增强理念传播的普及度和理念认同的民意基础。在传播技巧运用上,中国(媒体)“要采用贴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受众的精准传播方式,推进中国故事和中国声音的全球化表达、区域化表达、分众化表达,增强国际传播的亲和力和实效性”,以期“让更多国外受众听得懂、听得进、听得明白”。
其次,中国需要继续深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其激励效应和示范效应。当前,得益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许多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工业化水平提升,经济韧性增强。经过多年努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影响力日益扩大,产生了积极的溢出效应。显然,正是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给许多国家带来了积极效益的基础上,蕴含新型国际合作理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才具备了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可能。未来,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应扩大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朋友圈,让“所有感兴趣的国家都可以加入进来,共同参与、共同合作、共同受益”。通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让这些国家和地区切实体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关照下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所带来的合作共赢,从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认同的提升创造更多的可能。具体而言,我国需要增加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同区域性、领域性甚至全球性国际组织签署的协议数量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协定效力,并加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东盟、欧盟等组织的对接质量和互动水平,即摸索推广“‘一带一路’+”合作模式,与相关国际组织共同开展第三方市场的合作,争取实现“1+1+1>3”的效果。此外,我国通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实践载体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认同的局部生成和不断扩散的同时,也要注重与不同国际行为主体间的人文交流与情感互动,从而增强理念认同的程度和深度。
最后,中国需要以提升国际制度性话语权为重点,进一步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社会结构中的“嵌入”程度。当前,中国应不断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导向下的联合国“组织制度、法律体制、发展机制、集体安全机制”改革。在这一改革进程中,中国更需提升在有关国际组织中的规则制定权,最大化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社会结构中的“嵌入”程度。而且在具体的“嵌入”过程中,中国可以“充分利用非西方自身的数量优势,积极建构各种规范生成与规范演变的‘志愿者同盟’”,并在有关议题列入会议议程的具体谈判中,采取框定竞争类的博弈策略,如模糊焦点(避重就轻)、替代选择(揭露既有方案的不足,提出更具吸引力的新方案),从而最终强化中国在国际制度革新和国际规范重塑中的“群众基础”和博弈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联合国是以人类利益为宗旨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基础平台”,但以推进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改革的方式来强化理念“嵌入”度仍面临掌握话语霸权的西方国家的阻扰,所以中国需要另辟蹊径,通过“独立创建国际组织和机制”来增强自身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在这一方面,中国需要通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打造新型国际合作制度和治理机制,扬弃西方主导的国际合作制度和全球治理机制。与此同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成为若干地区性国际组织的明确目标(如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以若干地区性国际组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先行,并形成影响当前国际体系的集体性力量和政治性压力,也是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嵌入”国际社会结构的有利选择。
(作者简介:蔡文成,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牟琛,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