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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廉政“高压线”——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惩戒法官新规定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法官廉政“高压线”——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惩戒法官新规定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法官廉政“高压线”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惩戒法官'...

法官廉政“高压线”——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惩戒法官新规定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法官廉政“高压线”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惩戒法官新规定
本报记者 吴兢
  6月19日,法官惩戒制度的新规定正式公布。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全名为《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被人们形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们的一条新的“高压线”!谁碰“高压线”,法纪不容情。
  追究领导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法官惩戒新规定,目的在于切实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中纪委驻高法纪检组长李玉成告诉记者:“近年来,高法在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仍有少数法官经不起人情、金钱的诱惑,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高法颁布这个规定,就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严明法院审判纪律,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从而达到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目的。这也是法院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法官实行惩戒制度,这在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官法》中便已有规定。该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对法官的惩戒,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有“十三种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办法。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不便于执行。因此,为了将对法官的惩戒落到实处,高法制定了该新规定,将《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细化法官“禁区”
  该规定为法官明确设置了多个“禁区”——
  对“不得徇私枉法”规定了3条“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为牟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对“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规定了3种具体情形:严禁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严禁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严禁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对“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规定了4项不准介入:个人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兼任律师、法律顾问……
  这样规定有三大好处:一是界限明确,便于检查,二是便于法官遵守,三是便于监督。
  加大处罚力度
  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对违纪者可给予6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而惩戒新规定则对被惩戒的法官们给予了更重的处罚。
  李玉成告诉记者,处罚力度的加大表现在三个方面:
  对一些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直接将责任人清除出法官队伍。比如,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活动;贪污受贿;刑讯逼供等等,对行为人一律提请任免机关免其法官职务,予以辞退或开除。如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承担宪法赋予神圣审判职责的法官队伍,绝不允许有此类现象的存在。如逾越这条“高压线”,理应受到法纪严惩。
  对徇私枉法、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等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则加大了处罚力度。依据法官法的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起点是警告,而该惩戒规定将处罚起点提高为记大过,提高了两个档次。
  除原有的6种违纪处分方式外,还增加了不属于纪律处分的两种处理方式: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这两种方式虽不属于处分,但实质上都是取消了被惩戒人掌握的司法权力,使之不可能再行使审判权或执行权,从而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附图片)
  压题照片:吉林一法官接受吃请,引发全国首例“百姓不信任”问责。去年12月,张俭与邻居刘某打官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发现审判长王学彬接受被告吃请,他当场拍下王学彬准备吃饭的照片,并向有关部门检举。磐石市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刚刚制定的“不信任问责程序”,最后王学彬被“免去现有职务待岗学习”。(新华社记者 鲍盛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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