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是当代中国一以贯之的治国方略,它不仅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也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历史发展中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
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之中解读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它既是我国传统治国理政思想和实践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鲜明特色,进而挖掘出对于中国道路问题现实关切的事实基础。
(一)“礼法合治”是传统治国理政思想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曾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进言之,传统的“礼法合治”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今天坚持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宝贵思想资源。人们常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只讲道德而不讲法律。实际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从来没有分离过,并以“礼”的形式统一起来。“礼”既有外在行为之“仪”,也有内在修为之“理”,既有刚性社会制度,也有非刚性社会习俗,它们分别代表着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具体说来,早在夏、周时期,我们就有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德治思想;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尤其是儒、法两家关于德治和法治的激烈争鸣推动了二者相结合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西汉以后,礼法合流并趋于统一。在“礼”和“法”分分合合的过程中,“礼法合治”思想经历了由萌芽到确立再到成熟的历程,成为中国古代延续几千年的治国方略。
“礼法合治”就是指国家综合运用“礼治”和“法治”两种手段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阶级统治。礼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经过历朝历代的丰富和发展,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思想及实践,其内涵主要包括:在治国方略的主次维度,采用“德主刑辅”;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先后维度,采用“先礼后刑”;在维护国家统治的里表维度,采用“外儒内法”。对于如此情形,有学者评价道,“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防范于先,以法惩治于后”。传统社会“礼法合治”的治理样态为当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提出和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根基。
在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是他们传统伦理思想史所探讨的基本问题,也是他们当代法哲学所关注的核心话题,并形成了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之统一,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离,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试图将两派思想加以融合的三种倾向。实际上,西方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争大体上只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之中却呈现出另外一番场景,即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发达的商品经济,使得西方国家在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时代,就产生了法治思想及其实践,随后各国朝代和政体几经更迭,法治传统却经久不衰。当然,与其理论纷争相联系,西方各国具体的司法实践自然产生了法治视域下的道德关切,但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的法律和道德是在宗教的影响下相互交织,并实现两种要素互动中的社会治理的。对此,我们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积极吸收他们法律治理的有益成分,取长补短、择善而用,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路径。
(二)当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尝试着建立与当时国情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和道德体系,1954年的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深刻认识到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在1978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重视法制建设的同时,他也非常重视道德建设,指出要造就“有理想、讲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民”。党的十五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年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同步推进的经验。江泽民在2001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既是对我国传统治国经验的继承,也是结合时代发展需要所提出的彰显现代政治文明的新型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具体要求。胡锦涛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他又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时代新风”。如上过程都在不断地强化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更加坚定。2012年,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澄清了法律与道德两种规范在社会建设之中的功用。2014年,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这次会议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2016年,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等诸多深刻又形象的经典论断,这些论断是对传统礼法合治思想和实践以及建国以来我国治国理政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亦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治国理政思想发展史上的新高度。2017年,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进一步推向全民族素质提升的重大战略高度。2019年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2020年11月,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被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其中的重要主张。总之,上述过程都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被不断深化的历程。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凸显中国特色
如上所述,从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争鸣”,到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悠久“德治”传统的冲击,再到建国以来我们对于“法德互彰”的坚守,都彰显了我国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历史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更是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又成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这一点正如习近平所说的,我们已“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就当代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现实状况来说,最普遍被采用的治理方式自然是法治,但是仅仅依靠法律进行治理并不是人类社会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唯一选择,尤其当人类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其中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已经越来越证明单纯的法律治理的局限性,道德的支撑与补充越来越显示出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在这样的对比之中,当代中国所选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在坚持法治的同时把德治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并突出二者的有机结合,就越发地凸显我国治国方略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最根本地在于它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做出的必然选择,并成为现代治理世界图景中的中国方案。
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不能简单地把其中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等同于传统法家思想中的法治和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德治。我国封建专制统治下“礼法合治”的历史,也是传统的法治和德治相互交融并辅之以王朝更替的历史。“每一个新王朝的统治者虽然打着德法并举的旗号,但都不能超越‘盛而骄,富而奢,奢而贪,贪而腐,腐而朽,朽而亡’的循环,最终被赶出历史舞台。”我们所坚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路,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建设。西方国家的社会建设虽然也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共同作用,却是带着他们政治色彩、制度属性和文化特征的国家治理手段。回顾当代治国方略的发展进程,我们发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理念和实践一直是我们的制度优势,而将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目标并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重要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越来越彰显其制度优势。我党对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坚强领导是上述制度优势存在的根基。
二、理论辩难中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
从理论辩难的角度考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视域进行。从微观的规范论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基本类型;从中观的治理论来说,法治和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的方式;从宏观的价值论来说,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都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指引。
