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知乎有很多同志谈过了资产阶级法权,尤其对张春桥的《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一文作出了细致的解读。我认为,关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仍有可以继续深入讨论的空间,故作拙文参与讨论这个概念问题。
一、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观
资产阶级法权的名词溯源,作为一个元问题,就不可避免又要再回到马、列原著进行界定。但在不厌其烦地介绍马列的原著之前,我有一点需要事先强调:下文所做的原著解读和阐释,完全仍然是服务于背景介绍这个目的,而不是要以“回到”马列为名,捂紧、闷死、遮蔽毛主义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的发展。
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批判》中,马克思这么说资产阶级法权(以下粗体为引者为对应解读部分所加):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文集》)(粗体为引者所加)
这段文字中,马克思所设想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背景,首先应当明确,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认识的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所说的“这里”实际上其所指已经很明确,是“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的社会主义,也就是“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的已经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了的社会主义社会。
在我们一般理解的苏联、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概念下,当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有所区别,但讨论马列斯毛的社会主义观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我要说明的是,正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土壤是他预见的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了的社会主义,所以他的“资产阶级法权”观也正如他的“社会主义”观一样,在落地(现实的历史实践)中一定要发生理论和实践的矛盾。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在后面对待毛主义的资产阶级法权观时,绝对不可能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来框死后来的理论和实践,事实也是如此,后来毛主义的资产阶级法权理论(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践)大大超出了马克思的框框。
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粗体为引者加)
马克思这里对资产阶级法权进行了更详细的展开(为什么会产生资产阶级法权)。他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时期的产阶级法权虽然与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相同,但“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其“形式”也在上文有所解释:这时劳动量不再以货币为交换对象,而是劳动证券而不是货币;而“内容”上也有变化: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条件仅剩下技术和能力的不同。
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留下了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券既然形式上与货币不同,劳动券也不能购买生产资料,这样的劳动券能否同样像货币一样具有支配他人劳动的功能?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实际上没有直接回应。但如果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推导,其实不难理解,马克思所设想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的,劳动券不具有货币一样能够积累的特点,而社会上也确实已经消灭了(直接能够产生新资产阶级的)商品货币关系。正如他所说“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中,他所推导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不会产生新生资产阶级,更不会导致资产阶级复辟,否则就只能将这段话解读为资本主义复辟“是不可避免的”了。而马克思并没有把他的未来社会设想停留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上,而是在《哥》的后文继续论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有关问题。由于后半部分偏离主线,这里就不再继续说了。
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资产阶级法权就是指按劳分配,这是在教条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最权威界定,也是无可置疑的共识。而按劳分配之所以能够被称为“资产阶级”的法权,则就在于其特点在于“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这一点,我想如果大家能在读过《论犹太人问题》的基础上,回头考虑这里的“资产阶级”词意,或许能有更好的理解)
二、列宁的“资产阶级法权”观
列宁对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看法(直接提及)集中在十月革命前写作的《国家与革命》中,这部著作因为不是在建国后所写,所以仍然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列宁认为:
可见,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因为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公平。但是人剥削人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已经不能把工厂、机器、土地等生产资料攫为私有了。(《专题文集》,粗体为引者加)
这里列宁在引述马克思的话以后说的非常明白了,资产阶级法权不会再引起人剥削人,也就是不可能起到资本主义复辟的作用。但仍然要强调,列宁此时的社会主义观还没有脱离马克思的框架内,这正是因为《国家与革命》的“十月革命前”这个背景所带来的局限。而列宁在下面的极端叙述,则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的第一步突破。
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了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只要产品"按劳动"分配,"资产阶级权利"就会继续通行。
在这一段话中,列宁更多强调了作为“权利”的资产阶级法权,而不是作为“按劳分配”(这种经济制度)的资产阶级法权。为什么要强调这个层面呢,也就是从这里开始,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译法就是一个必须讨论的问题了。
