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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组织委员会
(3月6日和9日之间)
刚才接到代表大会的章程。你们上次来信问的是代表大会的章程,当时我们不懂你们的意思,因此就日程问题作了回答。现在赶紧告诉你们:一般说,我们对你们的草案非常满意,写得既细致又有道理。第19节曾引起争论,我们觉得这一节是合理的,因为不经大多数委员会同意的确不便于也不能把某些组织开除出代表大会(而章程归根到底正是有开除一部分组织和肯定另一部分组织的权利)。我们只建议规定一个硬性的和正式的期限,可尽量短一些(比方说不超过一个星期),在这期间,各委员会和各组织必须提出并送来自己对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最可怕的是拖延,为了防止拖延,规定这一点是极端必要的。(伊格纳特大概就是由于怕拖延才提出了反对意见。他的担心我们是理解的,但是你们如果能很快结束征求意见的工作,事情就会得到补救。)
我们这方面将给火星派各组织去信,建议它们立即和完全接受你们的草案。恳切地希望你们发动现有的一切力量,以便在一个月内结束草案的分发和通知工作(根据第 19节),结束仲裁法底“开庭期”和确定代表人选。
同时,我们非正式建议你们向一切享有全权的组织提议,要它们根据可能从过去工作中大家熟知的国外同志中选派一个代表(从两个代表中),以免增加向国外派送代表的费用和麻烦。
我们正式建议:(1)在你们草案的第 19节只加一条附注:“各个组织在接到本草案的一星期内,如不提出意见,即被认为已接受代表大会的章程草案”。(2)加上:如果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表被捕,由候补代表递补。
从巴黎发往哈尔科夫 载于1928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集5版第46卷第280—28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