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是程序 违法起诉被驳回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复议前置是程序 违法起诉被驳回
冯军强 柳九红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还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复议前置的原则,即一些案件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再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可以更快使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河南省滑县农民尹利因宅基地使用权与邻居发生争议,镇政府处理后,作出了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判给邻居使用。尹利认为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处理决定。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利在没有向县政府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复议前置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经申请复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据此,滑县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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