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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善涛:中苏同盟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对日政策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3-07-15 20:57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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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善涛:中苏同盟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对日政策
  在冷战的环境下,新中国的基本外交方针是“一边倒”,即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因此对日政策不可避免的染上了阵营对抗的色彩。《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从体制上强化了中苏的战略同盟关系,同时也决定了中国的对日政策必然受到苏联的影响。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政府如何在中苏战略同盟的框架内制定出既符合本国利益又体现出中苏同盟关系的对日政策。

  

  一、反对美国长期单独占领日本,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以后,美国通过各种手段将苏联排除出日本,实现了对日本的单独占领。随着美苏主导下的冷战不断加剧,美苏在亚太和远东地区的争夺也愈发激烈。新中国的成立使亚洲形势发生了巨变。美国从遏制苏联和中国的战略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日本在亚洲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改变了其对日政策,由占领初期的遏制转变为扶植,力图把日本建设成为美国遏制苏联、称霸远东地区的桥头堡和反共堡垒,“要使日本在今后对付可能在远东发生的新的极权主义的威胁方面,充分起到强有力的稳定的防波堤作用”。[1]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遭到了苏联和中国的强烈反对。

  

  自近代以来,日本就是俄罗斯在东方的主要威胁。日俄战争中俄罗斯的失败,成为俄罗斯民族难以洗刷的耻辱。苏联成立以后,日本仍不断威胁其远东地区的安全。十月革命后,日本伙同英、法、美等国对苏俄进行了武装干涉,20世纪30年代又试图入侵苏联远东地区。因此,苏联一直视日本为亚洲最危险的敌人。彻底消灭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夺回沙俄时期失去的权益,防止其东山再起成为苏联对日政策的首要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的战败给了苏联千载难逢的机会。通过《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苏联的上述目标得以初步实现。但是,美国对日本的单独占领以及对日政策的转变不仅使苏联的希望变得渺茫,而且还使苏联重新受到来自日本和美国的双重威胁,在这种情势下,苏联政府强烈反对美国长期占领日本。

  

  与日俄(苏)间的矛盾不同,虽然中日曾有过友好交往的历史,但自清末以来,日本军国主义者多次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作为抗日武装重要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如何处理同日本的关系问题,并提出了未来中日关系的设想。在抗战胜利前夕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在日本侵略者被打败并无条件投降之后,为着彻底消灭日本的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及其所由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原因,必须帮助一切日本人民的民主力量建立日本人民的民主制度。”[2]1947年,中共中央于“七七”纪念日发布对时局口号,要求严惩一切日本侵华罪犯,制止日本侵略势力复活,实现日本民主化。[3]1949年7月1日,在发布纪念抗日战争12周年的口号中再次重申“实现日本非军国主义化,实现日本民主化”,“反对美国长期占领日本”。[4]上述表态充分说明了惩办战争罪犯、彻底肃清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根除亚洲的战争祸源、建立一个和平民主的日本,发展友好的中日关系是中国共产党对日政策的若干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发现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并准备重新扶植日本的企图之后,中国共产党迅速做出反应。1947年10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的八项基本政策中就明确提出反对任何外国“使日本侵略势力复兴”。[5]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继续强调上述立场,在1950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的《关于日本情势的说明》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帝国主义的对日政策就是变日本为殖民地和新侵略战争的基地。”[4](pp.46~47)

  

  可见,在对日政策问题上,中苏两国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中国要收回被日本占领的台湾和澎湖列岛等主权,苏联要确认萨哈林岛南部与千岛群岛转交和归还苏联;中苏都反对美国单独占领和管理日本,都要求彻底肃清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都抵制美国把日本变成其盟国并在日本长期驻军,以及警惕日本东山再起并重新发动侵略的企图。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中苏在对日问题上有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面对复杂的国际和国内局势,中国果断地采取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在对日政策上采取了与苏联协调一致的立场。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条约的目的是:“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这表明,条约将日本和美国作为中苏的共同敌人和潜在威胁,并表示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日本和美国的侵略行为。[6]

