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拉帕洛条约的报道问题给约·维·斯大林、
列·波·加米涅夫和列·达·托洛茨基的便条
(1922年4月18日)
电话口授
致斯大林、加米涅夫和托洛茨基同志
李维诺夫报告同德国的协定[118]已签订的电报提出一个问题:此事何时见报为宜,是立即见报,还是推迟到热那亚会议是否必然破裂这一点略为明朗之后再见报。[119]我想,这个问题今天就应决定。
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61页 |
注释:
[18]指在热那亚会议期间苏维埃俄国同德国于1922年4月16日在拉帕洛(热那亚附近)签订的条约。
早在会议的第一阶段就暴露出德国与战胜国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德国政府以牺牲苏俄利益同协约国达成协议的企图未能得逞,于是被迫转而同苏维埃俄国签订条约,指望以此加强自己在同西方国家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条约规定双方互相放弃对战费和战时损失赔偿的要求。德国政府不要求把被苏俄政府收归国有的前德国企业归还原主,条件是苏俄政府不满足其他国家的同样要求。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并采取互惠原则。
拉帕洛条约的签订突破了帝国主义国家的反苏统一战线,加深了它们之间的矛盾。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出席热那亚会议代表团的工作报告的决定草案》中对拉帕洛条约作了评价(见本卷第189—190页)。
关于签订拉帕洛条约的消息发表于1922年4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85号。——157。
[119]指热那亚会议上的形势。1922年4月11日,苏俄代表团收到了一份所谓的“专家报告”,它是由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日本的专家于3月在伦敦开会拟定的(即伦敦备忘录),内容是要苏俄政府偿还沙皇政府和临时政府以及俄国以往一切政权的所有债务,归还被苏俄收归国有的原属外国人的财产,或者赔偿他们的财产的损失,规定外国人的经济和法律特权,并提出实际上意味着取消对外贸易垄断的一系列要求。4月14—15日,在戴·劳合-乔治处举行了由俄罗斯联邦、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代表参加的非正式会议,讨论伦敦备忘录。针对西方列强的要求苏俄代表团提出了反要求。苏俄代表团声明,武装干涉和封锁给苏维埃俄国造成的损失总额达390亿金卢布。协约国代表妄图逃避武装干涉的罪责,采取不承认苏俄政府反要求的立场,要苏俄代表团放弃其要求,他们则以“勾销”俄国部分战时债务作交换。
俄共(布)中央政治局获悉会议的情况后,于4月17日给苏俄代表团发出有关协定条件的下述指示:战时债务和战前债款利息应以苏俄政府的反要求去抵销;恢复原状(恢复私有财产)应予坚决拒绝;作为最大限度的让步,在实行租借或租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承认原外国企业主有承租他们原有企业的优先权;所承认的战前债款于15年后开始偿还(最大限度的让步——10年);苏俄政府保证考虑小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政治局认为,上述让步的必要条件是立即给苏俄政府提供巨额贷款。政治局指出,这些条件是让步的最大限度。
副外交人民委员列·米·卡拉汉在4月18日给格·瓦·契切林的信中写道:“莫斯科的态度是坚定的,您关于有破裂迹象的报告,没有使任何人动摇。”
苏俄代表团在其4月20日的备忘录中对“专家报告”作了正式答复。苏俄代表团断然拒绝“专家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指出这些要求是企图“在俄国实行危害其主权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苏联对外政策文件汇编》1961年俄文版第5卷第235页),并提出关于赔偿外国武装干涉给俄国造成的损失的反要求,强调只有在遵守互惠原则的条件下俄罗斯联邦才准备就赔偿外国公民损失问题进行谈判。——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