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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审定两岸关系法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0年09月25日08: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行政院”审定两岸关系法 【香港《明报》9月12日报道】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昨日审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对有关大陆人民赴台继'...

台“行政院”审定两岸关系法


【香港《明报》9月12日报道】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昨日审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对有关大陆人民赴台继承遗产的期限等若干条例进行了修改。该会报昨日通过将原草案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应于继承开始两年内赴台申请,延长为5年,并可以书面形式向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另外,原草案规定台湾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若违法航行至大陆地区,所有人、营运人或船长、机长、驾驶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00万元以下罚金。大陆工作会报昨天将罚金数额提高为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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