  

  二、中苏联手反对旧金山片面对日媾和

  

  1950年2月,中苏两国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建立了战略同盟关系。根据条约的精神,两国在“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6]即表明中苏将在国际事务中紧密合作、相互支持。这种相互支持与合作在对日媾和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实际上,主张全面对日媾和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新中国成立前夕,新华社发表题为《日本的选举与中国》的时评,明确提出“无论美国帝国主义者及其走卒愿意与否,人民的中国将要过问对于日本的管制,而日本将要与人民的中国签订合约,并发生政治的经济的关系”。[4](p.34)1949年6月20日,新华社发表时评,提出要“迅速地定期举行有人民民主新中国全权代表的四国对日合约准备会议,拟定肃清日本军国主义和实现日本民主化的对日和约”。[4](p.38)7月1日,再次提出“迅速按照波茨坦协定,缔结对日和约”的口号,主张迅速缔结全面对日和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12月苏、美、英、中四国莫斯科会议的精神,对日和约应依照四国一致的原则进行全面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必须参加所有对日媾和活动。但是,在冷战加剧、新中国成立以及朝鲜战争爆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美国加快了由其主导的片面对日媾和的步伐,企图采取多数通过的方法,即使在苏联不同意的情况下,也能达到孤立苏联、将新中国排除在外的目的。为了抵制美国的独断专行和维护中苏两国的利益,根据中苏同盟的精神,从1950年10月中国参加朝鲜战争到1951年9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署,中苏两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和相互配合。

  

  1950年10月26日,美国向苏联提出了关于对日和约七原则的备忘录,将参加对日媾和的缔约国规定为任何一切愿意在所建议的和可能获得协议基础上媾和的对日作战国家,即要求缔约国只能附和美国的建议,并在台湾、澎湖列岛、琉球、小笠原群岛、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的归属问题上,抹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已作出的结论,故意将上述领土搞成地位未定,要求日本放弃主权但不提归属,从而挑起事端。[7]在收到备忘录后,苏联立刻将起草的答复方案递送给中国政府并与中国政府协商。[8]11月20日,苏联在答复美国的备忘录中要求履行盟国各项协定中所列条款,提醒美国“曾保证不与敌国单独媾和,认为把已决定了的领土问题未定化是毫无道理的”等,并在备忘录的最后强调:“苏联政府愿意知道,贵国正在作何措施以确定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意见。”[4](pp.207~209)

  

  11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坚决反对美国对日单独媾和的阴谋》,首先严厉批驳了美国政府在致苏联的备忘录中所提出的关于对日和约的荒唐原则,并指出:“我们坚持主张签订全面的对日和约,按照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所规定的‘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我们坚决反对美国单独对日媾和的阴谋。我们完全拥护苏联给美国政府的备忘录所坚持的原则立场……没有中苏两国参加的和约就是完全非法的和约!”[9]社论披露了苏联政府与中国政府协商的过程,并强调了中苏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一致立场。

  

  12月4日,中国政府发表了《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要点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参加,乃属当然之事。”“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第二,中国政府力求在短期内缔结共同对日和约,以便早日结束对日战争状态,使日本人民获得民主与和平。第三,对日和约的主要基础应是《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性文件。第四,关于台湾和澎湖列岛的归属,关于萨哈林岛南部与千岛群岛的归属已经分别由《开罗宣言》和《雅尔塔协定》予以解决,“完全没有重新讨论的理由”。第五,外国占领军应从日本撤退,不得重新武装日本等等。[4](pp.58~61)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全面阐述有关对日媾和问题的观点和立场,从内容上看,不仅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对日政策上的一贯立场和原则,而且也反映了与苏联政府一致的立场。

  

