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体系 整体推进
第16版(经济专页)专栏:
构建体系 整体推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任兴洲
社会信用体系是在一国(或地区)范围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由一系列与之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规范、组织形式、运作工具、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
在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主要应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道德和文化环境,包括市场主体的守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知识,市场主体自觉参与监督、抵制失信违规行为。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二是建立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目的是缓解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基本政务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有义务公开其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公开的各种信息。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用平台,在一些行业逐步形成各种形式的同业征信制度,对此应更多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信用信息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促进并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违规成本。包括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颁布,健全和完善具体的执法形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的重点,是应明确在我国现阶段,失信惩罚机制设计的出发点和重点、失信与犯罪的区别及法律边界、失信的惩戒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惩罚机制的操作和执行效果等等。对失信记录“黑名单”的公示制是初级的惩戒形式,应通过法定渠道征集和传播。
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要明确政府的监管部门及其基本职能;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监督处罚权力和职责;建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避免“运动式”的监管方式;设立投诉受理窗口,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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