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尼·彼·哥尔布诺夫的便条并附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意见[49]
(1922年3月18日)
哥尔布诺夫同志:
请看一下,记下要点,并速交莫洛托夫同志转政治局委员,然后转瞿鲁巴和李可夫。
依我看,合作社不是工会。
合作社仍应采用义务入社制。
资金的来源应是自愿交纳。既然我们的合作社要做生意(而不是玩出版日报的游戏,让那些游手好闲的饶舌者在报上发出令人生厌的政治喧嚣),那么做生意就应当有收益。谁交股金,谁就得到收益。
所有的人都是合作社社员。我们要这样做是为了将来。看不出这对什么有妨碍。
交纳股金是自愿的。谁交纳股金,谁就得到一份收益。
结论:依我看,把这个问题搁一下,不在这次会议上提出。
列宁 3月18日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54页 |
注释:
[49]这个文件是针对列·米·欣丘克1922年3月17日的信而写的。欣丘克在信中向列宁请示,是否在即将召开的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全权代表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自愿入社制问题。
列宁的建议写入了1922年5月12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义务入社、自愿入股和消费合作社的统一的决定》。——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