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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罚穿“不文明行为者”T恤说起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从罚穿“不文明行为者”T恤说起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从罚穿“不文明行为者”T恤说起 吴永红   不久前《河南工人日报》刊登了一张新闻'...

从罚穿“不文明行为者”T恤说起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从罚穿“不文明行为者”T恤说起
吴永红
  不久前《河南工人日报》刊登了一张新闻照片,照片的下方有一段文字说明: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金水分局女子执法队在紫金山立交桥下发现一位市民随地吐痰,女子执法队员按照规定对其罚款50元,该市民称未带够钱,执法队员请其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字样的T恤衫并让他义务清理小广告。
  看到这张新闻图片,人们对于城管部门严肃执法的做法给予赞赏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执法机关如何去纠正不文明行为或者说是违法行为。这则新闻照片让我想起了前几年新闻媒体曾经披露过发生在陕西省华阴市某学校的一件事,该学校一名学生由于从同学文具盒里偷拿了10元钱,班主任老师竟在这名学生的左面颊上刺了个“贼”字,以示“训诫”。两件事情相比起来,虽然一个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一个是为人师表的教师,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共同的。
  市民不讲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反了相关规定,城管部门确实应予处罚,但他们的执法手段必须合法。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者给予5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但该规定并未规定可以对随地吐痰行为人给予责令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字样的T恤衫的处罚。
  城管人员要求随地吐痰者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T恤衫的做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之一,就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凡是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都不能行使,行政机关绝对不能借口执法需要或立法不完善,而行使法定授权之外的权力,否则势必导致违法行政。
  另外,从保护人权来说,城管人员这种做法具有蔑视市民的人格,损害甚至侮辱市民之嫌。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笔者不怀疑城管人员纠正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是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职责,但问题是如何去履行职责。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不仅守法之人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就是违法的人、有过错的人,甚至服刑罪犯的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比如过去有些司法机关采取组织罪犯“游街”方式,来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目前司法机关已经摒弃了组织罪犯“游街”的做法。尊重社会所有成员包括有过错者的人格尊严也是一个国家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是不文明行为,而让行为人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T恤衫,贬低其人格的行为同样也是不文明行为,城管人员怎能用不文明行为去纠正另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呢?
  我们在加大普法力度,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同时,更应该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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