  12月28日,美国对苏联11月20日的备忘录作了答复,全面否定了苏联提出的要求。[7](pp.64~66)苏联同样把这份答复转给了中国政府。[10]由于此时朝鲜战场的局势尚不明朗,寄希望于用战场上的胜利来迫使美国屈服的苏联并没有马上发表意见。1951年初,朝鲜战局的形势出现变化,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占据了优势,美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态度逐渐强硬起来。3月30日,美国将制定的对日和约草案交给了苏联政府。之后,苏联政府立即着手研究对策,在拟定了对美国备忘录的答复后,向中国方面作了通报并征求意见。5月6日,苏联驻华大使罗申向中国方面转交了斯大林致毛泽东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密电。电文概述了苏联对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答复的内容,阐明了苏联对对日媾和问题的基本立场。其主要内容有:准备对日和约草案,不应由美国政府单独进行,而应由中、苏、美、英等国共同进行准备,并吸收所有对日参战国一起参与;对日和约应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雅尔塔协定》的基础上制定,并以日本应当成为和平民主的独立国家,限制日本武装力量使之不得超过自卫的要求,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以及对日本和平经济事业发展不加任何限制等作为指导原则。毛泽东在当天深夜12时致斯大林的复电中表示:“我们完全同意你们对美国政府对日和约草案的答复。”[11]

  

  5月7日,苏联向美国转交了反映中苏两国共同观点和立场的《苏联政府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4](p.229)5月19日,美国在答复苏联的备忘录中否定了苏联的意见和要求。在收到这份备忘录后,苏联再次同中国交换了意见。5月22日,周恩来向苏联大使罗申转交了一份照会,重申了1950年12月中国政府声明所阐述的立场,认为“苏联政府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意见完全符和”。照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赞成苏联政府关于在1951年6月或7月召开美、中、英、苏四国外长会议,着手筹备对日和约并应顾及所有曾以武力参加对日作战的各国代表参与制定对日和约的筹备工作的建议。[4](pp.62~68)5月24日,苏联全文发表了这份意见书。[12]6月10日,苏联政府再次向美国发出照会,照会指出,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日本的军国主义。美国打算缔约后在日本保有军事基地,这将会破坏远东的和平事业。照会重申:苏联政府完全确认它在5月7日的提出的建议,必须于1951年7月或8月召开曾以军队参加对日作战的一切国家的代表的和会。[4](pp.235~245)

  

  虽然苏联的照会措辞强硬,但美国对于单独媾和早就主意已定。7月6日,美国国务院向苏联政府递交了一份新的备忘录,这份备忘录与3月30日的对日和约草案相比作了一些修改,例如,既没有规定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没有规定让台湾当局签订和约;关于领土问题,只是说日本放弃对这些领土的权利和要求,只字未提把这些领土交给苏联。总体来说,这份条约草案严重损害了苏联和中国的利益。还未等苏联做出反应,7月20日,美英大使又向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递交了一份联合照会,其中还包括一封邀请苏联政府出席1951年9月4日召开的旧金山和会的邀请信。照会要求苏联政府提出意见,但同时通知说,不管这些意见如何,最终文本将于8月13日公布。美国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逼迫苏联同意对日和约草案并参加和会。如果苏联拒绝参会,恰好符合美国实施单独对日媾和的企图。这种情况无疑使苏联左右为难,经反复讨论和权衡,8月10日,联共(布)中央通过了专门决议,决定参加旧金山和会,同时批评和修改美英草案,特别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必须参加会议,争取通过这些修改意见,否则将拒绝签署条约。[13]8月12日,苏联向中国通报了这一立场。8月15日,周恩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对日和约草案是完全破坏国际协定,损害对日盟国利益,敌视中苏两国,威胁亚洲人民,破坏世界和平安全,并不利于日本人民的”。因此,“这个和约草案是中国人民及曾被日本侵略的亚洲人民所绝对不能接受的。”“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4]周恩来的声明不仅在国际社会上对美国进行了谴责,同时也表明中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明确立场,对苏联在旧金山和会上与美国的斗争进行了强有力的声援。

  