“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固然有走人有意为之的政治因素(这一点在1977年是主要的),但客观上也确实存在翻译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在1922年熊德山和1923年李达的译本中,“Recht”首先翻译为“权利”,一直到1955年根据俄文版《哥达纲领批判》所翻译的中文本中,才出现“法权”的表述。在当年,这个译法就曾引出一次讨论。1949年解放社出版的《哥》译者何思敬就认为,“法权”表述不伦不类的,相当于把法和权利俩词捏在一起,其实应该把这两个词给分开,根据上下文不同语义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译作“法”或者“权利”。也有学者指出,如果有“法权”(法&权利),在形式逻辑上也应当有个“法义”(法&义务),而马克思主义译作中却没有出现过一次“法义”。当然,这里就不继续纠结这次争论了。而我所想要说明的是,类似的争论我认为最突出的贡献,就是在中文语境下讨论了“Recht”翻译在马克思主义原理与现实相结合时所应起到的作用。
1958年,在因为张春桥的文章重新掀起这个问题讨论以后,艾思奇说:“资产阶级法权最近有些人叫资产阶级权利。……叫资产阶级权利是想把名词的内容范围缩小一些,把它单纯的限制在经济权利上,不涉及到法律问题。实际上经济权利也涉及到法律问题,但它基本上是经济的权利。……权利也包括法律,经济权利也包括人与人的不平等,法律要反映经济权利,资产阶级立法要保护资产阶级法权。”当然,艾思奇总体是支持“权利”的译法的,只是认为“法权”也没问题。根据艾思奇的讲法,这里也可以看出,艾思奇的解释总体上还是从《国家与革命》中列宁的阐释出发的。列宁说:
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
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甚至还会保留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引者注毛主席在75年认为,此句应释为“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
列宁的这两段言论,对列宁主义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的发展有三个层面的解释:
第一,列宁明确把资产阶级法权上升到了国家法的角度。当然,在马克思那边,权利当然也与国家法有关系,只是马克思没有直接说出来,但就这一点来说,如果熟悉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从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就可以看的最清楚,马克思正是在对权利的讨论中涉及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在矛盾,从而马克思走向了对黑格尔国家法理论的批判。在这个意义上,我个人认为,叫“法权”反而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叫“权利”不算错,但容易成为现代法学理论中脱离国家法的先验权利。
第二,列宁从按劳分配中抽象出了让按劳分配成为“资产阶级”法权最根本的一个原则:“平等”交换(但列宁着重于强调不平等的一面),这是资产阶级法权从一个实体所指走向抽象指代的关键一步。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抽象,让1981年的“历史决议”之《注释本》在此有文章可作,认为列宁“正确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的内容,明确地把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同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加以区别。”从而把列宁主义的国家理论无害化。(当然,这里又涉及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资产阶级”法权的阶级属性问题,这里不展开了)
第三,列宁将资产阶级法权从经济概念赋予了政治性。正如阶级的概念从单纯的经济范畴发展到后来的政治、社会范畴一般,资产阶级法权在马克思那里最初只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经济范畴,而在列宁这里,列宁清楚地从权利的运作角度指明了其国家法基础。这一点或许和列宁的法学背景密不可分,但归根到底体现了列宁突出的“务实”一面,后来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也恰恰是在政治层面大张挞伐,并引出了“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的重要论断,牵出了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斗争对象——党内资产阶级。
三、毛主义的“资产阶级法权”观
这里的标题之所以不用毛主席的“法权”观,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毛主义的理论框架固然有毛主席定总基调和框架,但也确实离不开以张春桥为代表的理论家们进行具体阐释。为统一毛派理论家们的有关论述,并联系文革后期的重大理论发展,这里用毛主义做标题。简而言之,毛的法权观大致如下:
1.“资产阶级法权”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分别与联系
1949年后,我国语境中首提资产阶级法权,就公开资料来说大概是1957年9月27日在《人民日报》上陆定一发表的讲话。陆定一说:“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会产生出具有资产阶级意识的知识分子来呢?陆定一说,一是由于意识经常落后于存在,……。二是由于国内国外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三是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在生活资料的分配问题上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还不能是按照需要来分配,而只能是按照劳动,以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分配生活资料的。”在这里,陆定一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还是《哥达纲领批判》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而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讨论过渡共产主义后,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就偏重于转向对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限制。在毛主席目前可见的公开文献中,他第一次谈到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是在1958年8月的北河会议上,他说:
要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例如,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智力劳动者工资多、体力劳动者工资少等,都是资产阶级的思想残余。将来坐汽车要不要分等级?不一定要有专车,对老年人、体弱者可以照顾一下,其余就不分等级了。
这里首次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概念,也做了界定,即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就是资产阶级的思想残余。同时,毛主席也对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外延做了简单的阐述,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一是“争”(个人主义)、二是扩大脑体差别、三是等级制。同年10月1日的《人民日报》,就也刊登了一篇谈法权思想的文章,指出当下法权思想的突出表现就在于农民对公社化的犹豫:“前几天,我和一位县委书记下乡去了解群众对成立人民公社的反映。县委书记听了社干部汇报情况后问:‘吃饭、医病由公社包,一些劳动力强、子女少的人会不会觉得吃亏呢?好些合作社并为一个公社,有没有人因为自己社的积累多而觉得吃亏呢?’”
