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马恩全集第一卷——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

字号+作者:马克思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1970-01-01 08:00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242]   今年1月20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规定《莱茵报》从4月1日起停止出版。该指令所依据的前提是,《莱茵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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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20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规定《莱茵报》从4月1日起停止出版。该指令所依据的前提是,《莱茵报》持有的只是临时的许可证,因此,它迄今为止虽然事实上存在,但是它的存在并不是合法的。指令中说:
  “因为这家报纸从1841年[注:应为1842年。——编者注]1月1日起就要出版,当时这个日期已经临近,总督表示暂时予以同意,免得股东们陷于困境,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即必须经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和1837年8月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3条规定,批准手续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批准手续没有办下来;因此,这家报纸依据的只是仅仅被看作是事实的准许,而没有法律上所必需的部级的同意作为补充,它缺乏合法的基础。所以,——部颁指令最后说,——为了查封《莱茵报》,只要结束迄今为止的临时状态就行了。”
  可见,针对《莱茵报》而采取的这种办法被认定不是撤销许可证,而是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拒绝对许可证给予在上述法律条文中所预先规定的批准;但是,对事实的简单陈述说明,在1月20日部颁指令中所引用的条款,即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和1837年8月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3条,并没有应用于《莱茵报》,相反,《莱茵报》持有由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的许可证,而且是经省主管当局批准被转让和出售给该报的许可证,因此,为了查封《莱茵报》,像1月20日部颁指令所作的那样,拒绝批准许可证是不够的,相反,必须正式撤销许可证才行。
  《莱茵报》在创办的时候,确实没有申请颁发许可证,相反,《莱茵报》通过购买获得了当时腊韦博士和狄茨两位先生用来出版《莱茵总汇报》的许可证,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省政府当局请求批准这一许可证的转让。从1833年3月5日部颁指令可以看出,虽然省政府当局可以批准这种许可证的转让,但是按规定事先必须征求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意见。1833年3月5日指令对此作了如下的说明:
  “因为主管各部允许或不允许某种报刊的出版,主要是取决于编辑的品格以及编辑是否能取得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9条所规定的那种信任,所以,如果不事先征求意见,更换由省政府当局所授权的人选是不能允许的,那首先会改变最初的批准决定。”[注:《王国有关各部就获准出版的报刊向他人转让编辑权一事给王国科布伦茨总督府的指令》。——编者注]
  可见,在事先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征求意见的条件下是允许省政府当局批准许可证转让的,实际上莱茵省总督府通过1841年12月13日指令履行了这一批准手续,同时这也符合王国科隆政府同月17日的下述命令。
  “对于您上月19日的申请,莱茵省总督先生通过本月13日指令决定把由于别人放弃而空缺的《莱茵总汇报》及附刊《莱茵人民报》的出版许可证转让给您,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同时批准您扩大报纸版面和更改报纸及其附刊名称的打算,即报纸名称为:
  《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
  其附刊名称为:
  《莱茵科学、文学和艺术论丛》。
  同时,我们在这里通知你们,我们规定,作为结果你们要扩大订量,送审的报纸要寄到王国科布伦茨总督府档案室和王国高级书报检查委员会,并且在年终分别给柏林皇家图书馆和波恩大学寄一份完整的全年报纸,邮资免付。
王国政府内政厅
  克洛斯(签名)
1841年12月17日于科隆

  本市雷纳德先生收”
  从王国科隆政府的这一命令可以看出,今年1月20日部颁指令的下述论断是十分错误的,该指令声称,莱茵省总督先生表示“只是暂时予以同意”,而且他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即必须经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其实,这两件事他都没有做;他不可能这样做,因为1833年3月5日部颁指令明确禁止他做这两件事;因为这一部颁指令规定,在转让许可证时,省政府当局有义务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事先征求意见,而不是事后请求认可。但是,由王国科隆政府通知的总督先生的指令根本没有提到,莱茵省总督先生明确提出把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批准作为一个条件,也没有提到,像1月20日部颁指令所说的那样,他只是暂时批准转让许可证。相反,总督先生把由于别人放弃而空缺的一家报纸的出版许可证转让给莱茵报社理事雷纳德先生,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这一附加条件恰好可以证明,这里涉及的不是临时的许可证,而是正式的许可证;因为如果许可证本身仍然没有批准,因而还根本不存在的话,收回许可证怎么可能还成为保留条件呢?如果拒绝批准就足够了,总督先生还要为自己保留收回的权利干什么呢?
