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长普遍高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工资薪酬远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人均劳动薪酬收入,令人疑惑的是工时较短的劳动者工资反而越高、生活水平也高。反观我国“勤劳的劳动者”多数执行“996、007标准”等违反我国工时立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薪酬却远低于发达国家。笔者此次通过历史演变、国家立法、经济产业架构等方向加以解析。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时较短具备斗争历史渊源
笔者在此论述的系即使现阶段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劳动者工时较短,在其国家发展历史中也非一蹴而就的。从世界近代史1640年英国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西方无产阶级劳动者为限制和缩短其劳动时长,多次向其国内掌握绝大多数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发起斗争,斗争前期充满流血、而在历史中后期随着科技革命以及文明进步,双方斗争的解决方式更倾向于资产阶级改良。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纺织手工场大量雇佣女工及童工,日工作时长长达12小时以上、更有甚至长达14小时以上。这一现象受到了社会主舆论的强烈谴责,但资本家为获取高额利润和恶性竞争,毫无人性的压榨工人的剩余价值,拒绝缩短工人工作时长。在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家欧文曾为了探究保护劳动者工作权益,号召各大工业国保护女工和童工,其中包含了缩短工时。 1886年国际工人协会首次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针对各国的实际情况,国家也开始在立法上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各国托拉斯企业更是成为压迫劳动者的主要资本单位,造成尖锐的劳资矛盾,“争取8小时制”成为各国无产阶级劳动者斗争的口号。
我国大多数无产阶级劳动者已丧失斗争基础,不具备历史条件。
我国无产阶级劳动者曾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领导地位。在新中国建立后“工人阶级领导”的工人主体地位写入了宪法,并长期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从春天的故事后我国经济基础发生了改变,私有经济可公开与国营经济竞争。改革初期,各级领导片面追求高GDP,“唯GDP论”深入各级干部观念。无产阶级劳动者被迫从农村逃离去城市,接受各大腰包鼓鼓的“人民企业家”的“自愿被剥削”,难以统一斗争方向一致对外。(本质仍是工人阶级已丧失主体地位及罢工权)因此,在国家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虽规定了工作时长8小时、周时长44小时的规定,但各地人民企业家各行其是而违法成本极低,工人的工作时长十小时几乎成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标配。正如被禁播的王宝强电影处女作《盲井》中煤老板说的话一般:“在中国什么都缺,最他妈不缺的就是人”。
国家立法对工时基准保护的落实问题
近期一则新闻:中国一女子在法国因工作加班被约谈,HR:累计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算违法。让无数中国劳动者瞠目结舌:原来还可以这么运行的吗?诚然,工时较短的劳动者国家在立法保护层面和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上严格执行。由于各行各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强度不一,加之产业结构体系分工和劳动工种的多元化,标准工作时长难以适应各大行业的实际需要,应当在劳资双方充分集体协商下,对工作时长和加班时长作出合法的变通约定。
笔者在基层单位实践时就发现,即使《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工作时长,但是在镇区普遍存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方,在招聘劳动者时几乎都是以10小时为最低日工时标准为条件,在劳资双方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时,绝大多数的劳动者难以知悉其工作时长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标准,可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如此,为何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方仍是各行其是,归根到底是地方政府需要其作为GDP衡量的标准和纳税的来源,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主动介入执法力度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当前的用工执法环境中,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和行政处罚,这也是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长较长的原因之一。其次就是劳动者被迫在企业运用“自愿加班”的方式去延长工作时长,资方规避责任。
在立法中加班应当是在用人单位依据现实情况下安排适当延长工作时长的工作,立法上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在保障劳动者劳动条件及其健康情况下可以延长3小时,但每个月不得高于36小时。但是在实践中,部分互利网企业带头引诱员工“自愿”采纳“996”的用工模式,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显然,在工作时长基准具有法律强制力效力的情况下,体现的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利益,即使劳动者“自愿处分放弃该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所谓“自愿”加班协议或达成的合意甚至放弃加班费等约定必须认定为无效。“人民企业家”乐于给其劳动者画饼充饥,渲染“同甘共苦”“善待单位”等黑心口号,殊不知“共苦”的前提是“同甘”。若劳动者实际给资方创造的收益远远大于其劳动报酬,而得到劳动报酬却在劳动报酬基准边缘徘徊,劳动积极性早已消失殆尽,资方允吸劳动者的最后仅剩残余的剩余价值,还得接受资方的“自愿剥削”,如何提升生活水平和劳动报酬呢?
