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马恩全集第一卷——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记录

字号+作者:马克思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1970-01-01 08:00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记录[243] 1843年2月12日   在1843年2月12日非常全体会议上讨论。   出席的先生有:责任编辑雷纳德;理事格·荣克、达·奥'...

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记录[243]rnf品论天涯网

1843年2月12日rnf品论天涯网



  在1843年2月12日非常全体会议上讨论。
  出席的先生有:责任编辑雷纳德;理事格·荣克、达·奥本海姆;监事会主席法伊博士;监事会成员克莱森博士、施图克博士、托梅博士、陪审官毕尔格尔斯、迈尔律师、哈恩先生;马克思博士、康普先生、卡尔!施泰因先生、上诉法院参事莱斯特先生、约·雅·冯·拉特先生、德斯特尔博士先生、哈斯博士先生、G.F.埃施先生、奥本海姆先生、马林克罗特先生、弗·C.霍伊泽尔先生、约·米尔亨斯先生、普拉斯曼先生、菲·恩格斯先生、卡·海因岑先生、卢·康普豪森先生、格奥尔格·霍伊泽尔先生、考夫曼先生、约·黑尔施塔特先生、约·布瓦瑟雷先生、威·布瓦瑟雷先生、布瓦马先生、赛·伯·科恩先生、J.德.永格先生、克里斯蒂安斯·冯·奥弗拉特先生、约·威·狄茨先生、屈恩先生、卡尔·恩格斯先生、吕布先生、蒂·格伯尔斯先生、J.霍斯特先生、冯·洪特海姆先生、约·赫尔曼斯先生、H.赫尔维茨先生(由赫兹先生代表)、布勒默律师先生(由候补官员谢勒尔代表)、w.屈恩先生、M.莫雷尔先生、J.弥勒先生、奥克瑟,施泰恩先生、B.赖沙德先生、约·彼·冯·拉特先生、J.李特尔先生、卡·赖姆博尔德先生、A.罗格先生、J.B.里克先生(代表本人并且作为公证人本德尔马赫的代表)、施图克博士先生(作为亨·鲍恩达尔的代表)、J.弗·泽尔迈耶先生、泽利希曼律师先生、维·维尔先生、爱·瓦伦康普先生、Ch.韦尔克先生、安·楚恩茨先生(波恩)。
  监事会主席法伊先生宣布会议开始,并作报告,在报告中,他详细叙述了部颁公告怎样成为召开今天会议的原因,成为官僚主义的国家政权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原则斗争的表现。人民根据法律和许诺,根据1807年至1815年过去的一段经历以及在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登基时重新激发出来的希望和意愿,要求参与立法。人民和国家政权之间的这种争执在新闻出版中表现出来了,而部颁公告总的说来就是针对这一表现的。
  奥本海姆先生强调指出,查封《莱茵报》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在去年11月12日以前没有提出过任何警告,是的,没有过提出这类警告的任何最微小的迹象。接着,奥本海姆先生宣读了总督沙培尔先生11月12日颁布的公告以及受总督府委托由行政区长官格尔拉赫先生所作的其他表白,还有随后责任编辑雷纳德先生所作的答复,最后是雷纳德先生向总督府递交的呈文和随后总督于1842年11月19日所作的答复。
  编辑部对最后一个公告没有作答复,因为编辑部过去一直深信,现在仍然深信,总督府就《莱茵报》的营业许可证所提出的前提是错误的和不合法的。
  接着,奥本海姆先生宣读了行政区长官格尔拉赫先生今年1月24日发布的命令[244],他强调指出有关各部所制定的措施是不合法的,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针对这种不合法性进行商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接着由克莱森博士先生宣读的备忘录中,对这种不合法性本身作了更加详细的说明,为了这个目的还引用并阐明了科隆政府12月17日的命令。