而后,10月18日,张春桥同志发表了他的第一篇著名文章《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在这篇文章中,张春桥根据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党的历史情况大大发展了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他指出:
原来过惯了供给制生活的同志,也并不羡慕什么薪金制,人们喜爱这种表现一种平等的相互关系的生活制度。但是,没有多久,这种生活制度受到了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攻击。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
“资产阶级的法权”的不平等,还不能立即取消。只能“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还不能“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但是,马克思的这段话,有没有告诉我们,资产阶级的法权,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度,根本不能破坏,反而应当把它制度化、系统化、更加向前发展呢?是不是只应当片面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而不应当从政治上、思想上、道德上加强共产主义的教育,为彻底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进行斗争呢?不是别人,而是马克思本人,答复了这种问题。他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他特别著重地赞扬了巴黎公社的英雄们采取的这种措施:“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而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及支付他们的办公费,都随著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请看,巴黎公社——全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的公社所采取的革命措施,难道不恰恰是彻底破坏资产阶级的等级制度,并不讲究什么物质利益原则吗?难道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恩格斯列宁都再三强调这条经验的时候,他们不记得还有资产阶级的法权等等吗?
张春桥的整篇文章立足于破除法权思想,但实际上讲的是社会上处处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实际上,这里是对毛主席在北河会议上的讲话的扩充。毛主席指出:“在所有制解决以后,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还存在,如等级制度,领导与群众的关系问题。整风以来,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差不多破坏完了,领导干部不靠威风,不靠官架子,而是靠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靠说服。要考虑取消薪水制,恢复供给制的问题。”)。当然这里“资产阶级法权”的外延已经大大超越了按劳分配这一点了,一切满足“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制度,都成为了资产阶级法权,也正是因为毛主席和张春桥顺着列宁强调平等之下不平等的一面,才得出的以上结论。而这一时期对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混用,也很正常,因为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完全是由现实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所衍生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必然要求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也要落脚于在社会存在层面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但张春桥所言“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实际上可能值得商榷,我的观点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在于等级观念,资产阶级法权制度的核心才是等级制度。由此才可以实现语法逻辑上的周延。
2.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体系
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在1958年和1959年的讨论后,很快随着大跃进运动的挫折而告一段落。再次兴起这个问题的讨论,则是在文革后期的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中。当然,由于各种原因,这里就不展开具体的历史背景,文革的理论结晶,突出地表现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1976年9月版)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党内资产阶级》两书中。
(1)社会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法权,指的是资本主义遗留下来的传统或痕迹的集中表现。
在这个矛盾运动中(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引者注),由于所有制发生了变更,共产主义生产关系诞生了,并且日益向前发展。这就表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了。但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
前文已经说过,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已经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社会,由此才形成了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观。而实际上,我们也不难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的叙述中看出马克思始终着力强调资产阶级法权中所体现的“商品原则”,“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资产阶级法权在马克思话语中仅仅表现为按劳分配,虽然可以说是马克思没有设想到未来社会主义实践的结果,但更重要仍然在于马克思对按劳分配中体现着资本主义原则的强调,这一点在苏俄建政后,列宁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中论述的更为明显。Maoism也在此意义上,全面总结了建国二十余年和共产主义运动史的经验,对资产阶级法权做了内涵界定。
而资产阶级法权的外延,则大大扩充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这里由于篇幅所限,我通过列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目录来说明问题:
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生产中的相互关系
所有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所有制范围内的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
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有一个领导权问题