正是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低廉及“人民企业家”的“智慧”,构成了我国底层劳动者工作时长较长、劳动薪酬更低、生活水平更低的普遍现象。
反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早期立法指导上就约定并实际贯彻了劳动者工时基准。欧盟在2003年《工作时间指令》第18条就规定了:通过国家或地区层面的集体协议可以对休息时间规则作出减损性规定;在西班牙《工人法》第34条规定,正常的工作时长由集体劳动合同或个别劳动合同规定,但是平均一年的周平均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一般正常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集体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当地工会组织的监督也成为了工时基准强有力的执行的外部监督机制。反观我国多数私营企业,过去“党组织挂帅”被市场自由化冲击后几乎在私有制经济为主的企业里丧失了党组织的身影,至于极少数的工会也是由资方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再收买几个劳动者的工贼形式上吸收了劳方代表,便成为了压迫劳动者的最后一根稻草。“996、007”的工作制度下所代表的的互联网加班文化已反映出我国当前工作时长基准执法贯彻力度效果及其微弱的困境。
笔者也再次呼吁国家立法上和行政执法上要坚守劳动基准的强制性底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监察部门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下,独立开展行政劳动监察工作,不受行政力量的干预,敢于主动监察和介入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和处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后果。我国现实情况下,地方一把手为了政绩好看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甚至出现了自愿担任“人民企业家”的“店小二”角色,在资方肆意妄为地践踏劳动工时基准时也是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监察执法极容易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主动执法积极性被破坏。甚至在劳动者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权时,劳动仲裁委作为中立方也会侧重保护企业主的利益而建议劳动者息事宁人采取调解的方式最低限度下降低资方资金受损的方式。劳动者对内仅剩名存实亡的工会组织、对外有执法积极性底下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时长基准的保护故难以贯彻落实。
先进产业结构配比上弱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笔者需要提及的是,即使是现阶段工时时长较短、劳动报酬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其也先行经历过我国现阶段劳动者普遍存在的劳动时长较长、劳动薪酬不高、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形。
在上述中笔者介绍过第一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工人阶级也存在普遍的工作时长较长的阶段,“圈地运动”后“羊吃人”的现象迫使青年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在资本积累初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也需要大量的劳动者和较长的劳动时长,该现象在1936年查理·卓别林出演的《摩登时代》中均有体现:经济大萧条的美国高峰期,社会中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在苦苦挣扎,工厂的管理层此刻疯狂的压榨员工,查理整天挣扎在工厂的流水线上眼睛里唯一能看到的的东西就是一个个转瞬即过的六角螺帽。工厂老板认为工作时长仍是不高,他甚至认为工人吃饭的时间都过长,于是美其名曰为了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又引进了全新的吃饭机。
当然电影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现实情况,但作为参考过去发达国家早期原始资本积累的缩影也是足够的。回归到2022年,可以显然发现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现阶段企业技术密集型产业更为集中,完全可以以极低的造价成本获取极高的利润,俨然已度过了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来支撑经济发展的困境。
综合而言,蛋糕是固定的,在更大的蛋糕而食用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每人分到的蛋糕必然是更多的,面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较多难以短时间转型的窘迫下,人数极多而蛋糕较小就成为了目前工时较长、劳动报酬低、生活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
西方发达国家依仗早期原始积累的资本,实现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型,也更多地运用人工智能器械代替纯人工生产的环境;面对仍需低端制造或组装的利润较低的产业,则转移企业或产业链到发展中国家里,我国“深圳富士康、惠州三星、上海特斯拉工厂”等就是其缩影,留下利润高、已攻克技术难度较大的核心技术而需工时较短的产业,在发达国家立法上侧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形下,也共同造就了发达国家劳动者工时较短、劳动报酬高、生活水平较高的情况。值得深思的是,面对外企资方都认为算“剥削”本国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时,发展中国家的外资企业劳动者却拥有了令人羡慕的工作,不仅劳动报酬远高于本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劳动时长基准保护的贯彻落实也严于本国企业,更不提五险一金等工作待遇的落实,无数劳动者真正“自愿剥削”而争破头颅选择进入外企一线工作中。
我国在产业结构上显然现阶段还是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虽近几年在产业结构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转型需要的时间还是较为漫长的,中国也有少数企业薪资也达到或超过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类似华为、腾讯等企业),笔者相信在未来的十几年内我国的劳动者待遇也能够和发达国家劳动者待遇上相提并论。我国的中低制造企业在假冒伪劣、恶性竞争上损耗了大部分精力,利润低而产量不高也是一大原因,镇区普遍存在的制衣厂、制鞋厂、电子厂等低端制造业受全球性疫情影响和国内经济的不景气已经岌岌可危,这更是迫使我国意识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必要性。人们普遍认为缩短工时对劳动生产率和产量存在不利影响,就对一个企业而言,若生产方式和工人数量不变的情形下,仅缩短工时则会降低企业的产能,从而影响资方的利润和劳方的薪资,但在科技技术的改革下,工时减少有可能与企业产能发生反比例效应。
通常而言,工作时长越短,劳动者在生产积极性上更强、精力也更为集中;其次缩短工时也让企业管理层在生产方法和生产工艺、环材投放上加以改进,充分发挥科技与劳动力的结合。最后,缩短工时亦是历史篇章上无数劳动者的革命诉求,它的实现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的尖锐和劳资双方的对立,充分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升社会面的劳动生产率和个别劳动生产率,实现社会效益的增值。
【文/牛棚为东风所破歌,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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