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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伊·谢·维连斯基
(9月5日和 13日之间)
不管格列博夫同志的要求是否合法(关于这一问题的全部材料,我已交给奥林、邦契-布鲁耶维奇和利亚多夫三位同志了),我认为有必要提出,经理和排字工人们无论如何必须把列兵和加廖尔卡的小册子交还给它的作者,理由如下:
(1)这本小册子完全由作者出钱印刷,因而它完全是作者的财产。
(2)小册子在党的印刷所排印,这是由中央委员会的一些代办员在格列博夫同志带着他的“改革措施”出现之前很久就安排了的。以后的决定,即使是由合法的中央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也决不能撤销作为中央委员会代办员的那些人已经作出的合法的安排。
(3)作者决不坚持要在小册子中印上党的印刷所的字样。
我认为,拒绝把小册子立即交还给作者,毫无疑问是直接侵占他人的财产。
中央委员 尼·列宁 从瑞士山区发往日内瓦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6卷第37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