  法伊先生要求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且作出决议,而且还向会议介绍了监事会内部进行讨论的情况,整个监事会要求把下述声明作为其讨论的结果记录下来。
  哈斯博士先生在开始讨论时作了如下发言:十天以前有几位股东在皇家饭店聚会,起草了一份请愿书。我在那份请愿书上签了名,现在希望知道其结果。
  奥本海姆先生回答说,名单还没有收齐。
  洪特海姆先生:我们的目的是让大家共同努力,使《莱茵报》能够继续出版。为了达到撤销部颁决定的目的,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呢?发言人不想去探究合法或不合法的问题。即使1月20日的公告被撤销了,《莱茵报》的出版也将继续不受有关各部的欢迎。根据现有的法律,随时都可能吊销已经发给的许可证,有关各部肯定会作出这种关于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因此,就产生一个问题,符合部的愿望的步骤能否同股东们的尊严协调一致?首先,可以通过让监事会的个别成员退职,通过任命一个新的编辑部来达到这个目的。关于倾向,发言人不想详细地谈论,而是说:“我们应该向当局争取自己的权利,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立场。但愿监事会的一位成员能够发表意见,说明怎样能够向部里作出这种让步,以确保报纸继续出版。”
  荣克先生:大概不可能知道,部里将要求作出什么样的让步。《莱茵报》是一个党派,它必须成为自由的和深受欢迎的党派。如果我们迎合有关各部的要求,我们就必须开始过一种新的、同以前的生活相矛盾的生活,只有监事会的少数成员将同意这样做。首先由于全省纷纷递交请愿书,可以期望部颁公告将会撤销。
  马克思先生认为,通过宣读下面这篇官方的文章可以说明问题,问题表现在,如果人们想要与执政的自由派最高当局取得谅解,倾向就必须改变。
  克莱森先生:我赞成洪特海姆先生对报纸继续出版所发表的意见;但是不认为通过更换编辑将会达到目的。洪特海姆先生承认,部颁指令包含手续上的缺陷。但是他认为,有关各部随时有可能改正这种缺陷。从我宣读的备忘录可以看出,吊销已经发给的许可证是完全违反普鲁士立法的精神和陛下的意图的。陛下表示允许一个彻底的反对派存在。先生们,我代表监事会向你们提出建议,把根据要求国王作出最高决定的下述请愿书起草的刚才宣读的备忘录呈交给国王陛下。接着,克莱森先生宣读了下述请愿书。先生们,我认为,可以相信,你们有关法律条文的观点将同备忘录的动机相一致,只是还有一个问题:是否应该作出决定,还要采取其他步骤来维护《莱茵报》。
  莱斯特先生问,为什么11月没有把备忘录递上去。
  奥本海姆先生回答说,没有理由可以认为,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会发表像现在事实上已经发表的这种论断。
  毕尔格尔斯先生:如果我说,在创办《莱茵报》时指导我们的动机就是要办一家完全独立的报纸,我认为我是表达了大家共同的信念。为了确保这种独立性,才由股东们选出了理事和监事会。理事和监事会头脑里所考虑的、内心里所感受的倾向必须表达出来。我们曾经作出决定,要鲜明而自由地表达和代表我们为了祖国的利益而最有效地坚持的那些原则。这些原则同目前占统治地位的那些原则发生了矛盾。这种倾向造成的结果是当局压制报纸。我现在要问,报社观点的原来的独立性是否将保持下去?即使陛下不赞成实行这种倾向,对指导原则肯定将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
