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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 允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字号+作者:高晨 马文婷 来源:新华网 2012-03-29 12:29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获批 允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2-03-29 12: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高晨 马文婷   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允许个人境外直接'...

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获批 允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2012-03-29 12: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高晨 马文婷

  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允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会议指出,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近年来,温州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开展金融综合改革,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专家视点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趋势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温州民间资本量大,供给充分;同时,温州中小企业数量大,金融需求量很大。但此前没有好的对接机制。此次温州试点意在有效动员资源服务实体经济,改善金融运行机制、运行模式,完成资本对接。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温州改革试验区是将民间的金融活动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一方面使得民间资本运行比较透明,另一方面使其逐步符合规范,也有利于风险防控。
  郭田勇认为,未来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发展趋势。他认为,这一经验会在全国范围内深化、扩大,新疆及鄂尔多斯等地有望成为下一步试点的地区,因为这些地区民间资本也比较充裕发达。
  □十二项任务
  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
  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
  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
  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
  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12边界,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任务解析
  三方面为民间资本保驾护航
  国开证券研究中心宏观分析师杜征征指出,中国很多的经济问题和国内投资渠道不多与市场管制有较大的关系。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还是要靠制度改革的推进。此次以温州为试点,有利于化解民间金融的风险。他认为,十二任务可分为三类:
  第1、3、10、11、12项任务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要规范化进行,就要在严格的试点方案指引下开展,要始终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引导民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为最终目的。
  第6、7、8、9项任务属于加强完善企业金融支持。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温州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而融资难的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产生民间借贷危机的制度根源,为温州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2、4、5项任务是深化制度改革与创新。应该允许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全国提供经验,这是最大的亮点。最重要的是现有国有或民营机构金融功能的释放和创新。
  境外直投不会引发资本流失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符合国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意图,投资于实体企业的规定亦有利于减小民资走出去的阻力。“以前,具有政府背景的一些国有企业走出去时遇到很多障碍,甚至投资巨亏,使得大家对国企的境外投资颇有微词,这次鼓励自然人走出去,阻力就小了很多。”连平分析说。
  对于试点个人海外直接投资会否引发资本的疯狂外逃?连平认为,从此前的《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来看,限定极为严格,个人只能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且不准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引发资本外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政府会对投资者境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纳入试点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者主体进行资格管理,初期试点的规模也不会很大。”连平还指出,境外收购、兼并的难度较大,通过个人直投实施资本外逃的可行性不强。(除署名外均据本报记者高晨 马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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