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判决书“会诊”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百姓点题
给判决书“会诊”
本报记者 吴兢
判决书竟会有错,你信吗?
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告诉记者,某县法院发给他的6页判决书中,误写或错写的竟有8处之多。而据一些媒体报道,有的判决书将地名弄错,有的把当事人的姓名张冠李戴,还有的竟将法律条文引错……
这样的低级错误,出现在庄严的法律判决书中,真正令人哭笑不得。
但凡打过官司的人,那小小一纸判决书的作用没有人能忽略。它不但记录审判全过程,明断是非曲直,传播法律精髓,同时还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然而,如本文开头所述的“毛病”,多年来在判决书制作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尚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是认定事实不说明理由。一些裁判文书只注意罗列事实,对事实认定的理由却未加以说明,尤其是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和相互矛盾的证据不加以分析、论证,只用“不予采信”、“没有事实依据”等一笔带过;有的则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把握不准,只提及法官关注的事实,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却避而不谈。
二是适用法律不进行论证。一些民商事裁判文书在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相脱离的“两张皮”现象;有的则没有针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论述采纳或不采纳的法律依据;有的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陈述裁判理由时只引用法律条文,却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令当事人对裁判的依据不能认同。
三是文字条理不清。有的裁判文书不对当事人诉辩意见进行归纳,将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全文照抄,文字琐碎;有的则在说理时生搬硬套各种学理解释及法条,牵强附会。
四是格式用语不规范。一些裁判文书记载案件审理过程不完整,有的不交代起诉、立案、送达、开庭的时间,遇有超审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时,也未能在文书中体现。而一些低级错误也时有发生,比如: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不准确,数字用法不规范,语言文字不通顺,甚至有错字、漏字等等。
判决书是一个案件的浓缩,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成果,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于法有据,入情入理,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让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一份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则会导致败诉者难以信服,甚至上诉、申诉不断。更有甚者,一份内容空泛的裁判文书,使人无法得知裁决结果的法律和事实理由,缺乏裁判透明度,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掩盖了可能存在的违法裁判和腐败行为。
当然,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上已做了不少改革,使判决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无懈可击的裁判文书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特征。要真正使裁判文书改革落到实处,使裁判文书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进行相关改革,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准。这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一个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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