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红歌会、乌有之乡等网站曾刊发过《昔阳县公安执法违法、作假欺骗,气晕八旬老教师》等十多篇文章,11月份又再次刊发了《既不讲法又不讲理的昔阳县公安局》等文章,反映一位老教师车祸后被交警队枉法认定,由于依法申辩,交警撤走《认定书》后采取赔偿欺骗未果,亦未依法送达合理合法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致使老教师不能维权。老教师上访,都转回昔阳县公安局,而该局连续三次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明目张胆地袒护交警队执法问题。除了作假就是以权代法,甚至炮制出左下肢缺失可以驾驶机动车(这里是摩托车)的假法律依据;本来《认定书》上面签字的办案交警是张某,公安局却说该没有参与。这种违法作假、袒护执法错误的行为,虽然广大网友表示气愤,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反而发生了更为气愤的事情。
去年11月1日,老教师上访于国家信访局,材料又被转回县公安局,由于是向晋中市公安局提交的《复查申请书》,几天后县公安局不得不退回晋中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转给了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11月22日在国家信访网发布了《受理告知书》,承诺于12月31日前书面答复。(见附件)
老教师以为总算是走出县里的封闭了,满有信心地等待着12月31日前的处理结果。没想到超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任何信息。直到今年2月10日上午,才从国家信访网上看到有了晋中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吃惊的是这个意见书并不是市公安局的,而是昔阳县公安局的。上面说“不能进入信访复查程序”。其理由有二: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您对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您在信件中所反映的诉求为您对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您所发生的事故认定存在疑问,由此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处理。故您反映的问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定途径处理。”(见附件)
老教师真的气呆了!这不是上下串通,滥用法律阻止上访吗?分明是以权压人呐!
从法定程序看,这个处理程序好像是颠倒的。晋中市公安局公开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答复,就应该履职答复。逾期不答复已经有违《信访工作条例》之规定,却又把答复权交给被上访单位,对吗?《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笔者翻来覆去想不明白,难道法律是儿戏吗?晋中市公安局既然认为不妥,就不应该受理,既然受理就应该履职,难道县公安局等于市公安局吗?让县公安局作出这样的答复意见,究竟是向老教师示威呢还是警告?
再从昔阳县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中看,更是令人气愤填膺。
其一、昔阳县公安局曾经三次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每次都提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起30日内向昔阳县人民政府或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老教师依法向晋中市公安局提起复查申请了,昔阳县公安局又出尔反尔作出“不能进入复查程序”之答复?难道他们的执法就是如此随便吗?
其二、昔阳县公安局在《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的第一个理由,完全是歪曲法律与事实。老教师已经向晋中市交警队提出过复核申请,且该支队也作出结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申请复核只有一次,故此程序已经走完。昔阳县公安局对法律断章取义,让再次申请复核,还有没有一点法律意识?
其三、昔阳县公安局在《答复意见书》中说的第二个理由,既不讲理又别有用心。
首先声明,老教师的诉求不是对事故认定存在疑问,而是依法认为交警队存在枉法认定及县公安局存在非法庇护交警队等问题,需要还法律和社会一个公道。其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都是解决问题之渠道,并没有“不能进入复查程序”一个字。事实上,老教师多次向昔阳县公安局提出解决问题请求,昔阳县公安局曾作出三次《处理意见》,但其意见不合法合理。其否定交警大队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再次作出枉法《复核意见书》,且违反规定未送达双方当事人等非法行为,其作假欺骗,甚至炮制虚假法律依据等。这样的公安机关还可信吗?能依法处理问题吗?不服其处理意见,不找市公安局找谁?难道市公安局就不是公安机关吗?再者,老教师一直期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处理。但昔阳县公安机关不依法执法,不依法处理,已经成了法纪问题,法纪问题能够通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解决吗?县公安局不依法解决问题且又出现了新问题,为什么不能申请市公安局复查?
事实胜于雄辩,他们不让申请复查,就是不让受害者向上反映问题,让问题不了了之。这种压制上访的非法手段,与截访相比,更为可恨!截访或许有机会逃脱,但这种名正言顺的“阻访”,能够逃过吗?
昔阳县公安局先多次以“赔偿”骗哄老教师,未果就拿出硬的手段,限制你不能逃出县公安局的掌心。如果没有亏心事,何须如此?
凡是阻挡上访的,其必然心怀鬼胎,一定有问题。要不,还怕别人向上反映问题?
不能维权诉讼、不能行政诉讼、不能申请复查,昔阳县公安局又不讲理讲法,还有什么道路可走?
罪犯都可以上诉,老教师并没有犯法,为什么政治权利没有了?
向上级依法申请复查是公民的权利,为何被无理剥夺?
老教师年高致残,就应该忍气吞声被欺负吗?就可以被剥夺权利吗?
我们实在为老教师的处境表示忧虑与担心。
诚请昔阳县公安局拿出一个不能进入复查程序的法律规定来!诚请上级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诚请广大网友参与发声!
附:晋中市公安局的《受理告知书》和昔阳县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
【文/卫红义,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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