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刑罚是最佳选择吗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记者调查
轻伤害案:刑罚是最佳选择吗
本报记者 吴兢
夫妻争吵是常事,妻子景某却一时性起将丈夫打成轻伤。面对后悔不已的妻子和不愿追究妻子责任的丈夫,我们是否一定要给妻子治罪?
高中生孙某,因纠纷不慎把同学打成轻伤。同学原谅了孙某,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法律一定要以故意伤害罪给这个孩子打上终身的“烙印”吗?
现实生活中一宗宗活生生的案例,真实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轻伤害案件,刑罚一定是最佳处罚手段吗?从去年初开始,一场改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悄然展开:对部分轻伤害案件依法予以不起诉处理,给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改革有法可依
在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中,轻伤害案属于多发案件。在朝阳区检察院,去年受理的轻伤害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9.7%。
在现有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一般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定罪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一俊告诉记者:“有相当数量的轻伤害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一时激动而致,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加害人也较易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在此基础上,这部分案件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这种不起诉的做法是否有“以罚代刑”的嫌疑?王一俊说:“依照刑事诉讼法,这类轻伤害案件可由被害人自诉,而且‘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所以,不存在‘以罚代刑’问题。”
条件不可或缺
什么样的轻伤害案件可以适用不起诉程序?
对此,朝阳区检察院的改革依法进行、力求完善。第一步,探讨改革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第二步,制定实施细则;第三步,开垦“试验田”;第四步,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回访,请他们“打分”;第五步,请专家论证;第六步,修订规则,将有益的意见吸收进实施细则中。
王一俊说:“我们并不是对所有轻伤害案件都能以不起诉来处理。对累犯、惯犯、持械伤害、聚众斗殴等情形的轻伤害案件则不适用。同时还规定:双方当事人须达成和解,自愿选择不起诉程序;双方当事人必须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已经实际偿付;双方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还可以进行申诉等。”
四大好处凸现
一是减少诉讼环节。对轻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需要115天至135天;而按相对不起诉处理,平均仅需约90天。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二是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双方当事人多是亲戚朋友,如果这些案件通过起诉、定罪、刑罚来解决,不利于社会稳定。三是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这些犯罪嫌疑人伤害行为属偶发,但很可能在被关押候审过程中被其他犯人“感染”。不起诉可以让他们真正从“零”开始走向新生。四是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更合理的经济补偿。据该院统计,以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获赔数额大大高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这既让被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又让加害人受到相应的惩罚。
2002年1—11月,朝阳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则,对轻伤害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26件27人。这些犯罪嫌疑人面临突变的人生得到挽救。孙某是高中学生,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将同学打成轻伤。孙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也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起诉。因此,朝阳区检察院决定对孙某不予起诉。去年,孙某因品学兼优光荣地加入了共青团。在朝阳区检察院对部分不起诉轻伤害案件的回访中,18名被不起诉人和6名受害人均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满意率达100%。(附图片)
检察工作日益贴近群众。(高启民 张艳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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