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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同意大陆同胞继承在台亲人遗产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9年05月11日08: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当局同意大陆同胞继承在台亲人遗产 【台湾《中央日报》5月6日报道】题:大陆同胞继承台湾亲人遗产最高金额限两百万元 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昨天初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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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同意大陆同胞继承在台亲人遗产


【台湾《中央日报》5月6日报道】题:大陆同胞继承台湾亲人遗产最高金额限两百万元
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昨天初步通过,大陆地区同胞可申请继承台湾地区亲人之遗产,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而且,必须在继承事实开始时一年之内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之后,才能提出申请,否则视同抛弃继承权。大陆工作会报昨天上午进行第十五次会议,会中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进行逐条讨论,通过有关的条文。
条文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于继承开始时一年内未经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视为抛弃其继承权。继承权之行使,应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同为继承时,大陆地区继承人之应继分,为民法所定应继分之1/2。剩余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人。
大陆地区人民为先顺序之继承人而台湾地区无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时,仅得继承遗产1/2.剩余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而由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者,仅得继承遗产1/2。剩余部分,归属国库。被继承人以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大陆地区人民者,不得逾其遗产总额之1/2。
前四项大陆地区人民应继承或受赠之所得财产,总额不逾新台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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