  1951年9月4日,对日和会在旧金山开幕。按照事先的指示,苏联代表团团长葛罗米柯在会上要求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会议,并对美英草案进行修正。[4](pp.247~266)但是,美国代表艾奇逊以不符合会议议程为由,阻止了对苏联提议的讨论。9月8日,当48个国家在对日和约上签字时,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宣布拒签。对于这一结果,中国政府是有所预料和准备的。9月18日,周恩来再次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并重申:“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4](pp.87~89)

  

  主张全面对日媾和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美国对新中国采取敌视政策,不承认中国政府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代表权,致使中国无法参加远东委员会的工作和有关媾和的外交谈判,所以,在媾和问题上基本上是由苏联直接与美国交涉。在中苏同盟的大背景下,苏联一直与美国进行正面斗争,最大可能地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中国政府自始至终和苏联保持着紧密联系与合作,从而有力地配合了苏联与美国的较量,同时也保证了中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一贯政策和立场。

  三、中苏发表《关于对日关系的联合宣言》,力图恢复苏日、中日关系

  

  《旧金山对日和约》和《美日安保条约》签订以后,使原本就已紧张的中日关系趋于恶化。在美国一手策划和施压下,1952年4月28日,日本吉田政府和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的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和平条约(以下简称《日台和约》),建立了所谓的“外交”关系。吉田政府的仇华行径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极大愤慨。5月5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绝对不能承认所谓的对日和约,坚决反对日本吉田政府同台湾国民党缔结所谓的和平条约。”[15](p.237)《日台条约》的签订给中日关系造成严重损害,实际上关闭了中日关系正常化的大门。此后,中国政府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找通往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道路。同样,由于苏联拒绝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上签字,苏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并未结束。反对美国长期单独占领日本、支持日本人民的民主斗争、建立和平的日本,实现邦交正常化成为中苏两国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后,日本虽然获得了国家的独立,但由于没有加入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缺乏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应有的地位。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希望提高其国际地位。1952年6月,日本政府首次向联合国递交了申请书,9月,在安理会讨论时,作为常任理事国的苏联使用否决权使日本的愿望落空。之后,联合国又接连两次审议日本加入联合国问题,均被苏联否决。这样,调整日苏关系成为日本对外政策的当务之急。朝鲜停战以后,日本经济转向萧条,日本各界、各阶层强烈反对吉田政府的对美政策,要求开展日苏、日中贸易以克服经济上的困境。1954年以后,日本国内广大民众要求恢复日苏、日中贸易、实现日苏、日中关系正常化的呼声愈来愈高。日本各行各业的一些团体公开发表声明,表达同苏联和中国复交的愿望。吉田执政后期,就连日本政界一些保守的政治家对其过分亲美的外交政策也表示不满,并在财界的支持下掀起反吉田、建立保守新党的运动。1954年底,吉田茂宣布辞职,民主党总裁鸠山一郎就任新一届内阁首相。

  

  鸠山上任以后开始着手调整日本对外关系,主张恢复日苏、日中邦交。在竞选中,他就曾表示,应该采取步骤结束同中苏两国的战争状态,作为恢复关系的第一步。[15]在12月10日就任首相后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鸠山又明确指出:“与苏联、中共也可以进行贸易”,“我认为自由主义国家把苏联、中共当做敌人,不进行交往的贸易,倒会诱发第三次世界大战。还是互相间和睦相处、努力维持和平、大力开展贸易为好”。[16]11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发表声明,表示日本愿意在彼此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恢复同苏联和中国的正常关系,并指出不管意识形态如何,日本愿意和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17]

  

