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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相待消除歧视——法律专家谈维护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平等相待 消除歧视——法律专家谈维护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 第14版(社会观察) 专栏:观点 平等相待 消除歧视 ——法律专家谈维护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 '...

平等相待 消除歧视——法律专家谈维护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

第14版(社会观察)
专栏:观点

平等相待 消除歧视
——法律专家谈维护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傅丁根
  从总体上来看,由于非典康复者不再具有传染性,大多数非典康复者都能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但社会也存在一些歧视非典康复者甚至侵犯非典康复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湛中乐。他们都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抗击非典法律咨询小组的法律专家。平等相待、消除歧视,维护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是他们的共同观点。
  莫纪宏研究员说,目前,在社会上,一些人仍然存在对非典康复者的戒备心理,甚至随意散布非典康复者患病情况,以便使他人与其疏远。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情节严重,影响了非典康复者正常工作的,非典康复者可以对有关人员的恶意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害怕非典康复者有继续传播非典的危险,拒绝非典康复者上班,或是对非典康复者的工资、劳动福利待遇予以减少或降低,严重影响非典康复者劳动权利的实现。对此,用人单位的领导、党组织和工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既要保证安全和照顾本单位职工的情绪,又要认真地保护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不得因为职工患有非典而解除与其缔结的劳动关系。非典康复者在出院后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工作。此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曾患有非典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不能对非典康复者采取歧视政策,应当按照正常职工来对待,以帮助非典康复者渡过自卑的心理难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患有甲类传染病的患者在患病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此次非典暴发、流行期间,有关疫区人民政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防治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作出规定,非典疑似病人及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需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此项规定是对公民积极配合政府所采取的防治非典措施的肯定和鼓励。
  湛中乐博士认为,非典康复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他们作为健康恢复者理应受到平等对待,不能因曾经患过非典而受到社会歧视,否则是极其不公正的。从道德建设的角度讲,社会和人们应该给予非典康复者更多的关爱、理解与支持,帮助他们消除各种顾虑。无论是同事、邻居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应对他们患病一事有任何不适当的评价和议论,不要有任何歧视和偏见,相反应当帮助他们克服心理上的障碍,多给他们以生活的自信和勇气。有的地方个别单位开始出现拒绝使用、拒绝继续聘用曾经得过非典的康复者,这是极其错误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是违法的。因为曾经得过非典决不是一个合同被解除的正当理由。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当事人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法律监督,必要的时候还可诉诸法律,以寻求必要的法律保护。
  他们还希望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开设心理诊所,帮助有心理障碍的非典康复者解决心理问题,鼓励他们重新生活。新闻舆论应当为非典康复者排忧解难,为社会公众解决疑难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来研究如何解决“后非典时期”非典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关注非典康复者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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