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学”的反动实质
第5版()专栏:
“纯粹法学”的反动实质
吴恩裕
一
“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年生),是当代最反动的资产阶级法学家之一。他是奥国人。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前后,他拼凑法学中奥斯丁派的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创立了所谓“纯粹法学”,成为奥地利法学界的领导人物,并在欧洲大陆宣传这种法学,影响颇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凯尔森去美国,在哈佛、加里福尼亚等大学讲授法学。直到今天为止,凯尔森在美国的门徒虽不多,但他却得到了美国统治集团的重视和美国法学界的推崇。
凯尔森以“纯洁”、“客观”、“超脱现实”、“与政治无关”来标榜他的纯粹法学。但实质上,纯粹法学却是替美国帝国主义反动统治辩护的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体系。凯尔森法学理论的恶毒之处还在于:他一直摆出一副“正经”的面孔,肆意地滥用逻辑中的某些规律,企图使人们觉得“其言甚辩”,令人相信他似乎是在从事“公正”“客观”的学术探讨。因此,我们需要批判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也应该揭露他滥用逻辑的手法。
批判纯粹法学必须先了解一下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学的总情况。帝国主义时期和帝国主义以前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学,在某些特点上,是有些不同的;而这不同,又是和这两个时期阶级斗争的形势密切相关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面对着一个正在没落的封建阶级,他们要摧毁的是腐朽的封建制度。为了配合这一行动,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了自然法理论,来攻击封建国家和法律,破坏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直到帝国主义以前这段时期,他们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加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就要强化他们的国家和法律。为了适应这一要求,资产阶级法学家强调:实在法是唯一必须遵守的法,不守法就必须有强力的“制裁”——镇压。实在法理论的主要使命是在于维护新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从而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到了帝国主义时期,一方面垄断集团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另方面工人阶级的力量空前强大,因而阶级斗争就更加剧烈和复杂起来。要镇压这样一个进步的强大的无产阶级,垄断统治集团采取的手法也就不是那么简单。他们不像以前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只是单纯地破坏封建国家的法律,也不像他们上台以后的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只是单纯地保持他们自己所立的法;而是随着资本主义危机的加深、人民革命运动的高涨,他们既要破坏一些法,又要制造另一些法。他们要破坏的是那些他们以前所制定的、而现在在尖锐的阶级斗争中却束缚了他们自己手脚的法令。他们要制造的是一些在当前形势下便于镇压工人的法令。他们的统治逐步法西斯化。
这种自己既要破坏法,又要人民守法的复杂情况,完全反映在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要法学派别中。例如,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说的法学,便是论证人们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宣传阶级斗争就是犯罪,来给垄断集团强迫人民遵守反动法令辩护的。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和美国的现实派法学,则是强调垄断集团专用工具的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强调除此之外在旁的地方再也找不到法这一类论证,来为统治阶级通过司法专断破坏他们感到不便的法令辩护的。当然,在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学还有许多派别。但基本上它们都是环绕着垄断集团破坏束缚其手脚的法令或制造新的反动法令这两个基本问题立论的。狄骥和庞德两派之所以至今仍然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主要派别,就是因为它们分别地抓住了并发挥了垄断集团统治的基本特点:一方面是破坏某些法,另方面是强调遵守某些法。
纯粹法学表面上和这两个基本特点无关,然而,它却是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学中最主要最反动的派别之一。从一个角度来讲,它同“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学和实用主义的法学,鼎足而三,并且兼有此两派所起的反动作用。
二
凯尔森纯粹法学的论点主要地见于他的《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年出版)一书。纯粹法学根据康德的唯心主义哲学,硬说有个什么“应有世界”,而且把这个“应有世界”和现实世界对立起来。据说“应有世界”是“纯粹必然的领域”,法学的研究就应该限于这个领域之内。在此领域中,法律规范只是纯粹的、形式的规范,和任何具体内容绝缘。纯粹法学就这样地用法律规范自身来说明法律规范,并从而建立一个形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即所谓“纯粹法学”体系。
纯粹法学的体系大致是这样: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作为它的组成分子。据说这些规范没有任何实际的内容,和狄骥所讲的有具体内容的社会规范、经济规范,又自不同。“基本规范”是这个体系的根本假设,因此也是本体系内的最高规范,它是这个体系内的不定义分子。“有效性的原则”则是这个体系的组织原则。其要点是:只要一个法律规范是由比它高级的规范所“委托”的,它就有效,就应该存在。纯粹法学体系中的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有它的根源,也就是说,都能找到比它高级的规范的委托,直到基本规范为止。基本规范之上就没有更高的规范给它以委托了。在凯尔森看来,从基本规范起,层层委托,井然有序,形成了一个规范阶梯,这还不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么!体系中的所有一切规范直到最高的规范,又都没有具体事实的内容,这还不是一个抽象的或纯粹的体系么!