  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这一附加条件本身也不可能赋予《莱茵报》的许可证以特殊的性质,因为收回报纸许可证依据的是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所以,这是一个合法的、对任何许可证都普遍适用的附加条件。实践证实了这种观点。政府枢密顾问赫塞先生在他的关于普鲁士新闻出版立法的著作中说道:
  “在近代,许可证只有在可以被收回的条件下才由有关各部发给。”
  因此,无可怀疑的是,《莱茵报》是在省主管当局批准转让的情况下获得充分有效的正式许可证的。这里至多只能提出这样的问题:莱茵省总督先生是否依据法律批准了这次转让,他是否像1833年3月5日部颁指令所规定的那样,事先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征求了意见?
  1月20日部颁指令看来并未否定这个问题,因为否则该指令就应该不是依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的规定和1837年8月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3条的规定,而是恰好依据1833年3月5日部颁指令指出《莱茵报》的许可证所具有的缺点,其次,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在《莱茵报》刚一出版时就必定会把它加以查封,因为没有人就该报获得许可证一事依法向有关各部征求意见。但是,即使总督先生由于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去征求意见,《莱茵报》的出版者们也必定认为是征求过意见的,在这种前提下,他们才把委托给他们的资本投到这家企业中来的,如果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愿放弃履行由省政府当局所违反的手续的权利,那么,这种要求显然不应该直到一年以后才提出来,致使莱茵报社不得不由于政府当局的疏忽而付出完全损失其资本的代价。但是,如果在总督先生批准把许可证转让给《莱茵报》之前,实际上已经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事先征求了意见,——由于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精通业务,在没有证明相反的情况以前,人们可以坚持这种想法,——那么,《莱茵报》持有的是充分有效的正式许可证,单是由1月20日部颁指令宣布决定拒绝批准许可证,是不足以查封该报的,要查封该报,就必须正式收回许可证,必须遵循针对《莱茵报》的手续才行,而1月20日部颁指令没有遵循这一手续,但是把这种手续说成是查封持有许可证的报纸的合法手续。因为,正如前面所证明的,《莱茵报》是一家获得了许可证的报纸,所以,检查一下“关于收回报纸许可证”的1月20日部颁指令中所提出的那些论断是必要的。收回许可证是针对《莱茵报》可能采取的唯一措施,而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部颁指令实际上已宣布采取这种措施,但是,指令中所提出的基本论点并不足以说明采取这种措施是正确的。
  部颁指令的推论可以概括为下述的主要论点。
  1.《莱茵报》具有恶劣的性质,因此,不是更换编辑,而是只有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才可能是对付该报的合适的办法。
  2.但是,制止胡作非为的事情即一贯不良的倾向,并不是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因此,剩下的只是,
  3.对于获得了许可证的报纸,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规定,由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作出决定,收回许可证。
  可以指出,这些论点同迄今为止的全部新闻出版立法,首先是同最近的新闻出版立法的精神的矛盾在于如下几点。
  1月20日部颁指令对更换编辑毫无作用这一点作了如下的说明:
  “由于《莱茵报》的出版者们采取敌对的方针具有经常的一贯的性质,不能设想,任命现在已提出人选的新编辑会产生十分有益的结果;因为这种积极的办法只有在企业的基础不是坏的基础时,才能保证起好的作用。因此,在这里只剩下一种消极的办法,即用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去制止那每天不断重复的一切越轨行为。”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说,不能设想,更换编辑这种积极的办法会达到目的,在这里只剩下书报检查这种消极的办法。迄今为止的法律规定却是从相反的看法出发的。1833年12月18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作了几乎相反的规定,那就是:
  “迄今为止,人们一直习惯于把书报检查看作是对付一切由于这样授予许可证而产生的缺点的办法,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的行为,对法律秩序的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正如日常经验所充分证明的那样,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解情况或心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不可理解的或隐蔽的不良倾向。
  相反,看来只有一种办法可以对付这些弊端,那就是在发给定期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时要非常谨慎地行事,并且只能把这种许可证给予这样的人,第一,他们要不就是众所周知有能力办这种企业的,就是说,经过必要的,扎实的学术上的训练,能够使公众得到适当的娱乐和教益,要不就是王国的各总督府有机会以任何一种方式收集到有关他们能力的令人满意的情况;第二,通过有关警察当局的官方证据能够说明,他们道德上的名声没有污点。”