(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
就法律现象而言,马克思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这表明意志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就道德现象来说,恩格斯指出:“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又表明道德也是以(阶级)意志为表现形式的。两种观点概括起来就是说,法律与道德两种社会规范在现象上都表现为“阶级意志”,而阶级意志,用他们的观点来说,归根结底又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如上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现象,那么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又是什么?马克思对此说:“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这即是说,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都是人们物质行动的产物,它们最终都被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那么,这样的观点又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呢?恩格斯说过:“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产生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温床。”马克思也曾说过:“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马克思、恩格斯二人都提出了无论法律和道德问题,最终都要追究其背后的“行为的反社会的温床”或“思想对立的物质根源”,因此可以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解决法律领域或者道德领域冲突的途径最终还是要从物质生产关系里去寻找。
最后,既然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就是它们的物质本源性。那么这种物质本源性是否意味着它们除了被决定就没有其它属性了呢?恩格斯认为:“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也就是说,物质生产关系虽然决定着法律与道德两种社会规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但是二者作为上层建筑,仍然有其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对独立性具体地要关注三点:其一,法律和道德作为同源的两种独立的社会规范,各有各的发展规律。要保持二者的相对独立性,就要尊重它们各自的发展规律。其二,与道德相比,法律社会功能的发挥对于经济基础的影响更直接、更高效,而道德对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则更潜在、更长远。不能因为法律的作用更直接、更高效就过于强调法律的价值,也不能因为道德的影响更潜在、更长远就忽视道德的价值。其三,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法律和道德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对此要关注介于法律和道德二者之间的规则对于法律与道德所产生的影响,正如《纲要》所指出的,“各类社会规范有效调节着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关系和行为”,规则就是社会生活之中常被忽视却又非常重要的社会规范。
(二)作为治理手段的法治和德治
法治与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的手段,新时代的国家治理更需要二者的结合。在治理意义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最基础的理论工作就是厘清法治与德治二者次序的问题。对此有个基本的命题: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其中法治是基本方式,德治是重要方式。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也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样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下的具体原则,即具体原则是基本方略之下的原则。由此可以概括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就是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框架下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之治理方式的坚持。
现代国家治理之中的法治是基本样态,即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德治作为法治的补充构成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那么,一个是基本方式,一个是重要方式,是不是就说明当前我们实行的是“法主德辅”的模式呢?实际上,“法治”和“德治”落实到具体的领域和具体的过程之中,有时需要“德主法辅”,有时需要“法主德辅”,有时又需要“法德并重”。只有把“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并根据它们所在的不同领域以及所处理的不同事项,协调二者功用,才会产生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效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治理方式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还有几个认识误区需要澄清:其一,德治必然导致人治。人们通常会认为,道德只讲“情”,以道德为依托的治理方式会成为不讲“理”的人治而陷入无序,法律则更讲“理”,以法律为依托的治理方式则会更有序。实际上,道德不只讲“情”,也要讲“理”,德治不会必然走向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能够避免人治。其二,实行德治就会干扰法治。这种误区在于德治不仅不会干扰法治,恰恰相反,德治的实施对于法治的实现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例如,作为德治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教育,其内容包含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等方面的教育,这些教育内容对于法治的实现无疑具有支撑作用。其三,法制必然带来法治。法制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制度本身,法治则不仅要有法律法规制度,还强调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监督和保障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以降,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却只有民主国家才存在法治。如果没有民主,即便有法制也有可能陷入集权式的人治。
(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德互彰
就宏观的层面来说,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要分别超越社会规范和治理方式,成为价值论意义上的精神。抑或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必须把“法德互彰”的精神演化成一种“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也是连接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纽带,更是凝聚国家力量的源泉,为法律与道德相结合以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提供了观念基础和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把法律与道德之规范意义上的功能以及治理手段意义的功能提升到它们在价值意义上的功能,进而促成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德互彰的精神引领之时,需要澄清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关涉道德,而不关涉法律”的认识误区。前些年,人们一直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关涉道德,直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民法”的出现,这种观念才有所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也是澄清上述认识误区的范例。如上两种情况都表明,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具“法律属性”和“道德属性”,它才能够实现法德互彰的价值引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引领“规范论”中的法律与道德以及“治理论”中的法治与德治,转化为精神层面的价值。这种要求落实在个人层面,就要使每个公民个体尽可能地具有德法兼修的状态,并最终促进全民族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的提升。德法兼修的个体首先需具备的是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统一,它不只是讲道德责任,还要讲法律责任。其次还要确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个体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相统一的桥梁。一个人有了规则意识,既不会有片面的法律万能主义,也不会有片面的泛道德化思维。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个人“法德互彰”的价值引领,落实在公民道德建设领域,就要造就更多的德法兼修的公民个体,即把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时代要求发展成自身核心素养。培养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不仅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是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坚持。
三、实践聚焦中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
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在实践领域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即如何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法律如何促进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如何促进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共同发力?对于三个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构成当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社会现实关怀。
(一)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
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不仅是道德领域自身的问题,更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相应的治理也是综合性工作,如《纲要》所指出的,“道德建设既要靠教育倡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当前在道德领域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失信”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那么,失信到底失的是什么“信”?失的是道德上的“诚信”?还是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信用”?这必须做出明确区分。“诚信”这个词既可以指社会道德规范,也可以指个人道德品质;“信用”这个词则是指人们之间客观的交往关系,尤其表现在经济和法律领域。当前不仅要解决道德上的“诚信”问题,更要解决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信用”问题,也就是需要进行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在内的全社会范围的综合治理。