这样,凯尔森便以为他的纯粹法学没有任何政治内容,而真正法律科学则必须是这种以“应有世界”为研究领域、以抽象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超”现实政治的、纯洁的、没有感情在内并且不做价值判断的探讨。
然而,我们认为,任何抽象体系在以下两个意义上,都不可避免地要和具体事实发生关系。第一,它不可能不来自现实。也就是说,与社会现实绝缘的抽象法学是不存在的。第二,它也必须要通过事实的检验——应用到现实上去。也就是说,必须从纯粹法学体系的“抽象”理论所起的具体作用来看它究竟是为谁服务的。
先谈第一点。如上所述,凯尔森自称他讲的完全是“应有”的事物,好像纯粹法学的“纯粹性”是来自完全和现实世界脱离的另一个世界似的。事实上,我们知道,即使是最抽象的科学体系,如数学,也是从现实世界来的。几何学的抽象性比纯粹法学大得多;然而,谈到它的渊源,却不能不追溯到古代埃及的地理环境和建筑经验。同样,凯尔森纯粹法学体系中的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和法律命题也都必然是有其经验渊源的。例如,当他讲到“低级法院服从高级法院”这一命题的时候,他必然对现实国家中的“法院”、“低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这些规范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先已有了一定的感性知识,然后才能得出这一“抽象的”结论。这就表明:凯尔森纯粹法学里面那些自以为是“应有世界”的东西,如规范、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的原则等等,都不可能不是现实国家中的具体事实的某种“概括”,不可能不是来自现实的“实有”世界的。
再谈第二点。法律规范既是具体事实的概括,那么,自然就发生概括得正确与否和起着什么作用的问题。但这都必须把纯粹法学付诸事实的检验。由于凯尔森自己一再表明要用他的纯粹法学来“挽救时弊”,所以,尽管纯粹法学从来就披着一件自称与任何事实无关的“纯洁”外衣,也终于必须付诸事实的检验。因为,不让他的纯粹法学接触事实又怎么能够挽救“时弊”呢?
以下各节,通过当前阶级斗争的形势来考察纯粹法学所起的作用,我们就可以看到:在纯粹法学中,既可找出替垄断集团破坏某些法令的辩护,也可以找到对这个集团所制定的反动法令的辩护。它是一把两刃刀,起着兼狄骥和庞德两人的法学所能起的双重作用。
三
我们首先揭露凯尔森纯粹法学体系中“有效性原则”的反动实质。凯尔森认为动的规范体系中的有效性原则,和静的规范体系中的有效性原则不同。法律是动的规范体系,道德是静的规范体系。照凯尔森看来,静的规范体系是否有效是看其中的命题之间有无逻辑推论关系而定的。在道德规范体系中,只要一个规范和另一个规范之间,存在着“涵蕴”的逻辑关系,这个规范就是有效的。用凯尔森另外的话说,就是应该“存在”的。例如他说,“当你的邻人需要你的帮助时,你就去帮助他”这一特殊规范,是被涵蕴在“爱你的邻人”这个普遍规范中了的。因此,前者即为有效,就应该存在。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逻辑的演绎关系。动的规范体系,据凯尔森说,便不靠这种逻辑关系为有效与否的标准了。比如,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有效性原则,如前节所述,则是全靠一个规范是否受其上级规范的“委托”来决定其有效与否,或存在与否的。凯尔森说,这“委托”是一种“意志行为”,不是“思维活动”或“推理活动”。
恰恰是根据这种“抽象的”有效的理论,纯粹法学在事实上得出了既可以替垄断统治集团所制定的法西斯法令辩护、也为他们破坏某些法令辩护的推论。
第一,为什么说它替反人民的反动法令辩护?
