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布字第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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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布字第十二号
查近来各地区公营工商企业及机关学校在本市采购物资者,多未遵守华北人民政府规定,通过贸易公司进行采购,致使奸商得以乘机进行投机活动,扰乱市场,影响本市物价甚大。兹为纠正此种无政府状态,决定凡各地区来本市采购物资之公营企业或贸易单位或驻平之行政机构以及在平之各级机关生产部门,需在本市市场上进行采购物资者,无论已否购妥或正准备采购,统限于布告之日起一周内向北平市人民政府工商局进行登记,确实报告采购品种、数量及用途,并与北平市贸易公司取得连系,违者将依法处理,特此布告。
主任 叶剑英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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