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私社”与“公社”?
有关部门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00多万个。但,绝大多数人都说,这其中绝大部分是假合作社,是少数人用来骗取财政项目资金的。我以前是认同这个观点的,但我现在不这么认为了。
深入到基层见得多了,我发现合作社以真假之分有不妥当之处,可以“私社”和“公社”区分之。
我现在认为40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都是真的,都是合法的。农业农村部官网上公布的、工商登记注册的,肯定都是合法的,怎么会是假的呢?应该换一个说法:40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私社”,不是“公社”。
如何界定“私社”和“公社”呢?
先说“公社”。现在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该指出,这个名称是有严重错误的,但全国五十多万个村都挂的是这个牌子,暂且只能这么称呼之),就是“公社”。“公社”的特点是:社区性的、党支部领导下的,一人一份权、一人一票权,不能继承不能买卖、生有死灭,政府扶持资金不能被少数人所占有。《宪法》及《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公社”是特殊法人(兼有乡村治理之责),是不能破产的(当然啰,有权的人随意宣布解散“公社”,“公社”也就解散了)。
什么是“私社”呢?现在的各种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叫“私社”。其特点是:非社区性的,随便奏够三个人就可以注册的、大股东说了算的、股份可以买卖继承的、政府扶持资金可归几个人享有的,赚钱与乡村治理无关的,亏钱随时可以解散的,党支部不太好领导的…。是一般性法人。
咱乡村基层干部,一定要明白合作社有“公社”和“私社”之分。有人重视“私社”,发展了几百万个;有人重视“公社”,挂了五十多万个“***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空牌子,且“股份合作社”就不是“公社”性质的社。咱乡村基层干部一定要懂得什么叫“公社”、一定要重视“公社”,一定要建设好“公社”,因为“公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主体和抓手,“私社”不一定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这块牌子的“不妥之处”暂时改不了,但咱乡村基层干部要把它做成“公社”,做实了。如何做实?从“一社N部”村社做起,再将村社联合起来,建乡镇联社,把《宪法》和《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组级、村级、乡镇级三级集体经济做实做大做强。这是基层今后很多年的保命经济,是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和事业的根本,是党领导农村的根基!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应该领办“公社”,而非“私社”。党支部领办“私社”而非“公社”,就属于糊涂了!
我上述“私社”和“公社”的观点,不会被三农界的主流认同的,但我相信绝大多数乡村基层干部和组织部门的领导们是能理解的,是应该理解的。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