凯尔森的有效性理论强调“委托”是“意志行为”而非“推理活动”。实质上,这是在使法律规范或某一法令的有效或产生,首先和逻辑上推理的“理”脱离开来。在凯尔森看来,这是必要的,因为逻辑除了偶尔被滥用做诡辩的工具以外,它是常常为真理作证的——但这却是凯尔森所讨厌的。其次,他还认为:法律和道德也无关,“法律和正义是两回事,而和正义区别开来的法律正是实在法”。在我们看来,“不合逻辑、不讲道德、不要正义”这些话,正是垄断集团反人民的反动法令的恰当描绘,而凯尔森却是在这里论证实在法“应该”是这样。这就是在替迫害劳动人民的反动法令辩护。由于他既主张法律可以不合逻辑、不讲道德、不要正义,而又认为“不管什么内容都可以是法律的,没有一种人类行为是不能当作一个法律规范的内容的”,所以反动统治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反动法律来蹂躏人民的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的暴行,也在纯粹法学中取得了理论根据。
第二,又为什么说它也替反动统治者破坏某些法令辩护?
逐渐走上破坏某些束缚其手脚的法令的道路,是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总倾向。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条件不同,他们破坏这些法令所通过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大体上说,行政专横和法官专断是两个重要的方式。行政部门事实上是由垄断集团直接掌握的,它可以直接公布反人民的行政命令。法院和法官则是他们的御用工具和忠实奴仆。他们秉承他们主人的意旨,可以任意做出反人民的判决。例如,臭名昭彰的法西斯法令“史密斯法”和“麦卡伦法”,尽管显然是违反广大人民权利并且也和美国宪法修正案抵触的,却被最高法院蛮不讲理地裁决为合乎宪法而终于宣布为正式的法律了。而替垄断集团辩护的法学家们却要把这些行动在“理论上”证明是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凯尔森的有效性原则就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
一、从纯粹法学的观点看来,任何行政命令,由于它是行政机关公布的,而行政机关又是受宪法的委托才行使合法权力的,所以它就是具有法律有效性的。有人问:“这不就等于说行政机关也有立法行为了么?”凯尔森说:“是这样,并且应该是这样,因为三权本来就不能够被划分。”
二、当法官(最高法院的法官也不例外)审判脱离了成文法律的时候,纯粹法学认为,比他高级的法律规范应该把“自由裁量”的权力委托给他。这样,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作出的判决就是有效的了。这是司法权的立法性质的行为,凯尔森说这也是应该的。
在垄断集团执政的帝国主义国家里,御用法官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只能产生巩固法西斯统治和对人民不利的结果。
我们知道,在美国,由于垄断集团实行反动统治,行政专横是必要的手段。美国行政首领在事实上的表现,就是明证。试问:在产生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这类实行反动统治的行政首领的国度里,凯尔森大肆宣传行政部门要有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这不是在替他们通过非法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来破坏束缚其手脚的法令的合法性辩护吗?