当前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还有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代表的无视规则现象以及以“扶与不扶的纠结”为代表的道德冷漠现象等。“中国式过马路”似乎成为中国人被全世界诟病的道德难题。实际上,它还“困扰”着全世界,只是中国后发的城市化进程使其显得更为突出而已。问题的本质在于它不仅是道德现象,更是交通资源和路权如何分配的技术性问题,由此就更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关于“道德冷漠现象”,最典型的要属“彭宇案件”所引发的“扶与不扶的纠结”。彭宇案件的以讹传讹所造成的社会心态失衡近些年还在持续地发酵。2011年9月国家原卫生部颁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对此舆论又是一片哗然,似乎当代中国人连扶起跌倒的老人都到了要以“指南”来干预的地步。实际上,这个事件并不说明社会道德状况在退步,反倒说明时代在进步。一个健全的社会不仅需要助人,更需要理性地助人,后者不仅是想奉献的态度,更是会奉献的能力。质言之,理性助人能力作为一种公共理性,是新时代公民个体全面发展的德法兼修之素质要求。
对于上述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还要关注“道德万能论”和“道德无用论”。“道德万能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认为道德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道德无用论”否认道德作用,认为道德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实际上,道德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无用的。在这两种倾向之中还产生一种“变种”倾向——“泛道德化思维”,即是每每发生公共道德事件,总会有人谴责不义者,指责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唯独把自己置之度外的情况。泛道德化思维表面上主张道德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影响无所不在,却以对于个别、偶然的道德事件所做出的极端评价而贬低了道德的作用。实际上,道德看似无处不在,却有它独特的调解领域。它不能用来评价一切社会现象,更不能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惩罚。进言之,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之所以具有“综合性”,在于它不仅要通过道德本身来改善,还要加强相应的制度保障,以做到综合治理。在各种制度保障之中法律制度保障自然是最关键的,因而要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二)发挥法律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中的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此,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成为近几年最受关注的社会话题,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对要给予深入关切,尤其要发挥法律在人民追求美好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之所以要发挥法律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中的作用,在于法律就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抑或说,法律既构成人们生活的保障,也作为一种存在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本身。日常生活中,法律通过调节伦理关系,增加人们的伦理安全感;通过构建良法善治,减少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焦虑;通过让人们投身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生活,增加人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会提升人们在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的安全感。
发挥法律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中的作用,首先要处理好法治建设内部的充分发展问题。其一,要提高立法质量。例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对此要“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其二,要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例如,“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对此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其三,要加强司法公平。例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对此要“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还要推进公民守法水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而促成全民守法,才能让法治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次,要处理好法治建设外部的各种平衡问题。其一,保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三者之间的平衡。这三个方面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目标上是一体的,在成效上是相关的,因此必须促使它们之间的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其二,要保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之间的平衡。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支柱,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都无法实现。其三,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平衡。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共同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最后,发挥法律在实现人们美好生活中的作用最根本地还是要保证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即“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三)促进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共同发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与道德作为具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社会规范,自然要彼此独立起来,这是二者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保证法律与道德二者彼此独立就是要保持二者自身的特征和功能,不至于彼此混淆和相互取代。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以及发挥法律在美好生活中的作用都是符合这样要求的工作。另一方面,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的社会治理之中,又不能完全独立。保持二者之间的适度张力,才能发挥彼此融合的功效。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它们的发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状况,因而要为它们各自的发展创造坚实的社会物质基础。只有保障经济的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与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彼此作用。同时,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都具有维护阶级统治和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在新时代,我们更要重视二者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功用,即要充分发挥它们“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不只是强调它们的阶级统治功能。
在促进法律与道德共同发力的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之间的张力。近些年,一些人看到法律解决问题成效显著,就主张进行大规模的“道德法律化”,甚至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见义勇为法律化”的主张。实际上,道德法律化未必一定见效。例如,见义勇为的法律化不仅不能促进更多见义勇为行为的出现,还会造成人人自危的道德焦虑。与“道德法律化”相对应的是“法律道德化”,也是法律的去法律化,即是将那些因时过境迁、观念变革等原因而不宜继续由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的条文,清理出法律领域,交由公民或社会自行处置。与“道德法律化”一样,“法律道德化”对于社会治理来说也是必要的,例如曾经的所谓的“流氓罪”退出法律规定,就是例证。“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个方面相互配合,才能保持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张力,进而实现二者相得益彰。
最后,真正能使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之中充分发力,就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落实在“无形”的文化建设之中。马克思、恩格斯都曾经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演进是符合历史规律前提下的特殊性,东方社会要在继承自身文化传统之上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当代中国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构建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法治文化与道德文明成为一种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如何在统一性与一元性的张力以及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之中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要求全社会要以道德上的“公信力”为基础,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并以此形成人们对良法善治状态的伦理认同乃至精神信仰,这种互动过程终将铸就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文化氛围;还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协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这个过程必将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乃至制度自信。最后,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实为具体的个人,就是要培养德法兼修的公民,将个人的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统一起来,最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研究)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