  康普先生:如果我正确地理解了洪特海姆先生的意见的话,那么他是认为,探讨合法性和不合法性不可能带来什么结果。我同意这种观点,并且主张向陛下递交一份呈文。但是,我可以声明,我不赞成刚才提出的那份文稿。我认为,今天主要的问题看来是,股东们是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赞成《莱茵报》至今所遵循的倾向和原则。刚才提到了反对派的报刊。我理解,只有在一个立宪制的国家中,但不是在我们这个君主制的国家中,才会有这种权利。我们把我们的自由归功于恩赐,当我们有节制地利用这种自由的时候,我们的观点往往会被宪法大量地接受。许多高级官吏当着我的面夸奖《莱茵报》的倾向,但是指摘报纸的语调、形式、生硬的文体。如果股东们赞成报纸的语调,那就必须继续这样做。如果你们不赞成报纸的形式和语调,那么这种不赞成将很容易引起有关各部所喜欢的变化。我们全都愿意坦诚地讨论各种国内和国外的事务。但愿会议能作出决定,对这种坦诚的讨论应该怎样理解。
  荣克:全体会议没有权利让坦诚讨论的形式屈从于对这种形式的批评。各位理事是《莱茵报》的经办人。报纸是以现在这种形式兴旺起来的,并且以令人惊讶的速度获得了预想不到的大量读者。这是现在的经办人的功绩,从商业观点来看,我们确实是称职的。但是,我决不是想要拒绝探讨报纸的倾向。先生们,我要向你们重复说一遍,我们的报纸过去是,而且必须是一家党派的报纸,无论从信念的观点来看,还是从商业利益的观点来看,都是如此。唯有沿着已经开辟的道路走,才可能取得已经达到的结果。《莱茵报》已经成为德国自由派的武库。没有激情就不会有斗争。任何喊叫,呼吁前进和后退的喊叫,在这里都无济于事;在斗争中是瞬间决定问题。先生们,你们不能指摘具体的细节。你们或者完全拒绝我们的意见,或者完全接受我们的看法。
  泽利希曼先生:《莱茵报》并不期望在经济上获得赢利,而是要成为特定倾向的代表机关。因此,会议有权利质问理事们,你们是否代表了我们的倾向?先生们,《莱比锡报》是由陛下下令查禁的[162]。查封《莱茵报》更是必定经过陛下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一份请愿书不会有什么效果。
  我要在这里公开声明,在我看来,过去《莱茵报》并不符合国家当局的正当要求。现在我们必须退回到国家当局为我们规定的界限之内来。那样我们才能够从这种立足点出发去争取进一步发展的权利。原则斗争并不是同眼前利益相适应的。今天,全体会议必须向理事们提出要求,要他们回到当局所规定的自由讨论的界限之内来。如果现任理事们不愿意这样做,全体会议就必须选举新的理事。我们必须在这里作出承诺,回到前面提到的界限之内来,以便确保报纸的继续出版。
  阿·奥本海姆先生:我们大家都希望尽可能避开《莱茵报》所遭受的打击。根据章程的明确规定,今天我们没有权利让《莱茵报》的倾向屈从于一种批评。股东们已经放弃了确定倾向的权利。全体会议唯一能做的事是更新监事会。甚至连《莱茵报》的最热心的拥护者大概也会承认,过去报纸的形式有点生硬,对柏林有所冒犯。最后那位发言人的建议可能会导致报社的解体。我认为,我们能够而且必须把请愿书加以修改。如果当局的剑转过来对着我们,那么我们就必定会失败。让我们匍伏于御座之前,承认我们股东们不赞成报纸的有些生硬的色彩,但是我们要求获得现有的权利,并且基于这一理由恳请陛下取消查封的命令。
  无疑可以设想,面对这种请愿书,将会作出我们所期望的决断。
  我们也可以有把握地期望,将来理事们和监事会将会避免采取这种生硬唐突的态度。
  米尔亨斯先生:我必须坚持一点,就是报社要声明它是否赞同报纸的倾向和实现这一倾向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根据一定的精神去起草请愿书。
  奥本海姆先生:我们怎么能够通过多数票来决定报纸的倾向呢?理事们和监事会可能会拒绝这种决定。而且对现在的倾向表示不赞成会造成什么结果呢?那样一来,现在的《莱茵报》就会完蛋,一家跟现在的如此富有成果的报纸不同的、完全另一个样子的报纸将会出现。在这里要问,为了确保报纸能继续出版,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明智的办法?