  1841年12月24日的书报检查令也同样把选择编辑时的谨慎态度称为对付滥用准予免受书报检查的更大自由的行为的一种合适的办法。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是把更换编辑,而是把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称为对付报纸有害方针的真正办法,这是同上述规定相抵触的;由于它们自己迄今为止对《莱茵报》采取的做法只能用相反的看法来解释,这种情况就更加明显了。
  首先,用一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法导致了前任编辑鲁滕堡博士先生被解职。
  1837年10月6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写道:
  “对于上月1日就那家以《商业和工业总汇报》为题在科隆出版的报纸的出版者拟另聘一位责任编辑一事提出的报告,我们谨向阁下作如下答复,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9条规定,聘用编辑无需经过认可或批准,相反,最高书报检查当局只保留向报纸出版者提出下述声明的权利:如出版者提名的编辑不堪信任,即应另聘编辑,或者应由留用的编辑交纳保证金。”
  政府竞违反这一法律规定,要求立即解除鲁滕堡博士先生的职务,并威胁说,否则就要立即查封《莱茵报》。但是,同时还要求另外推荐一位编辑,《莱茵报》的理事们通过推荐腊韦博士先生满足了这一要求,最后,使《莱茵报》的继续出版,或者像政府错误地表达的那样,正式许可证的发给取决于被认可的编辑会按什么样的精神来主持报纸。但是直到今天为止,认可腊韦博士先生的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因此也还没有把编辑工作托付给他;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本身至今一直在阻挠实现它们所声明的使报纸得以继续出版的那些条件,所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仅违反政府迄今为止的观点,而且也违反它们自己的作法,突然声称对付《莱茵报》方针的合适办法不应当是更换编辑,而只应当是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这就势必更加令人感到意外了。
  最后,这种作法所以显得更加没有道理,是因为腊韦博士先生正如1833年12月18日指令所要求的那样,众所周知是有能力的,十二年多以来,他一直主管类似的企业,使政府感到满意。
  当然,我们也可以同意只有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这种消极的办法才能反对报纸的有害倾向这一前提,可是1月20日部颁指令说,长期反对这样一种方针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指令说:“长期制止以被顽固坚持的恶劣倾向为基础的胡作非为的事情,并不是书报检查的任务。相反,书报检查的职责是,防止那些总的说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没有表现出逾越这些规范的意图的书报因不明情况或一时迷误而发生违犯法律的行为。彻底制止报纸的全部恶意的倾向,使它无法始终不变地坚持奉行危害社会秩序的体系,这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从下面所述将可以看出,关于书报检查职责的这个定义是同迄今为止的全部新闻出版立法相抵触的。
  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对书报检查的目的,因而也对它的职责作了这样的规定:
  “它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凡是有损于道德和良好风俗的东西一概加以查禁;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最后,凡是损害普鲁士邦以及德意志联邦其他各邦尊严和安全的东西一概加以防止。这里包括一切旨在动摇君主制度和这些邦里的现存制度的理论,一切对同普鲁士邦有着友好联系的各国政府和组成这些政府的人物的诽谤,以及一切旨在普鲁士邦或德意志联邦各邦挑起不满和煽动反对现行制度的言行,一切想在邦内外成立党派或非法社团或者用好的词句去描绘任何一个邦里现有的力图推翻目前制度的党派的企图。”
  因此,这项法令期望书报检查机关去制止、取缔、反对、防止一切被归咎于《莱茵报》的言行。其次,法令还指出了应由书报检查机关加以阻止和取缔的新闻出版中的特定的事实上的迷误;法令对新闻出版中由于良好的或恶劣的、动摇不定或始终一贯的倾向而产生的违法行为不加区别;相反,它要求书报检查机关把一切危害国家的理论,一切对外国政府的诽谤,一切旨在挑起不满的言行,一切包庇力图推翻现存秩序的党派的行为都加以取缔。显然,1819年的书报检查法令把书报检查说成是对付像有人指责《莱茵报》犯有的类似活动的合适办法。从1833年12月18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中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该指令说:“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的行为,对法律秩序的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解情况或心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不可理解的或隐蔽的不良倾向。”
  可见,根据这个指令,书报检查机关的权力只有在碰到它未能查明的隐蔽的不良倾向时才会失去作用,而不会在碰到它不可能忽略的这一倾向的明显表现时失去作用。相反,根据最近的部颁指令,这种明显的、一贯被贯彻执行的、每天都表现出来的恶毒倾向却不属于书报检查的活动范围。这项最近的部颁指令让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在它根据1833年12月18日指令刚刚应该开始的地方不再起作用了。
