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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外侨旅行办法 离沪要领旅行证 投宿须申请寄居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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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外侨旅行办法 离沪要领旅行证 投宿须申请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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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海公布外侨旅行办法
 离沪要领旅行证
 投宿须申请寄居
【新华社上海二十日电】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十五日公布“外侨旅行暂行办法”,并自即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凡外侨欲离沪市前往其他解放区旅行者(出境不在此例),须随带照片至公安局填具申请书,呈验其居留证件,请领旅行证。旅行证之有效期,普通以两星期内为限。一次准许之地点最多为二地,并应根据沪公安局批准之地点路线及交通工具进行其旅行程序。如在旅行中途因疾病或交通障碍等,势须停留或变更路线及交通工具时,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加签后,始可通行。凡由解放区其他地点经过上海或来沪旅行之外侨,拟在沪居留两周以内者,于原旅行证有效期内可无须至沪公安局登记,但投宿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将投宿人姓名报告该区公安分局,申请寄居;离境时仍由留宿户主至公安局申请注销。凡经解放区其他地点之外侨管理机关批准来沪市居留两周以上三月以内者,除应照章报告该区公安分局,呈验证件申请寄居外,并须于七日内向公安分局办理临时居留手续及缴销原旅行证件。离沪时除应照章向分局报请注销寄居外,并须至公安局申请发给新旅行证。过境旅行之外侨,如遇特殊情形(疾病或交通障碍),不能于旅行证有效期间到达最后目的地者,须于该证期满前至沪公安局声明理由,公安局当酌量实际情形予以签证处理。凡居留上海之外侨于呈准旅行期内不能由旅行地返回上海者,得于满期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延期,返抵沪市后应即将原旅行证缴销。旅行之外侨行李应受各地检查,不得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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