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48]
(1922年3月18日)
致莫洛托夫同志并转政治局委员
莫斯科委员会(包括捷连斯基同志)事实上包庇应该绞死的犯罪的共产党员,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这样做说起来是由于犯了“错误”,但这个“错误”的危险性极大。我建议:
1.采纳季维尔科夫斯基同志的建议。
2.宣布给包庇共产党员(包庇的方式是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莫斯科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
3.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
4.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
5.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报上对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狠狠训斥一下。
列宁 3月18日 |
附言: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
载于1962年11月20日《真理报》第323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53页 |
注释:
[48]这里说的是莫斯科苏维埃中央房产局舞弊一案。对该局舞弊行为的大量申诉中,有些是寄给列宁的,所以人民委员会办公厅(阿·阿·季维尔科夫斯基)直接参加了对该局的检查。检查证实,中央房产局的一些负责人伙同莫斯科公用事业局党员局长索韦特尼科夫徇私舞弊。但是,3月14日俄共(布)莫斯科市常务委员会召开有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参加的会议,却认为检查的结论缺乏根据,并决定将此案移交给新成立的党的特别委员会去重新审查。季维尔科夫斯基在3月15日给尼·彼·哥尔布诺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的信中,把这个决定称作是“以超等的手段葬送整个案件”。他着重指出,这个决定与列宁关于无情追究“官僚主义的匪徒行径,特别是如果干这种事的是混入党内的不良分子”的指示背道而驰。他请求取消这个决定,将罪犯交法庭审判。为此列宁写了这封信。在寄发时,列宁在信上批道:“瞿鲁巴和李可夫阅后交哥尔布诺夫立即转发”。——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