  米尔亨斯先生:我坚信,投票表决的结果是一致赞成报纸的倾向。唯有形式可能会遭到反对。
  莱斯特先生:编辑部是否仍然认为,它不可能在形式上作任何改变?如果它仍然持这种意见,那么我反对向陛下递交任何呈文,因为这是完全没有效果的步骤。只有深信自己的信念是真理的人们,才能用温和的、打动人心的话语,而不是用尖刻的、讥讽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信念。我们不否认,改变特定人物的语言是困难的。
  毕尔格尔斯:我认为,想要把《莱茵报》的形式看作是它遭到查封的原因的观点是错误的。在部颁公告中找不到一个字来说明这一点。加到我们头上的完全是另外一些罪名。有人可能会感到怀疑,这些原则是否仅仅是借口,而报纸的形式才是遭到查封的真正原因?但是,遗憾的是,一年来在国家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都证明,被《莱茵报》作为标准树立起来的倾向,到处都遭到彻底的压制,被迫保持沉默。按照我的看法,或者是国王方面完全不赞成部颁公告,或者是《莱茵报》在坚持其现在的原则的情况下必定要完蛋。
  毕尔格尔斯:先生们,我们有比金钱的考虑更加高尚的东西。我们本来想要使一种原则获得成功。我们不能放弃这种原则。
  霍伊泽尔:观点愿意是什么样的,就可以是什么样的,但是无论如何明智要求由股东们谴责报纸形式中生硬的东西。
  冯·洪特海姆:毕尔格尔斯先生已经说明,有关各部谴责的不是报纸的形式,而是倾向错误。我们作为股东有两派,即理事们和监事会以及有关各部。这两派如果不在各自的基本原则上放弃一点东西,能够取得一致吗?这个题目是由克莱森博士的假设所提出来的。是应该在现在提出来的请愿书上签字呢,还是也许应该把它加以修改呢?我想提出一个修改意见,就是股东们到有关各部去尽力斡旋,使《莱茵报》在现在这种受双重书报检查的情况下从4月1日起能够再继续出版三个月。
  康普豪森先生:派人亲自到京都去疏通将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走这条路子才能摸清有关各部的要求。
  迈尔先生:监事会不认为,《莱茵报》由于其生硬语调被揭露而接受一种明智的措施,是某种受到侮辱的事情。但是,有关各部的公告严重侵犯了我们的荣誉、我们的权利,我们怎么能够向有关各部要求报纸再继续出版三个月呢?是的,《莱茵报》以它现在这个样子已被严重曲解,以致它以这个样子继续出版只能毁掉以前所赢得的声誉。
  哈斯先生:我再重复一下先前一位发言人提出的问题,理事们和监事会成员是否不希望按全体会议所明确表达的意见去修改他们的观点?因此,应该不会造成可能损害经办人荣誉的牺牲。我声明反对亲自到柏林去疏通。这种作法肯定不会有什么结果。有关各部不会让别人来教训它们。这样做的时机还不成熟。
  考夫曼先生:我们大家都想要保住报纸。指摘报纸的倾向达不到这个目的。我希望在请愿书中详细说明辩护的根据。
  海因岑先生:我认为,报社就下列几点达成了一致意见。有关各部的公告损害了股东们的权利,即使我们不赞成理事们和监事会所代表的倾向,也是如此。报纸的倾向可以在应该更换监事会的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加以研究。如果我们认为监事会犯有过错,那么关键就在于现在向有关各部提出保证,而通过指明不久就将举行的新选举可以答应提供这种保证。这种保证是可能提出的唯一保证。因此,我向你们建议,在现在的请愿书中加进如下一段话[注:记录中实际并没有这段话。——编者注]
  泽利希曼先生:我向你们建议,彻底放弃向国王递交请愿书的方案,不向国王直接递交呈文,而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递交呈文,而且是通过行政区长官格尔拉赫先生转递上去。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如果没有接到以前要求的报告,肯定不会作出决定。遵照正常的行政程序办事,不可避免要耽误时间。我认为,向国王直接递交呈文是违反宪法的,因为我们越过了低级主管机关,立即诉诸最高当局。这种违反宪法的步骤将会得罪有关各部。因此,我向你们建议向那些部递交呈文,特别是因为这里根本不能指望陛下会反对他的大臣们所采取的步骤。