  1953年以后,苏联的对日政策逐渐发生改变,与一切国家和平相处成为这一时期苏联对外政策的理论基础。1953年8月8日,斯大林的继任者马林科夫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上第一次表明苏联政府准备与日本政府恢复外交关系。[4](p.269)赫鲁晓夫担任苏共中央第一书记后,苏联外交政策的转向更加明显。1954年7月21日,苏联第一代理外长维辛斯基在会见来访的日本国会议员访问团时表示,苏联政府希望推进苏日邦交正常化及两国之间的贸易文化交流。[18]9月11日,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在答复日本《中部日本新闻》总编辑铃木的声明时表示:“苏联愿意使它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如果日本也将表示同样愿望的话”,[4](p.274)明确传达了苏联准备与日本恢复外交关系的信号。10月12日,中苏发表《关于对日关系的联合宣言》,声明中苏两国愿意采取步骤同日本关系正常化,和平共处是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3](p.44)这实际上是向世界宣布,中苏两国在对日恢复邦交问题上的意见完全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中苏在对日关系正常化的进程中掌握了主动权。吉田茂辞职后,鸠山内阁表达了愿意恢复日苏关系的愿望。12月16日,莫洛托夫迅速做出回应:苏联政府表示赞同重光葵先生关于日苏关系的声明①,苏联政府准备讨论关于使苏日关系正常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4](p.276)至此,苏日关系正常化开始步入正轨,不久以后,两国开始进行恢复邦交的谈判。1956年10月19日,苏日终于在莫斯科签署了《苏日联合宣言》,宣告了两国关系正常化。

  

  同苏联一样,中国政府也在密切关注日本国内政局的变化,积极调整对日政策。一方面采取将反共仇华的吉田政府和爱好和平的日本人民区别对待的政策,支持日本人民争取独立的正义斗争。另一方面利用民间渠道,大力发展同日本的经贸和文化关系,为早日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奠定基础。1954年8月3日,郭沫若在会见日本国会议员代表团时指出,中日关系正常化的主要障碍是日本政府采取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中日两国关系。9月23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和发展两国贸易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亚洲和平利益。鸠山上台后,中国外交部亚洲司迅速向中央提交了多份报告,对鸠山一郎本人及其内阁的对华外交政策进行了仔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例如,积极应对鸠山关于恢复日中、日苏关系的讲话等。[19]12月21日,周恩来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指出:“我国是愿意同日本建立正常关系的,如果日本政府也能抱有同样的愿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中国政府将准备采取步骤,来使中国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4](p.143)12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论日本和中国恢复正常关系》的社论,对鸠山政府愿意发展日中关系的表态表示欢迎,重申中国政府“愿意采取步骤,恢复和日本的正常关系”。[20]在随后两年多的时间内,中国政府又多次公开申明对日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有:第一,中国希望与日本实现关系正常化;第二,对鸠山内阁在对华问题的两重性和反华政策给予坚决批判和斗争;第三,要恢复中日邦交,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第四,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在于日本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积极步骤。此外,中国政府还在日本战俘问题、日侨归国问题、民间交往问题上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发展中日关系积极和灵活的态度。虽然鸠山内阁成立之初对发展日中关系曾作出过若干积极的表示,日中关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其在台湾问题上仍坚持“两个中国”的立场,日中关系正常化始终没能迈出关键的一步。随着反华的岸信介上台,中日关系再次陷入了低谷。

  