  其次,1819年的书报检查法令根本不考虑报纸的倾向而把防止事实上违反逾越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作为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1833年的指令只是在存在隐蔽的不良倾向的情况下不是对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而是对其能力表示怀疑,相反,1841年12月24日的书报检查令却直接把反对有害的倾向作为书报检查机关的义务、目的和职责。该书报检查令说道: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正是被部颁指令否认是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的东西,被这个检查令当作是书报检查机关的主要的,真正的任务,而最近的新闻出版运动,尤其是《莱茵报》所依据的就是这个检查令。这个检查令并不否认实行这种追究倾向的书报检查的困难,相反,它明确地说道:
  “确定正确界线的不可否认的困难不会把人们吓倒,使他们不去力图实现法律的真正意图。”
  但是,在《莱茵报》的问题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困难;只要部颁指令本身的论断是正确的,如果《莱茵报》不可否认地、公开明显地、顽固而始终一贯地执行了根本上是恶劣的倾向,那么不需要有多大的分辨能力,很简单,像检查令所说的那样,不准其印行就是了。
  1842年10月14日的内阁指令比1841年12月24日的检查令走得更远。该指令在谈到委托有关当局负责的纠正报刊方向的工作时说道:
  “让其他一些遵循良好精神的报纸去反对某种报纸的有害于社会精神的不良意图,并且仅仅把希望寄托在它们身上,这是不够的。凡是有诱惑的毒素放出来的地方,都必须使它无法为害,这不仅是当局对受害的读者的责任,同时也是在欺骗和撒谎的倾向出现时消灭这种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一种迫使编辑部自己公布对自己的判决的手段。”
  这一陛下内阁指令虽然承认书报检查制度不完备,但是它并没有下令查封具有有害意图的报纸,相反,它把更正报纸错误的工作作为对付撒谎和欺骗的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托付给有关当局。
  这段叙述充分表明,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在利用根据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规定当然属于它们的权力,采取一种在普鲁士新闻出版史上前所未有的措施时,违反了普鲁士全部新闻出版立法的精神,否定了从陛下的自由决定中产生出来的新闻出版运动的意义。从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以及1833年12月18日部颁指令可以看出,从前的新闻出版立法的观点是,为了对付报刊的公开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书报检查是一种合适的、足够的手段,为了对付不可理解的和隐蔽的不良倾向,它劝人们在发放许可证时要谨慎行事,1841年12月24日的书报检查令显然是同后一种观点相联系的。从1841年12月24日的书报检查令,尤其是从1842年10月14日的陛下内阁指令可以看出(随着这一指令的颁布,普鲁士报刊开始了一个辉煌发展的新时代),像1月20日指令所说的经常地、始终一贯地奉行敌对方针的那部分报刊,几百年来在英国一直存在着并且被这个国家最明智的政治家看作同政府本身一样是最有成效的国家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的那种报刊,总之,就是反对派报刊,在普鲁士终于获得了被法律所承认的存在,对这些报刊强行加以压制是不符合现代新闻出版立法的精神和国王陛下的意愿的。


第一次用原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注释:

  [242]这是莱茵报社监事会决定提交非常全体会议讨论的两个主要文件之一。监事会经过几天讨论以后,于1843年2月9日决定起草两个文件,其中备忘录陈述合法理由以驳斥部颁指令对《莱茵报》的指控,请愿书请求撤销关于查封该报的指令。监事会放弃了在这两个文件中维护《莱茵报》倾向的方案。因此,《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便根据《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见本卷第951—968页)第一、二两节改写而成。
  《莱茵报社股东关于继续出版<莱茵报>的请愿书》和《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于1843年2月12日由亨·克莱森在全体会议上宣读。在对请愿书作了补充以后,股东们以多数票通过了这两个文件,并在上面签了名。签名者中包括马克思。此外,全体会议还决定派代表团把请愿书和备忘录面呈国王。1843年2月19日,达·奥本海姆和卡·弗·施图克赴柏林并于2月24日请求谒见国王,未获准。于是,他们于1843年3月2日把请愿书和备忘录送交王国民事接待室。2月24日他们还请求负责书报检查的大臣阿尔宁和艾希霍恩亲自听取意见,2月26日获两位大臣接见并呈交备忘录副本。大臣们答应认真核查备忘录所陈述的事实和论据。3月14日,奥本海姆抱着幻想返回科隆,以为政府当局经研究也许会取消禁令。但是,3月21日普鲁士国王决定维持原来查封的指令不变,并下令通知莱茵报社理事。于是,1843年3月27日,负责书报检查的大臣们作出了答复。——96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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