  康普先生:让我们首先考虑一下股东们的职权和权限。今天上午我们听到有人说,股东们只应该对报社的商业情况作出决定。现在根据章程,股东们还具有其它一些权利。我们首先来确定股东们的权利。因此,我建议通过一项关于股东们是否有权对报纸的倾向作出决定的决议。
  奥本海姆先生:股东们有权利按照他们所喜欢的任何意愿起草请愿书。如果他们喜欢的是一种同我们的荣誉、我们的信念不协调的稿子,那么人们就不能要求我们在这种请愿书上签字。我认为,表示不赞成报纸倾向的主张,从股东们的利益来看并不是好的选择。尽管人们可以指摘报纸的生硬形式,但是要考虑到,报刊的比较自由的发展还是新事物,任何一种新的机构都不可避免要发生失误。
  哈斯先生:我想排除理事们、监事会同股东们之间的对立。让我们设法为了这个机构的权益促成各种利益的一致吧。
  奥本海姆先生:我们很乐意把起草请愿书的事托付给你们,但是并不因此而让你们对管理机构的任何行为负责。
  莱斯特先生:股东们的权利被理解得太狭窄了。按照章程规定,全体会议有权利让监事会,并间接地让理事们服从它的意见。
  奥本海姆先生:我并不想否认股东们有批评管理机构的权利,但是我认为他们没有直接干预管理机构所采取的措施的权利。
  荣克先生:全体会议可以很方便地在请愿书中说,它要利用自己的影响使编辑部按部里的意愿发生变化。
  康普先生:正因为这个原因,首先必须对全体会议的职权作出决定。
  荣克先生:全体会议不能强迫理事们遵循一定的倾向。全体会议只能间接地通过监事会的选举来发挥影响。
  克莱森先生:理事们已经声明,只要部里要求作出与理事们的观点不一致的让步,如果全体会议同意这种让步,他们准备辞职。
  请允许我向你们对今天上午宣读的请愿书提出下列修正意见[注:记录中实际并没有这些修正意见。——编者注]
  哈斯先生:全体会议有权利表示赞成和谴责,我必须最明确地表明态度,我主张维护这种权利。
  泽利希曼先生:《莱茵报》以前一直致力于传播立宪思想并推动群众参与立法,今天群众是否无权发挥作用?管理机构只不过是全体会议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可以经常起作用。
  康普豪森先生:我也认为,理事们和监事会对自己和全体会议的职权理解得不够清楚。我认为,全体会议的权限比理事先生们所认为的要宽得多,但是我并不认为这个问题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全体会议表示谴责,那么我认为,作用总是相同的,无论权限是否会遭到否认。问题将仅仅在于,全体会议是愿意接受对请愿书提出的修正意见呢,还是不愿意接受?
  冯·洪特海姆先生:我认为,全体会议作出决定的权利是不容否认的。当然,在章程中对于倾向,对于股东们的倾向是否应该由管理机构来实现,并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是,事情本身已经提供了这种前提。我认为,海因岑先生的建议最适合于重新实现股东们的职权。但是,我并不认为那个建议是切实可行的,因为我们将难于为监事会找到新成员。我再重复一下我的建议,即向部里提出要求,允许从4月1日起延长三个月的期限。我认为,双重书报检查决不能成为报纸继续出版的障碍。
  法伊先生:在这里,我们在解释章程方面意见并不一致。而决定采取一定的步骤和措施,我们是一致的。我首先提出问题:请愿书是否应该直接递交给国王?
  对这个问题,会议一致作出肯定的回答。
  法伊先生:今天宣读的备忘录是否应该同时与请愿书一起递上去?
  全体会议以多数票通过了关于备忘录的决议。
  法伊先生:请愿书应该以现在的形式通过呢,还是根据修正意见加以修改?
