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布字第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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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布字第拾号)
兹为举办北平市外侨临时总登记自本布告公布之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凡居留本市之外国侨民均应向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登记特此布告。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十日
主任叶剑英
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外国侨民临时登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字第拾号规定之 第二条凡居留本市辖区之外国侨民均须来本局申请登记 第三条 所有外国侨民除幼童重病或年老不能行动者外均应亲自来局办理登记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四条 凡居留本市之外国侨民来局申请登记时应办理下列各项手续:(一)呈验本人之护照北平解放前之居留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呈缴本人最近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像片六张其年龄在十二岁以下之幼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合拍像片 (三)填具本局规定之申请书四份 第五条登记期间系自公布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 登记地点在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外侨管理科 第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呈请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批准修正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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