  如果将中日、苏日在鸠山内阁时期的关系做一比较的话,可以发现,中苏两国在恢复对日邦交的目的上基本一致。朝鲜战争结束以后,亚洲局势相对缓和,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了提升。1954年6月,周恩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各国平等交往的准则,而苏联也把和平共处作为其对外政策的基础。在此背景下,中苏两国都希望通过积极拓展对外关系,以解除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本国的封锁。作为美国在远东地区的反共堡垒,日本对美国的亚洲战略意义重大。如果能在主张“自主国民外交”的鸠山执政时期恢复对日邦交,就有可能使美日同盟陷于分裂,从而突破美国的军事和经济封锁,创造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也有利于国内的经济建设。因此,在当时的条件下,努力恢复对日邦交是中苏两国外交战略的最佳选择。1954年9月,葛罗米柯在致苏共中央的信中表示,“因为与日本不存在外交关系,彼此间缺乏正常的经贸往来,于苏联不利,而对美国和日本国内的反动派有利。苏联因此在日本失去了应有的影响力,这为美国远东政治、经济政策在日本的实施创造了一个优越条件。”因此,葛罗米柯强调,“苏联应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相应措施。”[21]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苏联政府频频发表准备恢复苏日邦交的言论,争取日本各界有识之士,以达到迫使在恢复日苏、日中关系上毫无作为的吉田内阁倒台的目的。鸠山内阁执政后,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提出了中国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第一,主张美军从日本撤退,反对美国在日本建立军事基地,反对重新武装日本和复活军国主义;第二,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改善中日关系,逐步达到外交关系的正常化;第三,争取日本人民,建立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对日本人民的处境表示同情;第四,给日本政府以压力,孤立美国,以迫使日本政府改变对中国的关系;第五,间接地影响和支持日本人民反美和要求日本独立、和平、民主的运动。[22]正是由于中苏两国在恢复对日邦交目的上的一致性,两国才能在对日问题上沟通合作、紧密配合,基本做到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的承诺。虽然由于各种因素,中日两国最终没能在鸠山内阁时期实现邦交正常化,但在这一时期,中日关系仍然取得了较大进展,民间交流规模继续扩大,为日后的邦交正常化铺平了道路。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苏两国在对日政策上的协商与合作除上述三个主要方面外还体现在很多地方,例如在惩办战犯、发展对日贸易、支持日本人民的民主斗争等方面都有过很好的沟通与合作。虽然苏联的国家实力、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地位、国际经验等方面决定了它在中苏对日问题上的协商与合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偶尔也表现出大国沙文主义的作风,但总体上讲,双方通过频繁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商,对彼此的政策立场和利益底线较为清楚,苏联尽可能保证中国的利益,甚至会在某些问题上做出让步。而中国政府在保证本国利益和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下,全力支持和配合苏联的对日政策。总之,中苏两国在制定对日政策目的上的一致性是中苏协商与合作的基础,而战略同盟关系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协商与合作。

  

  注释:

  

  ①重光葵在声明中表示,日本新政府愿意在彼此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恢复同苏联的正常关系。

  

  【参考文献】

  

  [1]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史:1945~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6页。

  

  [3]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史年表:1945~199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4]《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39页。

  

  [5]《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8页。

  

  [6]《中苏两国政府发表公告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和旅大及贷款等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人民日报》1950年2月15日。

  

  [7]《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61~62页。

  

  [8]《美国、苏联关于对日和约问题互致备忘录》,外交部档案馆:105-00019-01。

  

  [9]《坚决反对美国对日单独媾和的阴谋》,《人民日报》1950年11月27日。

  

  [10]《美国答复苏联关于对日和约的备忘录抄件》,外交部档案馆:105-00086-02。

  

  [1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74页。

  

  [12]《谴责美国对日和约草案单独媾和阴谋苏联提出对日和约五项建议主张召开中苏英美四国外长会议开始和约准备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5月25日。

  

  [13]沈志华:《中苏同盟、朝鲜战争与对日和约——东亚冷战格局形成的三部曲及其互动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14]《周恩来年谱(1946~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

  

  [15]林连德:《当代中日贸易关系史》,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16]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17]罗平汉:《中国对日政策与中日邦交正常化:1949~1972年中国对日政策研究》,时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8]李凡:《日苏关系史:1917~1991》,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19]《关于日本鸠山政府对外外交政策的估计》,《关于鸠山组阁与日本政府》,《关于日本目前的形势和鸠山内阁的外交政策》,外交部档案馆:105-00156-01;105-00156-02;105-00156-03。

  

  [20]《论日本和中国恢复正常关系》,《人民日报》1954年12月30日。

  

  [21]Саронов.В.П.СССР-США-Япония:в годы“холодной войны”.1945~1960гг.Наука,2003,с.261,转引自崔建平:《苏联对日外交政策研究(1941~1956)》,中国博士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acad. cnki. net/Kns55/brief/result. aspx? dbPrefix=CDFD,第93页。

  

  [22]张香山:《通往中日邦交正常化之路》,《日本学刊》1997年第5期。

  

  网编:客卿

  

  
发布时间:2013-07-15 20: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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