  全体会议决定,首先把在讨论中作了说明的修正意见提交表决。根据这个决议,克莱森博士先生提出了下述修正意见。
  全体会议以多数票赞成把这种修正意见加进去。马克思博士、荣克、毕尔格尔斯先生表示反对这种修正意见。
  康普先生提出,删去关于报社出巨资的那一段话。康普先生放弃把这一修正意见提交表决。
  接着,法伊先生提出对请愿书(包括上述修正意见)进行表决。
  全体会议以多数票决定采纳经过修改的请愿书。
  法伊先生:现在全体会议要表明态度:请愿书是应该由代表团亲自呈送给陛下呢,还是通过邮局寄去。如果全体会议主张由代表团呈送,法伊先生要求选举一个委员会,以便委托这个委员会同被派去参加代表团的报社成员进行谈判。
  康普先生认为,这个代表团不会取得成效。
  荣克先生:我完全同意康普先生的意见。部里将要求作出我们不可能同意的让步,并且对代表团提出比其他途径更苛刻的要求。
  克莱森先生表示赞成派代表团,因为这样一来,洪特海姆先生关于延长三个月期限的修正意见也就得到解决了。
  冯·拉特先生表示赞成派代表团,以便无论如何用这种办法促进延长期限。
  毕尔格尔斯先生:由于派代表团,报纸的声誉会在公众舆论中受到严重的损害。柏林对布罗克豪斯先生的步骤[245]的判决就足以作为这方面的榜样了。
  冯·洪特海姆先生建议委托《莱茵报》的一个朋友把请愿书递到柏林去。
  康普豪森先生:我不同意毕尔格尔斯先生的观点。但是,我也认为不必授予代表团以绝对的全权。
  冯·洪特海姆先生:一切都取决于人员的选择。
  法伊先生:我现在把关于是否应该由代表团递交请愿书的问题交付表决。
  哈斯先生赞成冯·洪特海姆先生的建议。
  荣克先生:我认为,如果《莱茵报》4月1日停刊,不久禁令也得撤销,这不是一种不幸。那样一来,《莱茵报》本身就会按其真正的本性重新复活,它肯定立即又能重新赢得自己的读者。但是,如果《莱茵报》依从于双重书报检查和官方宽恕而有气无力地勉强存在下去,它肯定将会失去读者。
  冯·洪特海姆认为,是否委派代表团,是理事们和监事会的事情,有关人员的选择也必须完全委托他们去做。
  在对是否应该委派代表团的问题进行表决时,表示赞成委派代表团的有61票,表示反对的为53票。因此,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委派代表团。根据这一决定,全体会议委托理事们派出代表团,费用由报社承担。理事们接受这一委托,同时如果他们在下个星期内无法找到合适的代表团,保留以书面形式寄出请愿书的权利。在通过这个决议以后,主席法伊先生宣布今天的全体会议闭幕。


记录——古·梅维森;M.考夫曼、施图克博士、威廉·布瓦瑟雷、海因岑、亨·哈恩、伊·毕尔格尔斯、格·法伊、古·马林克罗特

1843年2月12日于科隆

第一次用原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注释:

  [162]《<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是马克思为1843年1月1日《莱茵报》第1号写的社论,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毫无保留地对普鲁士政府查禁《莱比锡总汇报》一事表明了态度。1842年12月28日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下令在普鲁士邦境内查禁《莱比锡总汇报》。为欺骗舆论,普鲁士当局把查封该报说成一种只是为对付该报任意行事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一些保守的温和的自由派报刊也附和这一说法,而马克思立即就认识到,查禁《莱比锡总汇报》实际上是普鲁士政府对所有反对派报刊采取全面制裁措施的第一步。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最早极其尖锐地指出,报纸对普鲁士国家的批评才是政府采取行动的根本原因。因此,政府的责难是针对全部持反对派立场的“人民报刊”而发的。以这篇文章开头,马克思写了一组有关《莱比锡总汇报》被查禁的评论(见本卷第396—423页)。——351、987。
  [243]《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记录》反映了莱茵报社股东围绕查封《莱茵报》一事而进行的争论。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于1843年2月12日在科隆俱乐部举行。股东们关于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可能作出的让步的争论暴露了自由主义运动内部存在的不同观点。
  1843年2月15日《亚琛日报》第46号和2月21日《法兰克福报》第52号对会议作了简单的报道。
  这份记录稍加改动之后收进《关于1830—1850年政治运动史的莱茵通信文集》1919年埃森版第1卷第436—437页。——982。
  [244]指1843年1月24日格尔拉赫写给《莱茵报》编辑部的信。负责书报检查的大臣们责成科隆行政区长官格尔拉赫每天把经过书报检查的《莱茵报》全部版面呈送给他亲自审阅,只有经审阅后方可付印。在审阅时如发现文章或章节中有不允许出版的内容便将报纸扣发。——983。
  [245]1842年12月28日内阁下令在普鲁士邦境内查禁《莱比锡总汇报》时,该报发行人弗·布罗克豪斯曾试图通过个人说情来让政府撤消禁令,然而他未能获准谒见国王。为了能在普鲁士邦境内继续发行这份报纸,他同意向书报检查官尽可能地作出让步。起初,他的努力毫无效果,后来由于改组了编辑部,改变了办报方针并更换了报名,才在1843年6月重新获得发行的许可。——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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