资本主义所有制在苏联的复辟
社会主义生产中的相互关系
相互关系中的共产主义因素和资产阶级法权
社会主义相互关系是阶级关系
资本统治劳动的关系在苏联复活
社会主义的生产过程
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和商品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
社会主义经济核算制
剖析苏修的“完全经济核算制”
社会主义的流通过程
交换关系中的资产阶级法权
货币仍然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和再生产
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占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再生产中的资金运动
可见,到1976年,资产阶级法权的外延已经大大拓展,也无怪乎在1975年召开了多场理论研讨会,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展开讨论(是否仍然适用1958年核心是等级制的争议、关于权利和法权的翻译争议,等等)
(2)社会主义时期基本矛盾的表现,是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和衰亡着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矛盾。
1957年,毛主席在《正处》中首次指明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但实际上毛主席这篇文章中还没有完全把社会矛盾理论的坑填满,这当然是由当时的实践情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才建立不到1年)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到了1958年,毛主席就警觉地纠正了八大上的主要矛盾提法,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但就理论层面而言,这两个环节有一个逻辑上的缺环,也就是如何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推导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这个问题,也直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才解决。书中写道:
这种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集中表现为资产阶级法权,存在于商品制度和按劳分配中,也就是存在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整个过程中,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这样,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表现出二重性:一方面是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一方面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传统或痕迹,由此而形成一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此长彼消或彼长此消的矛盾运动过程。认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二重性,是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新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党内资产阶级形成的前提。
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会不断分泌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通过无产阶级及其革命政党制定的正确路线和实行正确的领导展开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消灭资产阶级法权这个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重要经济基础。
马克思虽未直接概括出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提法,但他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表现是生产资料社会化和资本家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并由此矛盾,推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具有的重要历史贡献,就是讲清楚了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是什么,这样的表现如何推导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当然,要指出的一点是,1958年毛主席提出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和70年代所谓“资产阶级”的矛盾,在概念上稍有差异。很难牵强附会地认为1958年的毛主席已经形成了“党内资产阶级”的看法(只能说,1958年的认识还处在党内“有”(混入)资产阶级的阶段)。
(3)走资派所有制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所有制形式,走资派所有制的“前途”是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
资产阶级法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旧社会传统或痕迹的集中表现,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土壤。资产阶级法权一旦被强化和扩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会被腐蚀,蜕化变质为走资派所有制、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
关于走资派所有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没有着墨太多,在辽宁省的理论研讨会上讲的更细致:
第二、走资派所有制,是走资派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并不属于那个走资派个人所有,而是走资派通过国家的名义集体占有。这一点有它的欺骗性。走资派所有制比资本家私人占有制的垄断程度更高。走资派之间的联系,比资本家之间的联系紧密的多,他们彼此照应,相互依赖,结成一个链条,“更有计划地攫取利润”,更残酷地榨取劳动人民的血汗。
第三、走资派所有制,在分配方面,是打着按劳分配的幌子,在大大小小走资派之间按权力大小进行分配。
第四、走资派所有制,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是压迫和剥削的关系。但是却披上了“国家”、“派”、“上级”的外衣,对工人农民进行压迫。他们可以用国家的法令、政策、制度、派的纪律、上级指示等手段,对人民群众进行残酷统治。
(4)党内资产阶级是资产阶级法权和走资派所有制的人格化表现。
行文至此,感觉此文在知乎中已经不容易长期存在,对这个问题我也只能基本描摹一下大致思路。
A.马克思对资本家(“资本的人格化”)的原理展开(主要见《资本论》)
B.毛主义者们关于“一层人”的论述(这是人格化原理的社会主义特点)
C.毛主席、张春桥有关领导权的论述(这是党内资的起源)
本想写一个短篇的文章抛砖引玉,没想到一写写了万字,还略有虎头蛇尾的感觉。但本文也属于心血来潮的临时作品,也权当抛砖引玉,以求收获更多真知灼见,请各位同志批评。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