我们知道,司法专断也是美国统治集团实行反动统治的必要手段。凯尔森强调法官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实质上就是替垄断集团通过以他们的意志为意志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破坏某些法令辩护。很明显,事实上御用法官的“自由裁量”就等于反动统治者的自由裁量。在这一点上,他与庞德和弗兰克等直接宣称“除法院和法官外再没有地方可以找到法”的谬论,是异曲同工的。差别只是:一个是赤裸地谈现实,另一个是表面上讲抽象而骨子里也是维护现实秩序的。
然而,纯粹法学的反动作用和实质,不只表现在这些局部问题上,还表现在更根本和更全面的问题,如国家和法律秩序的关系、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上。
四
我们再从国家和法律秩序的关系这个问题上,来看纯粹法学把国家和法律秩序等同起来的理论的反动实质。
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是个规范体系,而“国家不多不少,就等于法律秩序”。因为凡是构成法律秩序的条件,国家也都具备,如规范、规范阶梯、基本规范、有效性原则等等。他说,比如在一个国家里,警宪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而捉他入狱,这是有效的,因为这是根据司法判决的委托;司法判决是有效的,因为它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是有效的,因为它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是有效的,因为它是受立法权威的委托。追溯到制定宪法的立法权威,就不能、也不应该再向上追溯它是受什么权威的委托才有效的了。在凯尔森看来,制定宪法的立法权威之所以有效,仅仅因为它是“现实的”立法权威。它不靠、也没有比它再高的权威的委托,它的“有效性”就是它的“现实性”。这样,凯尔森就认为:国家不多不少恰恰等于法律秩序。
得出这一“结论”之后,他又推论说:在给法律下定义的时候,国家这个概念完全不必要,因为国家和法律秩序既然等同,就不能再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表现,那样说就等于把国家和法律看成为两个分开来的东西了。
我们认为,凯尔森这种把国家和法律秩序等同起来的谬论是有着以下主要的反动涵义的。
第一,这一看法直接抹杀了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一真理。剥削者的国家是剥削阶级保持和巩固其剥削关系、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的暴力组织。它创造了法律,也组成了法律体系,亦即凯尔森所谓“法律秩序”。它们都是国家制造出来的统治武器,都是国家的产品。有些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国家是法律的产品,法律在国家之上,这固然是谬妄的;但凯尔森说国家和法律秩序是等同的,是二而一的,也是错误的。按照凯尔森的逻辑,国家既然等于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又不过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规范体系,那么,国家此外还有什么本质、什么内容呢?可见,这种把国家和法律混而为一的说法,其目的就在于隐蔽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它的暴力内容。
第二,凯尔森这一看法还企图否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个真理。在凯尔森看来,国家不是法律的制定者,法律不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因为它们根本就是一个东西。从而,他认为:在给法律下定义的时候,“国家”这个名词是没有用的。若用,那就等于说,“法律就是法律”。我们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造出来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武器;而这个统治阶级恰恰正是控制国家的那个阶级。它制定了符合他们利益的法律,而且使用暴力来强制执行那些法律。这是人所共见的事实,而凯尔森却有意地抹杀了它。其实,我们仔细检查凯尔森的主张,就可以知道,他自己对于这一事实也无法掩盖得住。试就他的关于“委托”和“基本规范”的理论,加以证明。
当凯尔森说法律这个动的规范体系不是以逻辑推论做为有效原则(像道德那个静的规范体系那样),而是以“委托”行为做为有效原则的时候,他同时又说:委托是“意志的行为”。我们要问:既然低级法律规范受中级法律规范“意志”的委托,中级法律规范受高级法律规范“意志”的委托,怎么会没有一个最高的同时也是最后的意志呢?这一点,凯尔森不肯回答。可是,在我们看来,凯尔森必须承认:基本规范乃是这一系列意志委托的渊源,它是最高的意志。这个最高的意志,据凯尔森自供,就是制定宪法的权威。试问:制定宪法的权威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什么?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国家的意志又是什么?
