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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基础——驳所谓“《开罗宣言》无效”论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2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开罗宣言》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基础——驳所谓“《开罗宣言》无效”论 第4版(要闻) 专栏: 《开罗宣言》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可动摇'...

《开罗宣言》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基础——驳所谓“《开罗宣言》无效”论

第4版(要闻)
专栏:

《开罗宣言》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基础
——驳所谓“《开罗宣言》无效”论
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 刘文宗
  60年前的今天,当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处于转折点,在意大利战败后德日法西斯仍继续顽抗的时候,中美英三大盟国首脑及其随行人员聚集于开罗,共商作战大计。会后,三国首脑发表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开罗宣言》,其中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领土”。
  《开罗宣言》不但为日本军国主义敲响了丧钟,确立了战后亚太地区的政治版图,而且为长期抗击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的中华儿女收复因1895年日本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马关条约》而割去的台湾、澎湖列岛等带来了希望,特别是为百年来饱受屈辱的中国人民所梦寐以求,建立统一独立、富强康乐的中国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当时的中国只有一个,所谓“归还中华民国”就是归还中国。正如历史所表明,两年后即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宣布无条件投降,作为战胜国的中华民国政府派员于10月25日在台湾省台北市主持受降仪式,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重归中国主权管辖。这一事实证明,历史已按照《开罗宣言》永久地确立了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原则。
  此后,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场伟大的人民革命推翻了蒋介石政权。按照国际法,一国因发生革命导致旧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后者当然继承旧政府行使的一切主权和权力。历史上例如拿破仑二世政府被推翻后,“并不使法国的主权有所改变,其继任政府仍然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见WilliamW.Bishop,Jr.InternationalLaw,p.334)在涉及台湾地位问题上,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进一步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和法律地位。当然,新中国成立后还遗留下一个两岸统一问题。这个问题只能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求得解决,所谓“一边一国”论完全逆历史潮流而动,既违反《开罗宣言》和联合国决议,也破坏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是一种妄图分裂和背叛祖国的“台独”言行。
  当前,台湾岛上某些人竟然胡说“《开罗宣言》无效”,它只是“几个军事人员”发表的所谓“新闻公报”,“未经三国元首签署”。这完全是别有用心的欺人之谈。事实上,根据美国政府监印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集》(1943年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记载,开罗会议是由罗斯福总统发起,经与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和高级官员经过半年多的准备后才在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召开的。
  会议期间,三国首脑率同其幕僚人员就有关政治军事问题进行直接会谈,最终确定了宣言文本。必须指出,在《宣言》的中文本中,有一个简短序言没有译出,即“罗斯福总统、蒋介石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及其随同军事和外交顾问已完成在北非某地的会议,特发表共同宣言如下:”这段文字对了解《宣言》的性质非常重要,它表明这绝不是一般的所谓“新闻公报”,而是由三国首脑发表的重要国际条约文书。
  在《开罗宣言》发表前,罗斯福和丘吉尔亲自对草稿进行了修改。《宣言》的最后文本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并由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于1943年11月26日交给美国驻埃及公使寇克(Kirk),于12月1日在三国首都同时发表的。这和“几个军事人员”有什么关系?
  事实雄辩地证明,《开罗宣言》是二战期间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后发表的一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国际文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发表后从来就为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而言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这是任何人也推翻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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