由此可见,凯尔森的逻辑虽然“严密”,但他终于在这最后一个环节上不能不承认:制定法律的最高意志是国家,也就是,不能不承认: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了。
从他关于基本规范或国家的有效性的理论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事实上他并不是描写所谓“应有世界”的事物,而是在那里绘一幅现实世界的写生画。他说,“国家,或整个法律秩序的有效性要靠它的现实性”。那就是说,一个法律秩序或国家,只要它已经有了现实的存在,或者说它能够得到存在,就没有理由否定它的有效性。因此,凯尔森认为,它的现实性就是它的有效性。
可见这个自命为把法学“纯洁化”,自以为是在描摹“应有世界”事物的法学家所描绘的东西和“实有世界”的实际国家,是太无法分别了。谁都看得出来,凯尔森分明是在刻画一个现实的“强迫的法律秩序”——国家:它对内通过所谓“委托”来掩盖强力的镇压,并使强力镇压合法化;对外则使用赤裸的强力来实现它的“意志”,实现了也就算有效——亦即现实性就是有效性。不消说,凯尔森所描绘的这个嘴脸显然是个帝国主义国家,而这种嘴脸则是他的“应有”世界中的典型脸谱。
五
最后,分析一下他的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主张的实质,就更可见他是在为美帝国主义的世界政府和殖民主义找“理论”根据的了。
凯尔森认为,按照纯粹法学,国家本来不是最高的法律秩序。过去国家这个法律秩序之所以被认为是最高的,乃是因为我们把它和另外一个法律规范割裂开了的缘故。那个另外的法律规范,就是国际法规范。凯尔森认为,国际法这个规范比国家高,纯粹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使“国家概念相对化”,使国内法的规范服从国际法的规范。这样,就能给“中央集权的世界秩序组织”,提供一个根本的前提。他反对国家主权,他自己宣称:从他的纯粹法学中把“主权”这个“国际法律秩序进至中央集权化”的障碍物除掉,乃是他对法学的一个巨大的“贡献”。在取消主权这一前提下,凯尔森得出许多推论,例如:国内法是国际法所“委托”的,国家法律秩序的有效性是由国际法律秩序所决定的,国家是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一个机关,等等。他倡议:只要个别国家放弃主权,把自己归属于一个所谓“中央集权的世界秩序组织”,那么,“大同世界”就可以实现。
可是,他提出的这个“中央集权的世界秩序组织”,实质上却反映了美帝国主义的意图。他的“放弃主权”的呼吁,正是美帝国主义为了实现“世界主义”、“殖民主义”而喊出的口号。问题在于:如果有的国家真的听从这位纯粹法学家的建议,而“放弃”了主权的话,那么它必将在还未进入“大同世界”之前,早就失掉了它自己国家的独立自主,或它本国“法律秩序”中“基本规范”的现实性,而沦为美帝国主义的属地或殖民地了。十分明显,自称只讲“抽象法学”的凯尔森却“抽象”得很具体,他是在那里用“具体的共相”来论证美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动。他的逻辑是:取消主权就可以实现“世界政府”的组织,而世界政府则是达到世界和平的唯一道路,同时,也是纯粹法学的最后一句话——结论。
由此可见,凯尔森这个口头上一再声明不侍奉具体主人的纯粹法学,在事实上却是为美帝国主义服务的。它在美帝国主义对外行动方面,提供了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所未能作出的“贡献”——亦即他的国内法应当从属于国际法的谬论。
然而,他自以为精密谨严的抽象论证,到底遮蔽不住起码的具体事实:侵略终于是侵略!
六
不但纯粹法学本身的内容是反动的,而且凯尔森还公开地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公开地诽谤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仇视社会主义。凯尔森在《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1948年出版)和《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1955年出版)两书中,自称“客观地分析”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的理论,运用所谓“指出马克思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中的矛盾”的手法,来恶毒地攻击马克思主义。凯尔森这两本书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但并没有什么新的货色,而是资产阶级学者、机会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们所弹的老调。并且一经分析,便可知凯尔森那些杂乱的论题的实质仍然是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这只能表明:随着阶级斗争的尖锐化,所有资产阶级思想家、机会主义者、改良主义者以及修正主义者们,都集中地来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就凯尔森全部学说和他的行动来说,则是这样一种可笑的情形:当我们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批判他的法学的时候,他说“我所讲的纯然是与现实无关的、抽象的法律规范问题,你们把‘应有’和‘实有’给弄混淆了!”可是当他自己“批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制度的时候,他却又不安于“应有”世界的事物而来干涉“实有”世界的事物了。矛盾的究竟是谁呢?凯尔森自己会回答出来的。
究极的分析,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他肆意滥用逻辑的手法,正反映着垂死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同日益强大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思想意识的斗争中,是怎样地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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